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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湖北科技厅迫害中国民间科学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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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10: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且看湖北省科技厅、十堰市科技局、张湾区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查院、伪造证据和支持伪造证据迫害科学的腐败案例
本栏说明:
1、实用性自然规律的发现,必然给社会生产带来一次飞跃!有无限潜力可挖,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步徏!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2、雒茂泉的第十定律是1969年发现的,积累了二十几份专家、学者实用厂家和在国外发表的资料证据,专家委员会根据大量的实验
事实和论文的学术价值得出了客观结论。
3、十堰市科技局勾结湖北省科技厅常务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把雒茂泉发现的“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用自己的权力——否定
了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归于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这种胡乱归类的行为,却得到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张行初字13号
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些执法违法分子——因此构成了人类科学史上一大丑闻冤案!材料列下(在公告栏上方有论文,
在附录栏里有几十份证据)供世人评论法院的腐败判决是以怎样的形式支持了被告伪证据的!
4、科技成果遭到腐败势力的打击!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谕的,所以我要举起在科技和司法领域反腐败的旗帜!向全世界呐
喊他们迫害科学的腐败行为!以利中国科技发展!
5、留得科学创新豪气在,怒向腐败动干戈!
6、这些腐败分子的逻辑起点是:“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即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按这种说法,全世界的教科书中所有的规律,
都是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无一能指导应用技术,但人们根据法拉第定律这个自然规律制造出发电机,似此多不胜举。这些目无法纪
的无耻之徙迫害科学的事实是中世纪教会迫害科学的事在中国重演了。把这个丑恶的判决书留给全世界人民,请看这些一个个都把良
心丧的事例!所有材料公布于下:



本截图来自:http://luomq.com/Index.htm

[ 本帖最后由 jdk 于 2008-10-8 1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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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8 11: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且看湖北省科技厅、十堰市科技局、张湾区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查院、伪造证据和支持伪造证据迫害科学的腐败案例
本栏说明:
1、实用性自然规律的发现,必然给社会生产带来一次飞跃!有无限潜力可挖,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步徏!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2、雒茂泉的第十定律是1969年发现的,积累了二十几份专家、学者实用厂家和在国外发表的资料证据,专家委员会根据大量的实验
事实和论文的学术价值得出了客观结论。
3、十堰市科技局勾结湖北省科技厅常务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把雒茂泉发现的“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用自己的权力——否定
了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归于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这种胡乱归类的行为,却得到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张行初字13号
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些执法违法分子——因此构成了人类科学史上一大丑闻冤案!材料列下(在公告栏上方有论文,
在附录栏里有几十份证据)供世人评论法院的腐败判决是以怎样的形式支持了被告伪证据的!
4、科技成果遭到腐败势力的打击!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谕的,所以我要举起在科技和司法领域反腐败的旗帜!向全世界呐
喊他们迫害科学的腐败行为!以利中国科技发展!
5、留得科学创新豪气在,怒向腐败动干戈!
6、这些腐败分子的逻辑起点是:“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即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按这种说法,全世界的教科书中所有的规律,
都是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无一能指导应用技术,但人们根据法拉第定律这个自然规律制造出发电机,似此多不胜举。这些目无法纪
的无耻之徙迫害科学的事实是中世纪教会迫害科学的事在中国重演了。把这个丑恶的判决书留给全世界人民,请看这些一个个都把良
心丧的事例!所有材料公布于下:



反渎职侵权投诉状

(一审时已上交了《行政诉状》一本,今再上交其副本。六个证据都在其中)

投诉人:雒茂泉,男,汉族,73岁,系湖北三环专用汽车公司退休工程师。
电话:0719-6870306? 网址:luomq.com
被投诉人:
高明玉,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十行监字第1号的办案人。
刘成忠,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十检民行终查字(2007)5号》的主要经办人。
罗元智,是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十行终字2号的审判长。
柯有荣,是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十行初字13号的审判长。曾毅:是本案的主办法官。
请求事项:
1、请遵照《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对上述法官不遵守法律、
法规的办案程序,有意采信被告对他的“行政行为”所提供的四个伪“证据”以及被告在“答辩状”里所说的两个谎言,而
不采信专家委员会依照法规做的鉴定结论,请求立案。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其提起诉讼。
2、被告必须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的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
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上报湖北省科技厅登记,再发证后,再上报科技部复核。
事实及理由:(详细材料附上,是一审时的“行政诉状”一本)。
1,投诉事实:
天下万众皆知,学术界个个认同:发现实用性的自然规律的人,在世界上就是千古留名有功劳的天才科学家!我(雒茂泉)
做到了这一事实!我于1969年8月14日,在千百次实验的基础上,突然发现了我的第十号定律(规律)——“线状的非线性弹
体一端固定,另一端在变力的作用下,则此线的轴心线上所有质点在三维空间的运动轨迹全都是位似形”。——这一发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立下了赫赫大功!显示着我在人类科学史上的尊贵形象!也显示着华人智力产品的万古不朽荣耀!这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金规银律”!可与日月并存!
