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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业主声明 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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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00: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栏目资料、照片、图片均来自网络搜索!!并继续上贴。

               -------陸毓民 艾民祖 曾自由 黎中国 索袓業等.



      记录历史
  
    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


     此栏目就是经租房业主的维权史!!!立此存照!!!








                            私房业主声明


    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全国百万户私房业主房屋被改造、以致被他们单方面宣布没收。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践踏了54宪法,给百万私房业主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百万户家庭命运被彻底改变。为了纪念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全国十几个省市的经租房、文革房的代表,在58年私房被改造的50年之际,云集北京,在建设部门前合影照相留念。而建设部、武汉市、温州市等政府惶惶不可终日,动用警车警力截访各地经租房、文革房业主,浙江温州、山西大同、甘肃天水、浙江台州有60多人已被当地政府截回,现全国业主中湖南长沙、湖北武汉、浙江杭州和温州、上海、天津、山西汾阳、宁夏银川、江苏扬州等省市仍留在北京的经租房业主,以及北京的经租房业主向社会呼吁要求各地政府不要再干预经租房、文革房业主的正常上访。50年前你们损坏了宪法的尊严,已经侵害了经租房、文革房业主的生存权、居住权。50年后的今天不能一错再错,剥夺我们依法上访依法维权的权力,我们一定要要回我们做人的权利,我们追讨祖房的行动是正义的!无可非议,我们誓死维护宪法的尊严,追讨自己祖屋的决心永远不会改变。


        全国被剥夺房屋产权权利的私房业主代表
                                     2008年10月




          ------财产权也是人权------



---------------------------------------------------------------------------------------

经租房维权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经租房”。什么房成为“出租房屋”? 怎么“被经租”的!

         
          论经租房的历史沧桑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历史变革。同样,经租房问题也在沉寂了半个世纪,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全而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有必要将经租房的来龙去脉详细公诸于众。

建国初期党对私人房屋政策的解析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811)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见附件一)


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我们的房地产权。当时的政策是非常英明、正确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得人心的。

政府号召私房出租,缓解城市住房紧张状况


当时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上抗美援朝,主要财力放在生产建设上。而住宅问题主要是动员社会上的闲散空置私人房屋出租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之状况。从以下两个文件中可以了解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附件二)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1958225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附件三)


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从以上两个文件中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私房业主们是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将空余的房屋出租,支援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父辈是爱国的,我们是五星红旗中的一颗小星,是人民的范畴。


附件一


《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


1949811



问:人民解放军总部所宣布的约法八章第七条中说:“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理由何在?城市里房主出租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房屋、房租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房屋有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分别。就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人们虽然可以开辟,但是却不能创造出一块土地来。因此地主占有土地并利用土地对农民施行极其残酷的剥削,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土地制度是必须废除的。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乃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但是城市房屋问题却与此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建筑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加以修缮,当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时,它就成为一种资本。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至于和城市房屋相联系的地产的占有,因为城市土地有填平整理关系,有若干投资在内,并且经过几次手的买卖,其情形比较复杂,且已构成房产资本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和农村土地不同,因此目前亦应暂不处理。

私有房屋的租赁,是资本借贷的一种特殊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括地皮的租金在内的房租时,曾经说过:“那是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偿还金”(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一页)。在讲生息资本时,他又指明:房屋按照它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只能当作固定资本来贷放(就是说,租赁)。他并说明这种贷放过程如下:“贷放者(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就是房东一一引用者)会定期受得利息,并受得所支出的固定资本价值的一部分,当作逐期磨损的代价,而在限期终了时,所贷放的固定资本之未消耗部分,即在自然形态上流回来。”(同上卷第二十一章,二七。一一二七一页)

私有房屋的租赁,既然是一种借贷资本的特殊形态,因此也就和一般的借贷资本一样,它不能构成任何生产方式,而是以不同地位存在于阶级社会里面。因此,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剥削,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看:房屋是在什么样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情况下租赁,房主与房客之间具体的关系如何,租额是否过高,租赁的方式是否有压制性等,然后才可以断定。在解放以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社会里,私人房主出赁房屋收取房租的剥削性质,是有几种不同的情形的。

第一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一般的房主出赁他私人所有的房屋,房东和房客站在平等地位用自由协商方式议定房租,租额在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这种房租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允许它存在,并加以保护。但是这里说的是单纯的房租一一即不包含地皮租金的房租。实际上一般所说的房租是包含了房屋建筑于其上的地皮的租金在内的。马克思在论到建筑地的地租时,曾特别强调决不能把基于地皮独占而收取的单纯地租,与单纯的房租混同起来。马克思指出,由于建筑的独占,地皮主“会对于贫民实行最无耻的榨取”;又说“在急速发展的都市内……真正的建筑投机对象,是地租,不是房租。”(以上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六章,六六O页至六六一页)私人占有地皮并收取绝对地租和随着工业和交通的发达以及人口的日趋集中而日益增加的差额地租,这就是房租(这里所指的是包括单纯房租和地皮租金在内的房租)的过度加重和房产投机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过度剥削和投机行为是必须加以限制和取缔的。

第二种是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性质的剥削。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城市里,少数官僚资本家或豪绅恶霸,以政治权势垄断多量房屋,收取高额房租,并且经常勾结官府,扣押打骂穷苦房客。这种房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高利贷,可以认为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剥削。在城市解放以后,对官僚资本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调查确实后,应由人民民主政府依法判决,予以没收归于国家所有;对于凭借特权强收高额房租或强占、强赁房租,都应加以禁止,务必使得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方式底下进行。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以上说的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和房租。至于公有的房产,它的所有权的性质,而从它的经营是否存在着剥削关系和剥削属于何种性质,是要看占统治地位的是那个阶级或那些阶级,即国家是什么阶级或那些阶级联盟的国家来决定的。在国民党反动派亦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联盟的统治之下,所谓公有房产,在实质上乃是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少数人所私有的财产。这种房产是特权者假公济私和借以剥削、鱼肉人民的工具。在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这些用人民血汗筑成的公有房屋,必须由人民政府全部予以接管。由于接管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房产和由于没收官僚资本家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私人所有的房产而来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有房产,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政府,也即属于全体人民,更明确地说: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公有财产,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财产;由人民政府出租这些公共房屋所收得的低额房租,主要是用来作公有房屋整理、修补的基金,如有多余时,并用于扩展城市的建设(华北人民政府曾明令规定公房房租限于这种用途,参看人民日报四月十一日第三版)。这种房租是政府对人民公有财产分配使用和修理、扩展的一种合理取值,不是剥削,和私人房主利用房产所收取的房租,性质根本不同。这种国家公有房屋合理取值的房租,甚至就是在社会主义的社会里,也是必需存在的。例如现在的苏联,就是普遍收取这种房租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见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于劳动人民全体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的,都是不能够实现。

出处:
http://www.yadian.cc/blog/45250/


1949811 - 大事记:
http://www.hudong.com/wiki/1949%E5%B9%B48%E6%9C%8811%E6%97%A5


★★★关智慧律师

评论:

(关智慧律师《北京市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全文:
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4216&p=189495


“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
1、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2、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3、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在契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交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该加以保护。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
4、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但是,怎样才算有利可图呢?由于房屋的等级、地位、……等复杂情况,不可能也无须规定硬性的租额,只可以由房主和房客自由协议才能确定。政府今天的责任,只在于取缔一些封建的特权、强占强租、投机取巧或取过高租额的行为,使房屋的租赁确能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让工人及其他劳动人民有房可住,并不至受到过分的剥削;此外还应当把所有城市房屋看作社会的财产,加以适当的监护。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日渐增多,人民的居住不发生困难,给将来社会主义的房屋公共所有权制度,造下有利的条件。”
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答问,具有极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宣传水平,其中绝大多数的观点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完全正确的。但问题是,《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并没有“长期实行”下去,而且在后来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扭曲变形、简单化的错误倾向,以至后来出现“经租房”的遗留问题,直到今天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


附件二

【法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


【颁布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1954-4-27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打印预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
1954427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
  (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
  (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出处:
http://www.yadian.cc/blog/45253/



附件三:


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


1958225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管理,调整租赁关系,促进房屋保养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私有房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借房产进行投机取巧或有破坏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凡本市私有房屋,均须由产权所有人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产权所有证;遇有房屋产权转移或房地现状变更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典当等)时,也须进行登记,领取所有证或他项权利执照。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五条房屋买卖、典当,均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立契手续。

为利于房屋的维护保养,凡结构不可分割的房屋不得批卖。

房屋买卖价格由双方自由协议,但不得超过房地产管理机关评定的价格。

如发现有隐瞒价格情况,得酌情处以罚金。

第六条产权所有人如离开本市,就委托代管人代为管理房产。代管人代产权人处理产权时,须持有产权人的正式委托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七条没有产权人的房地产,由房产管理机关接管;产权人不在本市也没有委托代管人的房地产,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

第八条租赁房屋,房主房客应当议定租赁事项,订立租约,共同遵守。

第九条房屋租金由房主、房客双方按“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租赁房屋不论租期长短,房租均须按月计算和交纳。房主出租房屋,除收当月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预收当月以外的租金。房客应依约按月交租,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房屋的居住条件比原议定租金时有了显著的改变或室内装修设备有所增减时,得根据租金标准调整。

第十二条房主房客一方对租金有异议请求增减时,在新租金未议定前,仍按原约执行,不得拖欠或拒收。

第十三条房主出卖或出典房屋时,房客有等价优先购买和承典权。

房屋出卖、出典给新房主后,新房主仍应与原房客维持租赁关系,另立新约,或负责另行妥善安置原房客。

第十四条房主必需收房自用,可以收房,但应于三个月前通知房客;定期租赁,应于期满三个月前通知房客。迁移确有实际困难或影响的企业和文教福利事业租住的房屋,如房主必需自用时,得由租住单位另觅适当房屋安置房主。

房主借口自用收回房屋,实际并非自用时,原房客有权要求赔偿其因迁移所受的损失;如收回的房屋尚未出租,原房客有权继续承租。

房客退租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房主。如临时退租,住房超过半月的,租金按一个月交纳;不足半月的,按半月交纳。

第十五条房客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倒,但经房主同意,可将一部分房屋分租给他人,租金合理分担,分租的房屋由新房客与房主直接建立租约。

第十六条房客承租房屋的用途如有变更或增设、改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房主同意。

第十七条房客因工作、生产、学习需要与第三人交换使用租用的房屋时,房主应积极协助,不得借故阻挠。但房客也应主动与房主协商。


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第十九条修缮房屋是房主的责任。房主应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房屋,做到不倒不塌不漏,保障居住安全。
为保证及时修缮,房主应按月存储修缮费。

第二十条房客应督促和协助房主检查修缮房屋,房主修缮费用不足时,可以与房客协商合修或垫款修缮。如房主不在京或拖延不修时,可由房客代修。合修、垫修、代修的费用由租金中逐月扣还。

第二十一条房主故意拖延不修,致房屋发生倒塌事故,使房客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房主应负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客对房屋应注意爱护,不得故意损坏,若发生故意损坏情事,房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1b2c830100c55d.html




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1-1-29 12:51:00




所属分类: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关智慧




email:13426175239@163.com






转载请标明作者和出处




一、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是经租房业主和政府部门(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针锋相对的焦点。经租房业主坚持认为经租房只是交给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房产的所有权始终没有转移。政府部门则坚持认为,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所有权已经确定属于国家,不属于经租房业主。那么,经租房的所有权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让我们回到历史起点上考察。我们知道,在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经租房业主无需再就自己是所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于是问题就转变为:既然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房管局或房管所)应当对自己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至少包括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首先看国家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法律(法理)依据。根据笔者的检索,明确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机关或部位发布的规范文件如下(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1
195611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中央基本上同意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望各地参照执行。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适应。这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城市党委,必须予以重视。

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当前城市社会改造的高潮中,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意见》指明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政治性质、改造原则、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与经租房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变所有制(权),最终变私人所有制(权)为国家国有制(权)。但是,《意见》并没有宣布,经租房自《意见》公布之日即转为国有。《意见》也并没有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为国家所有。一个合理的推断是,经租房的所有权何时转为国有,需要根据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进展状况,另行发文布告。



2
1964110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报告》沿袭《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最终将由私有转为国有,但是需要一个过程。《报告》也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从经租房业主变为国家。



3
1964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于1964918发布并实施,
20081218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81224

《批复》指出:“根据195611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113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已经丧失所有权,但是其表述比较令人费解。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的台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所有权的判断和房产登记无关?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经租房业主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新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笔者个人的揣测,《批复》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私人出租房屋被国家经租后,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中的很大一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超过70%的收益权已经不归原经租房业主享有,因此原经租房业主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不是完整和圆满的所有权了。而且,经租房的所有权最终要转为国有,所以不完满、即将消失的所有权的继承已无实际意义,但是,经租房业主仍然保有的部分收益权是可以继承的。



4
19851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处理意见》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已归国家所有的中央文件。



5
198521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再次宣布:“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通知》所附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

“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已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为了巩固私房改造成果,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根据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即中发(66507号文)中指出的‘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精神,《意见》对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做了明确规定。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房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往回要房。对强行夺占私改房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司法部门处理。”(http://house.focus.cn/newshtml/43563.htmhttp://industry.soufun.com/industry/indus_zcfg_view.asp?id=636
http://law.lawtime.cn/d566094571188.html/pos=1

根据《通知》所附说明可知:第一,截止《通知》发布之时——1985216——“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所以“很难说服房主”。第二,《通知》规定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1966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财政报告》)。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决议》的有关表述。《决议》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部分时这么表述的:

“(9)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
是否包括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很有疑问的。笔者个人的意见,这里所谓“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指的应当是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因为,1956年的时候,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而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6年才提出,其大规模付诸实施又是在1958年。所以,将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列入“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很不严谨的。


再来看《财政报告》。《财政报告》摘录:

“……


这个文件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工交、基建、财贸、文教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并且向红卫兵和广大群众进行传达,同时,和他们进行商讨,欢迎他们提出新的倡议。目前这些问题不要登报。在传达时,要由负责干部亲自讲解说明,组织群众讨论。

1966924


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主席、中央:

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横扫‘四旧’,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创举。他们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也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办理。也有些是目前还不能实行的,需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服。现在把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改换旧商店的招牌,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各地已经在实行,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

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有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违宪?将涉嫌违宪的取消定息的“精神”贯彻到经租房领域是否妥当?
所以,笔者以为《通知》以《决议》和《财政报告》作为论证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依据,是很成问题的。



以上是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发布规范文件的梳理。除了上面已经指出的问题之外,这些文件本身的合法性不无商榷的余地。
首先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及组织性质:



序号

文件名称

制定主体

制定主体组织性质

转批主体


1

《意见》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

政党的内设机构

中共中央


2

《报告》

国家房产管理局

行政机关

国务院


3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4

《处理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5

《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行政机关




6

《决议》

中共中央

政党




7

《财政报告》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

行政机关

中共中央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别是政党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因此严格来讲这些文件都不属于法律的范围——法律的制定主体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政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

依“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的某些重要事项,只能保留给民意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权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引入我国法律规定,具体体现为《立法法》第七、八条。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可见,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推知,对公民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权变为国有,道理上也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都无权制定类似规范文件。因此,前述《意见》、《报告》、《批复》、《处理意见》、《通知》、《决议》、《财政报告》在未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宣布对公民的私人房产进行改造,将房产的私人所有转变为国有,在合法性上的确是令人质疑的。


当然,《立法法》是200071才开始施行的,我们不能直接适用《立法法》的规定来评价之前的经租房行为,但是经租房政策在法律依据上的瑕疵实实在在伤害了经租房业主对国家和法律的感情。



综上,通过对宣示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最终归国家所有)的中央规范文件的梳理,笔者个人的感觉是:宣称经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据上是不充分的。



三、如果说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由原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有,那么国家还有义务将所有权转变的具体过程解释清楚。

1
、一个正常的房产所有权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或要素:

第一、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包括:契约、赠与、继承、公共权力如征收、法院判决执行等。

第二、支付对价。

第三、房产交付。

第四、所有权转移公示,一般为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现结合经租房的问题,从以上四个方面逐一检讨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各个环节或要素。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意见》的规划,经租房的实施是“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最终实现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从原初来说,经租行为应当是一种接近平等交易的特殊交易,法理上可以类推适用房产买卖的规则。

2
、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的依据。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有没有类似于房屋买卖契约的文书?根据华新民女士提供的信息,当时经租房主曾经写了一份字据,内容大概是“我自愿把位于某胡同某号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329/18501470511.shtml )。从这份字据来
看,经租房业主并没有将经租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的意思。也就是说,国家和经租房业主之间并没有就经租房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所以,主张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变为国家,在变更依据上存在先天不足。

这种先天不足后来可能引发了新的问题。例如有一位经租房业主告诉笔者,说他们在查询经租房房产档案时,发现一份经租房主签名的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经租房业主的签名是伪造的,令他们十分气愤。



3
、既然是“和平赎买”,那么经租房的对价是否已经足额支付?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国家经租以后,给经租房业主20%30%的定租,而且经租房的定租只发到19669月底。

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是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暂停支付的意见》)。《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而实际的情况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似乎至今没有做出取消资本家的定息或取消经租房定租的决定。而国家房产管理局在未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暂停”了定租,造成一笔有待结清的“定租债”。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落实私房政策,关于定租问题,198521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做出如下规定:“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9月底。凡是在1961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从此,1966年的“暂停”变为“永停”。

至于,为什么将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9月底,《通知》所附说明是这么解释的:“(三)关于发定租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发(66507号文‘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和1979年乌兰夫同志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的座谈会上的讲话‘按国家的政策,定息到19669月已经结束’的精神,私房改造的定租也发放到19669月底就结束了。但由于各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是陆续进行的,所以给私改房主发放定租的时间也长短不一,全国各城市和13的镇是在1956年到1959年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领了7年到10年的定租;部分县镇是在1960年以后,特别是1964年国房字21号文件下发以后进行私房改造的,私改房主只领了12年的定租,有的甚至没有领到。因此,私改房主意见很大,说这是没收了他们的私房,违反宪法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应当根据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给这些私改房主补发一定的定租。补发多长时间为宜,经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按5年计算以补发或补足比较适宜。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私改房主,尽管领取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没领到,但他们在接受改造之前仍继续收取房租,按5年补发或补足定租,从经济上说,他们并不比1961年以前接受改造的人吃亏。同时,补发5年,只涉及到60年代进行私房改造的一些县镇,数量不大,较易解决。因此,《意见》中规定,‘凡是在1961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5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从以上说明可知,定租停发到19669月底说到底是根据资本家定息取消的时间来确定的,并说“这样做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但是,“这样做”真的“体现了党对私改房主的赎买政策”吗?笔者个人是很怀疑的。因为,既然是“赎买”,那么赎买的对价就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国家房产管理局只是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而没有征求经租房业主的意见,所以定租发放截止到19669月底的决定没有体现经租房业主的意志,不宜认定为经租房“赎买”的对价已经足额支付。

4
、经租开始的时候,经租房主将房产交给国家经营管理。但是,从经租房主订立的字据可以知道,这个交接中并不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很难说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付。



5
、现在很多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房管局或房管所。因为经租房的房产档案不对社会公开,所以我们无法确定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身在程序上、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但是很多经租房业主对于变更登记中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环节耿耿于怀,因为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贴出大字报,强令经租房业主交出的。因此,注销或收缴原所有权证(或经租本)的过程是一个在完全没有法律秩序的状态下、以一种非常野蛮的方式实现的。所以,经租房所有权变更登记中新旧所有权证衔接环节的合法性也不断遭到经租房业主的质疑。



四、关于经租房的问题,笔者的有以下不成熟的看法,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1
、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或即将)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为适应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提出并实施的。虽然它也是完成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重要性远远无法与国家对工业、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相提并论。因此,在考虑经租房问题的时候,不应当将经租房的问题与“三大改造”进行绑架,而是应当有所区隔。

2
、“三大改造”的提出,经过长期的积累,在指导理论上有坚实、科学的基础。“三大改造”的实施,得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极大的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出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1949811《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这么阐述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政策的:


“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太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需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利息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地产的投机,应当禁止。”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对比《意见》和《政策》,就会发现《意见》关于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的见解和《政策》存在严重的冲突。从经租房政策后来的实施情形看,经租房甚至恰恰走到了《政策》的对立面,“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


从《政策》到《意见》,前后相距短短七年时间,理论认识上差距如此巨大,毫无衔接,完全不符合中国共产党重视科学理论指导的优良传统。所以,对城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否经过扎实的理论积累和科学调研,是值得商榷的。

3
、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和变形加剧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经租房政策刚开始实施,就遭遇到“大跃进”,出现急躁冒进的苗头。这种苗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已经被点名批评:“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经租房政策的实施遭到进一步扭曲:所有权证或经租本被红卫兵收缴、定息暂停。经租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扭曲和变形大大加深了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

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但是,党中央始终没有就经租房的问题给予正式的评价,这也是造成目前很多政府官员、经租房业主、普通民众在经租房问题上认识混乱的主要原因。也许是因为在以前,经租房的问题在国家生活中还算不上什么大问题吧。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地皮、房价飞涨的今天,经租房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

5
、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问题。是的,从某种意义上,历史需要重温,旧账需要清理。但是在经租房的问题上,向后看没有出路。因为从政府一面看来,在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反复强调经租房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有的情况下,回过头来重新确认经租房归经租房业主所有,是很困难的。但是,要阐明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样也是很困难的。从经租房业主一面来看,在法治逐步完善、人权保障日益进步的今天,不给经租房讨一个说法,他们也是不甘心的。在这种两难困境下,只顾向后看,一定要争个对错,是没有出路的。比较可取的姿态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用务实、发展的眼光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我们可不可以把经租房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牺牲?至于这种牺牲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姑且不论,但是,从客观上,这种牺牲为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贡献,这是事实。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初步繁荣、人民生活欣欣向荣的今天,我们的国家和民众是不是应当对当年经租房业主的牺牲表示敬意,如果我们有能力,是不是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补偿?

6
、回顾我们国家建国以来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很多时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建设上,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兼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很多事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很多人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希望我们国家以后的发展,能够兼顾效率和公平,人民能够在公平和谐的氛围中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






最后修改时间:2011-1-30 8:39:00 【收藏本日志】




http://agui.fyfz.cn/art/903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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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的文章编辑,有关“经租房”的文章可搜索。请选择正确的关键词!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尽量上国际互联网搜索。(有资料在网络上已经被删除了,感谢经租房业主及继承人的记录。)

网络上有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良心媒体人在国内、海外为“经租房”做了大量呕心沥血的工作!


在这里向他(她)们致敬!




敬礼!




      知道什么叫“被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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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私有财产不容侵犯。那么,“经租房”是还是要归还给业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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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陸列为顶级屏蔽的惊天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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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对!  是五十三年了!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11-11-8 14: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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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02: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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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们。重点发表。我家也是被剥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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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14: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先生的厚爱!


    我们是一群在网络中认识的经租房朋友。以前从七十年代始就开始找政府讨要说法。


58
年的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运动,是在54年宪法公布后的最大的践踏宪法的罪行!58年全国所有的城镇都在一个月内执行了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


    您知道,国家经租房是政府动员老百姓将自己多余的住房拿出来交国家经租,是为了解决共产党进城后城市中的百姓(经过战乱,房屋损毁严重)无房住,是共产党十分头痛的事。人民听信了共产党的宣传,(再说百姓也是该养生修息了)。凭着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的搏大心怀,纷纷将自己多余的住房拿出来交政府经租。


    经租房的由来并非一篇文章就可以说清楚的!国内很多有智之仕,在网络、媒体都发表过文章、电视台也播放过。


    象全国十佳律师高智晟律师、冰点李大同先生、安微政协委员汪兆钧先生、南大郭泉教授、北京电视台5台城市栏当、湖南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法制早报等,都发表过文章和视频报道。


    我们文化水平不高,又不会电脑操作。但我们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为了执着的信念,在不停的抗争!说好听点是在游泳中学习游泳。其实是为抗争而学习电脑。


    我们办了自己的网站,但在国内根本无法生存!!我们几十年来,一直是非常理性的诉求。我们这帮6070岁甚至80多的老人为了追求真理,不屈不挠!有老人为写一篇200多字的文章,竟先在纸上标拼音,再在儿子的电脑上打出来,竟用了八个多小时!共用了好几天的功夫!


    不多写了,我用長沙六十多岁的老人的一句话,来证明依法维权的艰幸!


“我上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百姓,下对得起子孙。我父辈我这辈,从未做过亏心事,从未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我一辈子做人堂堂正正,见弱的不欺,见强的不怕,帮助弱势群体是做人的职责,匡扶正义是做人的本份·”
  

全國经租房人民:在大陸,在城市、城镇中有超过一半的百姓的房屋被经租!希望见到此文的朋友回家问问老人:你家有经租房吗?



敬请登陆我们的网站。去了解一下经租房的所有历史文件。


    团结起来!手挚54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最后,我用郭泉教授    给中国最高领导的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公开信中的一段话来结束。


    “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无关”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


    1956518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简称“二办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扩大了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经租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真是伤天害理!


    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的违法行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最让人夜不能寐的是,这样的践踏,现在还在进行!”






    私有权益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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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一经租房业主继承人   陆民


                                                 20081022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6 1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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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18: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历史文件一览
   1955年12月16日 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956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67年3月28日 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
   1982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5年2月1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注: 本处理意见自身相矛盾)
   1987年10月28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 。                                                                                                          1. 关于社会改造的定义: 北京中华世纪钟第13项赫然写到:"1953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理解,这就是说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即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1956年中央批转"二办意见"将属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私人出租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显然违背了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同时也不符合马列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不包括生活资料. 据此,我们认为城镇居民私房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有本质区别,二者根本无可比性,私人出租房屋不应属于社会主义改造的范畴.
        
  (一)经租房问题不容回避
    如此大量的曾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事,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回避的。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宣布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变更产权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草案)第47条之内容不符。可是建设部的这两个文件却被各地房管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这样的做法不但侵害了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而且还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件就要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归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怎可回避!?

    (二)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的“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私有财产将被改造,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私有房产被改造仍是确定的。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因此获得的被改造者的财产何来正当性可言?
      
    (三)“红头文件”也必须依法
   “红头文件”是我国党政机关发布的文件的俗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红头文件”往往权威无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文件办事。关键的问题是“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依法合法的党政文件当然应该遵照执行,对于不依法不合法的文件就该禁止或纠正。据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前文述及的建设部文件,既未依法也不合法,严重地侵害了大量私人房产的合法物权,造成了很不好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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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02: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1955至1989年 中国私房政策经历过五次变迁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4-8-4 14:42: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1967年3月28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就租息问题给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原属出租的房屋,只退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1989年9月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有房地产遗留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989]431号):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  
  
   http://house.scol.com.cn/html/2004/08/005001007_483370.shtml



     《我家老宅院儿》--BTV 经济台(城市)[2006.12.02]

                   视频播放:

   http://www.siquan.org/bbs/dispbbs.asp?boardID=2&ID=1704&page=1


《我家老宅院儿》

--BTV 经济台(城市)[2006.12.02]

   【主持人】你知道什么是“经租房”吗?它不是经济适用房,也不是什么普通出租房,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在另外一些人心里,经租房则意味着刻骨铭心,意味着家族命运的改变。两年前《南方周末》以“经租房,半个世纪的纠葛”为题,对北京的经租房进行了深入调查。那么今年4月30日《文汇报》刊出“经租房业主,居者无其居”的文章。10月23日《法制早报》用两版篇幅发布了《北京经租房调查》。半个世纪后,经租房为何被旧事重提?经租房,这三个字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解说】经租房一词来源于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这份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两年后,全国各地开始制定不同的经租房地方规范。


  【马吉昌】(北京)超过15间了,超过225平方米了,那么这房子由国家来经租,国家统一经租、统一修缮、统一管理,给你月租金20%。


  【解说】公开资料显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后的经租房有23万余间,涉及私房主6000多户。马家就是这6000户之一。


  【马吉昌】这房子一砖一瓦,一量一柱,那都是我父亲,我祖父的血汗。他不是大风刮来的,不是抢来的。它不是偷来的,这是两代人的血汗,这是挣来的。


  【解说】马老的房子位于北京鼓楼西大街,房契上登记的土地面积是9分8厘。当初是祖父和父亲花了20条黄金买来的。


  【马吉昌】这点是大街门,大街门,两棵国槐,两棵国槐,栓马桩,左右一个栓马桩,


  【解说】祖宅在马老的记忆中是那么美好,可1958年经租一开始,除了每个月家里多了21块钱的经租房租金外,所有的都变了。到了1966年,文革开始,不仅21块的租息没有了,房产证也被迫上交了。直到1984年,房产证才重回马老手中。


  【马吉昌】(房产证上)仅仅还给你自住的这几间房(的产权)。那么大片的经租房(产权)没有还给你。(房管所)明确的告诉你说这就是归国有了。


  【解说】没有任何产权转让的手续,自己家的老房怎么说没就没了呢?随后的拆迁更是伤透了马老的心。眼看着自己家的祖业产就被拆了,马老四处奔波要讨个说法。


  【马吉昌】我说这房子你拆不了,这房子是我们家的,你拿证明来,怎么证明这房子是你们家的?我说有,我就把这拿出来了,他说您这证明不算数。我说为什么?他说您得拿着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发给您的。我说那我没有,没有那不能说是您的。我说没有是什么。曾经有,那是1966年被迫交上去的,他说那您跟我说没用,我不承认这房子是您的,这房子是政府的,国家所有,所以我就拆。


  【解说】和马吉昌一样,马振环一家也被经租房归属问题困惑着。


  【解说】马女士所说的文件是1985年2月15日,原建设环境保护部,也就是现在的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的第一条是:“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马振环】它当时给的这个租息,它就说是类似赎买。


  【解说】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也提到“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刘峥】这房子本体是我的,我往出租这是我的生活来源啊,这不叫赎买,等于是用我的钱来买我的东西。


  【王军】如果是赎买的话,就是应该有一个,双方的一个约定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王军北京城市史著作《城记》的作者新华社资深记者】


  【记者】给这个经租户补偿这些租金,给他的那部分租金,认定为赎买,您觉得这个有依据么?


  【王军】当时做这个事儿的时候,双方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你比如赎买,(赎买)多长时间?多少钱?没有一个很明确的一个规定。


  【记者】五十年代的时候,这些经租房的房主,是曾经获得建国以后的这个,正规的确认的这种房屋产权证书的,这个呢有又在文革时期呢。被迫。被收上去了。你认为被收上去这些房屋产权证,应不应该反还给经租房房主本人?


  【王军】那毫无疑问,首先,就是你文化大革命初期,你强迫别人,把这个产权证上交了,你首先得还给别人,还给别人之后我们再来谈。


  【记者】把双方都站在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上来谈问题。


  【王军】对,我认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


  【主持人】经租房问题之所以在50年后被提及,被关注,是因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这让经租户们看到了要回祖屋的希望。在我们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在被经租的四合院里,那些高大方正的北屋住的是租户,而原本房子的主人被挤到了东西厢房、耳房,这个细节,仍在传达着那个消灭“私有”的特殊时代的原则。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一个院子的大门框上出现了“公”“私”两个字,这两个字对很多家庭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曲燕华】所谓公它就是经租房,我这院儿里有6间经租房,它就给写成公,我们自己私房还有10间,他就给刻一私。


  【解说】曲女士的父辈是优秀工商业者,在那个年代,被称为资本家。当初经租时,曲家只留下了4间自住房,大门上被刻下了一公一私两个字,公私分开后,房子成了曲女士心中永远的遗憾。


  【曲燕华】如果这原来是我们家的,所有人在这儿住,门破旧不堪了那我肯定该修修该换换,现在几因为有一公私在这儿就没办法,谁来花这钱,谁来管这件事儿。


  【解说】大门没人修,自家的房子还成了别人赚钱的工具。


  【曲燕华】第一个是空着,我就等着你将政府来有政策我就拿钱;第二个我等于是,他另外又转租,转租给乱七八糟的人;第三个他自己开门脸转租;第四个就是南屋的那个,他自己花10万块钱又卖给别人了,卖的使用权。


  【解说】当初经租的协议上写的很明确,经租房不允许买卖、出租和继承。可现在,看着自家的房子让外人这么糟蹋,曲女士是有苦没处说,她和邻居也只能是井水不犯河水,可邵老先生眼里却揉不了沙子,经常为这事儿起急。


  【邵香珠】警察来了也没用,警察一看说谁啊?邵老头,哎,让他骂吧,走吧走吧咱不管 不管,就这样,你怎么办。


  【解说】邵香珠的父亲邵新河因为经租房,不知道和街坊吵了多少回。


  【邵香珠】他就瞅这院,这不是你们家啊,干吗都在我这院住着。


  【解说】文革时,邵家被轰回了农村,整个院子住满了外人。回城后经过努力,终于要回了4间老房。原本以为挤一挤只是暂时的,没想到这种日子竟一直持续到今天。


  【邵香珠】我弟弟三口子住一间房。住旁边这间,闺女24岁了。我那屋,11米2,我住4口人。


  【解说】邵家祖籍河南,邵老先生9岁就出来*捡粪卖花生为生,后来跟着29军抗日队伍当火夫来到北京,一辈子省吃俭用,这座房子当初是用一个朋友的欠债,加上60担小米,和老伴的陪嫁换来的。


  【邵香珠】我就说在他有生之年吧,帮他把房子找回来,了他一个心(愿)他这一辈子,爸爸别哭爸,爸爸不哭爸爸,爸爸别哭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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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比起邵家的住房紧张,马秀英姐弟俩则称得上是困难户了。


  【解说】马家姐弟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去世了,两个人由爷爷带大。“经租”之前家里房屋宽敞,人口又少,为了贴补家用,他们就出租了几间,一个月有30多块钱的收入。可这一经租,即便按当时最高租金标准40%算,一个月的房租也只有15块6毛1。


  【马秀英】当时我祖父,我爷爷就说了,说你们啊,谁也不要再继续上学了。


  【解说】因为爷爷无力供养姐弟俩读书,姐姐马秀英考了个中专,弟弟辍学在家待业。文革时,和邵家一样,马家这爷孙三人也从自己的家里被彻底轰了出去。


  【马连福】我20间零半间房子,我最困难的时候,我一间没住着啊。


  【解说】后来落实政策,姐姐马秀英费尽周折要回了两间老房,因为生活无着,不得不用自己的房子做点小买卖。而弟弟一家则住在邻居家租的一个不到15平米的小房里。


  【主持人】我们采访“经租房”的记者是1982年生人,就在她出生的这一年,她的采访对象马吉昌老人开始为要回自己的“经租房”而四处奔走。24年过去了,当初襁褓中的婴儿,已经出落成《城市》的记者,而马老先生呢,他仍在为经租房奔走,仍在原地等待。这历经半个世纪的纠葛,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完结呢?


  【解说】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这些大城市里,和马吉昌老人一样的经租户,开始用各种方式讨要自己的房屋产权,他们告诉记者,正是对现代产权的信心,支撑着他们奔走的信念。


  【曲燕华】经租房上面明明写着产权人还是我们,并没有把产权人改成你房管局。说你这经租房改变了。什么时候改变的?通过谁改变的?哪个法律,有效的法律依据?没有。


  【马振环】就我这房子,我产权没有转移,产权一直是我的,为什么我就要不回来?可是作为房管局来说,他也拿不出来他是这个产权是他的,他拿不出来。


  【解说】等待,还是等待,经租户说,眼下,他们能做的事就是:等待政府出台一个关于经租房的明确政策。据了解,在广东、福建、海南的一些城市已经着手解决经租房问题,广东发还了部分属于侨产的经租房,珠海已经承认经租房的产权,并开始逐步返还。在北京,一些经租户也得到了相关部门退房的答复。


  【主持人】经租房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并且是因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使之复杂化了的问题。今天我们旧事重提,最关键的一点,是希望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尽管历史问题有其复杂性,但只要把思路调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调整到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上来,事情的解决就会有一个良性的通道。有恒产者有恒心,承认并且保护经租房房主个人财产权利,对建立和谐社会,无疑是明智之举,也是对历史遗留问题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更重要的,是让公众看到,我们的社会,有了一种纠错的机制,从而坚定财产权利人永恒的信心。


  【记者】明确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他的意义何在?


