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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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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9: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政治改革方案
  
  一、开放党禁,允许公民自由组建政党和其它组织。欢迎海外民运人士回国参加中国民主改革进程。努力建立以两大政党或政党联盟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由现中国共产党改组更名后联合现有九个民主党派,组成执政党联盟。由国内民主人士、海外民运人士,以及其它非执政联盟人士及政党组建在野党联盟。各政党联盟应具有包容性,充分容纳不同民族及宗教信仰。原共产党员可以自由参加在野党联盟;非执政党成员也可以自由加入执政党联盟。
  
  二、任何政党都只能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建立组织,如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州地)、县、乡(街道)等党的各级组织。任何政党不得在国家机关、军队、工厂、学校、企业等单位建立组织。
  
  三、组建中国民主改革最高协调委员会。委员会建议确定为九名成员。执政党联盟与在野党联盟各推举两名成员,香港推举两名成员,台湾推举两名成员,澳门推举一名成员。香港澳门的成员可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决定;台湾可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决定。主席由台湾推举一名成员担任。最高协调委员会成员十年内不得参加大陆公职的竞选活动。最高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两大政党联盟之间的关糸,裁决两党之间的争议。最高协调委员会有权公布有关争议的裁决结果,向公众介绍政治改革进程的有关情况。国家应在中央电视台为最高协调委员会提供专门时段。
  
  四、最高协调委员会得请求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秘书长组建一个以副秘书长为团长的中国民主改革国际观察团。观察团在最高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观察团负责协助最高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和监督中国的民主改革过程,为最高协调委员会提供建议。
  
  五、举行“民族和解与民主改革圆桌会议”。两大政党联盟推举同等人数的代表参加。最高协调委员会成员得参加圆桌会议。圆桌会议讨论确定政治改革的实施步骤、日程及组织等问题,具体安排第一次全国大选,组建制宪会议。圆桌会议确定宪法、选举法的起草办法。
  
  六、过渡期限六个月,开始时间由圆桌会议确定。过渡期间由胡锦涛继续担任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温家宝继续担任政府总理。保证政治体制改革平稳过渡。胡锦涛、温家宝不再担任重组后党的领导人。由圆桌会议讨论建立胡锦涛基金会和温家宝基金会,基金会主席分别由胡锦涛温家宝担任。两基金会的额度可分别确定为一亿元和六千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可由圆桌会议或民主改革后的国会确定。由胡、温安排上述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期望建立纪念馆、从事回忆录撰写或其他研究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终身享受刑事豁免权。不得追究胡、温在公职期间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七、现任政府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得继续留任,但必须公开宣誓退出中国共产党。上述人员应独立于政治党派之外,当然亦不得参加其它党派、不得从事竞选公职等活动。上述人员如继续从事政党组织活动即应辞职。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所有军官和士兵都须退出中国共产党。军队应彻底国家化。中央军委成员退出中国共产党后在过渡阶段得继续任职。军人参与政党活动、竞选公职之前须先期退役。解散总政治部和军队各级政治机构。解散后的政治机构的军官和士兵并入相应的军事部门,工资待遇不变。总政治部主任担任总参谋部副主任。军区、集团军、师、团政治部主任,营教导员,连指导员担任相应的副司令、副军长、副师长、副团长、副营长、副连长。工资待遇仍按原来的正职待遇不变。所有军人,尤其政治部门的领导人都须宣誓脱离共产党之后留任。不进行宣誓,或军队国家化改革之后继续从事党务活动的开除军籍。
  
  严禁任何政党利用军队进行权力斗争。建议在未来国家宪法和法律上规定:通过军事政变夺取政权的人被视为国家公敌。任何人可以就地处死国家公敌。任何处死国家公敌的人得请求交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查并做出结论。没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审查结论,不得给予任何处罚。
  
  九、鼓励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军队、法院、公安机关等专门从事党务的工作人员退休。相应单位负责安排这些专门的党务工作者从事其他工作,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凡因政治体制改革失业和退休的人员均有权要求给予补偿金或退休金。在退休年龄之前退休的退休金或补偿金不得少于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退休年龄以外的退休金和补偿金不得低于同级别正常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在原有一党体制下,按照原有体制从事的正常工作均不得受到刑事和民事追究。在原体制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所得收入需上缴国库。此等人员在上缴国库之后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办此类案件的人员必须为上述以权谋私人员的行为保密。所有改革以后仍继续参加政党组织,竞选公职的人员不得再收取上述退休金或补偿金。
  
  十、真正实现新闻出版自由。任何人不得因为发表文章或出版书籍而遭受迫害。在中央电视台划出同等的,专门时段给执政党联盟和在野党联盟。两个政党联盟在圆桌会议上应就共同完成政治体制改革达成谅解。双方应在宽容和面向未来的基础上确定双方进行政治合作与政治斗争的原则和限度。最高协调委员会得就各政党联盟在政治斗争中是否符合圆桌会议的协议和通行的民主标准提出裁决意见。
  
  十一、释放所有在押政治犯。在押犯人是否属于政治犯由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经最高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司法机构或组建的中立机构裁定。
  
  十二、释放所有在押的法轮功人员。法轮功受害人员的赔偿问题由政治体制改革后的国会或其他国家机关讨论决定。特别困难的法轮功人员可以申请暂定赔偿金先期支付。
  
  十三、正式承认1989年的“六四”运动是一场爱国民主运动。将六四确定为国家法定假日。搜集六四死难者人员名单,为六四运动及其死难者建立纪念碑。对六四受害者给予赔偿。
  
  十四、保证学校的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高等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中不得成立政党组织。解散现有在各类学校中的党组织。取消学校教育中的政治课程。各类升学考试中的政治课一律取消。
  
  十五、在全国实行大赦。除特别危险的暴力犯罪分子以外均按假释程序予以释放。大赦的范围、标准和时间由圆桌会议或政治体制改革以后的国会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死刑的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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