这一规律38年以来,经千万次对生产实践的指导,证明是正确的“应用性理论”。在严密的数学逻辑论证方面也无懈可击。在立体放大和缩小工艺领域、在平面临摹工艺领域,几百倍的提高了工效,在自动计算领域,为人类又打开了另一扇自动计算的大门!潜力无限。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步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取得了专家、学者、教授、实用厂家、文物复制、著名画家、雕塑家等人写的二十二份书面证言。报、刊上28年前就纷纷向中、外报导这一技术和理论。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发现实用性自然规律的创新成果,无疑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飞跃!必然为社会生产力产生一个飞跃!人类只有少数科学家才能有这样创建成果!中国有这种创建的人,更是了了无几!我因此为华人在世界上赢得了荣耀!因此也应当享受国家对我的奖励荣幸!
我于2004年元月15日,把我积累的大量资料和论文,根据中国科技归口管理的法规规定:逐级上报的管理体制,向我所在的十堰市科技局提交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该局于2004年4月5日,由丁再兴负责签名,受理了我的申请。该局把我的成果列入到2004年十堰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之中了。我的实验和论文都完成了立项任务,即发现了实用性的自然规律和对技术的指导和开发、研究作用,所以我的成果是“应用理论性成果”。该局于2005年5月21日,请来七位正教授形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我的成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结论认为:“雒茂泉发现了一项独特的非线性弹体规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经济性、新颖性,是他的首创,国内未见报导……,应予以支持、奖励……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该局主管付局长:柴旺永签名、盖公章,同意了专家意见。
二、投诉理由:
1、十堰市科技局又翻脸:用长官意志,否认专家结论,抗拒执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过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这一法规,不给我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该局反而出示了一个《十科函(2006)4号》行政行为的文件,这个文件既是行政乱作为、又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它用长官意志的命令行为,否定了千万次实践证实了的客观真理,把一个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性理论成果”说成是(没有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成果”。依此侵犯了我发现实用性自然规律,理应享受国家奖励的权益,也埋没了华人在世界上被政府依法认可的智力产品之荣耀!
2、我因不服这个“行政行为”,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该院拒不采信专家委员会的合法鉴定结论: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关于“鉴定结论”可做采信证据的规定,而被投诉人有意采信被告用长官意志伪造出来的“行政行为”。以《(2006)张行初字13号》判我败诉:构成渎职犯罪事实!
渎职原因:是《(2006) 张 行初字13号》的《本院认为》的下列四项,均是不遵重事实的表述:???
其1:是逻列了一堆文件,而未接触本案的矛盾,所以在审判程序方面,显得画蛇添足!
其2:是说:“原告提供的成果材料经被告审查认为不属应用技术成果类,不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条件,被告未组织鉴定,原告提供的专家结论是专家评审意见,不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因而原告未取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不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被告无法向原告颁发应用技术成果类科技成果证书。”
法官这一段表达是支持了被告的伪造!——因为原告向来没有申述过自己的成果是《应用技术成果》,而多次重申自己的成果是《应用性理论成果》,更不是软科学成果、也不是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成果。法官在这里一个更大的偏见是说:“原告提供的结论是专家的评审意见……不是鉴定结论意见……”
法官的上述结论,明显的支持了被告的一个有预谋的行政乱作为——它既篡改了原告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类型本质,也企图把被告的行为驾祸于专家委员会!在专家的结论中、在原告的一切资料中,并无《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这些词。而是被告用自己行政管理职能的权力,把《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这种类型的表格,发给了专家委员会,叫专家把结论填到其中的。因此,这里表达的本质是被告故意搞的行政乱作为,其目的是:力图毁掉原告的成果,这个预谋和被告的成果科的负责人相关,他(她)们把这种表交给了柴旺永,柴旺永临时发给了专家。这个事情的误会更正起来很方便,即换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类型表格即可。但被告为啥坚持不换呢?这里深藏着不可告人的“黑心”!就是企图压制原告的成果而故意制造事端。原告向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这个行政乱作为!但法官无视专家的客观结论和我的申述,因此便构成渎职犯罪行为!被告有意篡改了我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名词,我的申请表有被告受理,签字认可在案(见《行政诉状》副本里的证据),何谈是“软科学”类型?法官硬把这种行政乱作为,说成是:“没有行政不作为”!