  【王军】什么叫明晰产权呢?我想的话就包括经租产,你怎么明晰它?


  【记者】到底是谁的


  【王军】对,到底是谁的,是吧。这个院落它的细胞,细胞核是谁的,对不对。它还有争议。


  【记者】这个细胞核就是产权


  【王军】就是产权啊,但我们现在看到就是所谓的,什么经租产被视为公产,我们看到一个院落的细胞。它有不同的核,它的细胞在裂变,所以你会看到,它的房屋的质量在衰败,因为没有人对它负责任,只有这样的话,就是说在基于财产权的,这种被修复,被明确。和它的一种稳定、受保护的状态,那么这些老百姓才会成为修缮房屋和保护房屋的主体。还有就是说呢,它能够坚定我们对于这个,我们《宪法》的信心。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2-30 0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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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02: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经租房调查:被非产权人出售的私房
BJHOUSE北京房地产网首页  2006年10月25日9:9  法制早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按产权归属,始终是经租房纠纷的核心问题。
  如今,当大量经租房面临被拆迁、赔偿、买卖,经租房主将以怎样的角色和方式参与其中?房管部门作为经租房管理者,在经租房主的质疑声中开始买卖经租房,又是否合理合法?
  政策文件称经租房收归国有,法律注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相关部门的抉择将怎样影响到经租房主、租户、购房人等多方交错的利益?
  名词解释 经租房
  所谓"经租房",即1956年《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造意见")的文件建议的"由国家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私有出租房。
  1956年1月,全国各地根据中央批转的《改造意见》制定了不同的经租房地方规范。北京当时纳入私房改造的分界线为出租房屋1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私房主。
  奄奄一息的马振东临死都惦记着自家的房子。
  躺在床上、油尽灯枯的马振东已开不了口,他把最后一点力气用在了他的右手上,他的右手直戳着自家的房顶。
  马吉昌知道,父亲念念不忘的是自家的房子--北京市鼓楼西大街31号(其中18间半房)和朝阳门外大街146 -150号(48间房)。
  这两处房子,因为一个共同的名字--经租房,在马振东手上被收归国有。马振东一生都觉得房子是从他手里流失的,"败"了家产。
  马家的故事
  公开资料显示,1956年北京市私房改造后的经租房有23万余间,共380万平方米,涉及私房主6000户左右。
  马家便是这6000户中普通的一户,马家的房子从私有住房到经租房的转变,是大多经租房主都曾经历过的。
  "闯业难,闯业难;闯得家业如登山;五更起,半夜眠;一条板凳睡三年。"时光如梭,马吉昌依然清晰地记得,他儿时祖母教他唱的这首歌谣。在解放前的那个年代,马家财富的积累凝聚了两代人近60年的劳动和心血。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刚结束的战争让很多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加上外地人员大量涌进北京,导致居住房源奇缺。鼓楼西大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去马家动员:你们家房子那么多,出租一些吧。
  马振东考虑到自家才11口人,住22间半房(鼓楼西大街31号,朝阳门外大街146-150号做生意用),确实闲置了不少房间,于是同意出租。
  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不断动员下,马家从前院搬到中院,再搬到后院,把前、中两院都租了出去。
  1956年,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国家不再允许私人买卖粮食,当时做粮食买卖的马振东停止了生意,把朝阳门外大街146-150号出租给了一家土产公司。
  至此,马家开始靠出租房屋所得为生计的主要来源。因为出租房屋较多,收入也颇为丰厚。
  1958年6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通知:西城区所有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米的房主,集中开会。在会上,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讲解了北京市关于经租房的相关政策。
  马振东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不愿意在私房改造申请上签字的人之一:"于是不愿签字的人被要求留下,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继续为其做思想工作,直到房主签字同意私房改造为止。"马吉昌说。
  马振东曾表示:"我家的房子,我不需要别人来管理。"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按照当时北京市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出租15间或超过225平米以上的房子实施改造。而实际的操作结果是:马家15间以内的出租房也被一同改造成为经租房了,最后只剩下4间房用来自住。
  10天后,所有经租房的租户一律开始把房租直接交给各区房管局,马振东则每月按时到银行去领其中20%的房租 (按当时政策规定,房主能得到20%-40%的房租)。
  "那时候也没想到房子有一天就不还我们了,只是说改造成经租房,产权还属于房主,况且房地产证(当时房产和土地所有权同属一证,1982年国家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房产和土地所有权分离)还在我们手里呢。"马吉昌回忆说:"父亲总时不时拿出房地产证来看一看,觉得心里不是很蹋实。"
  从1958年到1966年,定期去银行领20%的房租,成为马振东生活的一部分,他也逐渐习惯了这种生活。直到1966年8月24日,原来平静下来的生活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天,他下班回来,赫然发现自家的门框上贴着一纸告示:限剥削阶级房产主3日内把房契交到西城区房管局,如若不交,后果自负。落款西城区红卫兵纠察队。
  马吉昌立即冲进家门,看到早已六神无主的父亲。"当时我父亲已经吓得筛糠了,面色灰白。"
  "小子,明早赶紧去把房地产证给交了。"马振东对马吉昌丢下这句话。
  第二天一早,马振东哆哆嗦嗦地把2本房地产证交给了马吉昌,马吉昌扭头就跑了出去。等他赶到西城区房管局,看到"人山人海,都是来交房地产证的,争先恐后地交,惟恐交不上。"当时的情景马吉昌这辈子都忘不了。
  交上房地产证,马吉昌赶忙回去给父亲报信。马振东长长舒了口气,如释重负。
  "这房子看来真保不住了。"马振东当时含着泪说。
  "就当儿子不孝,给扬(花)了。"马吉昌安慰父亲。
  "就当一场大火,烧了个精光吧。"马振东叹了口气。
  两个礼拜后,红卫兵冲进马家,马家所有人被赶出了那4间自住房,马吉昌住进了单位宿舍,马振东夫妇被赶回原籍。
  接下来近10年时间,马家都在心惊胆战中度过。
  1975年,因马振东年老体衰需要照顾,马吉昌找到公社大队,把父母接回了北京。当时马吉昌已结婚生子,全家 5口人蜗居在他租来的一间11平米的斗室内。
  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了4年,1979年,北京市政府下文要求清退挤占房(挤占房即资本家被抄家时,其原本居住的房子被他人居住)。1982年4月14日,马吉昌终于拿回了那4间文革时被"挤占"的房子。1983年,他又拿到了那4间房的房产证。
  马吉昌背起母亲,马振东拄着拐杖跟在后面。"我们终于回家了!"马振东当时老泪纵横。他拉着马吉昌的手问:" 其他的房呢?还能要回来吗?"马吉昌摇摇头:"我去找过他们(房管局)了,说经租房收归国有了。"
  房子几乎是马振东晚年的唯一牵挂。
  1994年,上班途中的马吉昌意外发现自家朝阳门外大街146-150号院子的墙上涂上了大大的"拆"字,院子很快被推倒、铲平,原址上建起了蓝岛大厦西区。马吉昌作为一个"局外人","参加"了拆迁和土地的买卖,"我家的房子被拆了房子下面的地又被卖了,我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马吉昌用"可笑"来形容这种行为。
  但"可笑"的事2004年马吉昌又经历了一回。
  4月底的一天,同院东屋的邻居笑嘻嘻地对马吉昌说:"三叔,我跟你一样,也是房主,也是产权人了。"邻居说院子(鼓楼西大街31号)马上拆迁了,自己连拆迁费都拿到手了。
  马吉昌气得差点跳起来。
  "在鼓楼西大街路南34号,两间房,房管部门和拆迁办各占一间,正在那里买卖我家的房子,而我却还不知道。" 按照马吉昌的描述,拆迁过程为:房管部门先和租户谈,看租户现住哪几间房,房管部门把经租房以每间1000元卖给租户,租户暂时不必交钱;租户得到"产权",和拆迁办谈,租户以每间房20万左右补偿金进行搬迁;拆迁办再给房管局每间房 1000元。
  其中让马吉昌觉得尤为"滑稽"的是,"鼓楼西大街31号有3间房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一直空着,租户福利分房后早就搬走了,一听说要拆迁,马上搬了回来,领了拆迁款就走。"马吉昌说北京市其他经租房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情况。  
  "房管部门俨然就是产权人了,之后租户也短暂地充当了一回产权人。而真正的产权人呢?他们(房关部门)凭什么拆我家的房子卖我家的房子,法律依据何在?"
  "根据目前的政策,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马吉昌,马吉昌问:"政策,那么法律呢?宪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
  一样是经租房
  房主不一样的命运
  上世纪50年代初,除了一小部分人的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宣判没收以外,大部分普通市民的房地产(无论是自住部分,还是出租部分)都受到了人民政府的保护,为此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
  文化大革命后,政府为返还遭到侵犯的市民房产,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自住房和小面积出租房都得到陆续返还;但大多数经租房因为"收归国家所有"而没有返还。
  当大量经租房主为此奔波于房管部门、建设委员会、落实私房办公室、市人大……的时候,得到了几乎如出一辙的回答:目前只有建设部(过去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1985年87号文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收归国有;至于以后是否归还,等以后相关政策、文件。       
  转折点出现在广东、福建等省一些城市开始归还侨产,而侨产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经租产。
  资料显示,广州市于1997年1月29日通过了《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力度实施方案》,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州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等共同贯彻落实。文件规定:涉及到对私改经租侨房和代管侨房的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政策,广州明细了申请归还的相关程序,2006年6月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侨房政策发还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广州日报报道,至2001年上半年止,全市共发还非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有17.7万多平方米,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80.2万多平方米;处理本市属区、县级市土改拍卖侨房面积12.3万多平方米,发放补偿款4809.3380万元。
  福建厦门市的情况和广州市类似,落实侨房政策顺利展开。在保障落实侨房方面,2003年5月21,厦门市出台了落实侨房使用权的几种渠道,包括侨房业主或其代理人与住户协商解决、业主或其代理人配合无其他房源的住户向市落实办申购专用房源以及住户不予配合,业主或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取得使用权。
  据福建乡音网报道,2002年,厦门市在应清退的侨房产权总面积88.95万平方米中,已清退73.99万平方米。
  相比之下,同样是侨产中的经租房,在北京和其他一些城市却没能返还。
  在北京,著名法籍华裔建筑师华揽洪家的房产就是侨产,其中一部分是经租产。看到外地大力归还侨房的情况,华揽洪的女儿--生在胡同长在胡同的中法混血儿华新民,感到十分放心。她认定北京也很快一定会像广东、福建等省份一样归还侨房。
  但事与愿违:"当我受父亲的委托去房管部门要房子的时候,房管部门总是以’北京没有政策’推托。"华新民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直到前年年底,当拆迁告示贴到了华新民家的经租房(原无量大人胡同19、20号,现红星胡同53、55号)墙上,拆迁办开始对其经租房内的租户进行赔偿时,华新民才真正意识到:"爷爷留下的祖产要被别人占了。"
  "他们(东城房管部门)根本不把我们当房主人看,拆迁没有得到我家同意,更没有一分钱的赔偿,白白抢了我家2 000多平方米(包括在文革中被非法拆除的无量大人胡同18号院)的土地。而且为了达到拆的目的,还在拆迁过程中把我家的房子以每平方米一千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在里面的租户,把他们变成假的’房屋所有人’,以符合’拆迁管理条例’ 规定的被拆迁人的身份--’房屋所有人’。"华新民对此感到非常愤怒。
  "租户后来告诉我,所谓’买卖合同’也只有’买方’签字,’卖方’坚决拒绝签字,并且签完就收了回去。总之是用一张废纸就把我家的房产处分了。"华新民说。
  在拆迁之前,为了证明自己家才是无量大人胡同19、20号的真正产权人,华新民从房管部门复印到了50年代初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这是一份绝大多数经租房主查询都困难更不准被复印的文件,"他们(房管部门 )给我复印后就后悔了,我拿到手后,作为产权凭证给很多人去看。"
  随后,当年亲笔签署该房地产所有证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副局长沈勃交给了华新民一封信,内容是希望有关部门把华家私产还给华家;接着她又找到当时租房住的当年北京市纪委书记的女儿,证明当时的北京市委确实租了她家的房子,就是其中的无量大人胡同19号,月租多少,等等。
  拿到这些,华新民信心十足,她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反映情况,却收获甚微。"他们不是说北京没有政策,就是以沉默做答"。"我们家是产权人。没有人可以在没经过我父亲的同意下,拆除我们家的房子。"但华新民最终没能拦住华宅的拆除。
  一年多以后,华新民家的宅院成了香港赛马会北京会所的工地,当华新民代表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建设部复议要求撤销有关工程许可时,她拿出的不单是上述的那份写在她祖父名下的"房地产所有证",还有她从房管局档案室得到的另一份证据,即华揽洪在1963年继承19号和20号经租私房遗产的证明。
  华新民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先且不说建设部法规司是否维持香港赛马会会所的工程许可,只说建设部法规司受理和审理我们的复议本身就意味着承认我们是利害关系人即产权人。荒唐的是,对方在答辩书中竟然称负责管理我们家房产的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建国门分中心和北京市房管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19号宅和20号宅的产权人,但又拿不出产权证明,最后只端上来一份证明其管理者身份的’租赁合同’。现在,这个告工程许可的官司已经于10月10日在第二中级法院行政庭立案了。"
  另一方面,同是国内经租房主,同在一个城市,也有不同的待遇。"根据北京’落私办’奎主任的介绍,有些人家的经租房早在20年前就归还了。"华新民透露,但其他人要求返还经租房却是如此的艰难,例如丁艾。
  丁艾的家,东城区南池子大街普渡寺西巷3号。那是一片寸土寸金的地方,距离故宫只有三四分钟脚程,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动辄千万。
  与一般四合院的规矩不同,进丁艾家只能走后门。因为她家通往正门的道路被一面墙死死封堵住了。
  2002年到2004年,丁艾家与其周围的四合院经历了拆与不拆的跌宕起伏。原本住于3号院内南半部分的四家经租房租户,在得到拆迁补偿金后离开了。之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房管中心"),便派人在丁艾家自住房和经租房的"分界线"上砌了面墙,把经租房的那部分院子给卖了。
  "买主把钱都交了。"东城房管中心工作人员的话让丁艾目瞪口呆,没过几天,东城房管中心把买主都带过来看房了。丁艾当着买主面对东城房管中心的领导说:"他交不交钱跟我没关系,你们就没有权利卖我的房!"口气毋庸质疑。
  后来买主看到可能存在产权问题就退出了,卖房的事就此不了了之。
  丁艾的态度是强硬的:"自己家的房子,外人没有插手的权利,房管部门作为管理者更没有权利拿自己管理的私人房产去做买卖!"
  现在,虽然丁艾等到一纸"予以补偿"的答复意见书,在她的"要房"路上踏出了坚实的一步,但真实的房子还没有回来,因为她要房子不要钱;更让她寝食难安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还不知在谁人之手。在得到这份意见书之后,她从北京土地管理部门网站的公示信息上偶然发现:"我家经租房下面的部分宅基地竟然早在2003年就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卖给其下一层部门--东城房管中心。现在我准备去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他们撤销这个非法的买卖合同。"
  事实上,像丁艾一样拿不回房子,但相关部门答应"予以补偿"的北京经租房主,也是少之又少。在另一位经租房主王世倜看来,丁艾是成功的,因为此时此刻他自己的经租房正在被出售,而他却一筹莫展。
  正在被出售的经租房
  东城区福祥胡同11、13号院,当年由王世倜爷爷王树常买下,共2000多平方米,其中有近一半的房屋被改造成经租房。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给"私房主"这一名份在心灵上罩上的沉重阴影,使王世倜几乎默认了"邻居 "的存在,不管是被部分改造成经租房的福祥胡同11号院居民,还是被部分改造成经租房的13号院企业工作人员。
  但最近几年,王世倜的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经租房从来都是自己家房产的一部分,这份财产从来没有转移给别人。  
  为此,王世倜特意去房管部门咨询,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根据目前的政策,经租房收归国有。
  看到外地不少城市已经开始归还经租房,王世倜认为在北京"归还"也只是个时间问题。因为福祥胡同未在拆迁之列,他打算静待北京市下达归还经租房的相关政策、文件。
  然而,北方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鼎")的出现打乱了他的等待。
  今年春天,北方华鼎的工作人员找到王世倜,要求他签字同意北方华鼎翻建13号院属于经租房的那部分院子,北方华鼎打算在原址建一新四合院。
  王世倜找到北方华鼎的老板:"对方告诉我,北方华鼎已经花了300万从房管部门买下了该院的使用权。"王世倜对《法制早报》记者说。
  "可这是我家的房子,原本的房地产证现在还在房管部门存着,你们怎么有权利背着我买卖我的房子呢?"
  但北方华鼎的"经租房是公房,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房管部门已把13号院卖给北方华鼎"的解释并不能让他接受。王世倜拒绝签字,拒绝签字直接导致北方华鼎不能翻建13号院,因为根据北京市规划局规定:翻建必须通过邻居同意、签字。
  "我现在只能以邻居的身份,来护卫自家的财产。"王世倜对《法制早报》记者无奈地说。
  "如果他们换个名义强行拆除,然后新建四合院出售,我该如何是好?"
  王世倜的担忧不无根据。一名叫陈奇源的先生此时正在福祥胡同一带寻找购买四合院的可能,当他打电话给北方华鼎,提出自己想买套面积600-800平方米左右、位于福祥胡同或附近的四合院时,北方华鼎工作人员刘先生表示福祥胡同 13号院合适陈奇源的要求,但已卖出;他向陈奇源推荐黑芝麻胡同5号院。
  陈奇源明确表示自己想购买的四合院不能是经租房,因为不想在购房后有不必要的产权纠纷。"但北方华鼎工作人员的解释让我搞不清楚他的房源是否是经租房。"陈奇源说,因为刘先生对他说:"我们出售的是公房,黑芝麻胡同5号院就是公房。使用权房指的是公房,产权房指的是私房,你买了之后我们给你办房产证及土地证,公房就变更为私房。"
  "那黑芝麻胡同5号院到底是不是经租房呢?"陈奇源刨根问底:"现在一部分经租房主手中仍有产权证,还有很多经租房主的产权证在房管部门保存,将来如发生产权纠纷如何解决?谁来解决?"
  北方华鼎工作人员刘先生并没有正面答复陈奇源:"四合院建好后,北方华鼎提供的产权证件齐全,买房者就是产权人。"至于其他的事,刘称:"你就甭管了,我们向你保证不会出现纠纷,我们不只是卖给你,还卖给老外,卖给外地办事处。"
  刘先生叫陈奇源放心。因为"北方华鼎有东城房管中心的授权,为其下属单位。"之前陈奇源在北方华鼎的公司网站上也看到了"我们在有关部委领导和区房地经营管理中心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的字样。
  之后,陈奇源又以"中介机构太多,买卖需稳妥"为由咨询东城房管中心,该值班室工作人员也向陈奇源明确表示: "北方华鼎是我们的下属单位。"
  工作人员告诉陈奇源:"北方华鼎并非中介,而是我们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和中介是两码事。"在陈奇源进一步咨询下,该工作人员称:"北方华鼎卖的房子手续齐全,是一个合法单位;只要是东城区的房子,你买后拿两证应该没有问题。"  
陈奇源表示,自己看中的房子属于经租房,房主手中还有以前的房地产所有证,将来产权有纠纷如何解决?
  "这些矛盾都跟你没关系。"该工作人员解释道:"你需要的是买房之前跟华鼎签好协议,交钱后让华鼎把产权证给你办下来,至于经租产的问题,跟你没有关系,产权变更到你名下后,你就别管以前那些罗嗦事了,那些事华鼎有人处理。"  
  当陈奇源要求去实地看房的时候,北方华鼎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偷偷摸摸去",刘先生的解释是:"5号院涉及到拆迁户,要是让他们知道房子要卖了建新的四合院,我们以后的拆迁难度就大了。"
  据了解,2004年的夏天,北方华鼎的工作人员来到黑芝麻胡同5号院,就是否愿意搬走向院内15家住户发了调查表。
  "当时并没有涉及到赔偿金额,或搬迁后安置等问题。"5号院内住户王女士说:"当时住户们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觉得院子挺破,以为要安排住高楼大厦,都挺乐意。"
  接着大多数住户在调查表上签字表示同意搬走。但后来看到附近一些四合院的拆迁、买卖,住户们逐渐觉得搬走并非好事。"房子破归破,但至少还有个窝,地理位置又好,卖房得到的补偿并不能在相同位置买到房子。"于是很多住户又不愿意走了。此后的两年里,时常有看房的人穿梭于5号院内,住户们已见怪不怪了。当他们从陈奇源那里得知,黑芝麻胡同5号院目前正在被北方华鼎出售时,他们显得非常惊讶,住户郭先说:"如果自己不愿意走,还有人能把房子给卖了?"
  但5号院内的大多住户也表现出了担忧:"房子产权是属于房管部门的,要我们走,我们能不能不走?"
  陈奇源打电话给北方华鼎工作人员刘先生,称黑芝麻胡同5号院内有些住户明确表示不愿搬走,买卖能否继续?
  刘先生称陈奇源"不该暴露买房者的身份",他同时对陈表示:"只要与北方华鼎签了协议,交了定金,拆迁的事有我们解决,1个月左右保证拆迁完毕。"
  此后陈世源又进一步了解到,北方华鼎将要出售的黑芝麻胡同5号和已经出售的福祥胡同13号院一样,都属于经租房。这两处相距不远的四合院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的产权人张姓人士文革时已不知去向;而后者的产权人正是住在福祥胡同 13号隔壁的11号院内的王世倜。
  但在黑芝麻胡同5号院涉及拆迁、谈价、买卖的过程中,目前尚不知下落的经租房主张先生始终没有被卖方提及。
  而王世倜也是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到福祥胡同13号院已被出售的消息。半年前,当一个叫托麦卡(音)的外国人找到王世倜,跟他说自己准备花700万买福祥胡同13号院时,王世倜才第一次得知:"自己家的房子要被人卖了。"
  这个"人"就是北方华鼎。
  因为听说13号院属于经租房,并得知原先房主住在隔壁11号院时,托麦卡主动找上门来。"13号院是我家的,产权证文化大革命’交公’后一直留在房管部门。如果你买,将来必然有纠纷。"王世倜毫不含糊的告诉托麦卡。但托麦卡不明白,自己买下13号院后,北方华鼎是承诺给其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将来怎么会有产权纠纷呢?托麦卡分别叫来自己的朋友和律师,与王世倜详谈,并提出给王世倜一部分补偿的建议。王世倜拒绝了。但王世倜想不到的是:福祥胡同13号院现已被北方华鼎出售。
  马吉昌说:"像黑芝麻胡同5号院这样的经租房主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自己或其继承人是完全不知情的,也没有人去主动告诫买房人慎重购买此类(经租)房,如果将来房主或继承人回来,发现房子易主,可能会产生产权纠纷;而即便经租房主在北京,甚至就住在经租房隔壁,又能如何呢?"他认为:"买卖经租房的行为,实际上受侵害的是买房者和经租房主双方。"  
  (作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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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02: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两位领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
念。本人从2007年11月14日起,先后就“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两个主要方面在国内、国际事务的
思考和运用,向两位领袖写过五封公开信。
        虽然两位领袖没有直接给我回信,但两位领袖以其他方式表达了对我长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条
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21世纪
中日关系新思维”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特别让我欣慰的是我关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
题”在发出公开信后一周内,国家有关部门均派出了调查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在此,我代表我长期效
忠、服务的千百万“企业断友”、“复转军人”感谢两位领袖的体恤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千百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民族商
人”组建中国新民党,并推选我为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民主竞选道
路”,“提倡人民有权组党并竞选,努力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中国新民党的宗
旨是“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
        民主党,就是主张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中国新民党就是这样一个爱国亲民的民主党。今天,
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接受全国“经租房”维权群众的委托,向两位领袖致信,要求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的
“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 维权群体是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另一个人数更为庞大(初步统计是
4000万)的维权群体。现将我这几年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对策研究,向两位领袖作一个汇
报,并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根本出发点出发,在以下六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论。

        一、什么叫“经租房”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执政党对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里的选票从很多要求执政的政党里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公
仆。
        这个公仆之所以被人民选择出来,是因为这个政党的方针政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可
以作大多数国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经济、民主生活。
这样的一个生存状态的必需条件是: 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所以,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在这个层面进行比拼。政党竞选,其实就是各政党竞相取悦于民的
一个承诺过程。人民评判各政党的承诺及其兑现的可能性,最后用手里的选票选择出一个最能代表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来做公仆。
        被人民选出来执政的政党的执政期间,其实就是对竞选承诺的兑现过程。一届任期结束,任期
内无论兑现的好坏,都必须接受新一轮的人民选择。人民手里的选票,才是使得人民当 家作主的根本保
证。任何政党都必须屈服于人民手里的选票。
        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于执政党的事情,人民毫无办法,只能用怨毒的
话语和目光诅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车里,在网络上满目所视、充耳皆闻的都是这样的同一个诅
咒。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
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上面刻著大红的八个字
的普通石头:家无孝子、片瓦无存。
        现在,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全国4000万人的“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
瓦无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无存”的原因,并不是“家无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政
策。

            一、什么叫“经租房”
         1949年,共产党的军队彻底打败了中华民国的政府军,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当时,由于共
产党长期是一个革命党,1949年前根本没有参与过国家的国民基础建设,所以,当共产党的行政人员和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大批进驻城市后,城市住房十分紧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
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内容如下:(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
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
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经完全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了。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
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
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
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
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
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
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
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
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
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全国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将自家超过自家使用面积的房屋拿
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出台了强制性规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
会议通过《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
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
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各城市在确定“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
他大城市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镇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
员。全国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将超过自己使用面积的多余的房产拿出来替政
府解决困难。
        1958年,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出
租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
房在超越“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
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
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全国城市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
难而出力。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甚至连自住
房全部被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
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
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背井离乡者,沦落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由于私房改造,很多普
通的城镇居民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的“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的火
红年代。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
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
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
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
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注:这只是1958年的统计。不包括1966年文革红卫兵
抢夺的大量的经租房,经租房维权人士称之为“文革产”。】
        1958年始,政府接管经租时,与产权人签订有“经营租赁契约”(现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档案
中),而非买卖契约,且有关房地契证明仍在私人手中。这足以证明当时政府并未将经租房产收归公
有。
        随后,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
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问题的报告》、《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
13日由国务院批转)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
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经租
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是,在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
〔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
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
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
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
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
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
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
18日)。这个批复现在也被很多人称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
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这个批复是极其违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复的方式将人民的财产收归国
有,而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听政会和双方谈判。所以,这个法律文书是完全的“霸王条
款”,是赤裸裸地对人民财产的剥夺。
        到了1966年,不仅经租房的所有权被中共政府剥夺,文革爆发后,连经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发
了。甚至,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
        50年来,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
合法业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并且把所有“经租房”全部收为国有,而另一方
面,所有“经租房”的业主都继续持有“经租房”的产权证书。
         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为当今中国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当今的执政党——中共
来说,如何正确面对历史问题,如何为历史罪恶“埋单”,这是检验执政党是否爱民亲民的唯一标准。
        近十年来,全国“经租房”维权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写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经租房”。但是他
们知道写文章没有用。一些老人在临死前,手里都攥著50年代共产党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他们临终
前,最不能释怀的就是祖宗的家业他们没能保得住。于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拖著
风烛残年的身躯,来回进京上访。他们都撑著一口气来争取自己的财产权。他们不屈不挠,他们被抓被
关被打,但是他们坚定一条信念,那就是“一定要为祖宗的基业讨个公道”。很多长期吃米的南方的老
人到北京上访,耗劲了钱财,开始倔强地啃起了北京的烧饼,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萝卜条。
        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会死在这条维权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好在
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联动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放弃的历史接力
棒。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建立一个受到法律限制,并最终对人民负责的公共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稳定和谐
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们在第一节《什么叫“经租房”》的介绍里,根本看不到政府对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保
护。在那个时代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时刻都在发生,一切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认为财富私有的社会制度是不好的,于是,中共开始做起
了“社会医生”。但是,中国共产党忘掉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让自己变得
健康起来,而不是让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问题上,显然中共采取的是剥夺的方式,这种方式
只能给人民带来痛苦和压抑。中共当时应该做的是发展经济,建设更多的房屋,养活更多的人,让所有
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园,而不是“损有余,以补不足”。 好医生是不会这样做的。
        唐名医孙思貌《千金方》里有一段话是介绍什么才是好医生的。他把好医生称为“大医精
诚”。 孙思貌写道:“ 凡大医治病,必先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测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
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研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
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崄巇、昼夜、寒
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执政也是如此!执政者,必须是苍生大医、天地公仆。任何属于“含灵巨贼”的执政者,都将
被人民识破,任何来自强权的对人民财产的剥夺,都将在不远的将来受到人民的清算。
        来自专制强权的剥夺,就如想要一只梨子,却砍倒整棵梨树,这是一种只知道结果而不懂得效
益的制度,更何况任何历史的最终胜利者总是人民。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一个建立在对人民
财产剥夺基础上的专制集权政党,都逃脱不了这一历史命运。
        现在,到了对“经租房”这一特大私有财产剥夺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的时候了。当年
的第一代“经租房”业主已经去世大半,现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著中共政府归还祖业。
        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家无孝子、片瓦无存”,请两位领袖能多想想中国人的传
统美德。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胸膛里跳动的是中国心!
        中国人,这三个字,不是一个生理学或地理学概念,而是一个文化学概念。
        既然在那个时代,一切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那么我现在来
和两位领袖共同研究一下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底,毛泽东提出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
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
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总路线,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三个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对
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被统称为“三大改造”,其中并没有城市“经租
房”。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
动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对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的私有房产也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就违背了社
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了。
        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
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广大劳动人民
来讲就是这样的一个剥夺政策。
        在农村,打土豪分田地,在当时还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里剥夺普通市民
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对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后,鉴于国家社会主义生产建设
的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矛盾而展开的。中共政府不积极建设住房,却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
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
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中有“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
服务”的字样。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了!天下哪里会有这样的政府?自己不去创造财富,相反却剥夺黎
民百姓呢?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实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就算只是“国家经租”( 表现形式是由
国家替房主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维修、统一定价的国家经营租赁行为),人民也是能够理解的。这毕竟
有房主与国家主管房屋的部门签订的“同意由国家经租的书面申请”为证,况且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
变。
        但是,谁会想到中共政府会在未来的几年里把人民自愿交给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经租房”全
部没收呢?而且还是用一个未经讨论、未经谈判的政策来剥夺的,这甚至在当时都是违法的。因为,变
更财产所有权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
        当时的人民为什么会对当时的中共政府这么麻痹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二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
“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个事情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私有房
屋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不会被“社会主义改造”。本来这个信息是正确的,但是,后
来中共政府错误地把本是“生活资料”的“私房”当成了“生产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把
人民的私有财产“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里。
        三是,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
稿)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
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
完成。毛泽东)
        鉴于以上三种情况,全国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给政府“经租”。
        其实,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是正确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
造”,而不是生活资料。也就是说,毛泽东曾试图纠正对“城市私有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
        但是,从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
主义改造的意见》到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混淆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两个很重要的概念。
        虽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的意见》规定,“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
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将“私人房产
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
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国家经租行为。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1958年“国家经租行
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即房产权并没有转移。
        但是,一切的罪恶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
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开始了。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话,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地刺痛著全体
“经租房”维权人员的心,即“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
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
失了所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中,开始经租时即已从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权,付给原房主的固定租金
是国家给予其的补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错了一个概念,即“所有制”不等于“所有权”。所有制是对一个国
家、组织的经济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国是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的国家,但是不代表中国人民不
可以拥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著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
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
       那么,对“经租房”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是什么呢?这一改造,其实就应该是由国家来
经营租赁,把房子收过来,由国家把它租出去,然后统一分配使用,国家来修理和维护。私有房主就签
一个合同:我自愿把位于某地某地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也就是委托给政府统一经营。然后政府负责修
缮,安排租房子,60%-80%的房租给政府,20%-40%的房租给经租房业主。这时,经租房业主就没有经
营权了,只是财产的获利权(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
承问题的批复》里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中共政府从1949年以来,就不断地从“制定宪法”到“藐视宪法”,最后发展到“践踏宪
法”,伴随著这个过程的是不绝于耳的苍生百姓的哭嚎哀恸。
        只要我们研究同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政策,我们就会发现,中共的政策总是凌
驾于宪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变化之快让人觉得儿戏。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宪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执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指出:
“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
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
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
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
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
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
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
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
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
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
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
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
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
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其中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
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
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共产党政策和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纲领》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几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
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
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
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一“赎买”政策,使得资本家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
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只能获得少得可怜的“定息”。就是这个“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还无视“1954年前后经政府审核后颁发的合法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这一根本事实,无
视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于
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
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将全国经租房业主推向苦难的深渊。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
的解释,也都违反了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规定。
        1963年,四清运动爆发。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
义教育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
动。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制定出了《关于目前农
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前十条”)。5月20日,中央把它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纲
领性文件在党内传达。“前十条”对农村形势作了“左”的估计,认为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尖锐
的阶级斗争情况,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正在对党猖狂进攻,要求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把反革
命气焰压下去。文件传达毛泽东的话说,如果不抓阶级斗争,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
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党,整个中
国就要改变颜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又讨论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
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后十条”)。“后十条”贯彻“前十条”的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
为纲”。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和宣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规定将两个“十条”印发全国农村每个支部,并在党内外宣读。此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部分
县、社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四清运动的内容,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帐目,清仓库和清财物”,后期在城乡中表
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四清运动对于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经济管理
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把多种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
映,致使不少基层干部遭到错误的处理和打击。
        四清运动,实际上为“文革”的发动作了准备。
        四清运动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
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
       这个报告说:“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著一些问题:(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
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
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
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著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中共政府通过这个文件,把房产所有人合法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行为,定性为“私房改造中存
在的尖锐的两条路线的斗争”。
        从此,中国人民谁想要自己的私有房产,谁就是阶级敌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
活”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即“阶级斗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
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
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从以上事件中,我们在看到公民私有财产被逐渐剥夺的过程中,根本看不到宪法的对私有财产
的保护,相反,我们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践踏宪法。
        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就因为64年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文件的宣布,实际上已经丧失
了所有权。1966年文革爆发,又来了一个“消灭剥削”的制度,于是,所有社会主义改造的“定息”全
部停止,人民不仅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最后连定息、定租都完全丧失了。
        1966年文革开始。中国进入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被收
归国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人敢于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辩护。
        红卫兵“革命小将”贴出勒令状,让所有私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房地产所有权证及房地契
等材料,否则格杀勿论。从那时起,经租房主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私有财产的证据被侵吞。当时
“祖国山河一片红”,没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许许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连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
房租。
        为了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
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文中这样说:“最近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
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
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根据中发(1966)507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把对“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扩大
到了“经租房”业主的头上。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在(19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
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
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
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
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
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
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随即被暂停支付,一直停到现在。
        中国新民党认为,中国必须立即支付按现在货币价值兑现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为,从1966年的这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
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但是,时值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问题,
就更别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惨绝人环、灭绝人性、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国人民的苦难声中和血泪控诉下终
于结束了。
        文革结束后,当时遗留的许多问题,经过30多年,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留有尾巴。
        虽然,中国共产党否定文革,但是,中国共产党只对中共对公民进行的政治迫害进行了“平
反”,却对千百万人因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于非命的经济赔偿闭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归公有的原私人房产中并未全部返还,包括被经租的部分,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更有甚者,文革结束到现在,中国政府还在执行文革对“经租房定租暂停支付” 的强盗政策。
        文革后,中共为了其统治地位不因为文革而动摇,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长期流离失所、
沦为无房游民的经租房主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没有归还
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定租”。
        数以亿万平方米的“经租房”被政府捞进了口袋,每年数以百亿、千亿的“经租房租”全部算
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
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
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
勿庸质疑的。
        那么,现在中国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结束之后,仍然继续文革的思维和政策来剥夺全国广大“经
租房”业主的大量私有财产的呢?
        “经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没有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只是说“定租暂停支付”,正式取消
要等全国人大的最后决定。
        经租房被宣布“归国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是在文革结束9年以后的1985年。非
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是国家建设部,当时的名称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家建设部发
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
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
        国家建设部通过三个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对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剥夺。
        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下发(82)445号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可
以宣布为国家所有”。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人大至今
也未作出取消“资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
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
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
        最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建设部的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发(66)507号文,即中共中央批转国
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提出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这真是
在1985年落实了1966年“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倡议。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还提出未领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
足”。而全国人大至今尚未确定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时期。
        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经租房”问题上还在死灰复燃。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经租房欠账问题,已经落到了现任政府身上,要落实十七大“以人为本”的精神,就必须真正
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上,经租房问题这个历史欠账更是不能再拖了。
        除了经租房问题外,一切由于中共政府造成的中国人民的苦难,都必须得到谢罪和赔偿。
        原来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就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先还给老百姓。这才是一个“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的政党态度。把过去欠老百姓的账拖著不还,而在“十七大”里又要说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这
怎能能向人民交待呢?
        爱民亲民,再也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了。人民现在对执政党的态度是“听其言,观其行”。
        如此大量的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宣布“归国家
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政府抢劫”行为,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假装视而不见
的。
        为什么文革时的“政治迫害”问题都得以解决,甚至连解放初期没收的“敌逆”都发还了产
权,惟有合法的、响应政府号召的、帮助国家解决困难的私房主的房屋产权问题被一拖再拖?
        其中的秘密在哪里呢?
        2005年,国家建设部一改向其辖内建设厅(委)发文的常规,首次以“经国务院同意”的名
义,未经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直接向省级政府发出《建住房(2005)226号文》,提出
“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为国家
所有,不得变动。”
        但是这一事关千家万户、千秋万代、长治久安、国计民生的决定,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报
导”。这一情况与该部建法(2005)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中“未经
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相悖,而各地政府房管部门甚至无视所谓
“产权性质属于国家,不得变动”的规定,大量非法贱卖私改经租房获利,可见建设部226号文不仅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对行政管理者亦无约束力。
        近年来,随著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和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为
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纷纷向中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权的申诉和要求,要求停止对经租房主合法
产权的侵害。
        但是,中共政府各地建设、房管部门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曰“维护私
改成果”,二曰“尊重历史原则”。
        中国新民党认为,“维护私改成果”和“尊重历史原则”的结果应该是退回经租房。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才叫真正的“维护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么是私改,什么是私改的成
果。如果用尊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经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经租,当时并没
有要求原房主转移房屋产权给国家,至今也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手续。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改变经租房
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涉及经租房的问题,说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
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并没有这样做。要“维护”,就该实事求是地还经租房以本来面目,这
样也就没有什么“成果”可言了。如果哪个政府部门还是要维护“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个“成果”,
那也该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也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合法。
        五六十年代,国家将私房主超过改造起点的出租房由国家统一经租,统筹安排,缓解城市住房
紧张,支持社会主义建设,给经租房主发放“固定租金额”(经租房主作出了巨大贡献)称之为“私改
成果”亦无不可,要求加以“巩固”也顺理而成章。至文革爆发,“兴无灭资”“斗私批修”“红卫兵
运动”经租房主成了异类,作为私房改造的重要原则,赖以成立的重要支柱——国家所谓的“赎买政
策”被践踏得无影无踪,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续,宣布经租房产权为国家所有。至
此,源于国务院64年21号文认定并要求巩固的私改成果肢离破碎,変成了“红卫兵的战果”——“文革
成果”,至今没有“巩固”起来。更有甚者,官商勾结,与民争利,无视国家《城市房地产法》关于权
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将大量经租房廉价卖于开发商,更使这些业已肢离破碎的私改成果
荡然无存!断章取义的宣扬“维护私改成果”,如果维护的是属于国务院64年认定的“私改成果”那么
就应该:
        1、立即停止对私改经租房的非法买卖和拆迁,彻查非法成交情况,追缴非法交易所得不义之
财,专项存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2、剔除因错改而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外,其它现存经租房应一律恢复到文革前态势。
        3、对已非法买卖并已拆除的经租房,属于错改的应尊重原业主的选择权,或以同等房屋或以市
场价格进行赔偿,超过改造起点的,恢复原业主文革前享有的权利,费用可从依法追缴的不义之财中列
支。
        舍此之外,所谓“维护私改成果”云云,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就是维护“红卫兵的战果”——
“文革成果”,就是维护官商勾结,违法交易,与民争利,掩盖当权者管理失控、失职犊职的遁词;就
是一句愚民的假大空话!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尊重历史原则”,即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解决经租房问题,合法的
坚持,不合法的就要纠正。拨乱返正以来,这样正确处理历史问题的事例不胜枚举。应该依法求实,不
可将错就错。如果片面强调“国家政策已有规定”,“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而不看过
去的政策规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当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说白了,中共政府说是“维护私改成果”、“尊重历史原则”,但全体中国人民都知道中共政
府的真正目的在于政府不愿意交出他们抢劫人民私有财产的抢劫成果(经租房)。

