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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方好事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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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7: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來自澳門民間小報,警方好事多為唔捉賊捉網民「訊報」現轉帖。


話說很久以前在表面繁華的M城有一間警察學校,校內的教官為了令一班頑劣的未來棟樑成為真正的鋼樑,在訓練時刻意裝出威嚴的官樣恐嚇學警:「我可不是隨便的人,但我隨便起來就不是人,你們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才好!畢業後的警員自然也官威十足,一次行動中抓來一名他看不順眼的市民。市民反問他為何被抓,警員也振振有詞、鸚鵡學舌地大聲說:「我可不是隨便的人,但我隨便起來便會亂抓人,吹咩?!」市民為之氣結。
  上週小城怪事看似是上述笑話的翻版,但其實更是笑中有淚的黑色幽默。起因是一名近日已亮相的袁姓中學教師,上月被父親告之其發薪銀行出現擠提,於是便為著血汗錢著想趕去提款,隨手拍下幾張擠提人龍的照片,回家後圖文並茂上網把自己所見所聞告訴各網友,希望知情人士能加以證實或澄清,並讓其他市民知道如何應付,如此而已。但怎知原來在澳門為著市民知情權平實反映兩句也是犯法的。未幾某銀行不知發什麼神經以「刑事誹謗罪提出訴訟」旋即又被司警以涉嫌「濫用虛構危險訊號」及「煽動集體違令」罪名移送檢察院。但檢察院認為未有強烈跡象證明嫌犯構成兩項罪名,遂把案件打回送還警方再調查。
  最令人噴飯的是那位司警明星陳大人,他在袁版立被捕後指其網上言論只是部分有問題,但又說不出是那部分。並反咬一口指部分的言論令超過二千二百人點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當案件被打回頭陳大人又自辯說,只要表證成立便會將涉案者列為嫌犯。這樣做竟然可以說成是對涉案者的「保護性」。在檢察院碰釘後陳大人施展的辯術如下:警方查案時需盡快將嫌犯及卷宗移送檢察院,由於雙方在查案處於不同階段,故對證據有不同看法十分正常。基於時間緊迫,警方在盡快將嫌犯及卷宗移送檢察院時,部分調查工作可能未即時完成,故檢察院把案件發還警方作補充性調查在多宗案中均有出現,十分之正常。而此案若無跡象顯示嫌犯犯法,不存在犯罪行為,檢察院應會將案件卷宗歸檔,不是把案件發還警方調查云云。
  在下請問陳大人,你連袁版立貼文哪部分有問題都不清楚,又清楚「一定程度的影響」有多大嗎?如果列為嫌犯是為了保護嫌犯,哪是否罪犯才會是非保護性?警方的案件卷宗多如牛毛,不少大案都未破,有何理據急需把嫌犯送交檢察院?對案件不同階段的認知為何警方和檢察院面對同樣的證據出現截然相反的判斷?如果這是「正常的」,哪是否經常發生這種情況?這種嚴重影響雙方效率的機制是否急需檢討?何謂「基於時間緊迫」?是否表明有更大的幕後勢力在施壓?如果經常發生部分調查工作未即時完成,即把案件送交檢察院,然後警方再作補充性調查,就不打自招地說明警方的調查未做好且粗糙。經常這樣顯然會妨礙司法公正,對嫌犯非常不公平,容易產生冤假錯案,請問這就是陳大人口中警方在依法辦事嗎?
