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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罪恶:赵宁臣没有“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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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09: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剥夺、侵害受害人合法私有财产;为了包庇、保护中共江苏玄武法院在“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上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为了逼迫受害人接受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定和判决,中共玄武区委、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以对赵宁臣采取“刑事拘留”为手段、以对赵宁臣办理“取保候审”为条件,共计敲诈、勒索赵宁臣母亲葛秀兰贰万叁仟余元(230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财物;又以认定赵宁臣“有罪”为威胁、为赵宁臣办理解除“取保候审”为条件,长期打出击、迫害葛秀兰、赵宁臣、赵德贤全家长达4年零3个月之久……




“人民”检察院的罪恶:赵宁臣没有“归案”
    1994年01月21日,“(1992)玄民玄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在玄武区法院宣判之后,受害人赵德贤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和玄武区拆迁公司在“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强制拆迁”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中诸多违法、侵权事实向南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作了投诉,希望该局给受害人一个公正说法。


    对于赵德贤的投诉,南京市产管理局就“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拆迁”问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和南京市拆迁开发公司组成),对受害人的投诉问题作了详细调查与核实。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之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正式告诉了赵德贤如下调查结论:


    (1)、玄武区法院1993年03月29日“(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强制拆除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该院1993年03月31日强制拆除受害人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行为违反拆迁法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拆迁;


    (2)、1993年03月31日,玄武区法院强制拆除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完毕,“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法律程序即被玄武区法院执行终结完毕。“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与“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不存在任何法律关联。两者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3)、“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是玄武区法院无端捏造的【假】拆迁纠纷案。该案“(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是玄武区法院完全伪造的【假】民事判决书。赵德贤没有受到过该判决书“审理查明”所述“原告于1993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并与之签订复建房安置协议……”之司法起诉;


    (4)、“(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中引以为证的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993年12月18日《关于自有私房个体经营拆迁安置等问题的复函》,是玄武区法院陈新娣法官与南京市拆迁开发公司(拆迁科长:施德阳)合伙,采取内外勾结,盗盖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公章手段伪造的【假】“复函”。该“复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拆迁案中上述诸多违法、侵权事实,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茅祖裕局长给了赵德贤三点处理意见、建议和承诺:


    (1)、关于“(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问题是司法领域问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不能够直接处理。赵德贤应该按照司法程序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撤消;


    (2)、关于“(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中引以为证的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993年12月18日《关于自有私房个体经营拆迁安置等问题的复函》问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准备以“更正函”的形式将其依法撤消。(1994年04月15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茅祖裕局长:“希望对人民负责。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即与有关法院联系,说清情况,该重新下文的,就重新下文”的亲笔批示,正式向玄武区法院发出了“更正函”,撤消上述【假】“复函”);


    (3)、关于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宽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问题。茅祖裕局长向赵德贤承诺:待“(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之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将尽快对其依法作出行政仲裁。


    1994年02月05日,赵德贤依照法定程序就“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拆迁纠纷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该案“(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早日依法得到撤消。但是,该院法官(潘科明)却以南京市各级法院已经实施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和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领导不允许其撤销该【假】民事判决书为由,始终不同意依法撤消“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案。为此,赵德贤于1994年4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多次在神志不清,无意识状态下离家出走。


    1994年08月03日,受害人赵德贤因精神分裂症再次发病,在丧失主观意识状态下背着家人离家出走。葛秀兰、赵宁臣母子连续两天没有寻找到赵德贤的行踪下落。


    1994年08月04日下午02:00整,赵宁臣与母亲葛秀兰至玄武区拆迁公司打探赵德贤行踪(赵德贤曾经因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到过该公司)。


    当时,玄武区拆迁公司动迁科彭曼君(科长)等10余人正在办公室赌博,对于葛秀兰的询问置之不理。赵宁臣于气愤之余,掀翻了彭曼君正在赌博的桌子,并用办公室木椅砸坏该办公室科窗户玻璃4块,玻璃台板1块,日光灯管1根和普通电话机1部,别无它物,损坏物品价值不足400元人民币。