        那么,中共政府的官方说法是什么呢?
        1、“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部分”     
        2、目前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的记载。档案中有业主的申请报告,报告
上有业主的签名、印章等其它相关材料,足以说明当时是经业主同意的,并按规定处理的。说是被中共
强迫,无据可查。
        3、业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给予落实,并进行折价处理,折价单上有业主的签名盖
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故该业主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已属办结,目前不存在
再次落实的问题。
        好,现在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来驳斥这些强盗逻辑:
         1、1949年以来,哪部宪法提出了可以对公民的合法私房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 对合法私房
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呢?
         2、 对合法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合法私有房屋出租是合法的经营
谋生手段,为什么要进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49年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的,难道据此就
可以不纠正冤假错案吗?难道可以简单地以“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中共就可以
不平反了吗?在那种邪恶的社会状况,不签字就会死的时代,签字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4、1985年10月对自留房部分落实政策,当时给出的是《私房接退通知书》,《私房接退通知
书》什么时候变成了折价处理单的?如果当初中共要折价收购自留房,为什么不直接提出一个《折价收
购自留房通知书》呢?《私房接退通知书》等同于《折价收购自留房通知书》吗?
         5、50年代,共产党规定公民只能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公民拥有超过
100平方米的住房,这是公民权利。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
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更不能因此就成为“社会主义改造”
的对象。私房业主是广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住房
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非但无罪,而且有功!
        6、1966年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态产物。极左思潮
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当今的中国人理解的。  
        7、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
为数不少,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呢?为什么还要残害50 年前的“经租房”业主呢?
        中国共产党人请回答我提出的以上7个问题。几十年来就没有人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但是中共扬州房管局却很响亮、一语道破地说出了心声:“如果把房子都退给你们的话,我们
吃什么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因为要养活自己,而苦了群众、穷了人民!
        中国共产党在文革期间对中国人民作了太多的孽,现在到了谢罪和赔偿的时候了。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
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能深化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开的这个药方,是使中国共产党回归文明的良药。
        中国共产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
        人民的维权运动风起云涌,中国共产党应该彻底摆脱极左流毒的桎梏,以人类的良知,以对宪
法的尊重,对所有私有房产全面落实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没有改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款。
        但是,在中共执政条件下,中国的宪法里对中共有利的条款中共就拿来制裁人,例如,我在去
年向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上书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
政治体制”,立即被中共“对照宪法”裁定我违反宪法中的“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条款,而被取
消教授职称,下放资料室劳动。
         自古以来所有优秀的中国皇帝都没有这样对待过“文谏”的文士秀才,连鲁迅对国民党骂成那
样,国民党都没有取消鲁迅教授职称,而我却被共产党取消教授职称了。中国共产党这又是对照了哪条
宪法呢?
         而中共任意非法剥夺了中国人民的亿万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却又不“对照宪法”了。
        这就叫“双重标准”!中国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用在中国共产党
身上是再恰当不过了。
        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一再强调了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在全世界普
遍奉行“宪法中心主义”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却一直笃信“政策中心主义”。
        如果根据“宪法中心主义”,那么中共政府的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
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国人民生活在执政党的“政策中心主义”的时代。经租房就是典型的
“执政党政策中心主义”的产物。
        宪法大还是执政党政策大,这在民主国家是个连孩子都会觉得很弱智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却成
了一个大问题!
        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执政党政策的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
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著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
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即使有部分经租房业主当时真是
志愿的,但是作为中共政府,出台将“改造起点”以上的房屋一律“经租”而不问是否有不同意见,那
么,这一政策就是胁迫人民的。经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很显然,当年出台经租房的政
策,是集“胁迫”与“显失公平”为一体的非法强权政策。
        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纠缠,一直持续到21世纪。
        例如: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复查历史案件
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完全向中共政策屈服了。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
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
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
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
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
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
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
口子。

         如果说1987年中共确立的是法律必须听政策的话,那么5年之后,法律就完成不得介入“经租
房”政策了的调解和裁判了。
        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经租房”案件: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
诉”。

       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概念是如何被中国共产党政策
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强奸的。1949年以后,在中国,强奸民意一直是通过强奸宪法实现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
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
公私合营、政策是对民族工商业者实行一包到底的“赎买”政策。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却把普通市民的生活资料(私有房产)当做“生产资料”进行了残酷无情的
“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多达数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房产。
       这样的对人民的整体剥夺,全世界哪个政党作得出?全世界哪个政府作得出?这样的对私有财产
的公然侵犯,惟有中国才作了,惟有1949年以后的中国才做了!这不是作孽是什么?还有什么词能比
“作孽”更准确的呢?
       生产资料的范畴,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赘述了。那么“生活资料”的范畴是什么呢?
       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
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无关”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
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
       195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简称“二办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
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
容,扩大了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经租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单
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真是伤天害理!
       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的违
法行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最让人夜不能寐的是,这样的践踏,现在还在进行!
       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几年中共政府的政策是如何践踏法律的。
       2005年12月14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这个会议的主要议题是“2006年要著力解决关
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而此时,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的宣传活动尚未结束,国家建设部却以罕见的违法形式,出台下发了建住房(2005)226号《关于对经
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首先、建住房(2005)226号文违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向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出。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
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条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
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政府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上述公文处理办法具体
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
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
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经本级政
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很明显,第一,建设部226号文并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第二,经租房问
题,国务院并未将其设定为审批项目,不属于“审批事项”。因此,只好实用主义、有选择地利用国务
院办公厅实施意见第4条中的“因特殊情况”打国务院禁止性规定的“擦边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这
“特殊情况”,其动机可疑。因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部对处理私改经租房问题先后对“下一级政府
的相关业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下发过(82)445号、(85)87号、(87)575号、
(89)431号等文件,此次(2005)226号文所谓“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基本上都包含在已发
的文件之内,并无实质性新义,并无“特殊情况”可言。既非经国务院批转,也未经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采取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违背了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行文规则,实乃“挟天
子以令诸侯”!
       226号文所称“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改的有关政策,其实就是指现行有效的中共中央56年1月
18日文件和国务院(64)21号文,前者是中央批转书记处二办的私改经租意见,后者是国务院批转国家
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问题的报告,分别下达至下一级党、政部门。从两文批转前均有一个月左
右的酝酿研讨时间,从两文批转时的谨慎用语,前者为“基本上同意”,后者为“原则同意”。上述文
件虽是在非法侵害私人财产,但是在行文方面可见为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的集体决策,其发文程序合
法。
       其次、226号文违背政务公开原则。国家建设部为了所谓的“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
公开办事制度”、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于2005年8月31日下达了建法[2005]14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
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
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
容”,
       该《指导意见》指出“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
务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设部226号文涉及4000万以上的经租房主切身利益,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
报导”,可以说与上述“指导意见”精神南辕北辙。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还指出:“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
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
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对私改、经租房问题,人民日报早在1958年8
月6日即向世人公布,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经历近半个世纪,近年来多篇有理有据有份量的评论见诸报
刊,现在竟“不公开报导”。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
依据。”那么,“不公开报导”的226号文的存在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为什么不公开报导,中共政府怕什么?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第三、226号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说:“红头文件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建设部曾于(85)87号文中宣布“纳入私房改
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226号文却又宣布“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这是摆明了用政策强奸法律,欺负中国人民的丑恶行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但是226号文出台的时候,“物权法定”原则一直用于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方式
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
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也即产权的转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原经租房产
权人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产权转移书面合同,仅凭建设部一纸文件,产权就转让(移)丧失了、明显违背
了《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而建设部226号文再次以莫须有的“国家政策规定”代替《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226号文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
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那么请问226号文下达之前,哪一份国家文件的政策规定经租房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部能代表国家吗?
       私改、经租,是国务院根据中央政策部署执行的,至今中央、国务院也未宣布经租房产权“属
于国家所有”,此前国务院也并未授权建设部作此宣布,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只不过是忽悠
下一级政府和群众的一句假大空话。
       人们不会忘记建设部在(82)445号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
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
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
所有。”(87)575号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
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传达到“红卫兵和广大群众”的中发(1966)507号文中的有关内容:“最近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
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其中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
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 前,暂停支付。”
       暂不论建设部将拥有生活资料的大批经租房主视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混同
“定息”,也不论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决定,在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否定文革
整整十一年后,建设部仍坚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当年红卫兵的倡议作为变更经租房产权的依据,岂非
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后,早已进入了21世纪,建设部在226号文中竟将文革时代的文
件、红卫兵的倡议忽悠成了所谓“国家政策规定”,仿佛时光倒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矣!
        第四、226号文根本反对“尊重历史,实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确定的私改基本方针政策为:“对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会主义
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
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
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
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226号文将其高度概括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
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这就使得“私改”
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对下一级政府误导的作用,因为非专业人士或非当事年轻人对经租
房的来龙去脉,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内容恰恰是经租房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质疑、群众呼
声强烈,同时也是建设部不能忽视、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汇报的问题。
       如: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226号文省略了“资本主义”。当年作为
“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才进行了改造,而建设部取消了定语“资本主义”,还需要改造吗?如需要
改造,当前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又该如何?该定语不论省略与否,都是一个令建设部难以回答而又不
容回避的问题。况且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对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为私有出租
房屋的改造,除作为有一定规模的私人房地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外,大部份经租房主的私房是作为
生活资料而存在的,比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适吗?
       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居民不规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限制,这作
何解释呢?
       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进行“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又作何解释呢?
       那么为什么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剥夺中国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华人民共和
国吗?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吗?如果不是同一个共产党,那为什么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了政
权,却抛弃了罪责和债务呢?
       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把这样伤天害理的债务让人民承受,我们于心何忍啊?亲爱的主席、亲爱的总理!请你们听听人
民的哭天抢地的怨声吧!
        再回到226号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规定:“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
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赎金应由国家支付,定租由
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这国家不花钱的
“赎买”,国人早有质疑。
       一般经租房主领取的“定租”与其当时的房价比率,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
“赎买”绝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称“在一定时期内”,至今未明确这个“时期”是多长,难道支持红
卫兵的要求、截止于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数吗?
       “文革”的历史事实值得尊重和肯定吗?
       胡主席,我研究过您在文革中的经历和现在您对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冲击过,当时您在清华大学做辅导员。
       您现在对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仅深深伤害了中国人民,也伤害了中国共产党。”
       我有渠道获得一般国人无法获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对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维
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仅是错的,更是反人类的!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把一切错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动,迟改就被动!
       经租房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的大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
“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面对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诉求,包括报刊报导、评论的, 访民(特别是北京
访民)投诉质询的许多意见,或支持或反对,建设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见解?
       对此重大问题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见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处理问题的办法?
       国家建设部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针对性的答复,这就叫不实事求是!
       226号文省略掉有关经租房的重要历史规定,这就叫不尊重历史!
       国家建设部作为房地产方面最高的政府职能部门,尚且不能回答报刊和访民提出的问题,又如何
要求下一级政府“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这难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体现求真务实、促进安定和谐?
                第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必须执行的原则。
       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
“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极其错误的!
       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是极其罪恶的!
       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
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强行改变经租房产权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财产的巧取豪夺的行径。
       这些反对人民的政策,必将遭到历史的唾弃,人民的审判!
       我们再来看一个在网络上遭到中国人民普遍唾骂的国家建设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建住房
(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8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
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
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
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
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
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
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值得重视并保持高度警惕的是,这份308号文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
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所以,要求媒体不得报道相关事件。
        308号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
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上访,是受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等
条文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
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
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
导致。
       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
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相反, 308号文
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
       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
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
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
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晓的浅显道理,到了21世纪的中共政府,却不懂得
了,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党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
政策凌驾于法律,老百姓还信任什么呢!
       现在,中国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访道路,这实在让法律感到羞愧难堪。
       就是老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上访,也因为臭名昭著的“马家楼”(关押上访群众的场所)而使得
人民和国家领导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这个“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的中国国情下,中国访民是全世界最苦难的人
民。
       现在中国要靠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协、新闻等一切所谓的“监督”
手段,都因为一党专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据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中国新民党倡导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
制”,应该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政体模式。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西方社会学硕士和中国哲学博士,我很开心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终于知道了要“以人为
本”和“执政为民”了。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仁学”的伦理基础之一。“执政为民”却是多党竞选制度的全部
政治基础。
       “以人为本”,我们中国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执政为民”的选举政治却是西方人的强
项。这两样好东西结合在一起,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指日可待。
       这两样的合体,其实就是“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体物而不遗之广大之心。仁者爱人,这只是仁学的第一步,爱鸟兽是
第二步,爱草木是第三步,爱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顺序是,人与鸟兽皆为生灵,人有文化而鸟兽没
有,故人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动,但草木枯荣生生不息也,而瓦石为无生之物
也。以有生之最尊,爱无生之瓦石,方为世间大爱。
       以上仁爱之阶渐次第,见阳明先生言:“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测隐之心焉,是其仁之
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
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
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
       是故,理气心人我,贯通无二。万物一体之说,仁学之善体也。
       仁者爱人的内涵和指标,乃“以人为本”,爱民、亲民、体恤怜悯。
       而爱鸟兽草木瓦石则涉及动植物保护问题、植被森林保护问题、环保问题、资源再利用问题、旧
城改造问题、文物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我都派遣大量调查人员进行过深入的调查,调查报告堆积如山,
容我以后再就相关议案与两位领袖探讨。
       今天,在这里,我想和两位领袖谈如何用“以人为本”的“仁学”思想来解决“经租房”的问
题。
       仁者爱人,此人为总体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爱众,而亲仁”,当是此意。立人我之
别而以一己生意凌驾别人者,必将丧失畅达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经租房”问题上,我看不到“泛爱众”,看不到“无异无分别”,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发
还了“华侨”和“国民党高官”的“经租房”,普通人民的“经租房”却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怀里。
       “华侨”、“国民党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则不同礼相待呢?这是“以人为本”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
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
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们再来看几条消息:
       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
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
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
       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
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改革开放以后,海外的知名华人,国民党的高级军官、将领,他们如果原来有房子成为经租房,
由国家代为出租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落实政策的。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表示全国清退了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简称乔产
房)。
       考虑到招商引资的任务,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开始对原私人被经租的房产进行退还
       在政策上现在开口子开的包括华侨、国民党军队人员、少数民族、所谓的有特殊贡献者。
       他们的财产是私人财产,普通民众的财产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们是人,普通民众就不是人吗?
       “以人为本”在“经租房”问题上,难道是“以对中共政府有用之人为本”的吗?
       人民果真没用吗?看看历史上,欺负人民的,有谁有过好下场?
       那么,在“经租房”问题上,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基础。而保护私有财产是政府的目的。议会
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全都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修订版都强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经济与宪政之间存在著内在的必然联
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一个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的独立之上,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平等的保
护;而财产权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著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
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
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一定的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因此,一个人的财产
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同时,财
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须以一定物质形式作为其依托。
       当时的中共政府对待“经租房”问题的失误,其实就在于缺乏我和中国新民党的上述思想所造成
的。当时的中共政府认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对物质财产的迷恋,这是反科学的。
       以上说的是“以人为本”,下面我和两位领袖谈谈“执政为民”的问题。
       执政,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己,一是为民。
       为己执政的,那是专制统治。为民执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当然,也有专制集权打出“执政为
民”的口号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发现其实是用华美的衣裳包裹著一颗肮脏的心。
       那么为什么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呢?
       因为,民主制度的多党竞选,其实就是人民在选一个可以在现阶段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党。这样
选出来的执政党,必然“执政为民”,而且也必须“执政为民”,因为,人民的选票决定了这个执政党
是否还能继续执政下去。为了监督执政党对人民的服务,人民还用手里的选票,票决出了宪法。于是,
一切政策都必须在这个宪法之下,这就叫宪政。
       宪政即限政,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财产权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
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没有了私人财产,就沦为了政府的奴隶。所以,财产权成为了对抗政府权力咨意的最坚固的
屏障。18世纪英国的皮特首相曾这样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王
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财产权的这种制度装置,促进了宪政在民主国家的兴起。
       但是,要使财产权从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的保障,还必须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那里得到贯彻。从“经租房”问题来看,中国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
府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二、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
因,我国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普通法
律法规未对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若遭侵害将无法通
过法院得到救济。英国有句谚语是,“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使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必
须使宪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适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就
宪法的司法化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是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以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侵
害的公民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直接依宪法条文提起宪法之诉。
       中国新民党认为,必须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来杜绝政府用强奸宪法的方式来强奸民意。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
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的价值。这对
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咨意侵犯财产权的行
为。你要剥夺我的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
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现在“经租房”也是这个情况,所有经租房维权人士手里都有当年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或经租协
议,同时也未经过任何合法的手续变更这样的证明和协议,而中共政府却说,经租房在文革开始那年
(1966年)就算是国家的了,这怎么能让人不感到愤怒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惟有取消现在实行的“经租房国有”的政策,确认
“经租房”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然后积极进行“还房于民”的工作。
       由于目前之“经租房”的存在状况分为三种情况,所以“还房于民”工作也有三个途径: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还需要继续租用的,政府应该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
费”)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价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继续租用的,应该立即退回,并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
(“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无法修缮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经坍塌或被拆迁,应该就近退给“经租房”业主原面
积的房屋,并按2008年市价测算支付拆迁补偿费。

       胡锦涛主席、家宝总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浅的法律认识,如果两位领袖认为我说的在理,认
为我说的是民意,认为我是忧国忧民的肺腑之言的话,请两位领袖思忖定夺。如有用的上我的话,我将
全力协助两位领袖和贵党一切爱国亲民之才俊,为国效力。

       在我向两位领袖介绍了我对“经租房”问题的法律问题后,我想借此机会,与两位领袖探讨一下
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问题。
       我于去年底被中国广大维权群众推选出任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并起草了中国新民党章程,想来
两位领袖都阅读过了。我想,两位领袖与我的心,与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读过中国新民党章程的都知道,中国新民党提出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其
实就是“民主社会主义”。中国新民党,其实就是中国的“社会民主党”。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是共产主义者,而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他们解散共产主义同盟后,
并没有成立过共产党,相反,他们建立的是社会民主党。“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抛弃了的
口号。
       列宁与第二国际的争论,第二国际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考茨基、
卢森堡、普列汉诺夫对列宁的批评是中肯的。第二国际所属政党,百年来坚持马克思学说的正确方面,
通过多党竞选、议会斗争、群众维权,走改良主义道路,从而促使了社会的进步,在消灭三大差别方面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欧洲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
       我用12年时间阅读大量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认为,马克思一生只写过两本书,一本是让
人贫困的书,一本是让人富裕的书。他们先写了让人穷的书,后写了让人富的书。前者叫“阶级斗争理
论”,后者叫“社会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们可爱的中国,选取了一本“让人穷的书”,而欧洲多党万幸选择了“让人富的
书”。每晚睡觉我一想到这个问题就无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难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给胡锦涛主席上书探讨“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社会主义民
主”,并把这个理论重新命名为“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理论。
       中国新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一切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但是中国
新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由这个初衷出发的手段和途径不一样。中国新民党提倡人民组党、多党竞选、走
向全民福利;而中国共产党却认为可以一党带领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中国共
产党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在监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为,中国共
产党人不都是如两位领袖这样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
       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的政党制度,无法解决两个根本的制度问题,一是当中国共
产党最高领袖出现类似“毛泽东思维”的人时,几千万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制止之力。“文革”的发生
和肆虐,就是如此产生的。第二、执政资源垄断,各自为政,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
街”,对此两位领袖深有感触吧。

       最后,我要和胡锦涛主席说几句话,请允许我称呼您为胡叔叔,因为您是我母亲在省泰中的高中
同学校友。您和我母亲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长,这是我们江苏人的骄傲。我曾经在国企、政府、法院工
作,但最后选择了做学问的道路。学业未精,却又被人民群众推上了民间维权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难
测啊!
       21世纪,中国正在全面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紧迫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
如何应对历史变革,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现在都在高度关注著中国发生的一切事情,全
世界都在高度关注著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进步。
       就中国目前体制看,可以推动中国和平发生伟大的历史变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带著一书包马克思论民主社会主义的书籍和两包香烟坐在省泰中的门口,吸烟读
书,想著您曾经在这个门口进进出出,以及我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关于您的思想,最后,在我快
吸完两包烟里的最后一枝烟的时候,我再次翻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页,阅读马
克思的一句话。马克思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我想,如果马克思在天有灵,看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把恩格斯屏弃的“1848年的斗争方
式”当作旗帜挥舞,从“左”面修正了马克思主义,看到列宁打著马克思主义的旗帜要在小生产的经济
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看到斯大林打著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专制独裁滥杀无辜的时候,看到毛泽东
把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的发展”的时候,马克思一定会气愤地
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当我揿灭手里的最后一根香烟的时候,我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必须走上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道路,
即民主社会主义道路。而在这一历史转折点上可以让中国人民永远感谢的,只有一个人,这就是胡锦涛
先生。
       胡叔叔您担任过中央党校的校长,您不仅是行政长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论家,我上面说的关于马
克思主义的理论,您一定耳熟能详。
       此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国共产党人李锐先生和谢韬先生也著述甚丰,他们是国内民主社会主义
理论的专家学者,我只不过是帮助他们做了他们理论的实践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诫千百万中国新民党党员,最近在网络上快速流传著两幅照片。一幅照片的两边写著
“立党为公款、执政为民膏”,横批是“共产党万岁”;另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的是“立党为正义,执政
为民生”,横批是“新民党万岁”。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后者的照片是我。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历史问题、以及腐败等体制问题,让胡锦涛主席承担是不公道的。胡
锦涛主席的大名必将载入史册,但是绝对不是这样的界定。
       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连同附件,请4000万“经租房”维权群众和中国新民党人在传播时,请一字
不落地全文传播。切记!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国民盟盟员(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条件
下的多党竞选政体”被开除盟籍),现任中国新民党代主席。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
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
校任教,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
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
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联系办法:
QQ:115659144 手机: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duidui63900@hotmail.com Email:duidui6390@sina.com