专家既无权决定表格类型,当然也无义务对错误的表格类型负责,专家只对他们写的结论负责!法官在此,有意支持被告对原告《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篡改行为!
其3,是说“原告2004年1月15日向被告提出科技成果鉴定表,被告2004年4月受理该申请。经专家评审2005年5月向原告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被告已对原告的成果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因被告对成果的确认错误,2006年5月22日,又撤消该软科学评审证书,但同时又确认原告的成果为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故被告对原告的
成果申请没有行政不行为”。这就用法官意志否定了专家结论的客观事实。
法官上述结论充满着逻辑上的矛盾——把原告的“审请鉴定”类型篡改为“软科学评审”类型,是明显的行政乱作为,但法官却说:“没有行政不行为”。法官把原告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性理论成果”,随着被告的归类为“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类型”之胡言乱语——把“有用的成果”,说成“没有用的成果”——法官也判定是:没有行政不作为。这是法官不尊重事实的关键!也丧失了法官道德!
其4,是说:“??? 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要求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申请”
法官这个结论是:用画蛇添足、用无事生非的手段迫害原告!——因为《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证书无须申请,可见法官对法规文件的执行的偏差太大!但用掌握判决权!打击原告!
这就是这些法官用手中的权力,把“是”说成“非”!把“白”说成“黑”,依此判决我败诉!难免万世唾骂其迫害科学新发现的罪行!这和中世纪教会迫害科学创新没有两样之分!
《(2006)张行初字13号》判决书的上述四项结论,判原告败诉的行为,完全是支持了被告对原告《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内容的有意篡改和画蛇添足式的迫害!无视我一再申述的:《国科成发字(1995)048号》文件的鉴定范围中的规定的:“对应用性理论成果,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申请鉴定”的规定!法官丧失了法官道德,形成了这个判决书!——是渎职犯罪之典型案例!
这个判决书是腐败瘟疫症的传染源!产生了连锁式的判决,裁定书对原告的实验真理的否定!——用权力否定了实用性自然规律的发现真理——这个实验的真实性和逻辑论证数学的严密性,均无懈可击,为何成了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类型呢?真是司法史上一大丑闻!原告成果的实验和实用价值,在地球上任何角落都能重复表演!但却遭到丧尽天良法官,支持了被告对原告的陷害和否定!天理何容,中华民族怎么出了这些败类呢!
法官字字不谈原告完成了被告下达的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任务这个证据!也不谈专家委员会写的结论——表达了对项目计划的完成任务之正确事实。而以血口喷人之势——把能对应用技术指导、研究和开发的“应用性理论成果”,说成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把这种行政乱作为,以法律的权力说成是:“没有行政不作为”!
中国的法院里,怎么用了这种腐败分子!而且由此又引发了连锁式的司法判决、裁定书对上述法官的支持!
3、我不服“13号”判决,上诉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未经开庭程序,又以《(2006)十行终字2号》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之结论判我败诉!
4、我不服“终字2号”,又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状”,该院又以《(2007)十行监字第1号》驳回我的“申诉”。
5、我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该院又驳回我的申诉。
6、在这个古老的中国,发生了这些法官连锁渎职犯罪的瘟疫传染症!出现了上述这样一股迫害科学创新、发现的的邪恶势力,激起了我的愤怒!迫使我不仅向检察机关坦言投诉,而且随之又把这个投诉状在Luomq.com网上公示天下!我这个已被多家媒体评为世界级的“理论物理学”领域的头面风云人物——75岁的名牌人物,网站多家编辑紧跟我发表的材料,向天下转发!因此,我若接受这些邪恶枉法裁判,我必遗恨千古!对它进行反抗,以示我反邪的尊严形象,
登陆“雒茂泉”关键词,便看到千百个连锁对我的评论。我的照片和许多国家元首、古今中外的科学伟人的照片并列被媒体公示于天下,这个荣耀中国很少有人享受。但这股邪恶势力对我的侵犯!不可轻视,这股邪恶势力,需要用理性逻辑认真对其灵魂进行触及的!我把自己发现的排号第十定律,在鉴定后,又被“人治的封建势力”否定的战场上,当作一块试金石,看一看在这个当今中国,中世纪教会邪说迫害科学的丑闻悲剧,还能否在中国重新再演成功!
