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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坪三医大,兽医,赵建华,刘鹏,范伟力,黄海洋,兰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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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帮杂种,赵建华,刘鹏,范伟力,黄海洋,兰秀夫你几爷子一定爆死,杂种些,早点死,人民早安全!!!  请不要在害人了,不会放过你们的等着吧!我下半生的任务,就是让你们生不由己,这一天不会太久的!!!祝你们早点死,杀杀杀!死!!!  
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
我四岁了,今天是我的生日,诶!说来话长那是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可那是我的苦烂日,是这天毁了我的一身,一个小小手术,我就永远的到下了,天哪,怎么了?,这可是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啊,嗯是军医院,一帮擒兽不如的军医,《赵建华,刘鹏,范伟力,黄海洋,兰秀夫》,什么?博士,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整人的头0都是整人的,一帮杂种,竟然违法、无理、冷酷地将一个手术前肌力为V级,感觉运动功能完全正常、在手术后肌力变为0级,感觉运动功能消失,立即成为二级伤残,而2004年10月4的病程记录证实申请人入院时四肢肌力为5级,是完全正常的,2004年10月7日的病程记录显示申请人入院后病情平稳,病情较前稍有缓减。从而可以证明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截瘫,申请人的截瘫后果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一份不可思议的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竟然违法、无理、冷酷地将一个手术前肌力为V级,感觉运动功能完全正常、在手术后肌力变为0级,感觉运动功能消失,立即成为二级伤残的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显而易见,该判决是一份严重背离基本事实、剥夺申诉人唐宝珠基本权利的判决,该判决简直不可思议!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在(2005)渝一中法鉴字第82号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明显违背事实和医学理论的情况下,原判决竟然予以采信,认定事实武断。在适用法律上混淆基本法律概念,颠三倒四,毫无可信度.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应当允许申请人重新鉴定而不允许,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直接导致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5日为申请人实施手术后,申请人脐以下感觉运动丧失,成为截瘫。而2004年10月4的病程记录证实申请人入院时四肢肌力为5级,是完全正常的,2004年10月7日的病程记录显示申请人入院后病情平稳,病情较前稍有缓减。从而可以证明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截瘫,申请人的截瘫后果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违法采信鉴定书的结果,该鉴定书依法不能采信。理由是:
⑴鉴定书第2页认为“唐宝珠不全性瘫痪的原因考虑为严重原发脊髓损害并发再灌注损伤所致”的结论明显与病历第17页和第18页上记载的“考虑为脊髓受到手术时的震荡导致脊髓休克所致”相矛盾。病历产生于医患争议前,鉴定书产生于医患争议之后,病历属于最原始、最客观、最真实的对手术过程的记录,由医院制作并提供,在发生争议之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凭据。但鉴定书的内容明显和病历的记录相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径直予以采信是明显违法的。
⑵鉴定书采用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不用申请人在西南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是其自己制作的,所用的检测机器也没有西南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测光片的机器先进,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书第3页第3段第7行“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主文,严重混淆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清,是明显错误的。根据法释(2001)33号第4条第5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可以看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两回事,绝不可混为一谈。此规定同时表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两项证明责任:一是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判决书第2页第4段委托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但鉴定书上显示的是“医疗处置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根本就没有委托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原判决违法采信了有明显错误的鉴定书(与病历明显矛盾),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都没有举证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明显没有尽到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客观事实,其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是如此明显,但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竟然作出了全部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5 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正确判决。
    法院不允许申请人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项的规定。鉴定书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1.鉴定书的结论与病历的记载明显矛盾,即鉴定书第2页认为“唐宝珠不全性瘫痪的原因考虑为严重原发脊髓损害并发再灌注损伤所致”的结论明显与病历第17页和第18页上记载的“考虑为脊髓受到手术时的震荡导致脊髓休克所致”相矛盾。已如前述。
2.在申请人手术后立即变成二级伤残的情况下,鉴定书的结论与该手术不可能造成截瘫的医学理论及医院的告知相矛盾。
3.鉴定机构不用申请人在西南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得出的结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更重要的是,鉴定结论与病历的原始记录相矛盾,明显属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申请人在绝境中挣扎
申请人在手术后,因为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由一个感觉运动功能完全正常、在手术后肌力变为0级,感觉运动功能消失,变成一个二级伤残的人,由于下半身感觉运动功能全部消失,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比如每次大小便所经受的痛苦,是正常人难以想象的。加上二级伤残带来的严重影响,现在又需要专人护理,度日如年,痛不欲生,正在绝境中挣扎。而原审法院竟然对错误如此明显的判决视而不见,置申请人于死地而坐视不管,以不值一驳的理由草率发出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如此行为,申请人何能心服!
恳请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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