附件1:
江苏省扬州市经租房维权人士的公开信
1958年国家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江苏省扬州市规定:凡出租超过100平方米即将全
部出租房由国家经租。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
代管房,连自住房等等全部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
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
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离
扬返乡者,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甚者惊心,由于私房改造,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幼小就此……。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火
红年代。件件鲜活事实,这就是本市私房改造取得的“成果”,加上“左”的错误思想影
响带来大量遗留问题历史严酷的现实。
自97年江苏省扬州市“落私”至今,仍有众多错改户问题未解决,造成不少群众上访不
断。2004年在省政府信访中心,江苏省扬州市房管局徐某书记面对上访群众,对上级领导
宣称:“除上访的五户外,本市已全部解决,私房落实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当即遭上级
部门领导的质疑,后并明确表态带著任务返扬解决,然而时至今日纹丝未动。事实上,今
天我们百位群众信访的,全部是上述五户以外的需落实的经租户,而市房管部门那样欺上
压下的宣扬其意义已荡然无存,只留下庸俗的表演和对经租户们更深的伤害。
经租房的前世今生,决定了这一半个世纪的纠葛,决不会因其单方面意愿而停歇。而实际
上经租户们要求发还房屋的历程,几乎就是一部民间产权意识逐渐复苏的当代经济思想
史。
一、经租房改造,百姓积怨太深。
购房置地是中国人的老传统,这个传统甚至穿越意识形态顽强地生存到解放后,在1958年
开始断裂。而1990年代曾经被人为割断的历史又开始延续,私人产权又成为一个现实。今
天,房地产业能够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市居民情愿把积蓄中的大部份或全部拿出
来购房,关键在于他们相信:住房的产权应该再也不会被随意剥夺掉。
本市86岁的殷秀生老人,作为全市仅存可数经租房产权人的那场运动亲历者,只是那场遍
及全国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小小部份,在他本人的意识里,根据国家省的政策,那未及
改造起点应当一并归还的这房子始终是他的,那个“私”字经过多次的运动改造也没有洗
掉,成为了永远翻不过去的记忆而定格。经过数年奔波,而对冰冷的钢筋高楼,最近再也
爬不动了,而他的后人继续了老人依法维权的事业,希望穿越半个世纪的时空,让老人垂
暮之年生前最大幸福,唯一美好的愿望得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楯教授直言:“经租的人绝大部份不是大的有产
者,大有产者都在此之前公私合营了,经租的私有房主多是城市贫民,正是因为生活很困
难,所以他们才靠租房的租金生活。而到“文革”时期上交的房更是穷人的房子……”。
二、维权艰辛,难在那里?
在上海、北京、武汉……这些大城市中,经租户中的一个人、一个家族、一群人目前正在
以各种方式讨要自己的房屋产权。经租户们讨要祖屋的勇气大都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后逐渐唤起的。政治觉悟法律意识相当高的人们从有关保
护私有财产的论述中,看到了寻回自己房产的希望。
有学者认为:整个80年代起的落实私房政策并没有进入私有产权保护的范畴,只是从文革
时的无序状态,恢复到文革前的秩序当中。
本市经租户大多都停留要求返还国家政策错改的房屋,但少数先知觉者也大胆对经租房的
违宪及违法性问题提出质疑。首先: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葛中,经租户们处于相当不利的
境地,一方面,他们要求的不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而是财产权,这就注定其维权活动不会
像民工讨薪,山村少年失学,农民失地,居民拆迁失居那样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同情支
持;另一方面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市这些当年的“富人”或当时就是的穷人的后
裔。守著“名誉祖屋”大多只拥有一块栖身之地,成为住房困难的人,这是许多经租户的
现实处境。当年生活因祖屋而改变,命运也正因为祖屋而彻底改变。人生历经磨难坎坷,
穷困潦倒终结一生,有的沦落为当今社会最低层的“边缘群体”而被遗忘。绝大部份家庭
背景都家有失业人员或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得到社会的救助,只希望讨回祖屋解决住房之
困或像祖辈当年一样依靠租金及以谋取生存空间。要求财产权的实质:就是生存权的危机
反映。
经租房继承人蒋万财就是当年穷人的后裔,今日本市维权典型代表。其父做烧饼油条含辛
茹苦用一辈子的血汗于54年宪法公布后买下房产。58年按当时政策其父子两人年老携幼,
无职业生活无著落,房屋一直未改造。后其父为生存将好房子出租,只留锅灶披栖身,以
租金为生。64年国家政策也允许这部份困难群体挤出一部份出租。66年那个“革命”年代
中,将其房屋国家经租,当时其父亲年老无业已72岁,其子方才11岁,本应属于社会保护
救济之列,但“革命”到连老人、小孩相依为命的生活资料也要剥夺,从此靠拾荒“救
济”聊补生活,吃穿住用难以言及,老人懊悔莫及带著困惑郁郁而终,其幼小的心灵留下
深深的创痕。
多年来其多次去省、赴京上访,建设厅经领导审阅后明确批示:“该户当时也不应属于改
造范围,请尽快研究,予以落实”,而市有关部门拒不认可。(究其原因:类似情况本市
二百户之多,利益所在。国家政策已明确要求发还业主“文革产”,有学者戏称:“文
革”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面对长年上访奔波却求告无门及难以忍受的冷漠,夫妇
双双失业,二子女就学,在生活重压下处于绝对无助境地。2004年9月在维权漫长道路上,
将自己锁在市房管局门口铁门上,沉默中终于爆发呼出对生存的呐喊,引起群众一片同
情。12月7日被迫奋起抗争,采用极端方式汽油浇身,决心与市房管局领导官僚主义麻木不
仁造成的后果同归于尽。幸阻止于千钧一发点火之机,这一震憾人心,震惊中国,惨剧尚
未发生。几乎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作最后一次的抗争,书写了一首私改维权之路,可泣
悲怆沉重之歌。仍未触动麻醉的社会痛感神经,至今只得到市房管部门:“符合国家省的
有关政策,但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怪论。
在经租房产权归属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一错再错,但不可以将
错就错,如今只应知错纠错。蒋万财表示:“目前市房管局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犹如小
麻绳勒得紧死不松。用我坚定决心争取回归祖屋,告慰先父,也希望为全市未落实户能尽
快解决,促醒当官老爷,今后将在这场维权中继续抗争下去。”
艰辛其二:经租户寻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这种践踏宪法,讨回经租房的途径,法院
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历史产权案件不予受理”。一边是毫无遮拦地对法律及国家价值
的任意践踏,一边是半个世纪被这种咨意蹂躏的受害人的状告无门及绝对无助。人们生活
在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状态中,这是值得深深思考的。
艰辛其三:目前如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办事,本市经租房户亦很赞同。而本市落
私存在问题焦点:已经曲解异化的扬政发260号文件,市落私办都不能照此全面执行,而是
有所选择,肢离破碎的保留使用。
扬州史志记载(95年36期):直隶提督、李长乐系李鸿章手下得力将领。名门之后四世曾
孙媳系当今经租户方毓秀。祖翁一生浴血沙场,卫国卫疆,防御日、俄,镇守津沽要塞海
防重地。当年旋师江苏,屯兵镇江,遂在扬州买田置宅,安顿家小。生性喜马,家有马
棚。生前为国立下战功,诏赐黄马褂。死后光绪帝赐谕葬,宜史馆立传,诏原籍及立功郡
县(盱眙、天津、扬州、常州)建祠堂,益曰“勤勇”公,襄恤白银十万两。
岁月流变,中国历史一代名臣所遗祖屋58年房改时,坚固耐用祖屋均被改造,后人家小只
落得栖身马棚三间自留之地,惨淡余生。
该户房产档案58年出租房屋登记表及其继承人提供的公安派出所58年户籍登记,二份原始
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完全符合本市政策“私房改造前,群众或亲属公认,按份共有并各自
分析所得应分户计算”的规定,市职能部门却以类似情况近百户为由,至今拒不执行。市
职能部门人员消极应付,任意解释,故意刁难,房产档案拒绝公开等,经租户们不禁大声
疾呼:“究竟有没有政府什么部门给予有效监督,而阻止其为所作为。”某科长公开场合
一语道破:“房子都退了,我们吃什么。”
在经租房落实过程中,市房管局即是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又是经租房利益中的一
方。执行者市落私办却由最基层房产公司人员代表组成,而私房落实触及的正是基层房产
公司既得利益者长期留存下来的切身利益。他们的性质始终决定了无法完全放弃自己的
“感情”去按照原则政策办事。同时违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办案这一基本规则。
三、诚信政府,历史责任。
鲜活历史犹新97年前,本市经租户群众代表上访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及数百人群情激愤反
复群访市政府市领导近一年之久,在强烈要求落私呼声的推动下,本市政府方才出台了
(97)扬政发260号文件,用以纠正58年私房改革中出现的错误。
本身97年才来执行60年代国务院省的文件,时跨三十余年,足见平民百姓维权的无奈,人
民政府对百姓“欠债”的淡漠。但必竟是人民推动政府前进了一步,私房改造市区先后两
次共改造2696户,建筑面积50.3万平方米。扬政发(97)260号文件颁布至今八年,错改
户落实究竟多少?离市房管部门97年未落实前宣称“自查错改”需落实处理市区1700户10
万平方米相距多远?至今,众多错改户仍未落实,已落实户尚未一步到位留有尾巴。经租
户们根据落实情况及目前市区实际状况,有理由推定,错改需落实的远超这个统计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院长马怀德指出:“一个法治政府的标志应该是一个透明和廉洁的政府。长
期以来,我们政府过于神秘很多政府文件都加盖了保密印章,很多政府的政策不为公众所
知,很多政府的决定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
立法规划,本市政府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市房管部门这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属于不应
公开信息,否则应对全市经租户有一个说法,落私应履行“三公开”这一原则,以合民
意,全市经租户期盼并强烈要求对外公布这一结果。
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针对落实私房表示:无论从政府诚信,还是从保护私有财产合法权益
和人民居住权益的角度,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37号文件,用积极的态度去推进
它。北京城八个区的国土房管局长也认为应该积极去解决现有的矛盾。
本市市民注意到了:季书记在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谋私
利,更不能渔利百姓,与民争利。办人民想办之事,多出富民之策,多行安民之举,多施
安民之道,少做扰民之事”。经租户们深受鼓舞,沁入心肺。
但客观事实,市房管局对待群众态度是,早已停止了定期信访接待这一制度,增加四道门
卫层层重兵把守。对经租房上访户之偏见,周国生局长2004年9月4日批示可见:“历史遗
留问题,多年上访不断……,老是无理上访,市里亦应采取相应措施。”
重复上访,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究属何原因?是不符合政策规定,还是我们官僚主义?能
否做到具体分析。关心群众疾苦是具体的,必须狠抓落实。
每一个信访者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有的人是为自己,有的是为他人,为集体,为国家。
因此,能不能认真地对待这些信访者不仅仅是敬不敬业的问题,也是一个能不能情为民所
系,利为民所谋的问题。”
本市问题所在:重复上访关键是有关职能部门,有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上述
市房管局拒“民声”于外,回避矛盾,并采取措施其做法,视民为“敌”,只能激起民
情,激化矛盾,谈何构建和谐社会!与市委要求“走门串户,联系群众”变上访为下访天
差地远。数十成百上千的经租户常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政府的地籍及权
属档案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户,但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继续非法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
落实私房政策是国家多年来对人民错改纠正的承诺和对政府的要求,作为诚信政府不是
“解危”而是“解困”“解扣”。经租房这一制度已经与当今的经济体制及法制精神极不
相适应,而错改的经租房更是应当给予落实返还。可以讲,这是政府义不容辞历史责任。
本市广大经租房权属者,半个世纪的期盼,民怨何日能平?等待还要多久?
扬州市区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 :傅涛、凌德建
电话:0514-7900557 7334933
附件2:
60多岁的工程师马吉昌的家在北京鼓楼西大街31号院。 1868年,马吉昌的爷爷6岁随家人
从山东老家出来逃荒,路上饿死了马吉昌的姑奶奶。马吉昌的爷爷13岁开始在北京一家油
盐铺学徒,26岁当了掌柜。马吉昌的父亲16岁学徒,继承祖父的手艺。父子两代人用了60
年时间积下了可观的家业,解放时成为北京最大的粮商之一,在北京置下了几处房产。
一处在北京蓝岛大厦所在地,占地3.2亩,有48间房,1958年被纳入经租,1994年拆除盖
了蓝岛大厦西区。
另一处就是鼓楼西大街31号院,有22间半房。这院是个明代风格的三进大院,马家买这院
子花了20两黄金。
解放后,街道居委会动员马家:你家人不多,何不把房子租给没房的住?结果马家从前院
退到中院,又退到了后院的4间房内。
1958年经租房后,马家每月从两处房产66间得租金42.98元。
文革时,马家与所有私房主一样,被逼著交出了房地产所有权证。红卫兵从马家抄走四卡
车值钱的东西后,把马家轰回了山东。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局只归还了马家自住
的4间房,马家私有的经租房被房管局自作主张定成了所谓 “直管公房”。
老马的父亲80岁去世,临终时指著房子合不上眼。老马说“儿子不孝,这份家业我没能保
住。”
1980年,马吉昌就找过房管局想要回房子产权,一位干部说:“你想反攻倒算呀?”从此
老马沉默了20年。老马告诉我,1983年,新房本发下来他一看,就剩了自住的4间房子,
他想文革没丢了命知足吧,就没敢吱声。
拆迁时,马吉昌拿出一张经租房凭证与拆迁办交涉,人家说:“那没用,这房子文革后就
归政府了!”
进入新世纪,老马为房子上访了200多次。老马说:“我这辈子要不回房地产权,儿子接著
要,子子孙孙要下去!”
附件3:
北京大乘胡同19号的石家大院的主人石英说,这院子是他爷爷石襄亭先生1931年买的。石
襄亭先生是东北军骑兵司令,也是促成西安事变的重要将领之一。石家是个大家族,儿孙
辈都是在这个大院中出生成长的。1958年,石英母亲把院里24间房共373.54平米交给政府
经租。
石英记得,小时候每个月都去领租金,父母去世后,租金成了他的生活来源之一。
虽然房子被租得七零八落,但石家一直遵守著上辈意愿:永不分家,让石家子孙世代在此
繁衍生息下去。虽然现在房本产权人一栏登记的是石英的弟弟石飞,但产权属于石家所有
后代。石英二叔去世时的遗嘱是:这个院子是石家最后的财富,一定要完整地保住石家大
院。
1966年文革,石家房租被停发,中断了重要的生活来源。
拆迁开始后,住在经租房里的房客们拿著拆迁补偿款离去了,作为房主的石家却没得到任
何补偿.石家兄弟给有关部门写申诉信,与开发商交涉,但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眼看著开
发商开始拆房,石家兄弟忍无可忍,便把迁走房客的经租房租了出去。他们说,不图收房
租,就图堂堂正正地当一回房东。开发商认为石家作法属“大逆不道”,以 “排除妨碍”
为案由把石家告上了法庭。但石家兄弟既拥有民国时期的房地契,又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在解放后换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时交给了房管局,至今仍扣在那里),开发商在法
庭上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权利,结果法庭中止了审判。
附件4:
戎权环女士为了要回58年前父亲留给她的30间房,她10年来已经到北京市政府信访办上访
了几百次。
60岁的她是老三届,由于出身有产阶级,曾是高材生的她当了一辈子工人。戎权环的父亲
戎世昌是个主营翡翠的玉器行业手工业者,生前为北京市无党派知名人士,著名实业家,
中国翡翠鉴定专家。
戎世昌16岁学徒,19岁出师,靠著勤奋劳动几十年的积累购置了一批房产。1948年,戎世
昌把房产分给了儿女。
戎权环分到北京的两处房产共30间,即崇文区花市上头条新20号(旧47号)和宣武区杨梅
竹斜街新105号(旧58号)。两岁时她就成了房产主。刚解放时,她的父亲把值钱的玉器全
献给了国家,1953年因病去世。
1958年戎权环12岁时,由母亲代理,把房子交给国家经租。不久母亲也去世了。
1966年文革爆发,仅剩三个孤儿的家被抄一空。
和所有私房主一样,她一辈子没分过房,拆迁前三代人挤在一间14平米的平房里。拆迁
时,她没有能力租房,不得不到属于自己的房产崇文区上头条旧47号(新20号)去寻找片
瓦遮风挡雨。
这个北京著名的胡同区也正在拆迁。出示房产证明后,她将已拆了顶的一间小东屋盖了个
顶以求暂时有个“窝”,但中午她买饭回来后小房子就已被拆了。无以栖身的她欲哭无
泪,没想到连在自己房产的废墟上也度不了一夜。
拆迁后,已离婚又无积蓄的她要贷款买房,每月还贷500元后,只剩200元生活费。她说:
“我的父母都是热爱祖国的,都对国家有贡献,凭什么他们的后代会这么惨?凭什么我自
己有30间房,还得贷款买房?”
附件5:
丁艾家女士的四合院是祖父置下的,从这里走出了数位新中国的优秀人才。在她父亲成年
后,祖父将这处房产给了他。
1959年,从未出租过的自用房被房管局要求腾出一部分经租,丁家的住房便变得很拥挤。
丁艾的父亲是位学者,从此只能挤在一张很小的桌子上继续他的研究。
由于房屋质量较好,住户都比较守规矩,丁家的四合院保护很好。
拆迁开始后,房客被迁出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丁家大院得以保留。但奇怪的事情随后
便发生了,开发商在丁家房前砌起一道墙,堵住了进出的路,使得她不得不在后墙上开门
从后院进出。开发商把刚清走房客的经租房卖了出去。
丁女士愤怒地说:“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剥夺了我的出入权?这房子产权是我家的,你们
有什么权利卖?”
大学毕业又做了多年生意的丁女士是四合院文化的爱好者,也是北京旧城保护的坚定者。
她说:“北京旧城是个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建立一个公正、法制的社会环境,才能有经
济的良性循环,才能有财富的源源不断。”
附件6:
赵康先生住在已成巷的石头胡同37号院。这儿是北京大栅栏地区保留不多的完整四合院之
一。
赵康的外公史富春原是内蒙一个贫穷的工匠,上个世纪30年代到北京谋生。拼命干了多年
后在北京开了银行、电影院、粮铺等商号。1953年,赵康的外公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下了石
头胡同37号院和前孙公园胡同59号小楼,共35间房。家里把前孙公园的房子租了出去,用
房租辅助生活和修缮房子,之后又被房管局经租。
1966年,赵康的外公为破自家 “四旧”爬上房顶砍坏了砖饰上的兽脚,砍下大门上的精美
对联 ,但还是被全家轰出北京。
赵康就在随著母亲的颠沛流离中得了小儿麻痺。文革后回到北京,赵康好不容易才收回了
石头胡同的几间自住房。
这院的四家房客中三家都有了外边的住房,不少房常年锁著房门。赵康说:“每回街坊托
我把空房租出去。我心里都特难受。我是这院的房东却得帮著别人当二房东。”
赵康拄著拐带我参观院子,看雨漏,观兽脚。四合院变为大杂院,让赵康不太好意思。他
说,经租后房管局就极少修过房子。赵康是个四合院爱好者,一直在收集北京四合院的图
片,可在自家四合院里,他却连晾件衣服的地方都难找。
和文革时抄过他家的邻居挤在一个院,让赵康非常痛苦,也曾盼著拆迁了结一切。可现在
他说:“我不守著房子,怎么对舅舅们交替?”赵康的两个舅舅解放时去了台湾,赵康成
了这房产的唯一守护人。
两个舅舅都曾回来看过房子,看到家里处境,就再也不敢问讨回房产之事。赵康也常拄著
拐到前孙公园59号的房产那儿看看,他经常碰上的是一把冰冷的锁。
附件7:
关于请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申诉
编号:200700002725 提交时间:2007-10-20 10:53:32 允许公开
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30年了,强国富民的改革开放也已经历经29年,在这
样的大环境下,南昌市房管局却倒行逆施,拒不正确执行党的私房落实政策,借落实私房
政策之名,行侵犯掠夺私人产权之实,上演了一幕改革开放形势下的继续改造私房的丑
剧。
我家原私房坐落在南昌市胜利路197号,产权登记名是万玉秀(我婆婆,已于1992年去
世,时年86岁)。该私房占地面积80平方米、建筑面积123平方米,于1950年换领了南昌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土地所有权证。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根据党中央的
改造政策(既,中等城市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属于改造对象),南昌市当时属于中等城市,
我家房屋扣除自留房面积,明显达不到改造起点,因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南昌市政府
没有对我家房屋实行改造,这是正确执行了党中央政策。然而到了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
爆发,南昌市房管局的造反派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强行对我家房屋进行所谓经租改造,逼
迫我婆婆在经租文件上按手印(我婆婆是文盲,当时我父亲中专毕业后分配在西安飞机制
造厂工作),而这种所谓的经租改造,既没有按政策给我家留自留房(使我家被迫另外租
住公房),又没有按改造政策对我家发放过一分钱的经租费,因而这种改造彻头彻尾是错
误的,是不能成立的,是违反党中央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错误改造后,南昌市房管局
将我家房屋移交给南昌市土产公司使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拨
乱反正,对错误改造的私房落实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婆婆自1979年开始连续数年奔
波于南昌市房管局,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归还产权实物(其实我婆婆一直持有房产证,从
法律上说,该房屋一直系私房),然而当时的南昌市房管局负责人受极左流毒毒害甚深,
不能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英明政策,长期久拖不决,甚至以实际行动抵制党中央的私房
落实政策,公然践踏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私人财产),于1981年同意南昌市工农餐厅
中心店强行拆除我家房屋,我婆婆以70多岁高龄阻止拆房,南昌市房管局和工农餐厅中心
店竟然灭绝人性,丧心病狂指使拆房人员强行将我婆婆赶出门外,造成身心伤害,光天化
日之下侵犯掠夺私人财产。后来南昌市土产公司和工农餐厅中心店在原址合建大楼。
实际上,当时的南昌市房管局和土产公司、工农餐厅中心店都明确承认该房屋是私房,请
见附件中的影印件,房管局和土产公司、工农餐厅中心店开过几次会,讨论解决我家住房
问题,如果他们不承认是私房,他们自己讨论解决我家住房问题就无从谈起,在土产公
司、工农餐厅中心店所开出的2份证明中,他们自己也提到“该房业主万玉秀”字样。从这
里也看出,他们实际是干著强盗的勾当,无耻掠夺私人房产。大楼于1985年建成后,租给
我家一套住房(面积约40平方米)予以居住,无产权。然而南昌市房管局始终没有解决实
质问题,既落实党中央的私房政策,解决整栋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到1987年,南昌市房管局利用我婆婆不识字的弱点,又补发出一份所谓“私房接退通知
书”(请见影印件),声称对我家补留自留房40平方米,收缴产权证,又所谓作价599元收
购这40平方米自留房,并称是完成私房改造手续(当时我刚到武汉大学政教系读大学,未
及时发现并阻止这起荒谬的事件)。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党中央发布文件要求落实私房
政策,南昌市房管局却在继续改造私房,南昌市房管局的做法真不知道有何道理?“私房
接退通知书”成了继续改造私房的处理书,成了买卖自留房的交易书,成了巧取豪夺的证
明书。这份“私房接退通知书”对剩余的83平方米产权只字未提,未做任何说明。即使南
昌市房管局犯错误犯到这里,也应该按党中央的政策对剩余的83平方米落实政策,然而只
字未提!!!真不知道南昌市房管局的负责人还有没有一点起码的政策水平?
目前党和国家、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倡导依法治国。我迫
切盼望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领导督促南昌市房管局全面彻底地落实党中央的私房政策,归
还我家房屋产权,在原址给予房屋补偿。
如果这样一件错误明显的私房遗留问题都得不到圆满解决,何谈维护宪法尊严、何谈法律
所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何谈依法治国。如果几十平方米的房屋都要被错误改造,这与当
今私人购房的潮流显得多么格格不入,反差犹如天上地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造和维护一个良好的切实保护私人财产的社会环境,无论是对发
展民营经济、还是对和平统一台湾,都是大有利益的。
关于南昌市房管局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的疑问(1)
编号:200700003461 提交时间:2007-12-5 17:57:11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
一、国家是以宪法效力大还是以文件政策效力大?房管部门要不要贯彻1954年宪法以来国
家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在一个不以宪法效力为大的社会,任何一个人及其
子孙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根本保障,社会稳定也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现
在一些人乐观地认为类似文革的悲剧不会重演,可要知道当初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时,也
不会想到日后自己被斗死的命运。因此希望贵局不要左一个文件、右一个政策,为什么不
好好想想1954年宪法以来国家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呢?一个不尊重宪法、不
讲究道德的国家,是难以走上文明强大之路的,最终遭殃的还是人民群众及其子孙后代。
二、关于申请经租问题。
(1)在文革极左年代,业主万玉秀是在房管局造反派的政治高压下,不得以在申请书上盖
章的(众所周知,解放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政治高压下产生的),且
业主万玉秀本人是文盲(有户口为证),申请书不是其本人所写,在明知经租后出租收入
减少的情况,任何人也不会主动申请经租,如果是万玉秀本人积极要求出租,为什么不在
1956年私房改造开始时就提出申请,而要拖到1966年5月文革兴起时经租呢?这明显是文
革极左政治高压下的结果。
(2)1966年之前,南昌市房管局没有对万玉秀私房进行所谓改造,这是正确执行了政策。
但文革伊始,在极左的政治高压下,南昌市房管局造反派偏离了正确轨道,将私房改造扩
大化了,这是不争的事实。对达不到改造要求的万玉秀私房进行错误改造,而且不按改造
政策留足自留房和发放经租费,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南昌市房管局单方面毁约了,这个
所谓改造实质上等同于无偿接管。因而从对万玉秀私房进行所谓改造一开始就是彻头彻尾
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这种改造无非是扣了一顶经租的空帽子。因此纠错要从源头上纠
错,应按照有关落实政策的精神,对万玉秀私房按文革房产进行全面落实政策。
三、关于万玉秀私房所谓整栋出租的问题。
目前,并没有看到整栋出租的合同及收取出租费用等具有法律效应的凭据,因此南昌市房
管局单方面说万玉秀私房整栋出租过,是缺乏足够依据的。而且万玉秀时系革命老干部亲
属(其女婿为抗日老干部,解放南昌时为解放军营长),当时在国营商店的要求下,将其
中大部分无偿借用给该国营商店,并没有收取出租费用,无偿借用不等同于有偿出租,这
是基本常识。贵局在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中也明确提到对万玉秀私房改造后,将其安
置在市扁担巷12号居住,那么改造之前万玉秀居住在自己的私房里,怎么可能把整栋私房
出租了呢?难道万玉秀是居住在自家私房的房顶上吗?因此并不存在整栋出租的事实,出
租面积达不到改造起点。再则,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
的合法行为,新中国建立以来,从没有宣布过私房出租是违法行为。因此出租私房并不能
成为改造的充分必要条件。
四、关于房屋使用性质问题。
195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万玉秀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均注明是住宅,贵局应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为准。从贵局2007年10月24日网访回复的措词中可
明显看出,上为住宅、下为店面是文革造反派一面之词,什么叫“实施经租时楼上为住
宅、楼下为店面,并申请整栋经租”?在文革强力推行经租改造的政治高压下,业主万玉秀
自己还有权规定经租时“上为住宅、下为店面”吗?业主万玉秀也用不著规定“上为住宅、
下为店面”,反正是国营商店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五、关于1987年部分落实政策问题。业主万玉秀并不是从1987年开始要求落实政策。实际
上,业主万玉秀早在1981年拆除私房前就已经开始申请落实政策(有区房管局与承租单位
的协议等文件为证),当时业主万玉秀同时具有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从法律上
讲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在业主申请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及产权有争议的情况下,当时的
房管局擅自同意拆除私房是违法行为,至少是以实际行动抵制党中央的拨乱反正精神。综
合以上几点,因此1987年部分落实政策只是以错纠错,并没有归还全部产权。
六、法律有一个不朔既往的原则,那么文件政策能朔及既往吗?1950年~1987年,业主万
玉秀一直同时具有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城
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宣布私房产权归国有,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
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精神。未经任何合法的、正常的自由市场交易程序,未办理任何产权
转移手续,房管局也从未支付产权收购费用,万玉秀合法私有房产怎么就全部归国有了
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可以推翻解放初期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书
的私房性质及产权归属吗? 因此,贵局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为依
据判断万玉秀房产归国有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七、关于贵局落实政策已完全办结的问题。即使在极左年代实行私房改造时,国家也没有
给业主明确指出,经租后房屋产权就归国有,当时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明确文件。业主的
理解是,经租是由国家统一把私房出租给国营单位使用,出租费用的一部分上交国家,支
援国家建设。任何人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房管局用本属于业主的若干年出租费用反而
把业主的产权收购了,这是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无法理解的。比如,银行不能因为
对客户支付了若干年利息,就把本金没收了,人民出租私房取得租息和存款银行取得利息
是一个道理。更何况万玉秀从未收取过任何经租费。综上所述,万玉秀房产剩余约80平方
米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完全办结。如果房管局把部分落实政策作为完成全部改造的手
续,岂不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继续坚持极左的改造政策? 岂不是对拨乱反正精神的阳奉阴
违? 如果房管局把所谓改造手续当作既成事实,解放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很多冤假错案都
不用平反了,那些冤假错案也是经过了各道手续的,难道平反那些冤假错案也是错的吗?
对租借百年的港澳,中国收回来了;对分裂近60年的台湾,国家也在积极争取和平统一,
时间长短改变不了产权归属的性质,强权暴力也改变不了产权归属的性质,这是任何一个
具有人类良知和现代文明意识的人都很容易理解的道理。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强盗逻辑,难
道收回港澳、统一台湾,这些都是国家不应该努力去做的吗?
再次重申,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是正常
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并不能因此就成为改造的对象,私
房业主也是广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
住房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怎么非但没功反倒有过呢?难道空置私房、拒绝出租这种
不支援国家建设的行为是对的吗?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
态产物,极左思潮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人理解的。国家几十年来的
实践已充分证明,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解放初期的国情
比现在还初级化,住宅及商业房产的全部国有化是失败的、是错误的。这也是目前国家实
行房改、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根由所在。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
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为数不少,难道还要继续实施经租改造吗?彻底解
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
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是深化改革、回归文明的良
药。
综合以上意见,希望贵局不要纠缠于所谓整栋出租、店面属性、改造起点等不合时宜的问
题,应以全新的角度和观念审视万玉秀私有房产问题。同时恳请贵局以与时俱进、勇于改
革的精神,切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胡总书记所要求的“权为民所用、情为
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建设和谐法治社会、为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恳
请贵局彻底摆脱极左流毒的桎梏,以人类的良知,以对宪法的尊重,对万玉秀私有房产全
面落实政策。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的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12月6日转送至市房管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
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余先生:你来信反映问题后,我局曾请你来了我局。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信访办均认真接
待了你,将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你做了详细的解释,对我市的有关政策也
进行了逐项说明。你再次来信向我局反映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并措词激烈。我局又一次对
你提出的问题逐条解答,你仍然不能信服。从你的来信中我局读出了你的不满,你还同时
要求国家或政府修改落实私房的有关政策。我局认为,你作为国家培养的新一代大学生,
受党的教育多年,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应该是可以理解并会自觉执行,并同时自觉担任起宣
传党和政府政策与法律的义务,不应把你自认为或自已个人理解的观点作为你与政府职能
部门对立的和言辞攻击的理由,而应当找时间与我局多多沟通和交流,对国家在解放初期
的政策和历史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解,以期从心中拥护党的领导、理解并执行党的政
策,我局愿意真诚地接待你并希望在我们的交流中,得到你及你父亲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让你对党的政策有个大致了解,针对你提出的修改落实私房有关政策问题,我局再次
在此向你解答。这个问题要从我们国家解放初期的历史背景及党的私房政策谈起。私房改
造(经租房)的历史背景及党的政策: 
(一)、关于私房改造(经租房):
我国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国家解放初期根据宪法和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
任务,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私房改造主
要是按照房主阶级成分划分来进行的,一般只分四类,即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劳动人
民。改造起点实际上是划分剥削阶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无产阶级)的界限,也是
划分将来要改变所有制的房屋和允许个人保留私有房屋的政策界限。
我市规定的住房改造起点是100平方米,即100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劳动人民,其私有住房不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0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剥削阶级,其私房必须进行改造,自己只能按人
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非居住用房不受面积限制,一律实行无起点改造。城市私有出租房
屋社会主义改造形式主要是经租,还有代管、接管、托管等方式。
所谓经租,即国家经租房屋,是1956年1月18日至1966年5月16日期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
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形式,是指国家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在一定
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取消私有
制,将房屋由私人占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形式。
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南昌市为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
间房),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房主可按人均8平方米留下自留房),房租
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固定租金。
国家在解放初期,党的中心工作是推翻压在劳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消灭剥削、消
灭私有制,让劳动人民当家当主,过上幸福生活。私房改造是将城市里最后的资本主义因
素变为社会主义因素,其目的是完成城市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解决城市房屋的私人
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是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必经途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在当时特定的历
史条件下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
文件规定,凡符合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产权均属国家所
有,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且,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
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
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关于落实私房政策:
我国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纠错”,纠“文革”十年浩劫的“错”,不是对“私
改”进行审查。文革期间,“私房改造”扩大化,一些不属于“私改”的人员(如拥有100
平方米以下自住私房的群众)及已经“私改”享有自留房的对象,纷纷被迫“割资本主义
尾巴”,向国家“献忠”。这些房屋“文革”时期(指1966年5月16日以后)被房管部
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无偿接管、占用或拆除。落实私房政策,主要是针对这些房
屋而言,即指“文革”中违反政策扩大化改造的房屋。对已经按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
房屋和代管、托管的房屋,洪发[1981]7号文件和国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属落实私房政
策的范围。并且,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很多城市已全面停止,不再受理
一切申请。
(以上精神详见《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第一次全国房
产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58年2月8日]和国房字[1964]21号、洪发[1963]111号、
洪政发[1985]4号。)
综上所述,你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原有的私房就应该发还房主,这是认识上的误差。实际
上,党的落实私房政策,只是针对“文革”时期“私改”扩大化的纠偏、纠错,并不是全
盘否定和推翻建国初期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因此,你提出修改我市落实私房政策,从而归还经租的私房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国
家对此也尚无新的精神,其它城市也无借鉴。
落实私房政策有关情况:处理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是一项阶段性工作。我市落实私房政策
工作,自1980年开始至九十年代初,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基本上都给予了落实。私房落实
的政策,国家、省、市一直停止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变化。政策规定,经审查后按政
策规定应予落实、房屋尚在的可以发还产权,房屋已拆除的则只能按拆除时的价格结合成
新给予折价补偿,并由各区房管局负责兑现处理和承担费用。 
 你多次来信提出的问题,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已给予了落实(补留自留房后
折价补偿),作了正确处理。由于未达到个人目的,你要求突破政策规定,归还全部房
产,这显然不行。因此,遵照党和政府相关规定,我局要向你宣传、解释清楚,把私房社
会主义改造和落实私房政策从性质上严格区分开来。在说明政策的同时给予你明确答复。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12月6日转送至市房管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
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关于你对我局2007年10月24日的信访回复提出的7点异议,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问题:
国家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国家对城市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没
有矛盾。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部分,是
在国家宪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不存在国家宪法与私房改造哪个效力大的问题,
二、关于强迫经租的问题:
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由于事发时间距今已近半个世纪,自开始处理落实私房政策至今
也有20余年,目前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的记载。档案中有业主的
申请报告,报告上有业主的签名、印章等其它相关材料,足以说明当时是经业主同意的,
并按规定处理的。你来信中所说是被强迫的,无据可查,况且业主房屋的实际情况,按当
时的政策也是符合私房改造政策的。
三、关于落实政策办结问题:
有关落实私房的政策,在前几次的答复中已阐述明确。业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给
予落实,并进行折价处理,折价单上有业主的签名盖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属于落实政
策的范围。故该业主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已属办结,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业主万玉秀的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十几年来各部门已接待其上访近百余次,政
府各部门均非常重视,我局已多次向上访人及有关部门给予答复,阐述政策。国家对城市
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出租非住宅实行的是零起点改造,到目前尚未有给予落实的规定。
我局希望业主及其家人对此理解、认同直至息诉息访。信访人作为一名有文化、有知识的
有为青年,希望能对国家的落实私房政策全面系统的看待、理解,同时做好老一辈上访人
的思想工作,停止信访,让长辈安度晚年、幸福安康。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

附件8:
1989年,93岁的傅式兰去世时在她的遗物中留下了一个字条:“1958年,中华路570号-
594号、小石街8号-28号,社会主义改造。”
2003年,傅式兰的大女婿和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一个朋友聊天的时候,才知道岳母家的房
子原来就是“经租房”(即国家“经营租赁”的私人产权房)。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已经
出台相关政策,通过一定程序可以将部分房产收回。于是,傅式兰的继承人开始踏上了漫
长而充满烦恼的讨房之路。
虽然最近一次的宪法修订中,已经确认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但长达50年的“经
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直到现在还缺乏法律解决途径。
傅式兰的后代已经变成了5个家族,这5家共同推出了傅的二儿子和外孙女作为代表来申请
处理该处房产问题。他们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黄浦区房地产管理局权籍科、黄浦区房地
产管理局小东门办事处和外滩档案馆等等部门问询和查阅相关资料后,获悉其产权仍然属
于傅式兰。
中华路570号-594号,11间门面房;小石街8号-28号,13间非门面房,面积合计1074平方
米。在傅式兰逝世后,产权转移到其继承人身上。小东门办事处的冯女士告知傅式兰的外
孙女如上信息,并告知其要想落实政策,请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
2004年7月1日,他们正式申请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在等待了4个月后,11月中旬,上海市
黄浦区房产局落实私房政策的负责人电话通知了他们:“中华路的非门面房,因为租给了
单位,不属于私改,不能返还;其余的还可以商量。”
傅式兰的外孙女说,这些房产当年并不是用来给自己住的。其外祖父当年是上海新华银行
的一个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为其外祖父提供了一套房子住宿。外祖父在有了相当的积蓄之
后,遂购置了这些房子用来出租。解放后不久,这些房产被采取赎买政策进行社会主义私
有制改造。从1958年起,20年的定租定息后,归国家所有。
然而,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定租定息的赎买政策。经历了巨大冲击的傅式
兰在竭尽所能去保护她的儿女们时,也顾不上那些房产了。事实上,也容不得傅式兰去想
这些房产。在文革结束后,这个政策并没有继续下去。
“如果定租定息的20年政策能够完全实施,那么产权自然转移给国家,我们没有话说。但
是实际上只履行了8年左右,要转移也只能是转移了部分。至少五分之三应该还给我们。而
且,按照合同法来说,这是国家违约。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说,我对今天
他们的这个处理决定不服。”傅式兰的外孙罗海晶说道。
罗海晶和他的家人并不打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知道,在法律上来说,私
房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处于空白地位。他们找不到足够充分的法律条文支持他们的起诉行
为。
现在,他们只有把希望寄托在了明年将有可能通过的《物权法》上面。罗海晶说:“我们
相信《物权法》的出台,将为我们在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到那个时
候,我们才有可能去采取相关诉讼行为,也才有可能真正要回我们的房产。”
附件9:托管,托走了产权
77岁的陈同庆先生是船舶工业研究所高级技术顾问、上海船舶工业行业协会顾问和欧美同
学会海军分会会长(抗战期间曾作为国民党海军人员去美国留学)。
陈同庆先生一直有个遗憾,那就是父亲曾经辛苦置下的一套房产经过几十年波折后,不再
属于他们。陈同庆的父亲原来是宝山区罗店镇人,在罗店建了一栋约300平方米的两层花园
小洋楼,由陈同庆的外婆偶尔过去照看一下。
解放后,陈的父亲把房子委托罗店镇政府出租,陈同庆在罗店的姨父每半年帮他们代领一
次租金。同样在文革爆发后,陈家受到冲击、批斗。随即,陈同庆的父亲被迫把罗店的这
处房产上交给国家。
不过,陈家的房子并没有采取赎买方式,而是由国家托管经营。这种托管并没有私改的20
年年限,因而即使托管关系解除,产权也不会发生转移。
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陈同庆和他的兄弟们才得知有落实私房的相关政策出台,于是
推举定居香港的弟弟以华侨身份去相关政府部门询问。在宝山区房产局罗店镇办事处,他
们得到消息是:这个房子曾经的确是你们的,然而,在文革期间,你们把房子上缴了啊。
所以这个房子不能返还给你们了。
让他们更失望是,这两年房子被拆迁后,租户还得到20多万的拆迁费。这让陈同庆感到很
寒心。
陈同庆先生对于落实私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知之甚少,对在哪里查找相关文件、在哪
里去进行办理也知之甚少。这无疑给他争取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障碍。
附件10:
我父亲解放后拥有受宪法保护的私房一套(有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契约等证书),房屋座落
在荣昌县昌元镇大南街69号,面积241.6平方米。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五年被荣昌县政府
代管,一九六六年被荣昌县城关镇、房管所经租,一九八三年被荣昌县政府以非法的政府
行政违法强行占有至今。
40年来,我们通过去信、去人多次向荣昌县政府、房管所要求退还我家私房一事均被相关
部门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八十年代初期,荣昌县政府成立落实经租房政策办公室,解决
了荣昌县大部分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共68户(因工作关系我家已搬迁到重庆市永川
县)。因当时未有任何单位和部门通知我们,我们并不知道这一情况。等我们事后知道这
一消息时立即去找荣昌县政府、房管所等部门,他们告知:“一是你们家房产面积大,不
是这次解决的范围;二是目前落实经租房办公室已撤销”为借口互相推诿、拖延。2004、
2005年我们又多次去信去人荣昌县政府、县房管局要求返还我家私有房产,荣昌县房管局
在2005年9月22日才正式给我们答复为:“1983年10月29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
维护已改造私有出租房屋的通知》(荣昌府房维[1983]140号),明确其产权已属国有的
结论。”(见附件1)针对荣昌县政府这个严重违宪违法行政结论,我们于2005年10月20
日向荣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荣昌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5日复查后维持原处理意见
(见附件2)。我们认为:
一、对于这个违法行政的强盗结论我们不能接受,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不依法办事仅以出
租面积大为借口强占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达半个世纪,这个理由能让老百姓接受
吗?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不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而进行违法行政还振振有
词,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这与土匪抢劫有何区别?
二、1966年是荣昌县政府经租我家房产,我们双方是租约关系(政府颁发有经租鉴定证书
和经租证),政府居然把租房进行强占,政府一句话受国家《宪法》保护的私人房产就充
公了,人民政府就是这样为人民谋利益的吗?
三、1983年10月29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1983]140号私有财产充公的决定是一个强奸民
意、践踏法制而又十分荒唐的决定。从1954年的《宪法》中明确表述有:第十一条:国家
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从1954年的《宪法》到现在
的《宪法》私有财产都是受到《宪法》的保护。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
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国开始拨乱反正,1982年12月4日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
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而荣昌县人民政府居然在当时新《宪法》颁布数月之后作出严重的违宪行政行为。在
依法治国的今天重庆市政府和荣昌县人民政府仍然大行违法之道。在作出决定时从来就没
有《宪法》的存在。严重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依法维权活动,推诿拖延,迫使人民群众
走上上访之路。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全人类除去暴力革命阶段及黑社会组织外,任何主体包
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在财产的合法取得方式只有两种:即法定和约定取得。
荣昌县政府在没有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产权转移、变更、买卖或没收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
下,将原本是法律上认定的合法私有财产变成所谓的公房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五、荣昌县人民政府[1983]140号决定的依据是什么?(要求将[1983]140号文复印给我
们)这些规定和依据违背宪法没有?
六、荣昌县人民政府在复查意见中说道:公房不可侵犯,把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私有财
产霸占成公房后就不可侵犯。就是说私房就可以任意侵犯和霸占,而且是霸占私人财产后
就厚颜无耻的说不得侵犯。荣昌县人民政府真黑!
七、根据《信访条例》第32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国家有《宪法》、民事法典,财产有合法人民政府颁发的契
约证书等,难道事实还不清楚吗?
此房修于清朝咸丰,经过了同治、光绪和中华民国,均受到了各级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和承认。到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一个受《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的公民私
有财产却被荣昌县人民政府强行占有半个世纪,公理何在?法制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依
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中群众利益无小事怎么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先进性
何在?
私有财产历来受《宪法》保护,从1954年的《宪法》到现在的《宪法》都有明文条款规定
的。荣昌县政府由租变强占在没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违反宪法就强占我家私产近50年,特别
是1983年荣昌县政府以政府文件非法强占合法财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荣昌县人民政府不
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对这种违宪违法行为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纠
正。目前南京、安徽、湖南、广州、海南等地政府均妥善解决了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
题。2005年8月武汉市政府全面退还了所有经租房。难道他们政府能为老百姓做的事而荣昌
县政府就不能这样做吗?明明错了还不及时改正,荣昌县人民政府诚信何在?难道不是同
样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吗?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把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和谐
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12月5日在全国法制宣传日
上提出了“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和现在各级机关、部门都在认真践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
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在全国统一由局长集中接待解决群众上访等
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纠正落实冤假错案,
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称赞,也体现了公安部党组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有错就纠的为人民负责的
工作态度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导思想。难道其他政府部门就不能面对吗?全国人
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
家要求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公民依法维权而
重庆市政府和荣昌县人民政府不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政府诚信何在?
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购置一套房屋是付出了一代人的全部心血和积蓄。但维权之路的
艰难难于上青天是一般之人难以想象的,而荣昌县政府、房管局以种种借口相互推诿、踢
皮球达数十年之久让我们寒心,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又有哪级政府来为老百姓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而伸张正义,难道《宪法》还不够吗?难道他们不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职能部
门吗?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就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
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了公民对违宪违法行为的审查制
度,这是中国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正像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强调:加强
对司法解释的违宪违法审查,应当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
之一。目前全社会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荣昌县人
民政府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进行违宪审查,返还我家合
法财产。
附件11:
公私合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
各位领导:
我叫陈方彬,早在解放初期,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凑了一部分钱,再加上我的一点血汗
钱,买下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东西钟楼寺街27号(现明湖路)院落一处,计房屋22间,地
产0.87亩。
1956年公私合营时,所有房地产被厂方(济南织布厂)强行(限期搬出)随企业合营了,
相关文书也被厂方拿走。尽管如此,我还有相当证据证明我的房地产来源的合法性。在此
我需要强调指出。我的企业——济南志兴织布厂在历下区后宰门街,那里有厂房,生产设
备及原料等生产资料。而东西钟楼寺街的房屋是我的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纯属生活资
料,根本不在公私合营的范畴内。
下面我就“公私合营”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谈谈我的看法,同时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我
的合理要求。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出台了一个文
件叫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以下简称“二
办意见”)该文件在分析了全国各大城市私人房产占有率和使用情况后,提出来了“必须
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对城市私人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和
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样。”在规定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形式时“二办意见”提出了几种
形式,其中一“由国家经租。”其中二“公私合营”。即对“大的房屋占有者”(应当是
房屋产权所有者,文件在此改为占有者不知何意)进行公私合营。其中三“工商业者占有
(又是‘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
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
我的房产就是在此背景下,在“二办意见”精神指导下,随我的企业“公私合营”社会主
义改造了。我的问题是私人房产是否属于公私合营的范畴?是否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
想要弄清上述问题,首选要明白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是什么?这是十分必要的原则
问题。
在“二办意见”出台前,即1954年《宪法》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
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
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
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
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
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
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
已经确立。”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改造成为社会
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营、政策是对民族工商业者实行一包到底的“赎买”政策。这
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
无论从《宪法》到党和国家领袖都没有把生活资料当作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那么“生活
资料”的范畴又是什么呢?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
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
无关”的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二办
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
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扩大了
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
容的违法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我的私人房产被厂方占有(他们才是占有者)至今已有半个世纪了,却从来没有给我办理
任何手续和给任何说法。现在看来只能视为被没收了。果真如此,那些“占有者”们不仅
违反了宪法,同时还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
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通则明确指出,没收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强制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具体是指
对官僚资本家、大地主、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但是我一不是官
僚资本家,二不是大地主、反革命分子,更不是刑事犯罪分子。我是一个遵纪守法、依法
纳税的民族工业创办人。一个与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
友。与法、与情、与理,哪一条够没收的条件?所以,我的私人房产不管是国家经租,还
是公私合营,或是没收,从一开始就都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与法无据,与理不通。
1982年国家公布的宪法第十三条在重申了1954年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内
容外,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在2004年通过的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使
得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自始至终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管哪个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企事业组织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最近《物权法》(草案)的
颁布,使我们看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了法律方向,有了希望。
有错必纠是共产党的一贯立场,应当也是一个好政府的一贯立场。取信于民才能得到人民
的拥护。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政府或是平民百姓都应当做到“回头无愧。”
鉴于此,我有权利、有理由依法向政府要求返还我的合法房产,解决我的历史遗留问题。
陈方彬,民族工商业者,住济南市历下区东西钟楼寺街27号
邮箱fang5148@tom.com
附件12:
北京61名经租房产权人上访建设部,要求撤消(85)87号文
2005年5月26日北京61名经租房产权人上访建设部,主要对经租房问题提出我们的四条意
见:
一、 1954年国家动员私房产权人将多余的房屋拿出来,支援国家建设,解决当时城市住房
困难问题。然后58年开始由国家经租。
二、 文革中私房被迫交公,是文革使我们丧失产权。
三、 撤消建设部(85)-87号文和(87)-575号违反宪法的文件。
四、 将存世的经租房继续经租,发还房地产权证。灭失的经租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购补
偿。
广大经租房产权人上书建设部,要求撤销(85)-87号违法文件的上访函:
建设部领导:
贵部(85)年下发的城住字第87号文件是错误的。我们北京市的经租房产权人与继承人对此
提出我们的看法和观点:
经租房问题是国家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
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对凡是15间以
上或225平米以上的出租房屋由国家统一经营租赁,统一管理,出租房屋产权人收取当时国
家定价房屋租金的20-40%租金。
在建国以后,当时城市住房十分紧张,党领导的政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动员全社会力
量,希望北京有多余房屋的居民将这些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在广播报纸等媒体
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北京市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拿出多余的房产替
政府解决困难。58年时,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
一租金,统一经营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而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始
初衷。当时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国家对私人出租房的经租、管理,私房主与国家
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
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老北京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
困难而出力。
但是这种情况到史无前例的众所周知的“文革”时,就变了味道。“红卫兵”造反派掌握
了政府,勒令私房产权人将私房统统上交,在这种无法无天的灾难性的时代,人们只好违
心的上交了自家的房产。
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领导的政府执政,开始了拨乱反正,开始了法治建
设。因此,私人财产开始得到保障。从82年起,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将私人房屋产权纷纷
发还。但十分令人不解的是,在落实政策的这么长时间里,文革自住房产、标准租私房产
都已得到落实,发还给原房主。而经租房产的发还却被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的
《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85)-87号文件给否定
了。这个文件中的第一条提到:“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
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
管理。”因此,我们的房产全部收归国家所有。我们不明白,当时的建设部发布此文件的
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下发的文件里只是说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 ,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而没有提到归国家所有。可87号文件仅凭一纸文件,就将个
人私房产予以收归国有,这种剥夺方式在法制的文明国家里是不可想象的,也是绝不可能
发生的。
我国的建国大法,是从54年开始,第一部宪法就已经颁布实行了。其中第十一条中明确规
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78年宪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82年宪法的序言中 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
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第十三条中也明确指出: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
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这一连串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示下,建设部出台的(85)-87号文件又是根据的哪一条法
律呢?尽然完全剥夺了我们守法公民的私有经租房产。
这一错误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了经租房“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
未明确;”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产权还没有明析。他们明知道这是私人财产,但还是
照样的剥夺。因有了这一错误文件,各地房管系统认为这些经租房就是公产。他们想怎么
处置就怎么处置,因此造成社会房屋所有权上的法律上的混乱。
几近20多年的错误文件在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今天,还在发生效力。北京市
房地产管理局及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就是根据这一错误文件,拒不发还私人的经租
房产。中央的哪条精神及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没剥夺私人的房产,而该部文件就敢予以剥
夺,并强调上面(指中央及国务院)没有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早在86年6
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在一九八七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
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
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
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
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
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