看一看被三十八年来,经千万次生产证实了的“应用性理论成果”的自然规律的发现,能否被政治流氓式的,长官意志的封建人治天下的思维所否定!
中共“反腐倡廉”之口号,实为中国今之急需!本人愿为这一冤案的彻底澄清而奋斗到底!这股邪恶瘟疫势力,如果打不下去,任其蔓延,则国无宁日!何谈科技兴国!
因此,我遵照《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对上述被投诉人,有意采信伪证据,而不采信经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请看副本里证据五中的专家结论)的违法行为,请求立案。这些法官们不遵守法律、法规制定的审判程序。——不遵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不遵守《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里鉴定范围中的规定。——侵犯了我发现规律应受国家奖励之荣耀!这些司法人员全都构成渎职犯罪事实!
7、附上以下相关材料,供查对使用:被告的《证据目录》、被告的《答辩状》、《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里的相关指示、被告的《十科函(2006)4号》、《关于对雒茂同志的复函》、《雒茂泉给湖北省科技厅厅长的信》、《(2007)十行监字第1号》、《(2006)张行初字13号》、《(2006)十行终字2号》、《十检民行终查字(2007)5号》
从上述资料可以判断出:我的成果既不是“软科学”类型、也不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类型。而是属于“应用性理论成果”类型。因此属于鉴定范畴之内。
8、重点要弄清下事:
(1)被告的“证据一”——是废话!因为我就是依此为据,向被告于2004年元月15日,提交了我的《科技成果申请表》和相关齐全不缺的资料,今有被告于2004年4月5日签字受理的证据二在案。所以出示这个证据是多此一举的。
(2)被告的“证据二”——我的一切资料都能满足鉴定类型。如何向上报的登记工作,不是原告的责任,而是被告的义务。如果把表格的类型搞错了,应当换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表格类型即可。被告把表格类型弄成《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十科软评字(2005)024号》是张冠李戴的错误,改过来即可。专家只对他写的结论负责,对表格的错误类型不负责。表格类型是管理职能的责任。

如果被告坚持不改——这就是有意设置障碍,故意制造麻烦,蓄意迫害事实的违法行为——把实验事实用长官意志否定了!这是国法不容的玩忽职守罪!故意用“软科学”类型的表格制造事端!这和成果科负责人相关!
(3)被告的“证据三”——其中的两条陈述,都是以人治的长官意志之述,违背了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里有明确规定:对“应用性理论成果”,应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这里明确的指示——对应用性理论的鉴定,而不是单纯的应用技术资料之鉴定。)的规定。

(4)被告的“证据四”——其一是自己证明自己的循环逻辑,即无效证明。其二是一个胡乱伪造的“复函”,把我给其信的底稿复印和“复函”的内容对照一下,便可看出多个伪造命题存在,就是这个“复函”,首次把我的“应用性理论成果”篡改为“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成为制造事端的祸根!这个祸根显示出湖北省科技厅常务厅长:李涛是一个政治流氓对科学事实的否定!
被告的《十科函(2006)4号》就是在这个命令指示下才出笼的!何其毒矣!但严炳洲作为科技局局长,在这里不是遵守科学道德,而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严炳洲的双层心理状态,是不说自明的——严炳洲是第一个站出来支持给我的科技成果立项做鉴定的!柴旺永良好配合,科技局其他人都是对我的实验和严密的数学逻辑论证一窍不通的无知之徒,但却在二十一年的时间里,他(她)们却是挑弄是非的专家!无故销毁了我五十万字的手稿!大都反对给我鉴定!所以只有我胜诉了,严炳洲的内心委屈才能澄清!才能给严炳洲这个好干部一个真实的形象!证明他当初为我立项鉴定之正确!这就是本案原告和被告在形式上的对立,而却在内容上是统一的矛盾。这就是中国一个复杂矛盾的典型——好人难当!受到邪气压力,讳心从事!坏人虽对科学是一窍不通的无知之徒,但却是制造邪说的权威专家——李涛就是这种典型代表人物!
