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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贵州贵阳的法制社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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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7: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贵阳市房管局裁决、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房开用建筑面积
65.32平米的经济适用房置换被拆迁户(李正松)75.91平米的商品房(私房),还要求被拆迁户补房开公司人民币14422.90元,天理何在!!!杀人不见血!!!

    2008728南明区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08南执通字第783号)要求我户三日内腾房交房开公司。

后法院召集三次调解,但中天城投房开仍坚持按照市房管局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

    2008108南明区法院下达强拆公告(2008南行执字第783-1号)责令在1012前将房屋腾空。到期强制执行。至少死伤一个人,否则法院和房开休想进到我家里来,用鲜血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区还有53家人未进行安置,房开公司想借政府和法院的手,杀鸡儆猴,拿我家来开刀。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红岩村路5111单元11号(中天世纪新城4组团处)

各位看官请注意:执行异议申请书中阐明的,法院只能执行所谓的合法的已经生效的65.07个平方的判决,我还有10.84平方是未经过裁决和判决的。
   
天大的笑话,谁站出来为弱者说说话啊!!!

请各位关注,当事人联系QQ64092148 刚刚开通群空间:59563621,最新消息公布在公告中,请关注!

强拆时间即将临近
各位关心我和我家人的朋友,根据最新情况分析:


    南明区法院将在1017日(星期五)、10月20(星期一)、10月21日(星期二)、或者??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来??强拆我家。

    中天世纪新城山河大院定于2008年10月18日开盘。
    喜好拍摄和摄影的朋友可以来参加,谢谢大家支持
地址:贵阳市水口寺红岩桥处(3154路公交车终点站)


我们的唯一要求
谢谢各位网友的支持,谢谢!
您们的关心我无以为报,只能给您们说声谢谢!
麻烦您们帮我转到其他论坛和网站里,谢谢!我个人力量有限,跪求。
家现在要求很简单,就三条
1、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法院再次审查
2、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立案重审
3、立案重审时,允许广大市民参加

可是现在很多老百姓的事情难啊,写信给李军书记,可是石沉大海

谢谢网友支持10月12日午

      有朋友你们支持,我家一定支持住

有谁能联系李军书记10月13日23:00



有谁能联系李军书记
有谁能联系李军书记
有谁能联系李军书记
       帮忙言语一声,请他过问一下
       帮忙言语一声,请他过问一下
       帮忙言语一声,请他过问一下
                谢谢
                谢谢
                谢谢

语言难于描述的一夜2008-10-14早
昨晚,我家老小8人有挤在即将被拆的小屋里面等待着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来临的强制拆迁。
长夜漫漫,心中的泪只有自己清楚,中国的老百姓悲哀啊!!

我们碍着谁啦2008-10-14
难道就真没有活路啦,我们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碍着谁啦。
南明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是踢球的高手啊!
    10月16日星期四,10月17日星期五,南明区法院极有可能在这两天动手以完成他们的任务》

原因分析如下
   前、昨天(10月13,10月14)我母亲到南明区法院找李雪夜院长,他叫找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来,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院长赵军,赵院长拒绝会面,其办公室秘书出来叫找执行局局长
    执行局长说:“已经知道情况啦,案件搞错了,要找判案子的地方,叫我们找立案庭。”
  我们找到立案庭后,立案庭要去二楼问行政庭问问。
    最后找到行政庭,行政庭叫本周五(10月17日上午10点)到立案庭处理


    今天中院某君打电话来通知:“20081016星期四上午到中级人民法院拿材料。
    10月16日到贵阳市中级法院拿材料,通知拿材料的藤法官到外面办事去啦(???),接待的人叫10月17日(星期五)再来拿。
    今天10月17日,9点10分接到律师电话,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材料,不出预料果然是驳回通知书,今天是星期五,只能星期一再交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啦申诉啦!!
      今天估计南明区法院不会过来强拆啦,因为中天世纪新城10月18日(星期六)开盘。
20081016_8942a5c4c34ad6eab1bexGmA8eZ8piv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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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10: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拆迁人李正松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红岩村路51号1栋1单元1楼1号。在党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日前,李正松户接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限李正松一家老小三天内搬家,否则将执行强拆,75.91平方米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准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100%产权的私房面临强制拆迁,原因在于行政违法司法不公。紧迫之下,望各位网友给予支持,谢谢!

1、拆迁人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拆迁目的,未与李正松户具体商谈,就宣称李正松户漫天要价,并以拒绝商谈为由,申请拆迁裁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仅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受理拆迁人的拆迁裁决申请,而且2007年6月22日才受理拆迁裁决申请,但在此之前就已暗箱操作进行房屋评估公示、同意推荐评估机构等。评估公司还未接受拆迁人的委托就已开始对李正松户的房屋进行评估,并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作出评估报告,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又采纳适用,作出程序上、实体上严重错误的拆迁行政裁决。
2、明明是行政机关行政程序严重违法,铁证如山,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却偏袒认定是内部移交裁决。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偏偏认为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未造成实际影响。明明是评估作业在先、委托评估在后,违反《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逆向作业,不具有合法性,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硬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评估报告作为裁决证据不违反相关规定。《建筑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评估报告无中生有的以安置房平面图取代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示应有的产权证明,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更是以现行拆迁法规并未明确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已经具备权属证书为由来为拆迁人进行辩护。依据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却变成了对被拆迁人李正松户的审理。如此等等,被拆迁人李正松户怎不败诉

3、贵阳市中级法院作为终审法院,面对被拆迁人李正松户提出的七条针对性的主要上诉理由,不作全面审理,只认定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主体地位和有权依职权作出拆迁裁决,未依法审查其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以致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拆迁行政裁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至今没有从法律上的得以评判,对也是对,错也是对。同时,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而认定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按政策由中天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断然否定李正松户提出的以经济适用房调换产权房不合法的上诉理由,甚至置产权房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经济适用房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且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本质区别,得出新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与原房一样上市交易,对李正松户的权益并无影响的结论,这等于是在拆迁矛盾突出的现实社会环境下,开创了拆迁人的手续不齐备的经济适用房与被拆迁人手续齐备的产权房划等号的先河。
被拆迁人李正松户势单力薄,安身立命的住房告急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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