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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毒奶受害婴儿监护人起诉遭遇中共法院何种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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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0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先。请速发。
三鹿毒奶受害婴儿监护人起诉遭遇中共法院何种理由拒绝?
————法律是保护三鹿企业利益,还是保护结石婴儿基本人权
作者:何天理
一、基本案情
我们是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职工唐林熙(联系电话:1582349812)、陈铭华(联系电话:13629786132)、彭宵,从1998220日至20061218日在嘉陵公司人武保卫外消防队从事消防战勤工作。20061218日,嘉陵公司在政策性破产过程中,通知我们与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执行。1998220日至20061218公司制订的工作时间为:正班24小时,副班8小时,在连续上完正、副班后,休息一天,此后依照这种工作方式进行循环,即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也是如此,但嘉陵公司方面却从不依法支付我们加班工资。因加班事实发生在嘉陵公司工作期间,故我们一直认为应由嘉陵公司支付加班费,故向嘉陵公司破产清算组请求结算加班费,并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国防科工委关于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实行军民品分立的批复》(科工改﹤2003﹥51号)明确与分立人员相关的债权债务一并分立,其中即包含分立员工与嘉陵工业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此时才从法律上明确给付199822020061218加班费的义务承担主体应当为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2008年5月5日,我们又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此,我们请求法院裁决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立即依法支付1998220日至2006121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380000元。
二、辩论情况
审理过程中,重庆嘉陵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1、消防工作不具有加班性质。因为消防队员只有在发生火灾的时候才算上班,其他时间都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在锻炼身体。
2、即使消防工作算加班,由于与我们同样情况的人很多,法院也不应当支持我们的主张,否则,把重庆嘉陵特装公司赔垮了,损害了党、国利益,社会也不稳定了。
对方代理人的观点非常搞笑。
按照对方代理人的观点1,消防队员只有在发生火灾的时候,才算工作,那么,如果全年不发生一起火灾,则消防队员就没有上一天班,根本就不应当发工资。企业凭什么要发工资养消防员这些闲人?所以给你工资算是对你不错了。
如果这个谬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便的残酷剥削劳动者,而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的用自己确定的不定时工作制,随便的灭绝人性的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极端的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
按照对方代理人的观点2,我们可以推论出:吃三鹿奶粉得结石要求赔偿的婴儿太多,所以,就不应当给予结石婴儿赔偿,否则,把三鹿奶粉企业赔垮了,社会就不稳定了。
如果这个谬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意味着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可以随便的侵犯,而不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我们的法律究竟是要保护一个侵犯基本人权的企业,还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一个审判价值取向问题,值得我们全社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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