被告在“证据四”中,陈述的三点——纯系把行政乱作为说成是行政有作为。我的一切资料和专家结论中根本找不到“软科学”和“基础理论”这两个关键词。所以归为“软科学”类型和“基础理论”类型的行政行为,只是被告的自相矛盾而已。篡改了我的申请内容。
(5)再看被告在《答辩状》里的两个谣言——其1是说:“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未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因而不做鉴定……。”这里的话是不值一驳的,有被告受理原告《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签字在案,何谈未申请?又何谈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状,请求直接发证呢?这些话表达了被告失去了正常人的思维理智!
其2是:“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这个谣言命题,在被告所列的四个文件中,均无记载,纯系伪造,按这个谣言命题衡量:全世界的教科书中的规律,都成了他们所说的——“没有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而他们又把这个谣言命题,和《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 (不予鉴定)相配套。因此,也就把我的成果篡改为不予鉴定的类型!用这个逻辑推翻了专家鉴定结论——诡辩达极!实属罕见!
9、被告这些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十科函(2006)4号》提供的以上四个伪造证据和一个伪造《答辩状》,却得到了上述一批被投诉法官的认可采信,当然也就不采信专家委员会的正确鉴定结论,这些执法违法的渎职犯罪分子的共同点是:践踏《行政诉讼法》的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关于“鉴定结论”可做证据的规定。因此构成在《高检释字(2006)2号》里的第一章,第六条,第6款里的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里的量刑处理。——构成司法史上一大丑闻!这些以人际关系网为核心的邪恶势力,有意践踏法律和法规!昧着黑心和良心,把客观实验事实用判决书和裁定书否定了!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中,敢于渎职而顶风违纪,他们可能是习惯蔑视法律,无视国法之尊严性!胆敢连锁式的枉法判决、裁定!欺压迫害良民成果!而极力维护他们腐败势力内部的团结一致!他们把被告置于法外,即要使法规服从被告谎言,而不用法
规制裁被告!何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这些执法、违法的渎职犯罪分子,把自己的主观邪念。凌驾于法律之上,天理国法不容!
把这股势力不打击,就是我们民族的一大哀鸣!睁着眼否定客观实验事实!我在2006年到美国的《格物》杂志1期上发表论文,预示着这场斗争的激烈性和广泛性。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厅

具投诉人:
申诉公布
    且看湖北省科技厅、十堰市科技局、张湾区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伪造证据和支持伪造证据迫害科学的腐败案例本栏说明: 1、实用性自然规律的发现,必然给社会生产带来一次飞跃!有无限潜力可挖,是人类认识自然的一个步徏!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2、雒茂泉的第十定律是1969年发现的,积累了二十几份专家、学者实用厂家和在国外发表的资料证据,专家委员会根据大量的实验事实和论文的学术价值得出了客观结论。 3、十堰市科技局勾结湖北省科技厅常务厅长李涛这个政治流氓——把雒茂泉发现的“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用自己的权力——否定了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归于纯理论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这种胡乱归类的行为,却得到张湾区人民法院(2006)张行初字13号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些执法违法分子——因此构成了人类科学史上一大丑闻冤案!材料列下(在公告栏上方有论文,在附录栏里有几十份证据)供世人评论法院的腐败判决是以怎样的形式支持了被告伪证据的! 4、科技成果遭到腐败势力的打击!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谕的,所以我要举起在科技和司法领域反腐败的旗帜!向全世界呐喊他们迫害科学的腐败行为!以利中国科技发展! 5、留得科学创新豪气在,怒向腐败动干戈! 