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的决定,这是中央早就奠定的基调,为什么部里就是解决不
了? 我们的部领导们是不是认为如果发还经租产,就会让部里不好往下交待,有失尊严?
还是因为下一级政府从这些经租房产中获得自身利益,而怕他们失去这些利益?我们不得
而知。85年当时的建设部在出台87号文件时,我国82年宪法早已颁布。所有从54年宪法到
82年宪法到现在2004版宪法,(除75年宪法是文革出产的违法宪法以外)所有宪法中都有
明文标示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我们部
里(85)-87号文就看不到这一点,发出违反宪法的文件。
依照这一文件,现在应该凡15间以上的或超过225平米的私人房屋一律经租,而后收归国
有,那我们就不会再上访到部里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
(1988年2月25日)中第一条指出:“据建设部统计,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公有住房建
筑面积为二十四亿平方米(其中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七年新建的面积为八亿八千万平方
米,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七)。这些旧住房,有些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有些地处
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有些产权尚有争议;有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等等。扣除这些
因素,预计大体上可以出售的住房,面积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
国务院都指出公有旧住房产权尚有争议,(其中也包括经租房)这类旧房屋属于50%以外的
不可出售公有旧住房。因此,建设部所属各地房管部门将这些房屋拆迁、出售都是非法
的。必须予以保护,直至发还经租房原所有权人及继承人。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学习研讨会上说:我们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多种所有制并存。而我们的私人房屋是生活
资料,连生产资料都可以私有,我们的生活资料为什么就不可以私有?中央对这些都不否
定,那我们的私有房产违反了那条法律?这些房产是我们的父辈用辛辛苦苦的血汗钱挣来
的。现在对华侨产予以照顾,对代管产、敌逆产都予以发还,而我们这些居民的房产为什
么就不能发还?
按新的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
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
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所有基本大法都保护私有房产。而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访建设部,但部里却说上边没
政策,我们解决不了。建设部是全国房屋管理、建设的大部,为什么就没有权利解决这件
事情?因此,我们要求建设部撤销(85)-87号文件,还经租房本来面目。
我们要求建设部撤销该文件以后,可以把我们的私产继续由国家经租。首先纠正“文革”
所犯错误,恢复“文革”初期经租房产状况,发还我们房地产权证。并开始收取经租费,
直到适当的时候将房产发还产权人及继承人。对已经拆除灭失的房屋按现在市场评估价予
以收购补偿。我们的党及党领导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为人民著
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相信建设部会在二十一世纪、依法法国
的今天依法办事,还历史的本来面目,将经租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好。保持安定团
结的大好局面,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此致,盼回复!
北京市广大经租房产权人及继承人
2005年5月26日
附件13:
除了自焚,我们还有什么办法阻止野蛮拆迁?

人民养活了政府,政府的权力却没有惠民。失去监督权的一元政府不能也无须尊重纳税人
的权利。民主政府不一样,有眼睛盯著哩。反倒那些不纳税的人,不择手段地先富起来
了。当权的为了私饱,不放过对国有资产的掠夺,所以很多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一下子变
的负债累累,因为有负债,所以才能提改革,改股份,改私有,改到最后低层的工人什么
也没有……;同时也不放过对民财的掠夺,凶猛的拆迁风暴,破坏了多少人的安居之梦。
出现了大量政权侵犯民财的案件。逼迁、强迁、偷迁、采用断水、断电、断路、砸、拖、
掀等最恶劣、最极端野蛮之手段,放纵权力对民财如此令人发指的犯罪。法律成了报废的
规定。
现在我的心情,除了愤怒,还是愤怒!可是我的愤怒却无从发泄,只能自己忍受,倍感无
助,更感到无奈。这一切都是因为我刚刚亲身经历的一场强制拆迁,一场明火执杖的抢
劫!在众多“人民警察”维护下的赤裸裸的抢劫!朋友前几天就打电话咨询我有关于拆迁
补偿的事,我便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情况,给他讲了讲。
朋友家在济南经十东路龙洞路口北边,正在建设的奥体中心就在他家南面。据说,新的省
高院办公楼选址在这儿,他们家正在拆迁范围内。由于给的补偿太低,他们家不同意在拆
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今天上午,我正在顾问单位谈业务,朋友急慌慌地打电话给我,问我
能不能陪他回去一下,说拆迁人要强制拆除他家的房子,并且说要扣人!我说不能吧,按
程序,达不成拆迁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他们怎么能这么做?再说拆迁商有什么权利扣人?不管怎样,
事出紧急,我还是跟朋友打车赶回他家。还没到他家,就看到他家前面广场停了好多警
车,还有城市执法局的工作车辆,在拆迁商办公室前更有大批身著制服的警察和保安。
可是,我们还是来晚了一步,听朋友的家人说,朋友的父亲被十几个人强扭到办公室,已
经被迫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我们赶到办公室内,看到朋友的母亲正在哭泣,对自己
的老伴又踢又骂,埋怨他没有骨气,为什么要在协议上签字!朋友看到这一切,非常愤
怒,听说拆迁人正在组织人员给他家搬家,就赶回自己家,昔日温馨的家早已是凌乱不
堪,一些穿迷彩服的人正向外搬他家的东西,朋友抑制不住的悲愤,大声阻止这些人,并
把他们赶出了家门,并质问门外的警察和保安说:“你们怎么能这样做,你们这是违法,
强制签字不能作为凭据。”这时,有人通知了办公室的领导,过来几个身著警服的领导样
子的人,二话不说,一挥手,“给我带走”。立即拥上十几个人,把我和朋友还有他的亲
友扭起来就向外拖,我说我是律师,你们不能这样做,那个为首的警察就说:“你是什么
律师,你懂法吗?”我一边挣扎,一边说他:“你才不懂法,懂法怎么会做出这样的
事?”可是,身单力薄,我们三人还是被十几个保安给拉回了办公室。朋友气愤的要找他
们领导评理,可是领导早不知道去哪了?目睹这一切,我感到彻骨的悲凉,光天化日之
下,众目睽睽之下,强权就这样践踏弱小!我作为一名律师,赖以谋生的法律,却丝毫无
用。一介书生,面对如狼似虎的警察和保安,徒有暗自悲叹!
当这一切发生时,现场有很多人,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于鸣不平,包括同样被拆迁的其
他住户!有的只是麻木和漠然!尽管在以前的执业过程中同,见过的黑暗和不平已经不少
了,有一些也不差于今天的经历。可是,我还是无法按捺心中的不平和愤恨!更恨自己的
无能,恨法律的无能!我知道,朋友要是走法律程序,也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拆迁案
件,法院不会直接受理,而要申请裁决,恐怕也是徒费精力,等裁决后再起诉,恐怕房子
早被拆得见不到任何踪影了,说不定新建筑早就建好了。没有了法律的依靠,我们还*什么
维护我们的权益,靠什么保护我们的家园?这时,我真正的理解了那些愤然自焚的拆迁
户,也许只有这样才能引起一点关注,才能以自残的方式保护一下自己的权益,但是这样
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我不知道,如果有一天,我也面临了这样的境地,我有没有勇气自焚,或者与那些合法的
“土匪”们同归与尽?在法律这最后一道正义的大门都关闭的情况下,百姓们,我们还靠
什么阻止野蛮的强拆,靠什么保护我们的家园?

附件14: 中国经租房维权群体的铁娘子:华新民女士
在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5年之后,面对已经被强行拆除的旧宅,
北京居民华新民女士执拗地强调:那房和地是属于我家的。
华新民女士的祖宅有两处:遂安伯胡同27号、红星胡同51号、53号和55号,共占地两千多
平方米,均位于北京东城区金宝街开发项目范围内。
  在所有的场合,她都通过介绍历史过程和现行法律说明:在中国,土地除了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外,还一直存在著私有,“而且,至今如此”。
  最为有力的证据是,她至今保留著1951年由北京市地政局(现国土局)颁发给她祖父的
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并且有著证明其土地私人权属的地籍图。
  在其中一处祖宅经历了祖宅被强行拆除和一系列的官司之后,她开始收集与土地、房
子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领导讲话与通知,并且如数家珍。
  这个蓝眼睛、高鼻梁、栗色头发的中法混血儿,成了北京乃至全国上百万私房主的代
表。
  这两处祖宅是华新民已故祖父华南圭在1914年亲自为自家人居住而设计的宅院。从一
开始,这里就房地不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于1963年继承了两处祖宅,并且得
到由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1958年,为了解决大量拥入城市的军人和工人的居住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经
租房”的通知,要求“对房主及其亲属进行动员”,将其超过225平方米或15间的私有出租
房屋拿出来,“由国家经营租赁”,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
护”。
  公开资料显示,1958年北京市私房改造后的经租房有23万余间,共380万平方米,占
当时改造房的53.85%,涉及私房主6000户左右。而在苏州和上海,比例则更高一些。苏州
的私产比例占了86%,上海为66%。
  华新民祖宅中的红星胡同的一部分即被经租。但是,当时房地产证都还在华家。
  随后1966年的“红八月”,在红卫兵们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行动中,这些房地产证都被
勒令上交。一些私宅的院落空地上被房管局盖上了房屋。
  在1982年,北京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成立。根据当时的政策,在文革期间被侵占的房
屋被退回房主。这个时候,土地的私有仍然是大量的现实存在。
  改变是在1982年,这一年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8年宪法
修正案又从不再可以转让的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了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使得土
地财产权得以延续下去。
  随后便是换证。原本房与地一体的房地产证被一分为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1982年宪法的规定,华新民再三强调,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不意味著一切土地
都归国家所有,私宅下的地是仍属于私人的土地财产权,1990年的国土13号法规已明确是
私人所有权“自然享有”。
  而且,她强调,土地财产权是物权,而且法律上房和地的权利一直是一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上非常明确,但就在中国的《物权法》酝酿之际,2005年,华新民发
现,她家红星胡同的祖宅连同周围大大小小住满了人的房屋,被贴上了一个大大的拆字。
一个被命名金宝街的项目要在这里开工,“打通金宝街,扩大王府井商圈。”
  “我们的房子和地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了。”华新民说。而且不久,华
新民和胡同的居民们发现:祖宅下的地被开发商用来在银行抵押贷款。
  华新民女士代理父亲的诉讼始于2005年。她在法庭上说,“如果谁想表示此宅不属于
华家而属于他的话,就请他出示他的房地产所有证,如此简单。”
  为了证明自己家人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在庭审中,华新民出示了这两处私宅的民国
时期的房契地契,以及上世纪50年代国家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此证即“文革”后归还私产
的凭证),还有颁发此证的时任人民政府地证局副局长的亲笔信和家住房客的证明信。
  但是法院最后的结论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无量大人胡同(即现东城区
红星胡同)18号、19号、20号房屋产权的历史状况。华揽洪未能提交其对相关房屋目前仍
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
  这让华新民啼笑皆非:什么叫做“历史状况”?任何逝去的时光都可以被称作“历
史”,昨天就是历史,两年前是历史,二十年前也是历史,五十年前也是历史。如果按照
审判长的意思,任何一个业主昨天登记过的房产在今天都不能算数,都只能证明产权的
“历史状况”,都不能“仍享有”,岂不可笑!
  华新民强调:我方仍对有关房屋和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
  事实上,关于经租房及其下的土地,在有些城市并不成为问题。
  1997年1月29日,广州市于通过了《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力度实施方案》,文
件规定:涉及到对私改经租侨房和代管侨房的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
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
给侨房业主。到2001年上半年止,全市共发还非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有
17.7万多平方米,住宅私改和代管侨房1000平方米以下的80.2万多平方米;处理本市属
区、县级市土改拍卖侨房面积12.3万多平方米,发放补偿款4809.3380万元。
  2006年6月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侨
房政策发还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在2003年5月明确了落实侨房使用权的几种渠道,包括侨房业主或其代理人与住
户协商解决,业主或其代理人配合无其他房源的住户向市落实办申购专用房源,以及住户
不予配合情况下,业主或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取得使用权。据福
建乡音网报道,2002年,厦门市在应清退的侨房产权总面积88.95万平方米中,已清退
73.99万平方米。
  这些地方解决的一个背景是,在改革开放初招商引资的情况下,大量的华侨正是经租
房的房主。而且,整体的数量也并不太多,政府也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调配。
  相比之下,同样是侨产中的经租房,在北京和其他一些城市却没能返还。在北京、上
海这样的地方,经租房连同其下的土地,被作为历史遗留,至今未得到完全解决。
  而随著时间的流逝,这些大城市的地价已经高得令人咋舌。有私房主出示给记者的一
份内部文件表明,政府也曾给一些人返回经租房,不过,文件注明条件是:针对领导批
件。
  但是,关于房子和土地,则至今在法律规定上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上有著极大
的距离。华新民女士担心的是,新一轮的地籍调查正在进行。在她看来,地籍如同户籍,
一直是在证明著宗地的所属。华的担心在于,新的地籍有可能会把历史上的合法登记给抹
掉,把非法侵占的事实变成“合法”。
她家的另外一处宅子,位于遂安伯胡同27号的一座四合院,是文革后归还的,有著新换发
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金宝街项目中,一样面临著未经房主允许已被土地部门
非法出让,并可能被拆除的命运。

附件15:天下奇文:政策与法律撞车,法律竟然让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9-30 执行日期:1994-9-3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年1月27日《关于陈水泉与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勉县房地产管理避返还
房屋、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讼争房屋原系陈水泉之父陈根生所有,1965年私房改造时由国家经
租。1978年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征用3.96亩
土地作为营业用地,讼争房屋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工商行对该房屋的拆迁作了安置补偿。
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一直未将征用范围内的讼争房屋拆除,且继续出租
他人使用。1988年5月,勉县人民政府经复查确认讼争房屋系错改,遂撤销原改造决定,将
产权发还陈家。陈水泉持发还通知,通过房地局搬入讼争房屋。工商行即为讼争房屋的归
属与房地局发生纠纷,并于1989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征用的土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
并要求房地局赔偿损失。
  经研究,我们认为,此案的争议系由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相矛
盾引起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16:
西安市西羊市街113号,门头的门面房正在改造更新,可院落里面仍旧破败:三间被拆除的
房基地上堆积满了砖头沙石,使第三进的老式瓦房露出头角。
住户刘大妈已经75岁,正在为自己准备午饭。“我16岁就在这里住了。在这里住了近60
年”。目前,这个院子里还住著16户人家,不包括已经迁走的3户,而它原先的主人,一位
姓李的老人离开这里已经几十年了。
“我们住的是公房。”因为每个月都要向房管所缴纳租金,刘大妈很固执地认为自己住的
房子是国家的,早已不属于李家——尽管她也很清楚这房子当年是如何被经租的,但她还
是以“剥削来的”分析李家当年获得此院产权的途径。况且,当年如果不是因为她有了这
所公房,原本是可以从单位分得住房的。
几十年来,李家和梁家的第一代、第二代内心中,始终有一个解不开的结,尽管他们知
道,当年租赁自己房子,并且一租就是几十年,如今成为合法租住人的那些邻居,并非是
直接造成自己产业流失的根源,但还是和他们保持著警惕与微妙的关系。
“我父亲基本上不和邻居说一句话,他有心病。”梁健说。
这情形和李家人一样,一直固执地认为祖屋依旧是自己的,却一年也不来这里走动一次,
也许是担心和这些住著自己房子的人“遭遇”。
现在,梁氏及当年的经租户们陆续开始讨还祖屋,他们的勇气应该是在2003年,党的十六
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之后才逐渐被唤起。
“李家打了官司要这一院子的房,可她打输了。”刘大妈指了指门前堆积的砖块,“诺!
这就是李家阻止房管所在这里盖房堆积起来的砖,法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李家再不
拉走,就要被强制执行了。”
这与梁家所遇到的情况类似,为房管所在梁家后院正在修建的建筑,梁家也曾出面阻拦
过,甚至惊动了当地派出所,但还是没能挡得住,因为梁家拿不出房产证明。
“房产证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收缴了,我们只有解放前的房契。”梁百兴说,而梁健反问
“房管所就有这些院子的合法证明吗?”
据不完全统计,在西安面临这一问题的“业主”已逾6000户。
“你可以想象,全国有多少户经租户的政策还没有落实?”梁健用铅笔在纸上写下了一个
数字:“100万”。梁健开始尝试寻找更多的和梁家遭遇相同的人们——那些隐没在这个城
市每个角落里的经租户。

附件17:
王先生的祖父解放前在西安市书院门购置了房屋一院共9间房。国家统一经租后,将其中的
三间临街鞍房租给了董某,董某一直在该房中居住。1980年经房管部门同意,董某将该房
改为营业用房,一直用此房搞经营。1990年初国家对该地区进行了统一规划,将该地区改
为仿古一条街。政府与该地区的每个租赁户均签订了自拆自建协议,约定由原承租户自行
筹资自拆自建仿古营业用房,并让开拓宽的路面。该建筑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在八年内免收
一切费用。1990年底,董某自筹资金将原房拆建成为两层小楼,上层住人,底层营业。
1993年3月,房地局将原由国家统一经租的9间房屋全部返还王某,其中包括了董某经国家
同意拆除了的三间鞍房。王先生拿著发还房屋的证件,找到董某要求其腾出新楼,归还房
屋。董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与房地局建立了合法的租赁关系,所持的租赁凭证属有效证件。
王先生所持证件上登记的鞍房早已拆除,现已由自己筹资建成了新楼,建房人有权利继续
居住,而王先生主张之房屋早已不存在,不应发还,只能补偿,拒绝腾房。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董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董某腾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诉
讼——因为他所诉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
“这就是历史问题,遗留问题。”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租赁处处长孟周济曾参加过房管处落
实政策的工作,他介绍说,“时间太久了,客不认主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附件18:
1986年,西安市民房大庆先生依照政策租住了西安市房地局(现为西安市土地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一套公房,到了2000年6月,房管部门下发文件,房大庆住的房子被以“落实政
策”为由,还给原房主张先生。房某认为,自己有与房地局签署的“租赁证”,即具有合
法居住权。而且,退一步说,即使需要让出此房,也该按照租赁证上的约定,给他们安置
住处。
因此,房某又将房管部门及张先生一并告上了法院。有律师认为,房大庆有《西安市城市
公有住房租赁证》,其与房地局从法律关系上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
正因如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如需变更合同,除了双方自愿,则必须要通过仲裁机构和
法院。房管部门单方面收回租赁,终止合同,其行为值得质疑。
在经租户与长期租住户之间,房管部门陷入了两难——也许,经租房问题并不是一个房管
部门就能妥善解决的。

附件19:
北京“经租房”乱相:
彻底解决北京“经租房”乱局的办法,莫过于承认私产权利,还产权于权利人
 
2005年9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被其前身——北京都市委员会——的总建筑师、现为法籍华
裔人士的华揽洪告上了法庭。
华在递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诉状中认为,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颁发给某房地产公司
的规(东)地字0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华氏家族的私有财产权,请求法
院判令撤销此项行政许可。
在华揽洪看来,被告北京市规划委所颁发的这宗用地规划许可,实际上是开发商为经营而
用,而中国法律不允许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经营性土地。
华氏家族的传人之一华新民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这宗诉讼的起源,在于一起“经租
房”的权属纠纷。
而在北京市,“经租房”一直是房地产纠纷的一个隐患,因为历史的原因,这类现象至今
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老宅倒在推土机下  
 
“转眼之间,我们就成了无家可归的人。”10月27日,在东城区一家饭馆里,华新民悲愤
地向记者诉说自己刚刚遭遇的噩梦。
3个月之前,伴随著一阵浓浓的烟尘,华家祖传的一栋老宅倒在了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的推土机下。
这栋记载著中国近代建筑历史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红星胡同。1914年,华新民的祖
父华南圭在现在的东城区红星胡同所在地,买下了一块土地,为家人设计和建造了一处带
花园的宅子。1951年,华新民的父亲华揽洪作为一名建筑师,放弃了自己在法国马赛开办
的建筑师事务所和舒适的生活,回国就任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一职,他携家人
回到了红星胡同的老宅。1954年,华新民就在这里出生了。
因为职业关系,从民国时期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华家位于红星胡同的这处宅子,
成了中法工程界和建筑界人士经常相聚的场所。很多建筑妙思,就在这栋宅子里诞生。
直到2005年7月,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后,这处宅子没有倒塌在时间的流水中,却倒在了开
发商用推土机造就的烟尘里。一个严重的问题是,虽然这处房屋是华家所有,但从北京市
有关部门的规划许可直到拆除,华家事前全然不知,也没有人通知和征求意见。
导致华家房屋被毁或许不全是开发商的错。因为历史上一味抵制私产的风潮,当时的很多
私家房屋通过政府行为变成了“经租房”,由此埋下了严重的产权隐患。
华新民告诉记者,她家的“宅子是私产,一直是部分自住,部分出租。但到了1958年,出
租部分由国家代为经营管理,文革期间被接管后就再也没有返还。”即便如此,华新民仍
然保存著自家祖宅在民国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相关政府部门开具的房地产产权
证。
“经租房”的前世今生 
  
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经租房”似乎是个非常陌生的词汇,只有那些一直忍受著“经
租房”之痛的权利主们,才能真正明白那是什么。

1958年,适逢“大跃进”,按照当时政府的要求,在大城市里,那些拥有房屋土地私产的
人家,凡有超过2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除极小一部分作为自用外,其他出租部分都必须由
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这些被统一管理的出租房屋就是
“经租房”。
当时,按照政府的命令,“经租房”房主们填写一份文书,“申请”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国
家来管理,然后与国家一起按规定比例分享租金。通常,房主可以拿到租金的30%,国
家则拿大头,称是用于帮助房主进行管理和修缮。
著名公益律师高智晟认为,在当时的情形下,政府与经租房权益人(房主)之间虽然形成
了一种契约关系,但却是不平等的契约关系。即便如此,也只是有关租房的不平等协议,
房屋产权仍然归于房主。
但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红卫兵到处张贴大字报,说如果谁有私房房产就格杀勿论,
有私产的人被视为坏人、罪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房地产所有证都被集中到了房屋土地管
理局。
“文革”结束后,私房产权政策开始得到落实,一开始,只是归还了自住的部分和小面积
的私有出租房屋。此后,广东、福建、海南等地通过落实侨房的形式,把“经租房”全部
归还给了具有华侨身份的房产主,接著,大同、秦皇岛、南京等城市也都陆续承认“经租
房”为私房。不过直到现在,也有一些省市坚称“经租房”是“公房”而不予归还或补
偿。
资料表明,当时北京市的“经租房”共有24万间计380万平方米,涉及6000户左右。但至
今为止,北京市仅将被“经租”的31户住宅发还给了28名作为原房主的原国民党高级将
领、一位参加过“两航”起义的人士和一位医学教授,其余绝大多数“经租房”不但没有
被发还,甚至有一部分还被房管部门卖掉。
一位名叫韩昭春的中年男子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今年5月18日,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信访办向他开具了一份盖著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说明中表示“除3间自留房
外,其余33间于1958年7月1日全部经租”,承认坐落于广渠门外关厢64号及辛庚64号的
36间房屋的产权人属于其父韩玉川。不过这份“情况说明”又声称“现在无法予以发
还”,理由是“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落实经租产的相关政策”。
但韩昭春刚刚从现在住户那里得到了该房管局把他的私宅非法出售给此住户的证据:一份
由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公共利益还是商业行为 
   
华揽洪一家人是在开发商的推土机推倒了自家的房子后,才知道他们家的私产已在拆迁当
中被“卖”掉了。
和华家一样,还有部分“经租房”房主是在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看到自家的宅基地未经房
主同意就出让给了开发商。
《公益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情况在北京市并不鲜见。在北京老城区拆迁改建过
程中,拆迁补偿金全部发给了现住户,也就是当年租住在“经租房”里的人,而拥有产权
的房主们却得不到一分钱的补偿。
那么,“经租房”里的现住户为什么会拿到补偿金呢,原来,这些“经租房”被房管部门
拿去做了“房改”,被卖给了现住户。在政府行为下,“经租房”租住者摇身一变就成了
房屋产权人,而利益则进了政府腰包。
以华揽洪的房屋为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向房地产开发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
明为“批准划拨用地”,但由该公司投资拆迁开发的某大厦却是一座号称国际级的甲级写
字楼,其宣传册也声称是“为建国门和王府井商业区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新的市场选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允许划拨用地的范围只能属于“公共利益”,
商业经营显然不在此列。华新民认为,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也应该是由国家出面先给钱
向个人收购这处房产,然后再转给另外一个人,程序上不能颠倒。
就此事,记者于10月31日致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该委员会值班室的人让记者找法制处,
法制处则说要找办公室,而办公室的电话不是占线就是无人接听。
并不复杂的解决手段
通常,“经租房”的真正主人都是一些普通人,他们的祖辈用一辈子或几辈子的血汗积
蓄,才购置了一份房地产,但到现在,他们的后辈只能眼睁睁看著自己的祖屋化为尘土。
“经租房”主们曾向政府表态,希望“能回家”,回到当年祖先用自己的血汗积蓄和双手
来建造起来的漂亮四合院。即使被拆迁了的房屋,也应当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高智晟律师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其实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
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
从理论上讲,中国现行宪法和民事法律都对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
始大规模地归还产权工作,且交接平稳,这说明,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
障碍。”高智晟说。
另一位法律专家则认为,北京“经租房”的混乱局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待私有财产的态
度问题。这位专家说:“房屋问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私有财产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北京
市只有彻底抛弃政府利益,还产权于民,才能真正扭转‘经租房’乱相。”

作者:薛京 来源::公益时报 发布日期::2005-11-2

附件20:
济南市房管局明言:拒绝法律
——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房产政策。”
今天是2007年12月18日星期二,每个星期二是济南市房管局的局长接待日。
今天下午三点钟,我来到济南市房管局信访接待室,咨询我家的房产冤案的问题。
因为济南市房管局给了个《信访复查意见》说我父张振东的房产是“属没收逆产”。即我
家的私有房产是因“逆产”之罪被没收。我们想即然是“逆产”罪,就应该有相关的“证
据”。找了他们多次都拒绝出示。
今天是局长接待日,是郭局长接待的。局长听取了我夫妇的反映,看了我夫妇带过去的相
关材料。这是我们第一次给局长反映问题。我对他说:“没有证据杀人不是杀人犯;没有
贪污证据不是贪污犯;没有偷东西的证据不是小偷;我家的房子没有逆产证据不能当逆产
没收。房管局应该事实求是,给我家出示房产是逆产的相关证据。我们也就结束信访。不
出示逆产证据,我们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我们接受。”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众所周知地法律规定。房管局有法定义务为它的主张拿出证据。
我夫妇拿出人大给我们的信访回信:“你好,你的来信已收阅。经研究,转市房管局依法
处理。请你直接与市房管局联系。”我说:“人大要求你们对我夫妇信访的房产问题——
依法处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们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
不可思意的一幕出现了:济南市房管局信访处的杜科长竟然说:“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不顾
房产政策。”这极其荒唐的观点出自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口中,那真是对法制的极大嘲
讽。
我立即对他背诵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
我加重语气重复了二遍:“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杜科长认为房产政策可以违背法律而存在,同时又被济南市房管局的信访接待人员不折不
扣的违规遵守。那么,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依法行政”的社会承诺不成了言而无信的谎
言了吗?!
济南市政府属下的房管局工作人员这不是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吗?!
胡锦涛主席说的好:以诚实信用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我不知道我对济南市房管局信访
处杜科长说:“你这样做不是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吗!”
这位吃党和政府饭的人心中有什么想法……,他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执法形
象。在这样的人手上,法律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如何能落到实处?……令人惊
疑。难道搞信访接待的国家工作人员上岗前是不进行法制教育的?
最后,我把《宪法》第五条的规定重写一遍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但是济南市房管局的
信访科长不认这个,他践踏了宪法。树立了不要宪法、没有诚信的极坏榜样。

