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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能否立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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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 1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报:人肉搜索 能否立法追究刑责


作者:马守敏 胡永生  发布时间:2008-09-21 11: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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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这团乱麻能否用法律解开?


     从“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从“死亡博客事件”到替奥运冠军寻父,“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一浪更比一浪猛,引发了正义抑或暴力的无尽争议。近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人肉搜索”入罪,使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论更趋激烈。
疯狂之后的建议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上人工参与解答疑问的搜索方式: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很快就会有千百个网友提供线索。

    人肉搜索的发起,捍卫了道德秩序,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然而,当人肉搜索被大力推崇甚至滥用的时候,也的确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仅仅根据几张虐猫的视频截图,不到6天时间,网友们就揪出了当事人,凭借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道歉、声名扫地,还被迫辞职。

    死亡博客事件中,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

    仅仅因为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了一句自己的真实感受,十三岁女孩就被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出姓名及一切个人情况,甚至被“恶搞”成色情漫画。

    此外,还有铜须门事件、最恶毒后妈事件、菊花香香事件、天价头事件、兰董事件、Die豹事件……

    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一些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窥私工具,他们肆意突破道德和法律的边缘,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谩骂、侮辱,甚至是威胁、中伤,让“搜索对象”的身心遭受巨大压力,甚至被迫从生活中消失。

    这使得规范人肉搜索的声音日盛。825,朱志刚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建议之后的争议

    这一提议立刻激起了热烈的反响。

    支持者认为,如果我们的社会放纵这种建立在非理性情绪基础上的“网络暴力”,将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到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安宁——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认为,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轻重差异,这就要求法律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如果没有相应的刑法规范,就意味着“人肉搜索”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法律在保护措施设置上,是不完整的;在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

    挺搜派则认为,从根本上说,“人肉搜索”只是一个信息查询及其传播的过程,与托人打听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且只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对人及社会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从“人肉搜索”所引发的问题来看,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擅自在网上征集或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涉嫌隐私侵权;一种是网友对被搜索者进行主观评价,或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由此可能引发侮辱、诽谤等涉嫌名誉侵权。

    后一种情形,严格地讲,已经不属于“人肉搜索”了。即使严重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我国刑法早已有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诉追究。对于那些用实际行动滋扰了他人生活的人,完全可以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惩处,没有必要再单独由刑法作出规范。

    对于第一类情形,挺搜派认为,像个人的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是否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即使构成个人隐私,和法律上构成隐私侵权也是不同的,构成犯罪就更需“情节严重”了。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刑法都是万不得已才用的,入罪的标准过低的话,容易侵犯人的权利和自由;过高又起不到刑罚作用;如含糊其辞,又与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悖。

    即使是对“人肉搜索”刑事立法了,最多是拘役、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且应该是自诉。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新的网站,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调查、取证都是很棘手的工作。有必要因为追究这种轻罪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吗?只怕更多的是一种纸上立法,难以有效执行。

    挺搜派认为,刑法不是管家婆,而是国家强制力最强的一部法律。很多事实已证明,如果过度运用刑罚手段来调解社会纠纷,不仅会抬高社会的司法、执法成本,也会减弱刑法应有的威慑性,使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这实则再次暴露出“刑罚崇拜”仍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

谁该让步


    谈到人肉搜索,就无法回避两个权利之争的问题:被“人肉”者的隐私权,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谁该让步?

    当前,我国学者界定隐私的主流观点是“个人所不愿意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按照这种观点,只要是未经许可,擅自打听和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都是隐私侵权行为。

    这种观点遭到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教授刘德良的质疑。

    刘教授认为,这种界定过于泛化和宽泛,在强调隐私权时往往以牺牲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为代价。

    刘教授介绍说,实际上,即使在隐私权发源地的美国,其宪法并没有隐私权的直接或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对保障个人安全的规定,间接保护隐私和隐私权的。其涉及隐私权的第四修正案,从时代背景及其本身的内容来看,并不是单纯的、绝对的隐私权保护,而是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财产案件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相对而言,言论自由不仅为第一修正案明确承认,甚至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更周延、更重要。学者们谈论隐私权保护时,往往也是在言论自由的背景下展开。

    刘教授认为,界定隐私和保护隐私权,应该兼顾保障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做到二者之间的合理平衡。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比如性生活,一旦披露,都会对主体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应该严格保护;而与人格尊严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家庭地址和工作单位,本身的作用就在于通讯和交流,公布这种信息不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往往是对这些信息的后续滥用行为,不应该作为隐私看待。

    由于进行监督或评价必须使用个人信息,如果征集或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总是隐私侵权行为,就意味着:当某个人的行为严重违反道德或法律时,社会公众只能听之任之。这样,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将会沦丧,不法行为将日趋尘嚣。“没有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社会吗?”刘教授反问道。

    著名信息法学者周汉华教授也认为,个人已经公开的信息还具有战略性资源的作用,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新闻传播法著名学者魏永征教授也指出:对于涉及舆论监督的言论,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当,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容。因为“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是构成舆论批评权利优先地位的基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也认为,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中国公民实现言论自由非常重要、有效、快捷的方式。从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参与人民网的互动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民通过网络表达对社会问题、道德问题的看法,是持支持赞成、鼓励、参与的态度的。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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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的路径选择

  记者  马守敏



    究竟该不该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责?也许辩论的双方一时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是经过交锋,大家充分认识到,要让网络能成为文明家园,要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人肉搜索进行引导,对网民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董永森认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匿名在互联网上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受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的约束,因此才会不顾他人感受、超出道德底线地对他人隐私、名誉加以侵犯,以及不负责任地批评、谩骂,甚至威胁和人身攻击。这种做法一旦在网上形成风气,很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这对互联网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专家们认为,既然要求每一名网友理性不可得,那么,加大网站、论坛的负责人、管理员的监督义务,应该成为规范人肉搜索的突破口。

    虽然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平台,对于数量庞大的信息量,很难做到一一监控,而对网络信息管得过严,将会违背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精神,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网站的故意炒作、反复置顶,或者放任自流、乐观其成,许多搜索都会淹没在网络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因此,应该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网站应该明确“搜”到什么样的尺度才合法合理,对于发现的或通知的“越界”行为,应当及时删除。

    同时,还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的素养,鼓励发展网络社区自律组织,引导网民增强责任感,遵守法律,使广大网民真正认识到“人肉搜索”应当坚持的话语尺度、法律底线和行为规范。

    当务之急还有,尽快界定隐私,使保护个人的隐私的基本精神得以确立。董永森认为,目前完善隐私权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从法律上明确隐私的范畴,至少能够对公众的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也认为,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今天,我国不规定网络隐私权,是一个严重的立法疏漏。立法机关应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还应制定专门法律,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国务院。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一步,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而此次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七),也对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正如天涯社区执行总编宋铮所说,人肉搜索的出现,是网络自组织体系中的必然产物,是互联网的自我修复机能。如果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刺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法治文明的提升。

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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