    1994年08月05日,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命令玄武区公安分局以“冲砸办公室”之名,对赵宁臣实施刑事拘留,将赵宁臣关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1994年08月16日,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以为赵宁臣办理“取保候审”为条件,勒索赵宁臣母亲葛秀兰贰万叁仟余元(230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财物,并诱骗葛秀兰4000元保释金之后,把赵宁臣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暂时放出。


    1994年08月2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潘科明法官,以该院“(1994)宁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无不当”。


    1994年09月05日,玄武区检察院朱家明检察官向葛秀兰传达中共江苏玄武区委任淮书记命令,要求葛秀兰立即接受“(1994)宁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并以如果葛秀兰接受该判决书,玄武区检察院就认定赵宁臣“无罪”;如果葛秀兰不接受该判决,玄武区检察院就认定赵宁臣“有罪”,对葛秀兰公开兰提出威胁和勒索。


    为了逃避中共江苏玄武区委、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和市、区两级法院更进一步的迫害与打击,为了不使母亲葛秀兰再进一步遭到中共玄武当局勒索和讹诈,赵宁臣被迫于当日逃离了南京市区,丢下了仍然神智不清的父亲赵德贤,逃出了中共江苏玄武区委的势力范围。


    1995年01月,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命令玄武区检察院朱家明检察官协同玄武区拆迁公司强行切断葛秀兰、赵德贤拆迁过渡房内照明电源。


    1995年03月,葛秀兰与邻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304厂职工宿舍职工)协商并得到该厂领导同意,从该厂职工宿舍接引照明电源(电费由葛秀兰支付)。


    1994年04月,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命令玄武区检察院朱家明检察官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304厂,以要求该厂配合中共玄武区委工作为由,命令该厂切断受害人葛秀兰照明电源。


    1995年12月14日,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命令玄武区法院、玄武区拆迁公司把葛秀兰、赵德贤夫妇强制赶出该拆迁过渡房,强制没收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全部私有家产。


    1995年12月16日,葛秀兰、赵德贤夫妇被迫流落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大门外的雨棚下暂住(该雨棚长:1.82米,宽:0.48米,面积0.87平方米),并开始向中共江苏当局申诉受害人冤情。


    1996年03月04日,在中共江苏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曹克明书记关心之下,江苏省高级法院对受害人申诉的“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立卷复查。


    1996年10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送达受害人。通知书认定:“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予以维持”。(通知书对受害人申诉书申诉的事实理由答非所问,只字未提。)


    1996年11月29日晚20:30分,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命令玄武区法院、玄武区拆迁公司用警车把葛秀兰、赵德贤夫妇从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大门外的雨棚下强行押解至南京市花园路7号9幢104室。


    1997年02月17日至1997年03月03日,申诉人葛秀兰被中共江苏省委非法监禁在南京市看守所,共计15天。


    1997年03月24日至1998年01月20日,申诉人葛秀兰被中共江苏省委非法监禁在江苏省句东劳动教养管理所,共计10个月。


    (中共江苏省委、法院诸多违法、侵权事实,【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将另作陈述……)


    1998年11月24日,中共江苏玄武区检察院以1998年10月29日赵宁臣“归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无条件向葛秀兰出具该院“(1998)宁玄检不诉字第2号”不起诉决定书。


    为了包庇、掩盖中共江苏省委、玄武区委、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玄武区拆迁公司和市、区两级法院故意打击、迫害葛秀兰全家的犯罪、侵权事实真相,玄武区检察院在该《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中捏造了大量虚假事实,【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在此予以简要公布与澄清:


一、《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1998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宁臣“归案”不是事实。


    从1994年08月05日赵宁臣被“刑事拘留”,直至1998年11月24日赵宁臣被解除“取保候审”,赵宁臣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玄武区检察院有过接触。1998年10月29日,赵宁臣既未向任何国家机关“投案自首”,更未被任何国家机关“捉拿归案”


二、《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1993年03月,赵宁臣家因“拆迁安置问题”与玄武区拆迁公司发生纠纷不是事实。


    1993年03月29日,玄武区法院“(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所裁是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强制拆迁”纠纷,而绝不是“拆迁安置”纠纷。


三、《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1994年08月04日下午,赵宁臣与母亲葛秀兰以赵德贤“因安置问题离家出走”为由,到该公司动迁科“无理纠缠”不是事实。