附件21:
关于审查苏建房(1993)444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暨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以人为本,顺应民意,于2003年撤销已执行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揭开依宪(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篇章,为地方政府作出了榜样。近年来我省
虽然清理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左”的影响、思维定势、利益
驱动和官僚主义等原因,仍有“漏网之鱼”,在挑战国家法律, 挑战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
权威,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影响安定和谐。原省建委(现建设厅前身)苏建房(1993)
444号《关于在外人口留房截止日期的批复》(以下简称“444号文”)就是这样的典型。
现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规定》有关规定,请求对其进行审查。
一、444号文明显超越权限并且违背国家法律
1958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是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和“大跃进”的形势下
开始的。国务院(1964)国房字21号文表明,根据中央1956年文件精神,对出租超过一定
面积的私房进行改造,改由国家经租,由国家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未明确具体
期限)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即“依租定租”比例为20-40%)“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即所谓“赎买政策”(其实国家并未投入资金,‘定租’来自百姓房租,党报早有评论
称:不花钱的“赎买”)。国务院21号文称:“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
家经租的房屋”,请注意,国务院既称原产权人为房主,说明产权并未转移,所有制并未
改变,只是房屋由私人出租改为由国家经租、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已。因此建设部于1982年2
月16日下发(85)城住字87号文称:“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
未明确。”
由此可见,私房改造属于国家行为,“私改经租房”产权是否或何时转移为国家所有,按
照“责权法定”和“物权法定”原则,只能由国务院依法明确宣布,未经国务院授权,任
何部门宣布私改经租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应属越权行政, 从其一开始就无效!
在国务院至今未宣布私改经租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江苏省政府从未获授权,也从未宣布过
的情况下,原江苏省建委(1993)444号文竟宣称:“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已属
国家所有”,这是明显的、大大的越权!该文无视建设部1982年2月16日有关“国家尚未
明确(私改房产权)”的白纸黑字,竟宣称早在此15年前文革中即“1966年9月底”私改
经租房产权已属国家所有,更是荒唐之极,大错而特错!
《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
卖、赠与或其它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务院认定的(私改经租)房主,只是同意由自己出租改为由国家
经租,并未与政府签订产权转让书面合同。因此,省建委444号文宣称经租房产权已属国有
(包括其它部门依据文革文件宣称)不仅越权而且违背了国家法律。
二、444号文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相抵触
“经省委、省政府讨论同意”印发的苏委发(1982)45号文规定:“过去私房改造中的遗
留问题,按照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和省委(63)144号文件精神处理。”此后
建设部多次发文要求依照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处理私改遗留问题,这与省委、
省政府的意见完全一致,不谋而合。原省建委(85)225号文,(88)32号文强调要执行
省委省政府及建设部所确认的、相对属于上位法的上述权威文件。
444号文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对镇江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改后,在
外人口留房问题的请示”,作出“留房截止日期应为1966年9月底”的批复意见(抄送各市
房管局),明显地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国务院国房字(64)21号文规定:“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
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份房屋。”
省委(63)144号文规定:“如果因为房主在外地,没有申请划留自住房屋,或者对房主的
自住房划留不足,则应该根据改造时家庭人口(包括当时在外人口)的实际情况,酌情重
新划给或增加其自住房屋。”
显而易见,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私改时在外的房主及其家属的留房政策规定,与中央政
府的相关规定精神保持一致、并行不悖,留房并无截止时间限制,其规定内容明确,不会
产生“不再退房或不再增补自住房”的歧义,均属现行有效的权威政策规定,也是原省建
委一再强调要求各地按照执行的文件规定。原省建委却出尔反尔,另搞一套,444号文竟做
出与上位法截然相反的“规定”,干扰、抵制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的落实,侵害了群
众的切身利益,盖因受文革“左”的影响太深!
三、444号文用诡辩歪曲历史,推行“极左”
该文首先依据建设部的“规定”、“省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
的,不再补留” 作大前提,却无法提供“省政府何时确权” 这一关键小前提,便变换论
点,自说自话,编造一个“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发放到1966年9月底,而定租的停发,标志
著纳入改造的私有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的伪命题。因为“定租的停发”,并不是法定
产权转移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此论纯属无稽之谈!即使“定租停发,产权归国有”属
实,它与“省政府明确经租房产权为国有的时间”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岂能混为一
谈,取而代之?省建委又岂能越俎代庖,为省政府代言产权归国有的时间?何况所谓“定
租的停发”是偷换概念、歪曲历史的诡辩之词!
建设部在(85)87号文下达前后,还曾下达过(82)445号、(87)575号文,均提出:
凡是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的私改经租房,根据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件的
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否则,应当撤销改造,进行纠正。建设部未经国务院授
权,不是依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文革中的“规定”“精神”,将国务院认定为房主的上
述私改经租房产权,宣称为国家所有。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认为红卫兵有关“公私
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等“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当采纳
办理”,作出了“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
行,在未通过之前,暂停支付”的决定(于1966年9月底暂停支付)。中央(1966)507号
文并未提及私改经租房产权及定租问题,对此,我省东台县房产处良知未泯,曾越级去电
北京请示,但在“左”的影响下,原国家房管局将持有生活资料(住房)的私改经租房
主,视同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当作“定息”,对经租房主中广大劳动者、
守法公民,一律执行当时对待资本家的政策,专门向江苏省建设厅下达了(66)国房局字
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越权决定了中央文革政策规定的“张冠
李戴”,扩大了红卫兵的“战果”,这些都是不容歪曲、不能否定的历史事实。
“定租的停发”与“暂停支付”与“正式取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全国人大至今未宣布
正式取消定息、定租。然而444号文用“定租的停发”代替“暂停支付”,鱼目混珠地误导
成“取消定租”的假象,歪曲历史事实,去圆27年前红卫兵的梦,至今过去快13年了,尚
未梦醒!实在是“左”得出奇!如果原省建委能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对待私改经租房问
题,即用“定租的暂停支付”为前提,绝不会得出“标志著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
已属国家所有”的谬论,去忽悠各市房管局和群众。
四、444号文成了我省落实私房政策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的障碍
现阶段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是在肯定中央当时决策的情况下进行的,只是纠正地方政府在执
行政策层面上“念歪了经”,搞了扩大化的错误,尽管这本“经”与现在同处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大批量出租房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再进行改造,已形成“悖论”,在中央尚未确
认私改决策错误,全国人大尚未确认私改违宪的情况下,中央56年文件和国务院(64)21
号文件,就是私改纠错(政策执行层面上的错)现行的权威文件,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据
此制定的政策仍在执行中,所有政出多门、与之相抵触的下位法、“土政策”,皆在克服
之列。444号文开创新时期省建委抵制中央政令,抵制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先河,其“左”
的、与上位法抵触的伪命题“定租的停发,标志著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已属国家
所有”,就是对落实私房政策的否定,影响了全省落实政策工作的进程,影响了社会安定
与和谐。
上行下效,有恃无恐。444号文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导致市房管局长期不向社会公示落实
政策的权威依据及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程序、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搞暗箱操作;导致省
委(82)45号文所确认的权威文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执行:省委省政府与中央保持一致,
令行禁止,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关于原房在退原房的规定,对在外人员留房的规定,特别
是禁止性规定,如:不是出租不改造,已经改造应予退还等等,长期不能兑现,总是用与
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市里的“土政策”来扯皮抵制,导致投诉上访不断。省建设厅处理相
关的信访复查案件,其工作人员(是否444号文的炮制者,待查)就是不愿对市局作出“下
位法不可代替上位,应予纠正”的判断(其身不正,何以正人?)什么《信访条例》、依
法行政、领导批示、漠然视之,“县官不如现管”,超期办案,久拖不结。由此可见444号
文“左”的影响之广、之深、之久!
综上所述,原省建委苏建房(1993)444号文用错误的、虚假的、两个不搭界的判断作前
提,推不出正确的结论。该文超越权限,言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所未言;违背上位法,
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相抵触,更违背了《国家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文
支持并助长了市局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违法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阻碍了我省落实私
房政策工作的进程,伤害了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感情,损害了党政部门的形象。因此,应
予撤销。撤销时建议重申:落实私房政策要严格遵照省委(1982)45号文的规定,即“按
照国务院(1964)21号文件和省委(63)144号文件精神处理。”不得用与之抵触的下位
法代替,以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权威。
胡锦涛主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针对本案中所
涉私改决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经租房的依法确权及定租的暂停支付问题,
均与宪法息息相关,如能提请省委、省政府向中央或国务院提出请示意见,无疑是对“法
治江苏”,构进和谐社会的又一历史性贡献。
成以公等南京、苏州、扬州、连云港427位公民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22:
呈送:
温州市市委书记 王建满
温州市市长 邵占维
温州市信访局局长 杨 江
温州广大“经租房”老人的愤怒
九月二十七日,温州八位在京上访的经租房老人(七女、一男,其中一名女残疾人)被浙
江温州驻京办事处非法拘留,并被关在浙江驻京办事处的旅馆地下室,受尽了非人的凌辱
与恐吓。
办事处从社会招来一些无赖,以当打手。在地下室友还关了来自浙江各地的来京上访的男
女十多人,有的已被打得脸青鼻肿。一进地下室,他们就搜去老人们随身带的手机,使他
们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并威胁著挥动手上的皮鞭,时时发出恐怖的声音。
当我们与他们论理时,他们就挥动著手上的棍棒说:“要想听道理”,接著就高高举起棍
棒往下一拍,说:“这就是道理”,完全一副法西斯嘴脸。
晚上,男男女女都睡在一间不到十多平方米的水泥地上,连稻草都没有,大小便都不能自
由,老人实在控制不住,叫了几次都不理,还得被骂了一顿。
在地下室人,人的尊严全都没了,更谈不上尊老。
后来在温州鹿城区信访局避长与温州市信访局局长的积极干涉下,八位老人才得以分两批
返回温州。
我们温州广大经租房群众对驻京办事处民敢在首都北京私设地下监狱,招募打手,随意拘
捕人,随便虐待老人的非法行为表示极大的愤慨与强烈的抗议,为了我们中国人的尊严,
我们有权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强烈的要求,要求查处这次非法拘留八
位上访老人长达七十小时的指使者。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
作的意见(中共中央[2007]5号文件)的精神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要充分尊重和保
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对群众来访要坚持文明热情接待,对群众来信要认真负责办理,
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确保信访渠道通畅。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浙江温州驻京办事处非法地下室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信访队伍,确保中
央[2007]5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贯彻,防止非法拘捕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群众正常信访权
利的行使。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温州“经租房”上访代表:
孔繁南 蔡文育 陈香眉 金玉丽等8位
二OO七年十月六日


附件23:
强烈抗议武汉当局至今仍关押依法上访文革房业主肖昌海
非法关押到几时 武汉维权无青天
武汉武昌区维权人士肖昌海于2007年10月13日晚突然在武汉失踪,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
无果.怀疑被政府秘密关押,逐向当地派出所、街道委员会、公安局、政府、等有关机关要
人。均称没有抓人更谈不上关押,怎么交人?一个个信誓旦旦说政府不会乱抓人,关人也
会通知家属,现在是法制社会不会乱抓人的。
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在武汉消失了,家属无奈、愤怒可想而知。四处打听家属才知道武
汉武昌余家头有个秘密关押点,肖昌海70岁的母亲带著孩子和亲属拼死往里冲,多人被里
面的所谓“执法人员”打伤,可怜的母亲最终见到了自己日思夜想的孩子,大家不顾伤痛
哭成一团,里面被关押的100多名上访人士无不落泪,愤怒的摇晃铁栅栏表示抗议。悲愤的
母亲对天大喊:“为什么说没有抓人,为什么不敢承认,现在人就关在这里,你们还有什
么话说!”最后,痛苦的母亲还是被他们赶出了关押所。
肖昌海的爷爷在解放前在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14号购置了一栋房产,1966年“文化大革
命”期间收为公有,由于该房产地处繁华地段,武昌区房地局强行霸为己有,改革开放国
家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文革期间被国家收走的私房,武昌区房地局拒不向合法产权人发
还。肖昌海为此四出奔走,状告无门,多次进京上访讨说法,有关当局认定肖昌海是集体
上访的代表,逐将他在武汉秘密关押,然而此次进京上访肖昌海并没有上访行为,而是他
的母亲到北京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诉求。
也许这正是肖昌海在武汉无顾被关押,当局秘不向家属通知的真正原因。一个没有犯罪的
人就这样无理由的关押,不能不说在中央主张民生,关注人权的今天,下面不把中央当回
事的具体表现。

附件24:
长沙经租房业主维权者王季勇07年10月20日被当局派出的人员暴力带走
湖南长沙经租房业主维权组织者,同时也是私有权益网榜主王季勇,星期五凌晨突然被
20、30名当局派出的人员暴力带走,理由是要阻止他到北京上访。
王季勇表示,他的网站也被封,现在人身也不获自由,人生再无意义,发起绝食行动,滴
水不进,抗议当局的粗暴行为。
中共十七大召开期间,陆续有访民遭到拘禁或被警告不得到北京上访,也有的被24小时严
密监控。星期五凌晨,湖南长沙经租房业主同时也是经租房维权组织者王季勇正在中国泛
蓝联盟湖南长沙成员谢福林家中作客,突然大批公安人员涌入,强行带走王季勇。谢福林
星期五上午向本台表示---
谢福林:“王季勇被抓走了,他们就是说不让他到外面,不让他上北京。”
记者:“有没有说要把他拘留多少天?”
谢福林:“现在王季勇不知去向,昨天晚上被抓走了就不知道了。”
记者致电当地区政府查询---
记者:“我想问一下有一个长沙经租房业主,他叫王季勇,昨天晚上被你们的人带走了,
我想问一下他现在人在哪里呀?”
区政府职工:“这事情我不清楚。”
该名接听人员说他不知道此事件,当然就更无从得知王季勇现在何处。记者之后联系上王
季勇本人,他表示---
王季勇:“我现在在长沙市殡仪馆附近所谓的一个房子里面把我关起来。因为我对长沙市
政府不还给我房子不满,我要上访,我要到北京去。”
王季勇说他是被当局用暴力强行带走的---
王季勇:“原本开十七大,他们就把我监视起来了,每天三班,每班两个人,昨天我走的
话,就是一部警车还有一部政法委的车,每班两个人,加起来就有8、9个,昨天突然来了
20、30个人,强行把我用暴力,把我拖入警车,掐脖子呀,推腿呀,用暴力把我搞进警车
之后,运到这里来了。”
王季勇除了是经租房业主之外,同时也是私有权益网的榜主,但日前该网站已被封,王季
勇表示,现在他不能发表意见,人身也不获自由,生活实在没有什么意义---
王季勇:“现在中国政府的态度呢,就是老百姓的问题不解决,你要开会,我的网站也被
封了;人又讲不了话,又没有行动自由。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政府,还对老百姓采取暴力行
动。”
记者:“您现在关在里面,他们没有对你虐待吧?”
王季勇:“没有,我自己虐待自己,我现在开始绝食了。从昨天进来以后我就是滴水不
进,饭也不吃。”
记者:“您打算绝食到什么时候?”
王季勇:“如果他们没有恢复我的自由,我就一直绝食下去。我是被他们强行送进来的,
最后如果一身冰冷的话,就直接送附近的殡仪馆。我对于这样的政府,只能采取这样的办
法,你可以不让我讲话,可以不让我走路,但我不吃饭你没办法吧!我自己残害自己总可
以吧!”
附件25: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关于目前解决温州经租房问题的几点整改意见
经租房政策直接侵犯中国城镇广大劳动人民的居住利益,严重损害到党与中国人民的利
益,这是中国近五十年的历史所证实,不论谁怎样为经租房辩护,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
一标准,经租房近五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不利于党,不利于国而害民的,是不得人心
的,地方政府要上为中央减轻压力,下对老百性负责的精神承担起解决这一历史欠帐的重
任。
根据市与市督查经租房问题领导的意见,我们温州市广大经租房群众就目前解决经租房问
题提出几点,温州过去在执行经租房政策上偏离甚至弯曲政策原意,任意扩大改造范围等
几方面的整改意见。希望在整改过程中以贯彻十七大精神为重,把真正改善民生问题,把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最大的人性化解决好,利用政策的最大
允许范围把这个关系到温州千家万户的老年群体的旧账解决好,真正为促进温州和谐社会
的建立清除障碍。
一,私房出租数量有多少才进行改造的问题, 即改造起点问题,卜58二商房字第154号文
规定,大城市出.租房屋15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改造,中小城市应低些,温州为100平方米
以上。这就说明1私房改造是有起点改造,并不是无起点改造,2中小城市改造起点为100平
方米以上。但在实际执行中变为一部份人是有起点改造,另一部份人是无起点改造,这是
完全违背政策的有起点改造的精神,尽意扩大化的结果,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出租100平方米
以上部份的属于改造范围,那100平方米不属于改造范围而应该发还给房主,绝不能在执行
政策上采取混淆视听,玩弄文字游戏愚弄群众。
二,政策规定对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力的房主,如其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者,可
暂缓改造,待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时再说。因此凡属于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者应一
律无条件发还,不得做无人道的事,不得任意扩大改造对象。
三,留房问题,原政策规定,给房主留房,一般不宜太严。房主原住房较少者,可以适当
调剂。可是,温州在私改时,只知将房主出租房部份全部纳入经租房改造,根本没有考虑
老百姓的实际困难,每户家庭实际人口有多少?自住有多少面积?应否给予留足定量的面
积。这种不顾老百姓死活的改造,在此次整改过程中应给以补救。应根据当时各户家庭人
口,补足自留房。对于在1959年房改时,因工作,产参军,学习等原因不在温州的每户家
庭成年人员应该补足自留房。政策绝不应该做家人在外就断了人家回家的路的缺德的事。
四,原房主的自留房及无收取租金的借用房,以及文革中被住户占用的房子均不属于经租
房范围,若巳纳入经租的应一律退还给房主。
五,每户经租房户的经租面积房管局档案资料与房主的是有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原出租时
老屋的瓦墙下,走廊,中堂都没有出租,都未曾收过一分钱的房租,但为什么在私改时硬
要作出租面积计算?这是强令扩大计算经租房面积的实证,是有意扩大掠夺老百姓房产的
不道德行为,在这次整改中要把这些面积从经租房面积扣除,还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六,严防腐败分子,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设部一些官员到地方的房管部
门的一些领导都说“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的产权己变为“国有”。先不说建设部官员与
房管局领导他们热衷于权大于法,对中国法律的藐视,单就他们所说的经租房己变为“国
有”而言,实际上目前的经租房巳由原耒房主的合法私房变为房管局与现住户的非法,权
利房。现在的经租房住户可以出租收取高价租金甚至允许将经租房出卖。在巳拆迁的经租
房中更有人直接将经租房“国有”作为自己的私房卖给他人,房管作为国家管理房地产部
门,怎能允许这些国有资产任意流失。他们是怎样办理过户手续的?把经租房户的合法私
人房产私分的非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肃追查。
在经租房问题上老百姓已受害近五十年。再不能允许在经租房上有这笔糊涂帐,应该向全
市广大经租房群众有个合理交代。
以上六点为温州市广大经租房户按照市督察经租房问题领导指示精神所写的作为此次经租
房遗留问题的共同整改内容。
温州广大经租房业主 2008年1月17日

附件26:
经租房业主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2008年1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湖南长沙市12位经租房业主到长沙市信访局上访,其中一
位60多岁姓万的业主遭到市政府保安殴打受伤送医。其余业主就保安打人事件要市政府给
个说法,遭到武警强行驱赶,全国强行送到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这些经租房业主上周三到长沙市信访局上访后,当局要他们在本周三去拿答覆意见。昨天
他们刚进入市政府大厅,准备乘坐电梯时,遭到保安阻拦,双方发生冲突。
受伤的业主万先生说:“我现在住院,感到头晕、头痛,头顶缝了三针,医生要我继续观察
治疗,要求政府做受伤鉴定也不做。昨天上午我们去信访局拿答覆意见,保安不让上去,
我跟他们讲共产党的政策和法律,市政府就应该给市民提供方便,但这次就是不让进
去。”
万先生表示,他进了电梯后,保安也跟进来拉他,双方互相推拉,保安就用对讲机的电池
往他头顶打去,就流血了。他要求送医没人理,打110打了30多次才过来,警察也没有调查
和问话,直到早上11点才送医。
万先生送医后,其余十多个业主留在市政府为他做证,向当局提出最低要求:要他们问话做
笔录及给伤者做法医鉴定。但当局无妥善处理,双方就此僵持到今天凌晨三点半,当局派
出武警,将这些年迈花甲的老人一个个强行拖走。
记者致电给湖南长沙市信访局的萧处长(0731-8666233)了解保安打人事件,他说:“有
两个情况要说清楚,一、我不在场,没有参与处理情况,保安打人公安已调查处理。二,
他们多年上访,按政策已经到位了,他们不服。信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以后,他们
没有按信访条例来反映问题。昨天双方有肢体冲突,具体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公安部门已
经介入了。”
萧处长表示,信访部门已把答覆意见转下去了,要他们到有权处理的机关直接去听答覆。
今天凌晨一点左右,湖南代表王季勇被送到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看管。
王季勇表示,“我现在在捞刀河镇法制学习班,有两个警察陪著我。昨天一个上访老同志
被市政府保安打伤,我们要求做笔录和给个交待,在市政府打人是不对的,但没人理。”
王季勇还介绍,这里是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实际上就是法轮功弟子的学习
班。这里墙壁还贴了一个中共公安部的通告,大概内容是禁止任何场合张贴弘扬法轮大法
的条幅,还有学员手册和有关规定等等。
据悉,湖南省长沙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的一处山沟里,这里三面
环山,此幢隐蔽的建筑的围墙上架著高压电铁丝网,大铁门白天也紧闭。据说此处原本要
做敬老院,后被湖南省610用几千万元买下,专门用来作湖南省法轮功学员的洗脑基地。

附件27:
中午11点零8分,我打通了王季勇老先生的手机,和他老人家通了10分48秒电话。王季勇
老先生目前还关在长沙郊区的法轮功法律学习班驻地。
每天每班俩警察陪同,未受虐待,未问绝食事宜。
据王季勇先生讲,准备放王季勇先生回家,王季勇先生坚持不回去,要讨个说法:我说
过,抓我王季勇很容易,放回去可没那么简单!为什么抓?手续?为什么放?手续?我不
能说抓就抓,说放就放呀!这是号称法制国家的行为吗?
当问及说话方不方便时,王季勇先生说:俩警察就在旁边,他们也在听,方便。当时我要
王季勇先生告诉俩警察,他们是例行公事,迫于无奈,人们不会说什么的。
王季勇先生说:我和他们没有利害冲突,我只讨我的祖屋,别的什么东西我不要,和警察局
警察有什么关系?我只和长沙房管局讨祖屋!!
我说全国经租房业主给你的电话都打爆了,你手机一直关机。他老人家托我向全国经租房
业主们致谢,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并让我转告他的谢意:他目前很好。我
告诉他:如果长沙当局三天内不放老先生,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可能要进京到中南海过年了。
老先生笑了,再次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
我要老先生保重自己的身体。老先生说:我会的,我只要讨回祖屋,又不想当官,没事
的!当官的人心太虚了……。
聊了10分钟了,我怕老先生手机电池不够了,他说手机充电器带著,已充满电。老先生委
托我将这次谈话记录下来,发到网上去,作为感谢全国经租房业主们对他的关心!
最后,道了多保重,再见。并约定了下次通话的时间。

附件28:
杭州、温州、台州广大经租房群众严正声明
惊悉王季勇先生被长沙市政府非法拘留在长沙市法制教育中心失去人身自由,我们浙江省
杭州、温州、台州三市经租房广大群众对此表示强烈抗议。
我们广大经租房群众希望长沙市政府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真正领会落买党的
以人为本冶国方略,千万不要做破坏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的罪魁祸首,尽快妥善解决
好王季勇问题,以免引起全国广大经租房屋群众的共愤!
杭州、温州、台州广大经租房群众
2008年1月25日
附件29:
全国经租房业主维权群体的重要通知
全国经租房业主,家住长沙的王季勇先生已经被无理的关押。
我们现在时刻在关注著这件事情的发展,如果长沙当局想把事情做大的话,全国经租房业
主可以奉陪到底。
如果近期长沙的王季勇先生不能被释放,还他自由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将集体到京,向中
央提出请愿,要求释放被无理关押的王季勇先生。
现在王季勇先生是被无理的、非法的关押。因为这个“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是一个什么性
质的场所?他应该首先是为法律工作者培训的基地,不能是用于无理关押群众的场所。
如果王季勇先生涉嫌刑事问题,可以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法律上的处理,不能把一个无辜平
民无理关押。
我们现在保留静坐、示威。全国进京上访的权利。
我们希望长沙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释放。相互的协商、妥协,是我们的原则。但是我们
不会无限期的等待。
也许当长沙市政府的官员看到大批的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在中南海正门静坐的时候会感到很
后悔,也许一时的冲动会把得之不易的乌纱帽自己给丢掉,会很可惜。
我们已经是光著脚在地上走了,我们全身裸露,不在乎什么!倒是我们的官老爷应该考虑
事情的严重性。
中央现在一直在高喊“和谐、和谐、再和谐”,为了北京的奥运。然而,地方的官员不能
理解上意,真是枉费了做官的本意。
我们现在依然是冷静下来,等待长沙市政府认真对待这个小小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及时
解决,不要酿成不必要的、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时日了,现在的政府和全国人民都坐在了一个火药桶上,任何一点点
的小事,都可能酿成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灾难,任何点点小事,都会成为导火索。
所以我们大家都要先静下心来,不要让我们来点燃这个导火索。我们可以妥协、我们可以
谈判、我们可以协商,我们不希望看到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者说后果。
现在的物价上涨、房价上涨、股市的波动,都在搅扰著每一个国民的心。
每个人都在一心“向钱看”的大潮下,宣传鼓动下,心态动荡,人人都在郁闷著,鲁迅讲
过“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
所以,任何一个小小的不安分,都会导致时局的动荡,这个对于平民百姓来说,怎么都是
一样的活著,但是对于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后,考虑再三了。
为什么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谐,提出改善民生,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深深的揣测“上意”
吗?我想,作为一个省级首府的政府领导是会明白其中的含义的。
我们期待著王季勇先生在近几天之内,得到圆满的释放。因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
报刊上,已经登载了武汉市无理关押上访民众的事情。长沙市政府,不想也在报刊上露脸
吧。
我们期待著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我们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给当地政府添麻烦。我们
保留一切的申诉的权利。但是我们希望和平的解决。
我们希望王季勇先生早日得到自由!希望看到此文的全国经租房业主,相互通知。
用一切可能的手法、方式,通知到每一个人!我们将要采取的动作。
最后,我们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过一个祥和的春节,不希望长沙市政府为此小事情大动干
戈。自毁前途的不会是我们。
附件30:
紧急呼吁!最紧急呼吁!武汉警察方必须立即释放武汉经租房业主肖昌海先生
,在坚持正常上访中,现在被武汉警方无理无据的非法关押!
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现在时刻在关注著这件事情的发展,如果武汉当局想把事情做大的
话,近期肖昌海先生不能被释放!!还他自由!!!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将集体到京,向
中央提出请愿,要求释放被无理无据关押的肖昌海先生,如果肖昌海先生涉嫌刑事问题,
可以由公安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不能因为一个没有涉嫌刑事或冶安法律问题,无辜平民被
限制自由的关押,我们全国经租房业主现在将依法保留静坐、示威,全国进京上访的权
利!!!
我们希望武汉市政府出面干涉,先行释放。相互的协商、妥协,我们可以谈判,这是我们
的原则,我们不希望看到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或者说后果,但是我们不会无限期
的等待!也许当武汉市政府的官员看到大批的全国的经租房业主在中南海正门静坐的时候
会感到很后悔,也许一时的冲动会把得之不易的乌纱帽自己给丢掉。
中央现在一直在高喊“和谐、和谐、再和谐”,为了北京的奥运,然而,地方的官员不能
理解上意,真是枉费了一番做官的本意。我们现在依然是冷静下来,等待市政府认真对待
这个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及时解决,但是对于既得利益者,就要思前想后,考虑再三了。
为什么中央三番五次的提出和谐,提出改善民生,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深深的揣测“上意”
吗?作为一个省级首府的政府领导是会明白其中的含义的
我们期待著肖昌海先生在近几天之内,得到圆满的释放。因为在前不久的《南方周末》的
报刊上已经登载了,武汉市无理关押上访民众的事情,我想本市政府不想再一次在报刊上
露脸吧。我们期待著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不希望事情搞大,不希望给当地政府添麻烦。
但是我们保留全国经租房业主和继承人一起进京上访的权利。但是我们希望和平的解决。
我们希望肖昌海先生早日得到自由!
希望我们大家都来关心我们的肖昌海先生、如果今天我们视而不见,那么在今后正常上访
中,就会有无数个被非法关押的“肖昌海”,下一个也许就是你。希望看到一个圆满的解
决方式。我们不希望全国的经租房业主都来北京,希望看到一个圆满的解决方式。
我们希望武汉市政府能够拿出智慧来解决问题,全国经租房业主期待著!

附件31:2007年11月14日以来,我所写的公开信一览表
1、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公开信
——探讨“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
2、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中石油中石化59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案”、“李国宏案”、“劳动教养制
度”
3、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中国工商银行13.8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案”
4、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的社会安置机制”
5、中国民主同盟盟员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二十一世纪中日关系的新思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郭泉告中华全国各族人民及海外同胞书
——关于“在家革命”的和平民主革命理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郭泉告中华全国退役军官书
8、中国新民党告全世界各国政府、政党和人民书(暨2008年新年贺词附党章)
9、中国公民郭泉致全世界媒体的公开信
——正式起诉美国Google公司、美国yahoo公司
10、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就中国网民党的成立告中华全国人民书

11、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郭泉就美国yahoo公司的“王小宁事件”、“师涛事件”、“郭
泉”
——告中华全国网民同胞书
12、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郭泉,男,1968年5月8日生。原中国民盟盟员(2007年12月17日因提倡“全民福利条件
下的多党竞选政体”被开除盟籍),现任中国新民党代主席。曾任国企干部、南京市政府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秘书、法院干部、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6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哲学系,获哲
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2001年博士后出站之后,留
校任教,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历任文学院研究生班主任、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院长
助理、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等职务,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
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资料室资料员。
联系办法:
QQ:115659144
手机:13151423196
Skype:gwnguoquan
MSN:duidui63900@hotmail.com
Email:duidui639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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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02: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出半个世纪的历史纠葛——对于国家执行经租房政策的法律地位及其解决出路的思考

标签: 房地产
高智晟   

    (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媒体与我接触,希望就经租房问题写点东西,但大多要求回避国家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违法性问题.然而经租房政策的现有执行状态确是违宪、违法的,这是经租房政策现有执行状态法律性质的核心、本质认识及承认之,是正确决策并解决经租房问题的最可靠前提,舍其则遗患无穷。) ( http://www.tecn.cn )
    国家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近两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界、经租房政策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仅指经租房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要求彻底解决经租房问题的呼声不断.与之对应的另一面是,政府操持经租房政策事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种要求解决问题的呼声面前是雷打不动。甚至各地相关的职能部门还反其道而行之.最新一段时间里,各地经租房户(或继承人)纷纷电话及书面函件予我,反映政府房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竟公然开始出售被他们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面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被他人非法出售敛钱的局面,所有的经租房权属人都心急如焚,但所有的人都无能为力。桎梏于含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对有涉经租房问题的讼争法院一律不得受理荒唐释解的现实存在,经租房权属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处于绝对的无助境地,而它的另一面是,法律对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经租房权属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违法甚至是犯罪之举都不能去作任何法律上的判断,对其不法行为的保护处于绝对的安全境地,且不说在法治价值角度,即使从情理文明的角度,这都是令文明人类不可思议的存在。 ( http://www.tecn.cn )
     
    “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
     
    经租房,根据手头资料,最早作为政策的书面形式出现在1956年,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于当年的5月18日制订了一份叫《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意见》中提出一些当时可能被官家认为合理但在今日看来则近乎荒谬的思想,即对城市私有房产在公、私房比重中过大的问题表现出相当的忧虑。诸如当时最高如苏州的私产比例占了86%,上海为66%,北京则为53.85%。《意见》认为,私房比例过重带来“目前房屋租金比较混乱(租金居然还要统一!),欠租情况比较普遍,租赁关系中还存在种种的中间剥削”。《意见》以上海为例,说上海仅二房东(实为今天的房屋中介经营者)就有六千户(在今日看来,这是政府扩大就业门径的政绩)。《意见》最终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的让今人感觉是莫名其妙的结论。鉴此,决定:“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的利润”,是为经租房现象起始,是为经租房的内涵。事后,各地于不同时期均制订了大致相同的规制经租房关系的地方规范,诸如北京1958年6月4日之《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两个纳入改造的起点即:15个自然间或总面积达250平米者一律纳入这次“社会主义改造”之列,各地相关规定大同小异。从后来各地的执行情况看,这次名曰“社会主义改造”者,最后实质上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在全国各大城市与符合其规定“改造”条件的私房主之间建立的一种以私房出租及利益分配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契约关系,按现在的民事法律精神界定,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但有一个确定存在是:当时并未涉及到经租房所有权的变化问题。从形式上看,这无疑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执行不久即由于合同的另一方即国家主体的单方行为使合同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溯及力,是我下面要着重谈的东西。 ( http://www.tecn.cn )
    现在政府房管部门中的一些人有一种很阴暗的思想,即每每有人谈及政府执行经租房政策状态的违宪及非法性问题,这些人立即给你扣一顶“否定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大帽子,有学者戏称,“文革逻辑”在经租房领域还远未结束。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大“成果”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及完全的公有制状态,而1978年以后的国家改革总方向的实质是什么,其实质即是对“社会主义改造最大成果”的修正及救赎:即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公有制基本一统天下的不正当局面。这里且不论社会主义改造有无成果可言,要落实经租房权属者的法律利益与重新界定社会主义改造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再者,完全赤裸裸地无偿非法地剥夺经租房权属者的房屋所有权根本就不是当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衷,这种极具文革遗风的扣帽子的危险狠招是值得人们警惕的。 ( http://www.tecn.cn )
    国家以社会主义改造为由始行于1956年的经租房政策是非法的,这种非法性质并不因为这一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政府而改变,也不因为某些人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而改变。 ( http://www.tecn.cn )
     
    对私房予社会主义改造性质本身的非法律性
     
    经租房政策的制定及施行始于1956年,亦即为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颁行的两年后,从法律形式上看,中国社会已进入宪法规制时期。从国家行为价值角度看,当时宪法即已确定任何政党、团体及组织都须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行事的宪法准则。从所有权人权益角度而言,当时的宪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私有房屋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之占有、收益、使用及处分的权力是全球文明社会的通例,私有房产是绝大多数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国家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了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秦制时期有“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之说,宪法是国家行为的准则,有了宪法,政党、国家行为即不能向革命时期一样极具随意性,否则不仅贻笑大方还遗患无穷。始于1956年的各地制定的经租房规范,最大的、最显著的共同规律是:没有一个个人、没有一个制定部门想到过中国还有一部宪法,这种状态是很令人恐惧的,在一个有宪法及合法政府的社会里,这是不可思议的事,但这在我们的社会里是再平常不过的现实。一方面,当时有宪法存在,且当时的宪法还文义明确地强调了其规制政党及国家权力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决心.另一方面,当时被改造的房产几乎都持有各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由合法的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实际上是政府对公民法律财产的确认及对其法律保护承诺,而政府此后执行的经租房政策及其行为施行是没有任何宪法及法律依据可循,其非法律性的地位是可以肯定的。 ( http://www.tecn.cn )
    从契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执行经租房的无效性问题。经租房关系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当时的价值而建立一种合同关系,无论当时国家或双方是否以建立合同关系为目的,或双方当时并无这一目的,或双方当时根本未想到双方之关系的合同性质,均不影响这种存在本身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合意的成果,但在经租合同关系中,这一合同关系的确立与否、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立、合同履行的形式等一系列本应由双方议定的事宜,却必须由国家绝对主导。因此,双方之间确立并履行的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违反了所有文明人类确立这种关系时所应共同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古老原则。另一方面,这一关系无疑又因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精神而无效。民事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是文明人类的共有准则。 ( http://www.tecn.cn )
    双方之间尽管存在一种无效的契约关系,但由于作为契约关系的另一方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将其作为契约关系去建立,而这种关系确立以后也从未想到过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这种关系建立的动因思想到1966年以后的所有履行过程,作为国家的一方,完全将确立这种关系、确立这种关系后的履行事宜看成是正当的国家权力行使内容,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到后来的各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文件颁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及绝对的服从境地。现在有一些专家学者质疑经租房关系的民事契约性质,认为既然一切均由单方决定并绝对掌控之,它就不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全人类,一切合法的政府,并不天然享有按自己制定的标准及意愿强行介入公民民事权益领域的权力。这里有两个方面,即:一是一切合法的政府均不享有强制介入民事领域的当然权力,二是政府欲体现自己在某一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时完全不能自行其事,而是循合法渠道推动立法,以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这种在调整规范民事领域的强制力意志,亦即政府介入民事领域,以自己的行为影响民事领域的既存状态的正当性并非源于政府是否作出了决定,而是政府这种决定是不是具有法律依据,既然这种作法不是政府的天然权力,从民事领域认定这种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便成了唯一的选择。中国各级政府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强行控制私有房产主的合法财产,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直到现在仍无赖式地坚持的这种“政策”,至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一则,政府不能强制操控私有合法财产是全球文明人类的禁地,全球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地政府在私有财产领域的罪恶以罄竹难书及无法无天予述之不为过,时至今天的各地长演不辍的强拆和平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罪恶每时每刻都在光天化日下发生.但令人颇感欣慰的是,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者还是明白文明人类的立法禁忌,至今未有一部基本法律层面上的、授于政府自定标准、任意操控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虽然这并不影响政府在这方面的恣意张狂)。仅此,即可结论,政府至今坚持的经租房政策的非法性。 ( http://www.tecn.cn )
     
