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王雪凝发布了五部门关于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敌敌畏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
敌敌畏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敌敌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敌敌畏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敌敌畏可从环境、食品包装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敌敌畏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敌敌畏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敌敌畏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敌敌畏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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