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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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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落实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原二轻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请求书
一、请求事项:
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有错必纠、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纠正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将永川、荣昌、大足、璧山、合川、铜梁等地区原二轻系统城镇集体企业老职工[以下简称原二轻企业老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违法行为,依法落实上述地区原二轻企业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使上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二、事实及理由:
原二轻企业是五十年代初经国家计划建立的城镇集体企业,隶属手工业管理局,后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劳动招工和劳保关系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其职工来源均系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可查。自1993年《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起至2002年近10年间,重庆市、区、县各级社保部门都将我们错误地认定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准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自2003年起,随着巴南、江津、大足等临近区县原二轻职工社保政策的落实,我们就不间断地、逐级地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落实社保政策。虽然政府相关部门纠正了我们属于“乡镇企业”“农民工”的错误认定,承认我们属于“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却又以种种理由不落实我们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政策,一再回避政府部门在执行社保政策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一拖再拖,造成我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进入社会统筹的严重后果,现在又将我们错误地划入“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超龄人员”行列,废除我们的“工龄”,始终不将我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范围,政府部门应将我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理由如下:
1、我们作为国家计划建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具有完整的建制和归口管理部门;且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性质保持不变。
2、我们不属于政策性扩保范围,而属于符合《暂行规定》应纳入社保统筹的企业和人员,享有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统筹的资格。政府部门应对当年将我们错误划定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允许我们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过错承担责任。
3、在纠正对我们的错误认定前,绝大多数职工都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参保条件。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过错和一拖再拖,将我们拖过退休年龄仍未纳入社保统筹,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严重后果。政府部门不仅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将我们纳入社保统筹,反而应对此承担责任。
4、在纠正对我们的错误认定前,绝大部分企业是经营正常的,且有劳保统筹提留,并按时上缴主管局,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时是有能力参保的。因此,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时根本不存在“破产、关闭、解散、无力缴费”的事实,这是政府相关部门为推卸责任,强加给我们的。
5、重庆市对原二轻企业老职工的政策不统一。2003年重庆市对江北、江津、巴南、大足等区、县的原二轻老职工落实了政策,而对我们却不落实政策,存在执行政策和制订政策的不一致,在落实参保政策过程中体现“只要年轻人,不要老年人”的主导思想,严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享有城镇职工参保资格,且按时、足额上缴了劳保统筹提留,应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将我们并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造成原二轻企业老职工没有并轨参保的根本原因,不是我们不参保,而是政府错误地将我们列为另类,不允许我们参保,不将我们上缴的劳保统筹提留并轨到社会统筹中造成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属于渝府发[2005]121号、渝府发[2008]25号文所归纳的人员范畴。
我们坚决要求重庆市政府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精神,落实原二轻企业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政策,使上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不要让我们这些曾经为共和国经济建设流血流汗奉献了青春的原二轻企业老职工死不瞑目!不要让我们的悲惨遭遇成为国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缺乏基本人权保护的事实例证!
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共和国政府有能力纠正历史错误;坚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方针能得到贯彻执行,坚信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共和国政府不会剥夺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永川退休人员代表:代德树13206150197
璧山退休人员代表:陈枝禄
荣昌退休人员代表:袁昌泉
铜梁退休人员代表:周有惠
合川退休人员代表:尹正兰
大足退休人员代表:伍洪菊
作者:百姓点灯
20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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