    一九六四年以后不同部门关于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文件都是非法的
     
    经租房政策及其执行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由于政府这种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勉强仅属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关系.但即使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任何单方改变这种关系的行为都是无效及非法的,这是从民事契约角度结论政府相关部门1964年以后陆续出台的关于经租房权属已归国家的文件效力问题。从法律层面角度而言,1964年以前所有有涉经租房的文件均不涉及对经租房权属归属问题,且从所有这些文件中均可以得出政府与经租房权属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契约关系的性质。但这以后的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从规则、情理文明角度而言,可以说是发生了十分糟糕的变化。最初涉及对经租房权属调整的文件是1964年1月13日之“国房字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该被批复的报告中有一个今天看来是完全错误的思想是:将房屋所有权人抵制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改造是“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对私有房主而言是极其恐怖的,由此决定了私有房产主要求保护法律权利选择的痛苦及危险。无论如何,你的私有财产将被改造,闭着嘴屈从者,可以落个全身而退,如果你提出一点不同的主张,你的私有房产将被改造是确定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还必然将把你批倒搞臭,使你终身刻骨铭心的痛苦将不再仅仅是不可思议的痛失合法私有房产的痛苦,而是由于你不接受人民政府的具体改造(在人身方面的改造核心是:绝对服从,财产方面的改造核心是须笑着将财产拿出来)。你在政策上成了人民的对立面,成了长期被革命的对象。许多私房主由于当时在领会政府“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朝失足,酿成其此后人身灾难的终身摆不脱的恶梦。许多人发现,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中,他们从改造者那里得到的巨大的恐惧和痛苦(时至今日的:交涉经租房问题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改造的帽子仍让人如临“两条道路的斗争”之境),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因此获得的被改造者的财产何来正当性可言。 ( http://www.tecn.cn )
    另一个直接言及经租房权属人对经租房不再享有所有权的文件是最高法院之1964年9月18日之(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该批复应当说并没有新的东西,一则,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构,其不能以任何形式颁布掠夺公民基本民事权益及财产权益的文件.另则,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实际上越权解释了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解释权归其制定者是个常识问题,由法院以这种直接解释的形式来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的作法,在整个文明人类社会都可谓前绝古人后空来者,也只能是中国特色。上述两个文件颁行后,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效尤,争先恐后地颁行了数不尽的有关调整经租房政策的文件,不谋而合地公然非法以政府文件形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有些文件的制定甚至发生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以后,这些文件的制定者共同表现出的对中国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无知及蔑视,令文明社会感到异常的沉重及失望。 ( http://www.tecn.cn )
     
    经租房权属目前的法律地位及其解决出路
     
    经租房权属目前仍归经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尽管1964年以后不同的部门颁行了一系列改变这种权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都因与宪法及法律相违背而是无效的、非法的。一则,政府在经租房的关系上,明显属利害关系的一方,无论从法律、法理及情理角度,由政府单方决定这些私有财产归政府自己所有是不正当的。第二,全人类,除去暴力革命阶段及黑社会组织外,任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法人及任何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仅为两类,即法定(亦曰法律取得)取得和约定取得,外乎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任何取得均为非法取得。经租房所有权的政府取得即属非法取得。这毕竟是在中国有了合法政府、中国有了宪法及基本法律时际的取得,而这种取得恰恰与政府须据法行事原则及中国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精神完全悖离。现在还坚持认为政府对经租房已享有了所有权,唯一可释疑的依据即是:滥用权力天然合理的无赖逻辑。从今天的法律角度看今天政府对经租房政策的执行状态则更是令人不可思议。政府今天这种继续状态不仅仅是赤裸裸的违法问题,从一般社会情理及道德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低劣的市井无赖式的选择——明知错误、明知违法,反正我就是坚决不返还你,反正法院百分之百的是不受理,即便一时疏忽受理了,政府也必然胜诉,我凭什么还你。当政府的价值选择成份中不再有对道德、文明、情理及法律文明的一丝责任或顾忌时,当司法审判机关的价值与其狼狈一体时,人们在这种无赖式的综合状态面前是十分无助及无奈的。以北京为例,成百上千逾万的经租房户经年累月与政府部门进行和平交涉,尽管所有政府的地籍及权属档案中无一例外的有非常清楚的权属者的清晰记载——所有权人就是那些经租房户,但地方政府部门继续以无赖方式非法控制经租房的决心未有丝毫动摇。最近,北京及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在经租房的行动上出现了一些赤裸裸的逆国家法律价值而动的更加野蛮的举措,诸如北京市对非法控制了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开始大规模的出售行为(这种非所有权人非法出售他人合法私有房产的行径属中国权者的独有,但对这种出售行为的无效及非法的价值判断属文明人类所共有)。这是对规则文明及文明人类共同敬畏的道德文明的粗暴及野蛮践踏.更为野蛮及恐惧的是,所有权人对这种恶行无能为力,没有任何认真听取他们呼声的部门或个人,寻找不到任何以文明方式制止这种野蛮的途径。庸俗的法院更是几十年一曲不变调——不受理。一边是毫无遮拦地对法律及国家价值的野蛮践踏,一边是近半个世纪来被这种野蛮恣意蹂躏的受害人的状告无门及绝对无助,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可思议的社会状态之中,这是值得思考的。 ( http://www.tecn.cn )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属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中国南方的许多大城市已开始的大规模的经租房归还工作的平稳进行,本质反映了只要政府决心大,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现今中国这个国家很独特,一方面,在向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法律价值的反方向运行能力方面表现出超越人类想象的能量,另一方面,其坚韧地表现出对任意违反现行国家规则、恣意侵犯所有权者合法权益行为超乎想象的包容。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的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这里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即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即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国家目前的这种寡断唯一的获益者即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继延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价值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作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这是需要立即做的事,至于如何归还只是一个技术的酝酿过程,这已不再仅仅是经租房权益人的需要。国家的价值、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如何理性对待规则都将在这种归还与否的价值选择中得到许些救赎或是相反。 (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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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3 03: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经租房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戴维成
                         2005年10月17日18:17

       经租房问题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历过“三面红旗”、“文化大革命”、“拨乱返正”、“改革开放”,到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今天,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值得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 经租房问题不容回避
   
      如此大量的曾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事,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回避的。
   
      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件宣布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这样的说法有什么依据呢?后一个文件说是依据了中发(66)507号文件,可是在这个根据“红卫兵”的意见发出的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提到经租房。1958年前后对超标的私人出租的房产进行了经租,即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出租,而把一定比例的房租支付给房主。当时并没有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此后也没有要求经租房主履行产权变更的法定手续。文化大革命前,有文件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来逐步地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更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还有文件说经租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其所有权,这里强调“实际上”如何,说明“法律上”尚未变更产权。文化大革命初期,有文件宣布暂停支付经租房的部分定额租金给房主,但没有说被经租的房产归国家所有,还说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就经租房问题做出过决定。奇怪的是,到了拨乱返正以后的1985年,建设部却有了经租房“归国家所有”的定论。建设部的决定并没有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针对经租房问题进行立法或做出规定,建设部的上述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设部的上述做法违背宪法,与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75条抵触,也与物权法(草案)第47条之内容不符。可是建设部的这两个文件却被各地房管部门奉为处理经租房问题的依据,并且沿用至今。这样的做法不但侵害了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而且还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一个政府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个文件就要把如此大量的私人房产宣布为“归国家所有”,而且至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怎可回避!?
   
   (二)“红头文件”也必须依法

      “红头文件”是我国党政机关发布的文件的俗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红头文件”往往权威无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文件办事。关键的问题是“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依法合法的党政文件当然应该遵照执行,对于不依法不合法的文件就该禁止或纠正。据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全国绝大多数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前文述及的建设部文件,既未依法也不合法,严重地侵害了大量私人房产的合法物权,造成了很不好地影响,应该予以纠正。
   
      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物权法,广泛地征集和研讨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如果是某些并非依法的党政文件对私人的财产物权造成了侵害,是否应包括在此条的“禁止”行为之内呢?该条文内有两个“任何”,涵盖的范围应该是全面的。 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前曾经发生过某些并非依法的“红头文件”对私人物权造成侵害的情况,而且长期不能纠正,甚至在某些新的文件中还引此为依据。经租房问题就是这样的实例,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要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为了纠正此类文件造成的侵害,为了杜绝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为了取信于民,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47条内增写以下条文:“任何党政机关不得不依国家法律而以发布文件等方式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凡有此类与物权法不符并侵害私人物权的党政文件,应依法纠正。”
   
    (三) 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纷纷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权的申述和要求,要求停止对经租房主合法产权的侵害。鉴于部分地区发还了部分房主(如外侨)的被经租的房产,鉴于国家现在允许私人房主出租房屋(数量超过50年代经租定额的不在少数),广大经租房主希望政府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承认和保护经租房主的合法产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发还被经租的房产。
   
      遗憾的是,至今各地建设、房管部门基本上是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曰“维护私改成果”,二曰“尊重历史原则”。其实这两条理由都不是依法求实的,也缺少说服力。
   
     “维护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么是私改,什么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经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经租,当时并没有要求原房主转移房屋产权给国家,至今也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手续。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涉及经租房的问题,说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并没有这样做。要“维护”,就该实事求是地还经租以本来面目,这样也就没有什么“成果”可言了。如果哪个政府部门还是要维护“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个“成果”,那也该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也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合法。
   
     “尊重历史原则”就该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解决经租房问题,合法的坚持,不合法的就要纠正。拨乱返正以来,这样正确处理历史问题的事例不胜枚举。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如果片面强调“国家政策已有规定”,“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而不看过去的政策规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当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私人拥有财产。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也使得私人财产大量增加。人民切望国家有效保护私人财产,保障私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建议在制定物权法这个有利的时机,在物权法中增写如前文所述的条文,禁止和纠正任何机关用不合法、不依法的文件单方面地改变私人财产权属的做法,保证私人财产不再因此遭受侵害。回顾历史,经租房问题就是由于若干并非依法的红头文件侵害私人房产产权而造成的,如果物权法不能限制、禁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则无疑是物权法的重大缺欠。在制定物权法时 倘能接受上述建议,相信会使广大私人业主安心乐业,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也就会有一个可行的、良好的开端

             (本站声明:作者授权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cetsgm.com/2005-10/200510171817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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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 法制

                               看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与经租房政策的根本区别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工作之后,1952年底,党中央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一化三改”、“一体两翼”的总路线,其实质就是要改变生产关系,即解决所有制问题,扩大国有制,新建、改建、扩建国营企业;将劳动人民的和资产阶级的两种私人所有制,经过公私合营,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营企业,以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其中,“一化”,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主体;“三改”,即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两翼”。“化”与“改”之间,这一“改”与那一“改”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制约,体现了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是一条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化”和“改”,都规定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并且规定必须逐步进行和逐步实现。这是考虑到我国原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改造亿万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必须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经过长期的努力才可能实现。按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任务,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已经基本上完成。这就表明,过渡时期已经完结,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已经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惟一的经济基础。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

      而经租房是国家在全力进行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时,由于资金紧张,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矛盾,动员广大有房业主将空房出租,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矛盾,由国家替房主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维修、统一定价的国家经租行为。有房业主与国家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这一工作是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全面完成以后的58年下半年进行的。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和国家经租房政策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改造的方式不同

      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式是进行“公私合营”,是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56年“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私人“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物”的所有权已经公开的改变为“公私合营”的“公产”。资本家收取的是“定息”。这是公开的改变了所有权的行为。 而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由国家和私房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即经租申请书)。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也就是经租房)(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并没有转移。


二、改造的对象不同

      社会主义的“公私合营”是对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这一改造的对象是拥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行为,从而赚取劳动人民剩余价值的资本家。而出租的私房是《生活资料》,当然就不能将所有权进行改造,因此也不可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每一个私房业主都是几代人努力奋斗一生而用自我劳动所得购置的房产,是家庭财富积累的结果,同时每一个私房业主又都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决定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产权来源不同。 好比有两个同时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每月收入都是5000元。甲人每月吃喝玩乐,一个子儿不剩,乙人每月省吃俭用1000元过日子就够了,剩余的钱存起来。20年后甲人除了肠满肚肥之外,一无所有,而乙人则用积蓄钱财购置两处房产,一处自住,一处出租。乙人是先吃苦,后享乐,他是靠劳动所得换取的房屋,用于出租,怎么能够说是剥削呢?更何况说社会中各种人千差万别,能力大小不同,收入所以不同,结果当然不同。而且中国人历来就有勤俭持家,置办家业的习俗。

三、改造的宣传形式不同

      56年“社会主义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从改造开始时的公开宣传,就锁定了私人生产资料要进行国家赎买,进行“公私合营”。 而经租房所宣传的则是由国家经租,房产权不变。 现在有人说,1958年的“国家经租行为”是比照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这是对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就像现在我们进行的市场经济并不能比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都是市场经济,但性质是不同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有本质区别的。公私合营与经租房这两件事是比照的,但是,是不能等同的,
      因为:
     1、解放后,人民政府对专政对象的房产予以没收。其他人民的房产是受政府保护的,并且进行了房地产登记。房主不是专政对象。
     2、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们党领导的社会各政党齐心协力的结果)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人民的私有财产包括房屋受到政府保护。(我们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因此也应该受到共产党的保护)。
     3、58年国家进行经租动员时,公开承诺房屋只是国家经租,而不是没收产权,签的是经租合同。从来就没有告诉人民将来收归国有。
     4、中央二办的“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是中央内部的文件,首先它没有公开于广大群众;其次在一定时期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只是一个计划和想法,并没有将经租房作价赎买的行为;再有54年宪法已经公示,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而党的红头文件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5、房屋经租后国家发给房主的是房屋的租金的20%-40%,并不是赎买金。
     6、66年8月文革非常时期经租房产权证被迫上缴当时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这是史实。是文革使经租房主丧失产权。

      由以上各项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与经租房政策的根本区别。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发表的公报指出: 这十年中,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一九五七年的经济工作,由于认真执行党的八大的正确方针,是建国以来效果最好的年份之一。......但是,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情况认识不足,更由于毛泽东同志、中央和地方不少领导同志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就在总路线提出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这场斗争在政治上使党内从中央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损害,在经济上打断了纠正左倾错误的进程,使错误延续了更长时间。主要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当时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在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一年发生严重困难,直至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一灾难的历史时期的爆发,国家和人民遭到重大损失。社会主义改造后期过急过粗带来的其他问题,只要冷静下来,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调整,是可以在实践中依靠经验的积累逐步加以认识并解决的。所以说,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与经租房政策不可混为一谈。现在已经是二十一世纪的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国家有关部门看不到这一点,不予以更正、解决,国家信誉将会丧失殆尽,国家法律将是空头支票,国家政府将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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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09: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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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14: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國经租房业主手持宪法、团结维权、依法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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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6: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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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图。明天发表。大陆周一看的人多。因为阿波罗网首发图片被切下去发表,我们从昨天开始把水印放在图中央,不得已而为,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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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06: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问题很多,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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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一定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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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經租房業主居者無其屋


 ■圖/文:本報駐北京記者 祝莉

 位於正義路北京市政府信訪辦的大門口永遠熙熙攘攘、人來人往,而細心一點的人會發現,每逢周一,無論晴雨,這裡會多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大都已過中年,清一色北京口音,人手一堆複印資料,衣衫過於樸素。他們是誰?他們就是北京由來已久的經租房主-老北京人中最破落的一族。對於大部分人來說,經租房幾乎是個生僻詞,而對於他們,這個詞關乎命運。

 「現在人搞投資買保險,以前沒有這些,有點錢就置房產,日後出租留作養老,北京人俗稱吃瓦片。」經租房主馬連福的爺爺是開飯館的,解放初賣掉飯館在瓷器口買下24間半房,從此便在北京落了根。1958年6月底,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開始了,「街道開會動員私房主把房子拿出來由國家統一經租,支援社會主義建設。」住在鼓樓西大街31號的馬吉昌那年17歲,他清楚地記得。

僅得總租金的20%

 「說是動員,實際上是強迫,我父親想不通,回到家關起門來便痛斥『有強權無公理!』」從此以後,這所三進四合院便嘈雜起來,10戶人家、40多口人蜂擁而入,馬家三代人不得不從前院退到中院,再從中院退到後院,三代人蝸居在政府規定的4間自留房中,每月從房管局領取42塊9毛8的房屋定租,佔政府向住戶收取總租金的20%。

「租來租去租沒了」

 這42塊9毛8拿得並不安穩,1966年文革開始,紅衛兵將勒令私房主交出房地產證的大字報貼到了馬家的院牆上,稱私房主是「剝削階級的狗崽子」,勒令私有房屋一律收歸國有,停發經租房定租,逾期不交地產證後果自負。「那年代,『後果自負』就是要出人命,誰敢不交!我趕緊跑去交了房地產證,父親如釋重負。」馬吉昌還補充了一句:「這宅子原是清隆裕皇后御前太監崔氏的外家,是祖父花20塊金條從馮玉祥的手下孫師長那裡買下的,怎麼租來租去房子就給租沒了呢?!1980年我去房管局要房子,人家說我『反攻倒算』,這是什麼道理!」

 比馬吉昌處境更糟的是馬連福家,他父母死得早,全靠每月三四十塊錢的房租維持姐弟倆和爺爺的生活,房屋經租以後,房租減少至15塊6毛1。初中被保送到匯文中學的馬連福因此輟學。

房主靠撿垃圾維生

 77年,房屋產權人爺爺去世,居委會的人就將同住的姑奶奶從家裡趕了出來。「連還在著火的爐子都被提走了」,其後,街道辦事處一位姓梁的幹部強租了下來。86年馬連福從河北回來沒房住,只好擠進姐姐家。

 夫婦倆都沒有工作,至今靠給人照相維生。「守著20多間房子沒房住,女兒考上北大,急了我還去天安門撿易拉罐。這一切都是因為經租房。」

經租房「動員」 前後僅十天

 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部門及各類國家企、事業單位的迅速激增使得北京一度出現住房緊缺局面。為了解決城市住房問題,從1954年開始,北京市政府開始動員市民將私有空房出租。

「經租房」之由來

 「經租房」一詞最早源於1956年1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這份文件提出了「對城市房屋私有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設想,「由國家經營租賃」,即「由國家進行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超過一定面積的私有出租房屋,並每月返還固定租金,幫助私房所有者「從剝削者變成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見識過「三反五反」等政治運動的私房主們很快行動起來,紛紛向人民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積極要求接受私房改造」。因為在當時,被列為改造對象就意味著政府在清算舊社會「剝削所得」的同時,賦予了房主脫胎換骨獲得新生的機會。據1958年7月10日《北京日報》的一則消息,北京經租房「動員」工作從58年6月10日開始,到21日結束,前後僅用了10天。

 但經租房主戎權環至今也鬧不明白,「本來是支援國家建設,怎麼租著租著就變成『剝削者』了!」

 據統計,北京市被政府經租的房屋涉及到六千戶,24萬間,380萬平方米。而在全國,這個數字則超過1億平方米。

業主無賠償 租戶發橫財

 2004年,拓寬舊鼓樓大街的推土機推到馬吉昌的家門口,馬先生急了。但一直擠住在院子裡的住戶卻將其視為改善住房條件的一次機遇,那些在單位已經分到房的住戶更是將其視為一筆意外之財。「平日裡在外面有房的人全都回來了,10戶人家共獲得400多萬拆遷款,跟天上掉餡餅似的!有的還高興地跑來對我說『這回咱也成了房主了』,然後跑去買汽車。」而馬吉昌的弟弟卻因為「家裡有私房」而無權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據馬吉昌介紹,這樣的現象在經租房戶中普遍存在。

 進入21世紀,拆遷的鐵錘在北京舊城內遍地開花,這些地區也是經租房集中之地,與此同時二環以內地價飛漲,「拆了房,連根據都沒有了,我們還去哪討公道呢?」經租房主丁年一家因為拒絕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於2005年3月29日被強制拆遷。

當年政策難抵如今法律

 於是,經租房主們開始了新一輪上訪,國務院信訪局、全國人大信訪辦、全國政協、北京市信訪辦、北京市人大、建設部……在經租房問題上,建設部信訪辦李建安堅持認為,經租房是社會主義改造不容質疑的成果,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當記者問及經租房的法律依據時,李處長回答是,現在講法律,那個年代講政策,關於經租房的性質確定常見於當年國家有關部門的各相關文件和批覆之中。

與房管部門的「歷史之爭」

 據了解,在每一個經租房主的資料夾中都能找到1954年憲法的複印件。因為那上面印有這樣一句話「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資料的所有權。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憲法制定在前,經租房政策在後,可我們為這房奔走了十幾年,法院就是不受理,讓我們去找建設部,建設部非把經租房與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混為一談,說它是社會主義改造的碩果,因此要『尊重歷史,予以維持』。」經租房主劉琤說。

 在2004年建設部所發的《建住房(2004)160號》文件裡也提到「尊重歷史」,然而其中「歷史」的含義引起了房管部門和經租房主的爭議,房管部門強調「歷史」所指的是社會主義改造後經租房歸國有的事實,而經租房主則認為應尊重歷史的原貌,當年經租協議並未涉及到產權的變更,按照最初國家經租時的協議歸還產權。「政府要尊重的是什麼歷史呢?難道是文革的歷史嗎?」站在北京市政府的信訪辦門口,經租房主劉琤不忿反問。

學者律師多迴避「經租房」

 採訪經租房問題是困難的,在對多個法學專家、政府官員及律師的採訪當中,記者得到的答覆大都是:我不了解這個問題。

 一位北京知名律師半開玩笑地對記者說:我們律師現在一不談拆遷、二不談經租房,因為研究這兩個問題既不會出什麼成果,也不與國際接軌!一位多年關注經租房問題的政府官員稱自己是「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在他最近一次收到的經租房問題政府答覆文件上面,依然印著「尊重歷史」的字樣。他感慨道:他們都是安分守己的老百姓,他們都是自家房產的合法繼承人,政府有什麼理由不依據憲法和法律,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呢!

 這位官員最後叮囑記者:「在報道中如果提到我一定要謹慎,我不怕丟官,但如果我丟了官,這世界上將又失去一個為經租房主們說話的聲音!」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4-26 0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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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付钱的“赎买”


本报记者 江菲



  这是一群沉默了近半个世纪,终于发出自己声音的人。

  在他们身后,很多人直到死去都没有胆量说出这句话,而是把遗憾、不解和委屈留给了自己的儿女。

  更多的人在听到相同命运的人的呼唤时,只是胆怯地摇摇头,迷惘而恐惧地退回到历史的阴影中。“还是算了吧!”他们说。另一些人不安而警惕地回答:“嘘―――别再提这事儿了,我们害怕。”

  然而站出来的人们似乎下定了决心。他们拿着泛黄的文件、复印了多次的证明,坚定地说:“你们这么做是违反宪法的!是对我们的欺骗和掠夺!我们要求根据宪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他们所要求维护的,不是简简单单的钱物,而是祖上辛苦积攒下来的私有房产。仅在北京市,这批房产就达到了20余万间。在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中,这些房子不仅代表着祖辈的血汗和悠久的建筑文化,更代表着数以亿计的金钱,以及房产主今后可能享有的生活水平。

  一切的发生,要上溯到45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

  “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

  2003年初冬的一天,我随马振环走进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廊下胡同10号的住所。周围的院落早已墙倒梁翻,只有这里还很完整。“住户都搬得差不多了,可我就是顶着不让他们拆―――我得保留证据。如果拆光了,我们可能什么也要不回来。”

  马振环56岁了,兄妹4人,她排行第三。这一天,我见到了其中的三个。一家人都很老实,不太会说话,问题提出后,常常是想了又想才回答,脸上挂着那种诚恳而无助的神情。

  “我们家是地道的劳动人民。买这处房产时,大奶奶(马的爷爷的嫂子)已经60岁,我奶奶也44岁了。奶奶30多岁时爷爷就去世了,钱是她们俩在大户人家当了一辈子老妈子攒下来的。老辈人么,想法很简单,就是置办一处房产,可以不再出门做工,靠出租房屋过点安稳日子。”

  在一张1936年由北平市政府核准的土地所有权申请书上,我看到:这处房产在民国21年(1932年),按每亩60万元(当时货币)的标准地价买下的,共占地九分五厘三毫。房屋价格尚无处可查。买时是三进四合院,共25间房,马家又自建了4间。解放后,这处房产也得到了新中国政府的承认。

  本来,马振环爷爷的兄弟们都携家眷住在这里,但马家却人丁不旺,到1958年时,十五六口的大家族,就只剩马振环的奶奶领着独生儿子和媳妇这一门。人少屋多,空着的22间房陆续出租给7户人家,每月50多元的房租和马振环爸爸的工资,成了一家7口主要的经济来源。

  在上世纪50年代,这是普通又艰难的一家人。一位辛劳一辈子、操持全家的奶奶,一个从16岁就开始工作养活家人的父亲,一个患了严重神经官能症、无法做家务的母亲和4个大大小小的孩子。

  他们是乐观而又善良的,靠着出租房屋,父亲的工作,以及对新社会的信心。然而从1958年夏天开始,他们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望被一步步打碎了。

  “突然有一天,国家就让把出租的房子交上去,说‘经租’了,就是政府负责经营出租,租金分我们40%。”马振环说。他们谁也不清楚当初是否和政府签订了什么协议,“应该是有的,但谁也没见到过,全部都保留在区房管局,老百姓家里没有副本”。只有大哥马振铎记得,发了一个好像叫“国家经租房本”的东西,作为凭证,由他每月到银行领取那40%的租金,金额是224角。

  马家奶奶在1959年去世,父亲也于1998年病逝。过去的四十多年中,不知是什么原因,谁也没过多地和下一代人谈论起这件事的细节。

  1983年,马振环的弟媳刘光苹嫁进来,她性格泼辣,喜欢聊天,公公倒常常和她谈起当年的事情。她说公公对这项政策的评价是,政府号召私房主支持国家建设,解决国家的住房困难,“当时我们觉得这也是应该的”。

  马家交出了22间出租房屋的房地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自留了7间房―――其中一间是门廊,一间免费借给一对盲人夫妇住,一家7口其实只住5间,最大的也不到10平方米。

  224角的房租一直领到19667月。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他当时没有索要任何收据、签字或凭证。“交了就完了,可别再生什么是非。”大哥说。他认为这可以拯救全家人。

  “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

  10年后,当马家人从干校、从农村又聚回北京这处“家”时,4个孩子中3个都已成家,大哥有了个女儿,马振环搬到丈夫家去住,这5间房重新接纳了热热闹闹8口人。

  1979年,国家颁布落实房产的政策,将“文革”期间收取各家自住房的租金归还。“当然不是全部,我们家大概二三百块钱的样子,说是扣除了修缮费,虽然什么也没修过。”马振环说,“但大家还是挺高兴的。”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开始,马家院子将一步步归还它的主人。他们愿意为此等待。

  6年后,政府通知马家,发还自住房的房产证。这次是弟媳刘光苹去领的。当时马家已有了4个家庭,大小9口人,仍然只住5间房。刘光苹说自己说话有些冲,见房产证上标明的并不是院子的全部,立刻问:“那我们家经租的那些房子呢?”

  对方看也不看她说:经租的?还没政策,等吧。

  十几年的等待中,刘光苹几乎每隔几个月就到房管所去要一次“政策”,大家都觉得“总会有的”,“就快有了”。但直到马家的老人都离世了,政策还是没有“下来”。

  他们不知道,政策其实早就有了。早在1964年,中央的内部文件就已经将经租房定性为“收归国有”。20多年后,城乡建设环保部(今建设部)又颁布几个文件重申这项决定,并明确表示经租房已“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不予退还”。

  刘光苹回忆说,公公一直对她讲,不要着急,不要老去给人家添麻烦,“政府是不会骗我们的”。老人甚至将被经租的几十年间的22间房屋的房地税钱都留着,告诉她将来房子发还,不要忘记交税这项“应尽的义务”。“我公公是那种打酱油的钱绝不买肉的人。”

  如果不是2003年夏天,中廊下及周边胡同开始面临大规模的拆迁,马家肯定还会耐心等下去。

  这个夏天,拆迁办、评估组川流不息地来到小院儿。马家人眼睁睁地看到那些属于自己的房屋被丈量、被评估、被作价,然后根本不与主人商量一下,就打算拆掉,他们终于着急了。马振环被选为全家的代表,出面“讨公道”。也就是从那时起,他们才知道这个院子早在30多年前就不再姓“马”了。

  可这是怎样的一家人啊!那对盲人夫妇一直白白住着马家的房子,没人向他们收取房租;院子里原本还住着一个“五保”老太太,无依无靠,也是马家不断地贴补吃穿,直到送终;住在胡同的70多年里,马家人没一个和街坊红过脸,吵过架,即使对使用经租房的人,也还是像房东一样热情周到。

  然而他们却一直面临无法解决的困境。

  大哥在采访过程中多是沉默。他30多年前的那个保护家人的举动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

  马振环一直住在丈夫家。

  弟弟和刘光苹两口子,一个下岗,一个内退,目前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还有个上学的儿子。如果这处房子拆掉又没有合理的补偿,真不知靠什么生活,到什么地方住。

  “早知道是这样,当初就不找个有私房的嫁了。”刘光苹说。大家都笑,没人认为她在埋怨。刘补充说,“可不是,当初我们单位要分我一套两居室,一来调查,有私房,就黄了。也不看看是一共4家才有这么几间房。”

  而在拆迁中,作为房主的马家,一共只得到6万多块的“砖头瓦片钱”和最低标准的拆迁安置费。“一共才70万出头,4家分,你算算,每户拿不到20万,让我们到哪儿去买房?”

  但是,住在马家院子里、已经达成协议并搬走的5户,每户至少得到20万,而且,协议签得越晚,安置费的标准越高。其中一户,别处有房,从没在此住过;有两户把自家私建的小厨房办了房产证,算在拆迁面积里,领了钱;还有一户为了多领钱,将一间小厨房办成了别人名下的房产证,也领了钱……刘光苹气呼呼地一户户列举。

  “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天天在家,量房子拆房子的,我得看了文件才让他们进哪。”她笑自己道:“看我多傻,别人用我家的房子套钱,我还傻呵呵地帮人家算账。这么多年,我们早从这院的房东变成门卫啦!”

  “但是我们产权人的财产用什么来体现呢?”马振环拽着我的手问:“院子是我们家祖辈花钱买的,我们不是资本家,也不属敌逆产,当初国家是承认的。可是到头来,我们获得的补偿最少,享受的福利最差,生活水平最低,受的委屈最大。我们全家都是老实本分的守法公民,爸爸一辈子都说要‘相信政府’,可政府一纸公文就把我们的财产变成它所有了,还不告诉我们,凭什么这么对待我们?”

  “什么叫类似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

  马振环这些话,45年前没人敢问。而45年后,当他们向政府部门提出时,又没人能够、愿意回答。他们像是一群无事生非的人,无论寒风还是烈日,不断地要求被政府部门接见,一再地要求解决。

  “我们不是乞求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啊!那些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呀!”戎权秀老太太今年已经80岁了。和马家不同的是,戎家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拆除。她和二儿子一家,目前借住在亲戚家的两间平房里。

  “那是1957年,或者是1958年,一个居委会的人到我家来,问我:你有房产吗?”戎老太太回忆道。

  “有啊!”她回答。

  “有多少间?”来人问。

  “在大宏庙有一所,花市有一所,一共将近30间吧。”

  “自己住多少间?”

  “孩子都小,就住4间。”

  “剩下的都出租了?”

  “是啊。”

  “您这出租的房子,赶明儿起国家就给你经租了,给你们经租费。”来人宣布。

  “啥叫经租呀?”戎权秀不明白。

  “就是国家给你管理,房子漏了、坏了,国家帮你修。”“那我那房钱呢?”戎权秀急了,一家7口,5个孩子,房租是惟一的生活来源。

  “您这个情况,孩子多,又没工作,给你40%,这是顶头儿的了!”来人说。

  “是就我一家,还是大伙儿都得这样啊?”戎权秀还是不放心。“都这样。出租到15间的,都是国家管了。”

  戎权秀见没什么可商量的,就没说什么。

  没过两天,那人又来了,说:“大伙讨论过了,你的房子就这样了,自住4间,经租的给你40%房租,你回头把房地契都交上去吧!”

  戎权秀没敢说什么,第二天就把两处院子的房地契送去上交了,“低眉顺眼,蔫不叽儿地送去,蔫不叽儿地回来了”。她也没有得到任何字据和收条儿。

  戎权秀的父亲戎世昌解放前是有名的翡翠大王。16岁在玉器行当学徒,凭着天分和勤奋,19岁时就能自己开店,渐渐成为设计、鉴定和工艺样样顶尖的专家。1937年日本人进北京后,戎世昌因不愿“伺侯日本鬼子”,不再做生意,而靠以前积攒下的房产出租为生。

  戎权秀是戎世昌的第4个女儿,像其他儿女一样,她也从父亲那里分到了两处院落。房产被经租后,为贴补家用,戎权秀到工厂里去当工人,一直工作到退休。

  戎权秀说自己是个“大大咧咧”的人。“原来我家有多少处房子,我都弄不清。这些事情,出嫁前是我父亲管,结婚后是我丈夫管。”

  但是,今年4月,她自家住的院子被拆掉了,只给了她23万元的“砖瓦钱”。她和两个儿子家选择回迁,每套房子还要再交12万元。一下子要再掏30多万元,她终于坐不住了。

  “我的房子都归国家了,还让我再掏钱去买房,我上哪儿去找钱?”戎权秀觉得自己太委屈了。“住我房子的人,户户都有单位分的福利房,根本不愁没地方住,平空白拿二十几万,当然欢天喜地的。我们这世世代代没有福利房、贡献自己房子的人,国家把房子拿走了,就这么不管我们了?”

  二儿子史卫国是快50岁的人了。因为有“私房主”这么个名分,他不但福利分房没资格,连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他拿出一个装满文件的夹子,把当年的政策一条条地用彩笔画出来:“那些人说这些经租房都是‘公房’,咱们看看‘公’从何来?”

  这些材料经租房主们早已烂熟于心,随便哪一个人都可以背出任一章节,并对其中的关键字句进行“点评”。

  第一件是195512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其中指出:

  “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私房租金:……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这说明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而到了1964113日,在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对国家经租房屋的说明变成了: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方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名为《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强调道:“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而且,这租金也只发到19669月,“文革”结束后也没把钱补给我们。

  1985年,城乡建设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发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认为:“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9月底。”

  1987年,该部又印发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提到:“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应该算进入正常法制轨道了,为什么还发布这么明显的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文件?这算不算任意没收公民财产?这种情况下,再让我们去买房,别说我们没钱,就算有钱,我们敢买吗?

