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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安息日。教会兄弟姐妹,如期而至教堂,唱诗歌、听牧师布道。今天讲台上布道的内容,是我七年来默默的心声,为他人,也为自己的亲人代求、代祷。走漫漫坎坷的诉求路。
牧师说:宽恕伤害你的人和得罪你的人,放下仇恨,饶恕他们曾经的罪行,不再计算人的恶。乃人世间最大的美德。代求、代祷使人心胸宽阔。代祷能让人从苦境中找回自我,不再陷入痛苦的泥沼中不能自拔。
的确,人世间有太多的不幸了,苦难占据我们太多的心,被冤苦填满的心房已容不下别的东西,比如仇恨。我们要用仅有的心灵空间去感恩,曾对身处苦难之人施以援手的社会良知者和道德公民。唯此,我们才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残酷的生存环境,在悲哀的忍耐下,于痛苦煎熬的那份坦然中,过好每一天的日子,继续向正义标杆前进,直到拔云见天开。
几年来,从苦难历程走过来的我,深切感受到,当一个人孤力无援时,多么希望有一种力量,撑起脆弱内心的精神支柱。对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身陷困境之中的人,这种感受和需求显得尤为强烈。哪怕是一句宽慰的话语,也会让人感激涕零,泪流满面,仿佛冬天过去了,春天在向你走来似的。
基于此,借此祷告良辰,油然而生要为需要心灵抚慰的人,深刻地为身处苦难之中的羔羊们及犯下错误的居庙堂者代求、代祷。
我要为遭天灾人祸的5·12汶川大地震中死去的人和失去亲人的生还者代求、代祷。愿逝去的生命在天堂里得以安息,天堂里没有豆腐渣工程;愿灾难中的生还者,好好地活着,因为有社会关注的目光伴随你同行。
我要为刚发生不久山西溃坝几百名的遇难者代求、代祷。安息吧,无辜的生命,你们生命的代价,希望能唤起部分铁石心肠的居庙堂者,为减少伤害,将问责制度进行到底吧。
我要为受股灾影响的人代求、代祷,愿他们重拾希望,过好每一天生活,因为钱财乃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我要为受三鹿奶粉毒害,可爱的小天使们代求、代祷,愿宝宝早日康复,茁壮成长。
我要为身陷莫须有的“冒充警察”罪名的广州维权人士天理(陈启棠)先生;
我要为“泄露国家机密”罪名的四川天网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先生;
我要为奥运期间去北京代13个案件申请游行示威的福建公民代理老纪(纪斯尊)先生;
我要为维权律师高智晟、郭飞雄、胡佳、盲人陈光诚等道德公民代求、代祷,愿社会良知者及其家人一生平安!
我要为近来没了“踪影”的为儿子冤死事件,疲于奔命,不断呼吁的闽籍广州廖姓作家代求、代祷,愿其夫妇平安,揪出真凶,告慰亡灵。
我要为“我要你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上海袭警案的杨佳代求、代祷,愿程序正义在此案中得到实施,愿杨母早日现身,愿死去的六名警察不再为案子真相背黑锅,愿真相早日呈现,即使是死,也要让杨佳死的明明白白。
我要为被冤杀的聂树斌代求、代祷,愿真凶王书金走得轻松,没有遗憾,愿当地高院不再捂盖子,拿出勇气来承认错误,要不然,人民不会原谅,愿聂树斌的家人不再活得那么的沉重。
我要为1996年福建省福清4·26“绑架杀人案”蒙冤者黄兴、陈夏影、林立峰(去年冤死狱中)代求、代祷;
我要为1996年福建省福清7·14“持枪杀人案”的蒙冤青年林青华代求、代祷;
我要为1997年福建省福清8·19“抢劫案”的薛贺明代求、代祷;
我要为2001年福建省福清11·3·8 “入室抢劫”大冤案的余良平、余良兴代求、代祷;
我要为2001年福建省福清6·24“纪委爆炸案”身陷囹圄者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等人代求、代祷;
愿福建省司法部门拿出纠错的勇气,不要再捂盖子,排除法外有法的干扰,本着事实和法律,让真相水落石出,让正义发声,天不会塌下来。
我要为被炸死的福清纪委司机吴章雄代求、代祷,你若在天堂里有知,把那天接到那位纪委领导的电话,电话里让你进去单位干什么的经过,一一呈现,不要让自己死得不明不白。
我要为施酷刑得了脑癌的福清刑警中队长的吴承奋代求、代祷,愿他在临死前,作真心的忏悔吧,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说出“侦破”福清纪委爆炸案的黑幕。
我要为制造福清纪委爆炸案中案的福清市原公安局长兼专案组组长林孜(涉黑判重刑)代求、代祷;
我要为曾对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发号施令“要作有罪判决,但要留有余地”的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已判重刑)代求、代祷;
我要为曾因个人私利把无辜者推上法庭的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聪(已判刑)的代求、代祷;
愿他们放下心中的恶念,在你们该去的地方,监狱中好好改造,洗净内心的污秽,成为新造之人。
我要为制造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厅长牛纪刚代求、代祷,愿你不再寝食难安,为曾经纵火,如今却在网络到处扑火,那些都没有用的,因为纸里的火是包不住的。
残酷的现实,恃强凌弱者比比皆是,愿强者不强,弱者不弱,愿社会少一些伤害,多一点关怀,愿居庙堂者心怀天下苍生,多一些行动,少一些口号。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公民,有冤可伸,有苦可诉,有泪可流。让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个公民都有享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我们这个社会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稳定!
2008.9.20
顺附:宪法部分条例: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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