  警方當然可以阿Q地把檢察院送還卷宗給警方再調查,並不代表嫌犯未觸犯法律,不存在犯罪行為。但起碼到目前為止,警方都拿不出更多更有力的罪證,證明袁版立犯法,尤其是犯了警方所指的「濫用虛構危險訊號」及「煽動集體違令罪」。然而陳大人的言論,卻在在證明警方已將之定性為犯法的罪犯,這不是違反了西方假定無罪的司法法則嗎?知法而犯法,哪是依法辦事嗎?其實倒不如理解成檢察院接到卷宗已笑彎了腰,但為了保存警方和特區政府最講究的面子,才沒有立即把卷宗歸檔了事,把它發還警方「再調查」,希望警方知難而退。想不到警方卻不賣這個帳,偏要往火坑裡跳,看來不鬧出個顏面無存的國際笑話,當局是誓不低頭的了。
小事變大事 忍者變大俠
  日前不甘受辱的袁版立首次拋棄其「城市忍者」的身份召開記招澄清真相,經此一役袁版立已化身為城市大俠,並成為不少網友心目中正義的朋友,而這一切都是拜警方所賜。
  就在同一天那位不甘低調可能怕被袁版立搶去風頭的陳大人再度開腔自辯,怎知卻越描越黑,頗有此地無銀之嫌。據陳大人說今年以來已接獲二十一宗涉嫌網上誹謗案,但對有多少宗已成功查出涉案者身份並已移交檢察院處理,卻隻字不提。他只舉出有二十宗為市民舉報,一宗為局級官員舉報,此外又說有另一名局級官員報案,指收到一封帶有侮辱性言論的電郵,而涉案者亦已送交檢察院。
  筆者大膽根據陳大人說法推測,上述之二十一宗同類案件中,最後可能被成功起訴的應該只有個位數,否則陳大人怎會錯過自吹自擂的機會,對毫無難度和保密必要的成功案例總數閉口不談,這並非一向愛炫耀的警方作風。從陳大人在同一場合中,對兩名局級官員被誹謗和人身攻擊案件,遠較其他同類案件詳細的描述可見一斑,甚至可能只有這兩宗案件是勝訴的。從中又帶出了另一個問題,即是否高官被誹謗攻擊才會得到特殊待遇?也許「城市忍者」一案是一個沒有例外的例外,例外者是袁大俠並非高官;沒有例外者是同樣受到疑似幕後強大勢力的施壓,所以才需要從快從嚴處理,而且同樣涉及網上誹謗案。不過如果以平常心不戴有色眼鏡觀之,「忍者案」連疑似誹謗也談不上,因此袁版立才會對事件表示「無奈、徬徨和憤怒」,並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與陳大人的說話可以互相印證的,是區錦新議員在「忍者案」記招上表示:近期曾接獲八至十名網友反映,因在網上罵高官而被司法警傳召協助調查。很有理由相信這幾名網友的案件已包括在陳大人口中所謂二十一宗同類案件中,也就是說澳門半數網上誹謗案或疑似誹謗案都與高官有關。如此高的比例相信也是一絕,從中也證明特區的高官質素多麼不堪。反過來說,或可理解作警方把半數打擊誹謗的精力放在虛擬世界保衛高官上,比例之高同樣是一絕。為何要如此厚待那些高官當然只有警方和司法系統知道,但卻不難從中引伸出一個不詳的結論,那就是陳大人堅決不肯當面承認的打壓言論自由。不認不認還需認,數字會代你承認,要掩飾,實太遲。
  無論是打壓言論自由或檢控袁版立,都涉及濫用公權力和重監控、少疏導的弊端。當局有沒有清楚界定是否真的觸及誹謗的標準?有沒有考慮到可能影響言論自由以致破壞二十三條立法的後果?是故意惡搞,還是說出當時力所能及所知的事實?都是必須弄清楚而有理由相信沒有徹底弄清楚所致。
  一九二一年英國《衛報》總編輯司各脫在紀念該報出版百年時寫下「意見是自由的,事實是神聖的」名言,並成為至今傳媒的格言。歌德有一名言:「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卻長青。」即理論必須正確反映現實,才會有持久的生命力。結合「忍者案」來看,即時表達對某銀行擠提憂慮是很多人的本能反應,只要其意見言論不是惡搞和謀取個人利益,那麼給予其自由發言的渠道應該保持暢通。左看右看大家看,都看不到「忍者」的貼子有誤導和嚴重脫離當時情況之虞,其照片也未經修改,基本反映了當時的實況。在肇事一貼中,也已經把事實和推測作出區別,行文用語不算誇張失實,特別對一名驚魂甫定存戶來說已經很難得。警方和銀行應該以人性為本,從心理學的角度分析案情,設身處地為市民著想,才能避免冤案的發生。
  上月底內地《財經時報》因一篇企業報道被控失實,從而被勒令停刊,內地專家即指出三條理由皆違反憲法。袁版立當時的報道嚴格來說並不算失實,因此當局的行為顯然觸犯了《基本法》第二十七至三十條,事主有權利追訴。至於那位聲稱自己因此案被十多次電話恐嚇,但又要遮遮掩掩想倒打一耙扮苦主搏同情扭轉劣勢的陳大人,只能視之為演技拙劣的爛Gag咖喱啡。面對類似事件,一味想掩飾、監控,不去澄清消息追查源頭,意圖打壓言論蒙混過關,都只能為處於風雨飄搖,形象差劣的特區政府添煩添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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