    (1)、赵德贤“因安置问题离家出走”不是事实。


    赵德贤离家出走的原因是:1994年02月05日,赵德贤依照法定程序就“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该案“(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早日依法得到撤消。但是,该院法官(潘科明)却以南京市各级法院已经实施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共玄武区委书记任淮和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领导不允许其撤销该【假】民事判决书为由,始终不同意依法撤消“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案。为此,赵德贤于1994年4月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多次在神志不清,无意识状态下离家出走。


    1994年08月03日,受害人赵德贤因精神分裂症再次发病,在丧失主观意识状态下背着家人离家出走。


    (2)、葛秀兰、赵宁臣母子到玄武区拆迁公司“无理纠缠”不是事实。


    1994年08月04日下午,葛秀兰、赵宁臣母子是在连续两天没有寻找到赵德贤行踪情况下,去玄武区拆迁公司打探赵德贤的行踪,并无任何其它意图。而玄武区拆迁公司动迁科彭曼君(科长)等十余人正在办公室赌博,对于葛秀兰的询问置之不理。赵宁臣于盛怒之余,情绪失去控制,掀翻了玄武区拆迁公司正在赌博的办公桌。所以“无理纠缠”更不是事实。


四、《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赵宁臣“毁坏办公室电话机……,造成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不是事实。


    1994年08月04日,赵宁臣共损坏普通窗户玻璃4块、玻璃台板1块、日光灯管1根、木椅1把和普通电话机1部,别无它物。共计损失物品价值不足400元人民币。


五、《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宁臣主动退出人民币4000元予以赔偿”不是事实。


    从1994年08月04日“案发”至今,赵宁臣从未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任何机关提退出过,或表示过愿意对“该案”予以赔偿。


    相反,赵宁臣被中共江苏玄武当局监禁期间,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却以释放赵宁臣为条件,共计敲诈、勒索赵宁臣母亲葛秀兰贰万叁仟余元(230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财物,并分两次诱骗葛秀兰4000元人民币保释金(其中08月10日所交2000元保释金是葛秀兰交纳;08月11日所交2000元保释金不是葛秀兰本人交纳,而是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从葛秀兰被勒索款中拿出2000元现金人民币,以葛秀兰无名,瞒着葛秀兰,由办案人员自己交纳)。


    (中共江苏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其它诸多违法、侵权事实,【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在此不屑一一予以陈述。)

    ……


    为了剥夺、侵害受害人合法私有财产;为了包庇、保护中共江苏玄武法院在“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上的违法、犯罪事实真相;为了逼迫受害人接受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定和判决,中共玄武区委、玄武区公安分局、玄武区检察院以对赵宁臣采取“刑事拘留”为手段、以对赵宁臣办理“取保候审”为条件,共计敲诈、勒索赵宁臣母亲葛秀兰贰万叁仟余元(23000余元)现金人民币和财物;又以认定赵宁臣“有罪”为威胁、为赵宁臣办理解除“取保候审”为条件,长期打出击、迫害葛秀兰、赵宁臣、赵德贤全家长达4年零3个月之久……


    ……


    2007年07月03日上午09:40分,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监督之下,中共江苏省委、中共南京市委、中共玄武区委,及江苏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叫到中国人大信访局第603接待室,与葛秀兰之子赵宁臣,就葛秀兰生前身后向党和国家依法反映、申诉多年的关于中共江苏当局对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全家三口所实施的故意违法、犯罪侵权事实予以正式核实和对质:


    当着中国人大领导之面,中共江苏省委及当局各部门领导对葛秀兰全部申诉材料指控全部申诉事实明确承认属实,无夸大不实之词,未提出只字异议。


    中共江苏省委、中国人大领导对受害人当场表示:“害你家的坏人已经下台了!这么多年来,你们家受委曲了!我们党和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会尽快对你家的问题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目前,受害人全家仍然继续处在中共江苏当局的残酷打击、迫害之中……)


电话:中国/025-85039910


手机:中国/13901596410


QQ:670277520


E-mail:gxlssdd@edoors.com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08年10月12日


        
附:


    2007年07月03日中共江苏当局在中国人大对质并承认全部申诉事实的申诉人五份申诉材料之——《关于中共玄武区委打击迫害申诉人葛秀兰、赵宁臣母子的补充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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