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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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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8: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修改
理评论


如此压案
意欲何为


致福建省高院马院长并审委会委员:
自您任省院院长之后,我们以为“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不会再拖压,因此不断呈告冤情,揭示造假真相;恳请还法律予公正,然,事与愿违。
案件蹊跷发生后,警方肆意践踏刑事办案程序,滥用警力,胡乱摸排。没有证据就随意框定作案对象;为搞“突破口”,就秘密逮捕。仅凭刑讯口供,再逐个抓其他无辜者,拼凑使案件“成型”。利用媒体渲染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在国内外造成极大影响。
(一)
纵使谎言千遍,也掩盖不了真相。当局一边通过媒体宣称
“成功告破”,
又肆意剥夺另一边在省内请求媒体发声。这是福建省某些当权者惯用的伎俩。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何况,福建的新闻也有正气凛然之士,通过内参对本案造假发出质疑的声音(在法院一审拖压的各个阶段,《福建内参》就发四篇之多)。
这本是为某些领导纠错提供依据,但冤案制造者及参与者对此不同声音却置若罔闻,迷信权力能使假案成真。面对人们质疑声不断,仍一意孤行,将伤害无限扩大。正因严重刑讯逼供,使案件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福州市中院奉命审理后,不是依法判决,压了2年多,把原则拖得没有边,冤案制造者仍赤膊上阵,组织市公、检、法三家联手,推倒重来拼凑所谓材料,再强行开庭。即使在最关键的电雷管提供者都子虚乌有的情况下,竟敢将千疮百孔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硬判,乃全国罕见。
在强权把持下的枉判发生后,蒙冤者及其亲属呼天哭地、奔走呼告,却屡遭警方刁难、打击、拘留、凄苦不堪的我们,终于看穿了福建司法丑陋的真面目。
(二)
必须指出,在一审法院压案期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于20038月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公开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同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正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然而,.一审法院在长官意志下,不但我行我素,上抗中央法令,下压百姓冤情。至20041月竟编造谎言说:“福州市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其院长为献媚领导,有恃无恐,20041月在向省高院作案情汇报时,还公然说,“如果不是陈科云等人搞爆炸,真凶在哪里?”对这一严重“超羁”的违法问题,省、市检察院反复发出通知书,看守所等皆有记录为证。
(三)
毋庸讳言,福建司法积弊已久,并非一般的复杂。本案自200412月上诉到省高院,陈旭院长亲自阅卷,省委主要领导也作出“明确批示”。按《刑诉法》二审程序,“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就当结案。在关注此案的国内外人士普遍叫好声中,我们翘首期盼,但月复一月,就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2005
年全国开“两会”后,陈旭院长才让办案法官启动审理。应该说,二审法院法官是认真负责的。他们不仅进各个看守所(已被冤案制造者派警察从市一看强行转至各县看守所严加看管)询问被告人,逐一核查案情,本着对法律敬畏之心,本着对事实和真相负责,他们作了许多的努力。200511月,省高院还邀省检察院倪检察长率队一起审议本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犹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发文切实纠正超期羁押,至200512月又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11日起,对重审案件不服上诉的第二审案件,要开庭审理。本起案件若通知辩方律师参加,该是个典型的假案。因为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陈旭院长深知某些上官的心理,二长合议,均未触及本案各当事人存在的遭严重刑讯逼供的问题。省院不开庭,就由省高院向省政法委作报告请示,该报告竟被转到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处。于2005年的最后一天(当天为假日)签发了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回避了开庭审理的矛盾,发回重审。即使那样,法官在20061月下旬到各看守所向各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时,仍安慰说,“快了,问题很快就会解决了”。
