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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下午15:00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11.3段氏惨案”。地址: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靠近八宝山。
上海段惠民的家人不服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移交1、段惠民被伤害案([2008]宣行初字第33号);2、段惠民涉嫌故意伤害案([2008])宣行初字第34号);3、段春芳被伤害案([2008]宣行初字第35号)行为的判决,四位原告特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
四位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产生了一审的枉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四原告认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认为:“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证据均缺乏真实性,但未出示佐证其质证意见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2006年11月3日凌晨0:30分上海公民段惠民、段春芳兄妹俩住缩在北京宣武区农机招待所,深睡中突然被以高卫国为首的上海市驻京办十几个人绑架(不明身份)并遭到半个多小时惨绝人寰的轮番的殴打。上海市驻京办恶人先告状报“110”,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0;56分接处警后以治安案件立案:1、段惠民被伤害案;2、段惠民涉嫌故意伤害案;3、段春芳被伤害案。
同日上午12:00北京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应上海市驻京办的建议,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规定》第九条把三个案件移交上海市驻京办处理。11月4日中午段惠民回上海后即遭刑拘、劳动教养。58天时被上海黄浦公安分局抛尸在马路上。
2007年1月2 日段惠民带着“如他的去死,能够唤醒政府和警察的良知,他的死也值得。希望他是最后一个死亡者”。
段惠民的家人认为:“上海市驻京办非法绑架中国公民,殴打守法公民已违法,北京公安依法必须管辖。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把段惠民移交没有执法权的上海市驻京办,属违法行为。
段波平,等四位原告
2008年10月13日
联系电话:133119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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