6、这些腐败分子的逻辑起点是:“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即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按这种说法,全世界的教科书中所有的规律,都是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无一能指导应用技术,但人们根据法拉第定律这个自然规律制造出发电机,似此多不胜举。这些目无法纪的无耻之徙迫害科学的事实是中世纪教会迫害科学的事在中国重演了。把这个丑恶的判决书留给全世界人民,请看这些一个个都把良心丧的事例!所有材料公布于下:申诉公布申诉书 :这是我第十定律的闭幕词,也是世人评论的序幕曲,千秋功过,万众自有评说,此件已有多家媒体引用传播于天下。申 诉 书 尊贵的人类,我向你呼吁,此件已向中共中央法治委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治委发送了。今向您们提起申诉:甚望依法对(2006)十行终字2号判决书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如放弃监管,便把一个具体的司法腐败事件,导致这个时代的悲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6)十行终字2号,实属执法违法的司法腐败案例:它和被告这个执法单位合演了人类科学史上一曲丑恶的官与官相卫的腐败和谐曲——对科学的迫害:是中世纪教会邪说对科学迫害事件,在当今中国的重演,这些无耻之徒一个个都把良心丧!全不念发现“应用性理论成果”(即实用性规律的发现)求来之艰辛万苦!构成了华人当今的一大哀鸣!这个哀鸣必然从媒体的渠道载入世界科技史册中去。真像如下:中院(2006)十行终字2号,支持了被告一个伪造命题——“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基础理论就是纯理论性研究结果)研究成果”——用此谎言做为逻辑起点,推出结论:“雒茂泉同志:你的‘一项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弹体规律’研究成果,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不组织鉴定…”绕开了“应用性理论成果”应按《鉴定办法》第六条申请鉴定的规定事实。这个无耻的谎言命题:“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在所有的科技执法文件中,都无记载!被告用此命题否定了全世界教科书中的应用性规律(可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性理论成果)的存在事实,但人们根据法拉弟定律这个规律,却制造了发电机!这何谈“规律的发现属基础理论(即纯理论性的研究结果)研究成果”呢?我发现的自然规律指导了千万次的生产实践,几十份使用证据在案,提高工效几百倍。何谈是纯理论呢?专家委员会(是被告请来的)得出的结论,被告也签字认可了,难道不是证据?而被告后来的谎言命题却成了法院支持的证据——是非颠倒,依此判我败诉!实属目无法纪的执法又违法事件!言不繁及,均在卷中,请阅搜luomg.com网站,首页里有三十页相关资料。请求如下: 1、追咎被告伪造这个命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正国法之严肃性! 2、追咎(2006)十行终字2号当事法官的法律责任,端正司法风气!附件: 1、(2006)十行终字2号、原告的《行政诉状》 2、被告的“答辩状” 3、我在Luomq.com,网站上向全世界公示的一个下载材料。坦言在此:我这个已被多家媒体评为世界级的“理论物理学”风云人物的堂堂理论家,把我这第十定律当作一块试金石,看一看在这个古老的中国真理是客观存在的,还是长官意志制造的:岂能忍耐接受非法判决!接受了这个判决,我这个名牌物理学家必然遗恨千古,反抗这个判决以示我反腐败的尊严形象。在网站上搜“雒茂泉”看千百个评价。全世界各大网站的编辑们,紧紧跟踪着我发表的资料及时向世界报道,如:在“理论物理学”的图片里大量报道我与此相关的材料。搜“理论物理学”词,我的网名在全世界千百万户中排列第一。媒体把我的照片和许多国家的元首以及古今中外的科学伟人的照片并列公布在网站上,这不是走后门弄来的荣誉,而是互不相识的多家编辑选出的我,这个光荣中国能享受的科学家为数极少!我的观点是人类自然观的分水岭——否弃了引力论和相对论两大科学体系。我无愧一代理论家! 另外:我著的《大统一场论宣言》书中从实验中导出9条天体力学方程。(此书的内容与这次起诉官司的课题无关)书中既有中国科协李泽民教授的劳动、又有北航原社科系主任:苏成章教授的劳动,其主要论文是我们三人事先联名在杂志上发表过的。再则,我的第十定律(规律) 的逻辑论证,数以百计的教授都没有看明白,只有苏成章教授第一个在中国看懂了。以后他和专家委员会的其他六位教授,共同弄清了这篇论文的合理性和原创性。这并非论文本身太艰深,而是说明我们国家不耐心的教授太多了!难怪中国大陆没有一个人获得诺贝尔科学奖!原因在于不少人对理论性的东西失去信心,这个根源是不说自明的!此致敬礼!网名:理论物理学——挑战相对论电话:0719-6870306,邮箱:luomq1@yahoo.com.cn 喊冤申诉人:雒茂泉 2007年2月11日 作者:雒茂泉 时间:2007.2.25 网址: luomq.com

作者:雒茂泉 时间:2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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