残酷的事实依然是,福州市政法委那个假案制造者“领会上意”,以更露骨的手段布置各司法机关联手。更有甚者,在市中院重审开庭时,市检察院竟将原指控电雷管提供者(早已被宣判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列为被告人称“另案处理”。福州市中院的所谓重审,更闹得乌烟瘴气。确切说,是法治不彰,肆意造假!为虎作伥!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难判,不但使该院许多法官不断质疑,原范仁善院长更心知肚明。省高院很早就了解本案案况的,法官们(包括原分管刑事审判的刘炎副院长)都很清楚本起案件异常的真相。原陈旭院长亲自阅卷,在二审中要拖,说明他不愿意跟着“一黑到底”;后又上诉至省高院二审,他再施拖延之计,把这起轰动国内外,质疑声此起彼伏的、极其离谱的案件,撂给了继位者马院长您。
(四)
若非十分异常,按程序办,本案决不会把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列为爆炸案的当事人,饱受七年多牢狱之灾。若长官们稍有良知,20033月王小刚(未遭刑讯)到案后应该并案审理(当事人亲属和律师们一再要求,无人理睬),则本起假案也该真相大白。若省高院能求真务实,期间已发出二次督查皆有明确意见;本案移送二审,就算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05年依法也可终结本案(王小刚被无罪释放,不也是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然而,福建司法怪在就是有那些媚上欺下者会搞“绕弯弯”之术,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当儿戏,搞以长官意志、利益为本当办案的方针。
不久前,有位著名法学家发文指出“哪些属于硬道理,我觉得,人权问题应该摆在突出地位”,“社会主义能否真正给予人民更多的人权,是个应当认真对待的问题”。坦率而言,本案倘交给法官和合议庭,且有依法监督;或者由本案二审那五位署名法官独立审判,也不会拖到现在这样让国内外议论声不断,造成现在这样极大的负面影响。福建的某些长官们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值得深思!
凡此种种,不知有廉洁声名的马新岚院长和省高院审委会诸委员如何思量?!
(五)
本起案件查办已历时七年多。送二级法院审理已六年多,其中再次二审,到下月中旬已达二年。国内外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士均说,这实在荒唐,中国现行《刑诉法》没有这样的程序规定。福建还要不要《刑诉法》了?!
事实证明,本案已没有了法律和法定的程序可循。就是说,福建省有人对本案自立标准,搞法外有法(是法已不法)。《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的原则,皆已靠边。程序被毁了,规则遭破坏了,则正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何在?!《宪法》何在?!
下月初,被一审法院枉判的被告人杜捷生又将“刑满”出狱,就因二审法院也违法拖压,则重审之判决被确认生效,那样无疑是又剥夺杜之上诉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显系形同虚设,到底为什么?!二审法院显然也是搞有罪推定,二审法院究竟意欲何为?!
一起“纪委爆炸案”经福建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反复折腾,联手审查,至今都没有一个直接的证据;即所有被告人都没有一个实证,七年多仍无法终结,实在荒谬!何以向世人交待?!
面对不堪的福建司法状况,蒙冤深深的我们尽管一再被欺压,反复遭拘押(有几位老律师也被刑事传唤,连二级法院的办案法官也被警方要查办),又是为什么?诚然,在状告路上,我们没有被残暴吓退。在国内外亲属的协力下,本案终于列入全国人大侨务执法大检查之督办案,最高法院对此专门发通知,今年七月,我们再次晋京走访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和最高院时,被告知检查督办方针不会变,福建有些怪,还要再观察。最高院有人说,此案还在福建省高院二审;你们说的情况,他们没有上报(指何鸣副院长的汇报),也未见他们将二次督查材料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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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呈以上,公道自在人心。而今,即使在省高院,同样不乏有良知者在议论和关注本案。
历经苦难,终于使我们破茧成蝶。迄今未见马院长对本案有公开态度。但据近几个月造访省高院两次、关心本案的两位老律师说,省高院对本案无视律师的存在见怪不怪;马新岚院长无态度,本身就是个态度,在现世态下可以理解。
不论怎样,我们坚信“善恶到头终有报,只存来早与来迟”。
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八名蒙冤亲属
同具
2008925

联系人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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