  戎权秀在大宏庙(现更名为大宏巷)的院子仍在。“根本不敢带妈妈去看,他老人家肯定受不了。”史卫国说,他去看了几次,有几间早已墙斜屋漏,根本没人住。但由于是“公房”,即使他们无处可住,也无权再去居住。

  “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

  经租房主虽然数量庞大,各有各的故事和困难,但他们的经历大体是相同的:有15间以上房屋出租―――被国家经租―――交房契―――归公―――拆迁―――无处居住―――上访。因此,大多数人是在近两年才开始走上信访途径、讨要产权的。

  但也有例外。戎权秀同父异母的妹妹戎权环,就是一个已上访达10年之久的“硬头”。

  国家实行经租前后,戎权环的父母先后病逝,她和两个弟妹尚未成年,和外公一起生活。但按规定留给他们的自住房,却是几间别人正在租住着的房屋。住户不肯走,她们不得不一直在外另租他房。

  30多年来,戎权环一直和儿子、女儿挤在一间平房里,直到女儿出嫁。为了让儿子结婚,戎权环又不得不在退休后四处打工,条件只有一个:有地儿住就行。2002年,她居住的地区拆迁了,因为房产不是她的,也就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她和儿子、媳妇以及刚出世的孙子挤在一间借来的148平方米的平房中,无望地等待。

  1996年一封给北京市政府的信中,戎权环记录了她与北京市崇文区信访办公室张主任的谈话:

  张:你的事,区长过问过,有批示,给你买房,服装公司(戎退休前的单位)付不出这笔钱,你自己也拿不出,谁能拿?

  戎:政府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张:政府解决不了。房子没有。等单位公房去“康居”吧。

  戎: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知道,只有在单位交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才有权力去“康居”,不是个人想去“康居”就能解决的。而我们单位根本就没有公积金。

  张:康居去不了,就等拆迁,没有别的出路,一句话,政府解决不了。

  在不断的上访和查档中,她发现,当年她姐弟三人被经租的6处房产中,有两处早已划在别人名下,成了别人的房产。这下她更坐不住了。别人劝她:能找回来一两处就不错了,别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戎权环说:“那不行,就算是国家的,也不能随便就给个人了啊!这不是贪污吗?”

  她找到区政府,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房子是经租产,经租产是国家的,爱给谁给谁,跟你没关系;在北京市政府信访办,答复说:如果区政府的答复你不满意,你就去告它吧;她来到崇文区法院准备起诉,法院回答说:你的经租产已经是国家的财产了,你没有权利再来维护你个人的利益了。实在不行,你可以去检察院举报。而在北京市纪检,对方说:你的问题不归我们管,你还是去北京市政府复议处吧……

  在一封申请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产权管理和转移问题的复议书中,戎权环写道:

  在查档中,×局长讲:“这些房产都是我的。”我让他拿出房契、蓝图以及房产证的副本。这位局长讲:你要是非要看证,我一两天就办一份给你看……

  “……几十年来,我们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和生存权。10年的信访申诉,上至中央,下到地方,无一人问津……那个一阵风吹来,把人家吹得一无所有的时代已是历史。今天我们的国家是法制社会,是有人权的国家,政府已有了私房租金不封顶、帮助私房主收回出租房等维护私有房产所有权的举措,而我们被国家经营管理的房产……政府却迟迟不将产权退还,这是何道理?”

  戎权环保留了所有信件的复本以及邮寄挂号信的收据,甚至总结了“10年信访备忘大事记”。对于肯听她讲讲这些故事的人,她总是说着说着,眼圈儿就红了:“你可能觉得我觉悟太低了。可那是因为我受的伤害太残酷了。这么多年,没人帮助和理解我。”

  几年前,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她说过:“您所讲的,我完全相信。”她一直记着这句话,这大概是她第一次得到来自“官方”的信任和理解。她还把这句话列到了她的“大事记”里。

  “可我不怕麻烦。我剩下这十几年全搭上,如果能讨个明白的说法,能让儿女和孙子住上自己的房子,我觉得就值!”戎权环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经租房主的想法。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

  1114日,建设部信访处。

  早上8点半起,北京的经租房主就陆续地聚集到这里。有的从大兴,有的从顺义。几乎全是老年人和中年人。

  “一开始根本没人接待,就是登一下记,等一上午,就走了。”魏秀玲说。她是上访的北京经租房主的带头人之一。“每个地方都差不多。有一次在市政府信访处,我们去了30多人,老是说一会儿就接待,一会儿就接待,结果我们从上午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午饭都没吃,最后也没人出来。”

  “要是起诉呢?”

  “没用,所有法院都不受理。”

  接待过程不到1个小时。接待人员的回答核心只有一点:建设部1985年颁布文件中认定“经租房产权归国家”的说法,全部是依照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回复”的精神,而不是建设部的自行规定。

  有人问:那高法精神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那是另一个问题。高法的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设部自己无权作出这种规定。

  问:可1964年高法的文件是违背国家宪法的,而且只是对一家地方法院的批复,不能算有法律效力。

  答: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那是特殊历史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问:可是最近沿海城市已经开始对经租房中的侨产做归还产权的工作,为什么对老百姓就不行,我们都是国家合法公民,国家为什么能保护、归还华侨的房产,对自己的公民就不能?

  答:那是广州地方政府自己的事,我们建设部管不了。

  问:那国家有没有政策不就没区别了吗?

  答:……

  问:如果我们老百姓的经租房产问题要解决,还需要哪些工作?国家觉得有什么困难不能还我们产权?

  答:对于经租房产的问题有定论,认为当时的改造是对的。

  问:但我们认为不对。我们都是劳动人民,当初谈的是经租,不是捐产。国家说“赎买”,如果你们能拿出一份合同,证明国家当初给了我钱―――哪怕是一分钱,我们签了卖房的字据,那我们就认。可是并没有。您说这不是国家在欺骗我们吗?

  答:这话我可不能说……唉,你们也别逼我。实际上你们研究了那么多文件,心里肯定比我明白多了。

  问:我们来了这么多次,您帮我们向上反映了吗?

  答:当然反映了……

  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建设部产权司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都毫无余地地拒绝了采访,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只是执行中央的政策,没什么好说的。”

  “这是我关注的所有领域中,最令人心情沉重的。”高智晟律师形容他接触经租房问题后的心情说。他是全国十佳律师,在业内享有“维权律师”的盛名。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第11条,就把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囊括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中,也有同样内容的条款。

  高律师强调“这是一个法律的真实”,即:国家仅以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无偿获得公民手中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这种违反宪法的状态长期存在至今。

  另外一个“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相应的“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落实政策的房产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私有房产主希望通过司法公正,解决与政府之间的房产矛盾时,往往发现自己陷入欲告无门的境地。

  高律师说:“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权不只是权力,也是义务,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它的审判权来保障公民的诉权,使一个社会拥有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经租房”房主们依宪主张的权利,还会被漠视多久呢?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3-12/17/content_790128.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7 1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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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客观历史事实了解经租房产权问题
    在讨论经租房产权问题上,我们不能单一的来看,有必要回头看看历史的轨迹。重温历史,有助于解开大家的疑惑。
      一、从法律上的总结
    让我们共同来读读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中国宪法文件通编》的前言: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
    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人民宪法。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部宪法在1957年以后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的特殊政治背景下制定的,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这是我国制宪史上的沉痛教训。
    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经过全民讨论制定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三个修正案,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把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写入宪法,把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
    从以上对制宪历史的总结中,我们不难看出,自1957年始我们国家出了问题,而且在文革结束后都有严重的影响。
           二、从历史上的总结
    让我们重温一下邓小平文选。在文选中邓小平谈到: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国吃了苦头。中国吃苦头不只这十年,这以前,从一九五七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犯了“左”的错误。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制定的政策超越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文化大革命”整整耽误了我们十年时间。说深一点,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的失误主要来自“左”的方面,而“左”的事情从一九五七年就开始了。
    ……一九五七年下半年,我们在政治上开展了反右派斗争,当时反右是必要的,但扩大化了,打击面太大了,这是错误的。接着就是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完全违背客观实际情况,头脑发热,想超高速发展。从一九五七年下半年开始,实际上违背了八大的路线,这一“左”,直到一九七六年,时间之长,差不多整整二十年。“左”的极端是“文化大革命”。]
    从以上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各重大会议上的总结中,我们可以得出,自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都出了严重问题。
      三、私有出租房产改造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比较
    1958年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地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两种改造的不同。报告说,
    两者不同的地方是:
    1、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房东是出租房子,和房客是租赁关系。恩格斯说过:“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关系,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
    3、改造的目的不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合营后工人生产的劲头大了。对房产改造的目的,主要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调整租赁关系。]
    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国家从开始就明确规定是赎买政策,并有明确的赎买期限,是所有权的转移;而对于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国家明确的是由国家经租,经租方式是:国家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国家征用了私人房产的经营权,而产权并未没收。
    在这些私人房产中,绝大部分是从旧中国延续而来的,但并不说明就是剥削来的或是抢夺来的。旧中国时的百姓置业观念与今天百姓的置业观念是有很大不同的,那时候没有今天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等,妇女也基本不参与社会工作,全部的家庭支撑就靠男人一个人,所以只要有些积蓄人们就去置业,为的是有份保障。在当时置房产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尽管一贫如洗、家涂四壁,但房子是他自己的,这种情况并不足奇。
    正是基于这样,政府当时所定的改造政策是有所区别的。考虑到如果没收并非无产阶级专政对象的普通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将极大的伤害百姓的感情,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所以采用国家经租的形式,不剥夺所有权。
     四、“左”的思想在经租房问题上的表现
    建国初期,党和人民政府在房屋政策上有明确的规定。指出:[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方针,而采取相反的方针,如象土地改革运动中某些个别城市曾错误地实行的没收房屋,或不确定、不保护房屋所有权,不问具体情况,无条件、无限制地强制压低房屋租额等办法,结果就会造成城市房屋的破坏。……]
    这说明当时党和政府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然而,后来我们的头脑发热,急于求成,认为只要全面消灭私有制,很快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了。对经租房产权的认识,也正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的产物。从1957年开始,“左”的思想严重泛滥,到文革时达到顶峰。让我们看看文革时期的大字报摘抄。

            革 命 倡 议 书
    我们要粉碎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目前城市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私有房屋及私有土地出租,资本家和房主还白白的拿着大量定息、定租进行剥削,这是封建主义残余,是修正主义的温床,要向他们猛烈的出击,直至砸碎、砸烂。我们倡议:
    1、 废除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凡私有土地一律没收归国有。
    2、 私有房屋一律归国家所有。
    3、 停发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
                        北京市房管局革命领导小组
                                  1966年8月22日
                  最 后 通 牒
    正告你们资产阶级房霸们,造你们的反,专你们的政的日子到了!
   现在命令你们:
    1、除了你们自己住用(不得多于一般居民面积)外,统统要到房管所登记、交出、归公,自己留住的房子按公价交房租。
    2、凡是由房管局“经租”的房屋和私人出租的房子一律归公。
    3、黑帮资产阶级反动“权威”和一切牛鬼蛇神占用的房子面积,不得超过一般居民的最低水平,把多占的房子统统交出。
    4、 自即日起,限你们在十天之内,主动到房管局办理登记,交出手续。
    你们要明智点,如果你们用任何借口拒不执行,顽抗到底,我们绝不放过你们,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己负责。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后,拨乱反正,使各项政策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证据: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和政府在房产问题上,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承认并允许公、私并存状况。
    2、在文革前,经租房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所以在文革中才有要“收归国有”的字眼。今天经租房产权问题是文革一手造成的。
          五、文革极左思想在经租房政策上的延续
     1958年开始的对于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今天我们可以查找到有关文件记载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对于以上字眼我们应作出细致的分析。
    首先谈谈“城市房屋占有”问题。城市房屋并非自然资源,而是人生存需要的商品。对于这种商品的占有,不是白来的,是需要通过劳动所得换取的。它不同于自然资源,原本应该大家共享,却被一部分人独占,剥夺了大家共享的权利。城市土地上原本并不自然长房子,是人们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建造的,是付出所得换来的,当然购置的人有占有权、支配权等各项权利。这是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也是财富积累的表现。任何人都有权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去取得或建造它。
    再来谈谈“城市房屋占有者”。建国初期,国家对于官僚、买办等不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均没收了,对于劳动人民合法取得的私有房产均换发了《房地产所有权证》,这标明这些“城市房屋占有者”的身份是组成国家的劳动人民。唯一不同的是,这些劳动人民不是一贫如洗的乞丐。和今天有的人每个月有四、五千收入,有的沿街乞讨一无所有一样,都是劳动人民中的一员。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对国家经租这件大事也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客观来分析。
    国家经租是第一步,对私有出租房屋的合理使用,的确在当时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起了好的作用,是有成果的。如何经租、经租的标准、办理的手续等等,当时都非常明确,现在仍可看到当时清楚地记载。
    第二步就是国家赎买,由私有制变公有制。在当时已经出现“左”的苗头,想超高速发展的思想下,有这样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所幸当时只是有这样的打算,而没有具体的行为。今天,除了在当时的一些文件中可以找到这种设想的记载外,至文革时或文革后均没有何时、如何赎买、如何履行手续等的证明,也就是说,第二步根本没有做。
    当时的设想,不仅是当事人不知道,而是所有人都不知道。正因为如此,之后有些地方的房主去世,儿女请求继承,高法为此有文件答复说“经租房主实际已经丧失所有权”等等,但仍然是所有人均不知情,国家也没有对外公开宣布“收归国有”,所以才有在文革中红卫兵提出“经租房一律收归国有”的事情。
    现在有些人认为,红卫兵的行为就是国家经租的第二步。我们认为,58年国家经租时的设想中,并没有设想八年后有场“文革”浩劫,浩劫中会有“红卫兵”来收缴私人房产。“文革”不是国家设想中的事,文革中的行为就更不是国家行为的一部分,怎么能将红卫兵的收缴行为当成国家经租的第二步呢?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文革”后,“左”的思想也并不是一下子就消除了。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85)城住字87号文,在[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承认“文革”中的没收行为,建设部的一个“处理意见”便自行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在无法无天的“文革”中的行为国家不认可的情况下,却在有法可依的有序发展年代被“左”的余毒接纳了,这正是“文革”在经租房问题上的延续。
   六、正确处理好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今天没有人可以否定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但在处理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上,却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水平,这对今天的发展已经构成不利的影响。
    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产权的界定含糊不清,矛盾十分突出;
    也是因为产权不清,责任不到位,修缮成了大问题;
    私有产权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保护,大大挫败了人们的置业信心,没有“恒产”那会有“恒心”;
    明明是私有财产,却被一些掌握公权的人以“公权”的名义用来谋取私利,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对立,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在国家和政府的倡导下,民众的法律意识都大大提高,在经租房产权问题上一味坚持过去的错误认识,极大地影响国家的法制形象。
    没有对过去“左”的错误的反思,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只有坚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才能保持人们的平和心态,才能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从客观历史事实的角度看待经租房产权,并正确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北京市经租房产权人和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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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快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加快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198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方已经基本清退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但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长期没有归还。对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反映十分强烈。
  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于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
  1.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等)占用的,应在1985年上半年退还产权,并在两年内将房屋退还房主。
  2.凡属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经分配给农民的,要积极、慎重处理。对于腾退后仍有房屋居住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腾退后无房居住的农民,有关部门应事先安排建房用地,供应所需建筑材料,根据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建好新房,勿因退房使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产生困难。
  3.凡属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继续拆除或改建。已被单位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该单位给予原房主合理的经济补偿;已被农民住房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若原房主要求重建新房或复原,原宅基地应允许原房主使用;原宅基地已作他用确难退出的,应优先另行安排。
  4.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私房。
  对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用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一律不再改造。
  1.改造时未照顾到华侨国内、国外人口,留给应有自住房的,应按当时人口补留高于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
  2.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应以1957年《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房主具备上述四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要求发还已按政策改造和私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三、代管华侨私房(含当时去台人员,后转为海外侨胞的房产,参照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3]139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1.代管华侨私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若产权人要求发还产权,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即可发还产权。产权人的原自住房,如确需自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腾退。
  2.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当时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3.凡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其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如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四、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五、腾退华侨私房所需经费,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解决。
  1.属于部队的,在部队经费中开支;属于企业的,在企业有关费用开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行政、事业费用中开支,行政事业费开支确有困难,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2.私人占用华侨私房,退还又确有困难,可由地方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3.对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重,经费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决,有困难的少数地区,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从1984年起,在3年内,每年由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一亿元的专款,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根据情况,提出分配计划,由财政部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为了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思想。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华侨政策。
  2.加强领导。由于时间较久,情况复杂,牵涉面广,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难度较大。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任务较重的地方,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并组成得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3.摸清情况,制定方案,督促落实。各地在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逐个市、县摸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分期分批解决,力争在五年内完成。各级领导和城建、房管、财政、侨务部门,都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告一次。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http://cache.baidu.com/c?word=%C2%E4%CA%B5%3B%CB%BD%B7%BF%3B%D5%FE%B2%DF&url=http%3A//xmtennis%2Ecom/main/flfg/detail%2Easp%3Fid%3D2979&b=0&a=128&user=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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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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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5]226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有出租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三、“带户发还”(指发还房屋产权,但不负责腾退房屋,目前承租人仍继续使用房屋且实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的原“经租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瞻前顾后、兼顾产权人和承租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积极化解租赁矛盾。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督查。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蓄意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并经劝阻无效的,要依法处理。



                                           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此件不公开报道)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365707.html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6 14: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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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3: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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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文件

建住房(2006) 30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近年来,有关“经租房”问题的上访增争,并逐步呈定期化、组织化,及通过网络在各省市之间进行串联等倾向。特别是近期有的媒体不了解“经租房”背景情况和有关政策.在电视、地方报纸上公开报道“经租房”问题,甚至质疑‘经租房”政策,引发一
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妥善处理“经租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商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2005121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意见》明确,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
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地必须正确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经租房”信访工作。“经租房”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牵涉面广,内容敏感,各地要在本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信访工作,密切关注本地区“经租房”上访人员动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串联、群体性上访,特别是策划组织人员的动向,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好稳控工作,防止止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鉴于“经租房”问题的复杂性,各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宣传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本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对涉及“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未经建设部、中央宣传部门批准,不得进行采访和报道道。各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其做法不得公开进行报道,防范和避免引起误解和引发其他地区人员上访,激化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http://www.rq1789.com/review.asp?NewsID=457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3-26 14: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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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6: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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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8: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突破口——侨产房

政策突破口——侨产房


   有了广东侨产房方面的突破,以后政策就存在进一步松动的可能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纠葛中,居留国内的经租户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一方面,他们要求的不是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是财产权,这就注定了他们的维权活动不会像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山村少年失去受教育机会那样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当年的富人如今大多只拥有抽象的产权,却缺乏真正的财富去影响政策执行者。

   政策的突破口首先是从海外华人、华侨的经租房上出现的。

  广东的突破

  20世纪80年代初,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要吸引海外投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让海外华人、华侨相信中国政府是尊重私人财产权的,否则来大陆投资就成了一种冒险。华人、华侨在20世纪50年代被国家经营租赁的房产能否发还,成为一个可能影响改革开放大局的问题。经过各方面力量的争论权衡,经租房产权问题终于出现了一个突破口,广东、福建等地开了口子,开始将经租房中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地籍产权处梁处长向《经济》介绍说,在广东省和广州市侨办的大力推动下,广州市房管局1996年开始就发还国家经营租赁房产进行探索,经过比较严格的“成份审查”,将不属于官僚资本和恶霸分子的侨产房发还给原业主。当时充分考虑到政府、房管方面的承受能力,规定房产面积高于1000平方米的暂时不予发还。

  广东发还侨产经租房政策出台后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1997年秋,中央有关部门曾经专门组织调查组来广东调研经租房政策问题。据梁处长介绍,中央调查组并没有对广东的政策做出任何结论,既没有批评,也没有明确表示肯定。此后,福建省也组织了一个考察团来广东观摩,福建考察团回去后,也制定了与广东相似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将侨产经租房发还给原业主。

  广东一向敢开风气之先,经租房问题首先在广东突破,一方面当然要归功于当地政府勇于创新,勇于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具体工作的得失,排除各种干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招商引资这个中心工作创造条件;经租户团结一致,通过侨联等组织坚持不懈向政府反映问题,也是经租房问题得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据广州市房管局地籍产权处梁处长介绍,广东省华侨事务办公室和广东侨联在推动经租房政策突破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广东当地渐具规模的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也为经租房发还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历时久远,又经过“文革”十年浩劫,经租房产权的具体落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要经过区房管局划定房产、业主辞世后继承人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继承产权、发还后重新进行房地产登记等一系列手续。过程繁复也是不少地方房管当局不愿意落实私房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广东,这一切烦恼都可以抛诸脑后,广东省出台发还侨产经租房政策后,广州市出现很多专门帮助侨产房业主办理发还手续的产权服务机构。

  位于广州市东山区的恒侨房地产代理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代理侨产经租房发还手续的民间机构。公司经理梁树雄先生告诉记者,华侨在海外多年,已经习惯了找律师行办理产权事务。一家一家找政府部门办手续,爬楼梯、看脸色,对他们来说是难以想像的经历,他们只需要把自己祖屋的详细地址告知代理公司,剩下所有的事情都归代理公司办,半年之内,客户一定能拿到房产。梁先生开玩笑说,反正他和他的员工都是国内长大的,看看脸色、爬爬楼梯没什么,只要有钱赚就好。这类专门代理侨产经租房的公司生意的确不错,梁先生手下一名员工私下告诉记者,客户一般给的手续费能达到房产价值的5%10%,他一个打工仔一个月光提成就能拿到七八千。

  尴尬的突破口

  广东省发还侨产经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让海外华人、华侨树立回祖国大陆投资的信心,但是这个政策带来的连锁反应却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首先是兄弟省市同行的不满。记者要求广州市房管局方面提供该市发还侨产经租房的相关文件时遭到婉言谢绝。广州房管局地籍产权处办公室的梁小姐告诉记者,上面有指示,这方面的文件一律不得公开。记者问到原因,梁小姐回答,倒不是文件本身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只是他们承受的压力太大,其他地区的同行多次向建设部反映,广东的做法让他们的工作很被动。梁小姐说,他们之所以如此谨慎,也是出于保护经租户的利益,一旦国家对广东的做法叫停,最终受害的还是经租户。所以广东方面一直对经租房政策保持低调。

  另一种压力来自相反的方向。梁小姐介绍说,侨产经租房发还后,不属于侨产的经租户要求发还的现象开始活跃起来。而且房管人员的说服工作更加困难了,他们也很难向前来申诉的经租户解释为什么华侨的财产要保护,本土公民的财产就不需要保护。总不能跟他们说国家需要华侨回国投资,而他们派不上什么用场吧。

  在当地媒体的配合下,记者找到了一位陈老伯,他家在广州沙面的繁华街区上下九拥有一栋私房,上世纪50年代被被国家经租。陈伯年近八十,思路仍然非常清晰。他告诉记者,当年这条街就是富商集中之地,1949年,一条街上的街坊大部分都走了,他父亲考虑到自己家两个儿子,也就是陈伯的哥哥们都参加过东江纵队,所以没有随大流去香港。现在街坊们的房子因为是侨产,所以解除经租,都重新发还了,只有他家的经租房因为一家人一个都没走,不属于侨产,不在落实政策之列。

  梁小姐告诉记者,房管局和市里领导也认识到这个问题,感觉不能对老百姓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应该真正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0年的广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纪要显示,广州市正在考虑扩大经租房发还的范围,让更多的经租户得到实惠。

  既然2000年已经下了决心,为什么直到今天仍然未能落实呢?梁小姐的解释是,经租房问题带有全局性,如果总是一个地方开口子,口子还越开越大,恐怕很难向上面交待。

  梁小姐认为,障碍应该不在广东这边。

  跟进的希望

  其他地方会不会在侨产经租房方面跟进,进而促进经租房问题的全面解决?记者在不少地方看到了这种希望。

  家住武汉市江岸区小蔡家巷11号的柯道宏,其家族在汉口一带拥有多处房产。20037月,柯道宏的两个伯父,曾任美国洛奇航空公司总工程师的柯隆茂和曾任花旗银行副总裁的柯隆盛联名给武汉市市长李宪生写了一封信,要求发还柯家在中国的私人房产。

  从柯道宏出示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这封信由市外办转给李宪生市长,先后得到了市长本人、市外事办袁主任、市政府阮秘书长、市信访办姜主任、市房管局范局长的批示。记者前往武汉市房管局采访时,正值该局开会讨论发还侨产经租房事宜,该局官员透露,会上专门谈到了柯家房产发还问题。这位官员还透露,李宪生市长已有指示,要求房管局加快落实国家已经颁布的私房政策,并责成房管部门对全市私房政策落实情况作一个详细的调查。

  所谓“外交无小事”。毋庸讳言,在当前条件下,侨产房能够得到政府方面更多的关注。尽管从法理层次上看,解决一部分而不解决另一部分似乎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用比较现实的态度看问题,解决一部分总比全部拖住不办好。更何况,走在落实私房政策最前列的广东房管机构官员也暗示,如果其他地方跟进,开点小口子,发还侨产经租房,他们就会有勇气做出进一步探索。

文章来源:《经济》杂志


http://bank.money.hexun.com/552661.shtml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侨房发还政策及程序
2007-03-29
上午 08:03:42     总点击数:468
1.国家和省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政策发还范围:一是对属于错改性质的房屋,无论是国内业主还是华侨房屋(包括: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经机关、团体动员安排出租的房屋;所收租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不是出租的空房);二是对解放后华侨汇款回国购、建的房屋(时间:1949年—1958年)。过去已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按照政策要求一律撤销改造。

    2
.广州市侨房发还界限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和《关于加大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0]31号)规定,广州市明确了华侨房屋政策发还界限是:1.住宅用房可全部发还;2.非住宅用房100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发还;3.对祖国建设及统一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港澳同胞,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由侨务部门出具证明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
.最新政策文件

    2005
年底,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明确:“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2006
年5月,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70号),明确“我省各市、县过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各市、县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进行处理”。

    4
.侨房身份认定

落实政策侨房发还的侨房业主身份,由市侨办及市属区、县级市侨办出具证明,具体版本格式:《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

    5
.房屋发还程序及收件资料

所有房屋发还,业权人可持以下资料,直接到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产权地籍科(或房屋管理科)提出发还申请。资料如下:

    1
)房地产证 (含解放前契证,复印件、一份);
2)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发还申请书》(原件、一份);
5)如业主已故,须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业主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
6)如属侨房的,须提供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7)如业主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委托书属于境外委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委托人在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ont/Message/ViewMessage.aspx?MessageID=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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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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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18: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侨务政策 


中国共清退近4000万平米华侨私房


2006年06月28日 20:26



资料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 (中新社/廖文静 摄)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孙宇挺 王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今天在此间透露,各地为落实侨房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共清退了近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


  盛华仁称,除极少量未落实使用权外,侨房都按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落实。


  盛华仁是在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时作上述表示。


  盛华仁称,这是一项凝聚侨心、维护侨益的重要举措。


  记者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柳州进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时获息,著名美籍华人莫虎的祖房问题目前已经获得全部解决,当地政府一九八八年就已腾退了莫虎先生四百平方米的祖房,并对其祖房后面近三百平方米的谷仓用地提出经济补偿方案。


  盛华仁在今天下午介绍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利和利益时称,各级政府贯彻侨务政策,尊重归侨侨眷,从政治、经济、教育、就业、救济等多方面坚持一视同仁,给予适当照顾。


  据介绍,一九九一年以来,当选历届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的归侨侨眷达六百四十多人次,担任全国和省级政协委员的归侨侨眷达九百多人次。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7 1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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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7 23: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分利用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
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1964年1月13日 
[64]国房字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同时,私房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望各地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以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2598/22623/22948/22985/2006/3/xu2815354250273600211025-0.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7 2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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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1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问题岂能不了了之?

经租房问题岂能不了了之?


----评建设部建住房(2005226号文



    20051214,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传来2006年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喜讯,在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尚未结束之际,建设部出台了建住房(2005226号《关于对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见中国诉讼法律网),感触良多,不揣浅陋,斗胆评议,敬请要求落实私房政策、依法维权的同仁批评、指正,如能就教于建设部专家, 幸甚!


      一、226号文违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建设部226号文罕见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出。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条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政府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上述公文处理办法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很明显,第一,建设部226号文并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第二,经租房问题,国务院并未将其设定为审批项目,不属于“审批事项”;因此,只好实用主义、有选择地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第4条中的“因特殊情况”打国务院禁止性规定的“擦边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这“特殊情况”,令人无法理解和信服,因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部对处理私改经租房问题先后对“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下发过(82445号、(8587号、(87575号、(89431号等文件,此次(2005226号文所谓“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基本上都包含在已发的文件之内,并无实质性新义,并无“特殊情况”可言。既非经国务院批转,也未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是否有书面请求报告及被拒,不得而知),采取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违背了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行文规则,使人不免产生“挟天子以令诸侯”的联想。


226
号文所称“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改的有关政策,当指现行有效的“上位法”、权威的中共中央56118文件和国务院(6421号文,前者是中央批转书记处二办的私改经租意见,后者是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问题的报告,分别下达至下一级党、政部门。从两文批转前均有一个月左右的酝酿研讨时间,从两文批转时的谨慎用语,前者为“基本上同意”,后者为“原则同意”,可见为集体决策,其发文程序合法。反观所谓“经国务院同意”未经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直接向下一级政府发出的建设部226号文,则缺少透明度,心存疑虑,在所难免。


      二、226号文违背政务公开原则


    建设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于2005831下达了建法[2005]14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设部226号文涉及百万经租房主切身利益,注明“此件不公开报导”,可以说与上述“指导意见”精神南辕北辙。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还指出:“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对私改、经租房问题,人民日报早在195886即向世人公布,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经历近半个世纪,近年来多篇有理有据有份量的评论见诸报刊,现在竟“不公开报导”,奇怪。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不公开报导”的226号文的存在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建设部建法(2005143号《政务公开指导意见》和建住房(2005226号文背后均有“尚方宝剑”:前者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国务院的《纲要》,后者是所谓“国务院同意”,前后矛盾,无所适从,建设部的公信力、诚信度,因此被打了折扣,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能和谐么?


    三、226号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5818,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说:“红头文件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建设部曾于(8587号文中宣布“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226号文却又宣布“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缺少法律依据。


    《物权法》虽未出台,但“物权法定”原则一直用于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也即产权的转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原经租房产权人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产权转移书面合同,仅凭建设部一纸文件,产权就转让(移)丧失了、明显违背了《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以莫须有的“国家政策规定”代替《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226号文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那么请问226号文下达之前,哪一份国家文件的政策规定经租房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能代表国家吗? 私改、经租,是国务院根据中央政策部署执行的,至今中央、国务院也未宣布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此前国务院也并未授权建设部作此宣布,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只不过是忽悠下一级政府和群众的一句假大空话。


    人们不会忘记建设部在(82445号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传达到“红卫兵和广大群众”的中发(1966507号文中的有关内容:“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其中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暂不论建设部将拥有生活资料的大批经租房主视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论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决定,在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后,建设部仍坚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当年红卫兵的倡议作为变更经租房产权的依据,岂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后,早已进入了21世纪,建设部在226号文中竟将文革时代的文件、红卫兵的倡议忽悠成了所谓“国家政策规定”,仿佛时光倒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矣!


      四、226号文未能体现“尊重历史,实是求事”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118文件中确定的私改基本方针政策为:“对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226号文将其高度概括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对下一级政府误导的作用,因为非专业人士或非当事年轻人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内容恰恰是经租房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质疑、群众呼声强烈,同时也是建设部不能忽视、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汇报的问题。


    如: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226号文省略了“资本主义”当年作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才进行了改造,建设部取消了定语“资本主义”,还需要改造吗?如需要改造,当前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又该如何?该定语不论省略与否,都是一个令建设部难以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况且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对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为有一定规模的私人房地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外,大部份经租房主的私房是作为生活资料而存在的,比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适吗?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大批量出租房不再改造又作何解释?


    又如:226号文概括省略掉了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规定:“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赎金应由国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这国家不花钱的“赎买”,媒体早有质疑,笔者曾对北京一位经租房主领取的“定租”与其当时的房价比率进行测算,结果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赎买”有欠公道。另外,中央所称“在一定时期内”,至今未明确这个“时期”是多长,难道支持红卫兵的要求、截止于19669月文革中能算数吗?这样的历史事实值得尊重和肯定吗?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经租房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的大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面对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诉求,包括报刊报导、评论的, 访民(特别是北京访民)投诉质询的许多意见,或支持或反对,建设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见解?对此重大问题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见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处理问题的办法?很遗憾,建设部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针对性的答复,这不是实事求是;226号文省略掉有关经租房的重要历史规定,这不是尊重历史,建设部作为房地产方面最高的政府职能部门,尚且不能回答报刊和访民提出的问题,又如何要求下一级政府“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是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体现求真务实、促进安定和谐?


      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和国家基本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否错误?是否错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改造?是否错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是否错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错没错?经租房产权是否已改变,何时改变,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句话“私改”是否违宪违法?在强调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都是不容忽视、需要作出结论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鉴于我国现阶段有宪法而无宪政,全国人大至今尚无对违宪事项审查的先例,2003年三位法学博士就“孙志刚事件”上书人大,要求废除违宪违法的国务院《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顺应尊重民意,贯彻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原则,主动撤销《收容办法》改为《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雷厉风行,人民称道。“私改”是否违宪,尚未进入审查程序,但是建设部作为专业职能部门对上述诸多问题应该有自己的见解,应该将从报刊媒体及上访投诉中获取的信息,进行归类,如实完整地上报国务院,供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全国普遍开展落实私房政策,而落实私改政策,是在肯定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只纠正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层面上,因“左”的影响造成的私改、经租扩大化错误,建设部八十年代曾四次发文称, 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政策规定,被错改的私房应撤销改造。可是至今二十多年,自建设部(89431号文要求善始善终做好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至今已经17年,尚未善终,这是国家的不幸!人民的不幸!许多明显错案久拖不纠,根本原因是未依法行政,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各地房管部门是私改、经租房的既得利益者,“运动员当裁判”难有公正。特别是暗箱操作,很少有公布落实政策的依据、程序、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的,使得滥用职权、权力寻租有机可乘,“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象,并非鲜见;二是政令不通。因利益驱动,坚持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与民争利。如江苏苏州市郑福元家自住房1958年被改造,市房管局坚持用市政府19948号文件低价收购的规定来抵制国务院(6421号和江苏省委(63144号文有关“原房在退原房”的规定。又如浙江温州市陈国付家28平方与自住房相连的铺面房被改造,按国务院和浙江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理当纠错发还,温州市房管局偏偏用“市政府的规定”来抵制、不予退还,在全国制造了“1959年按照1984年市政府文件进行了改造”的经典大笑话!江浙两省作为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区,“落政纠错”尚且为此(决非个别),内地情况,可见一斑。


    建设部不规范的226号文中易产生歧义的用语,很可能被抵制中央政令的官僚们所利用。如:“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他们对“当时规定”完全可以解读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的市政府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以此取代建设部(87575号文中认定的“当时”(私房改造时)“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上位法),从而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化为乌有!使得不依上位法、不依国家和省级政府原政策规定办案,“59年根据84年市政府规定进行改造”的“苏州模式”“温州模式”有了发扬光大的“依据”!如此办案,难道“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这能安定和谐吗?


    “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政令不通。”(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语)诚哉斯言!建设部(2005226号文的出台,恰好成了张副部长著名论断的一个论据和注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错不纠,监管制约不力,空谈安定和谐,无异缘木求鱼!对事关千家万户的经租房权属处理意见, 不经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以所谓“特殊情况”为名,打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擦边球”,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竟提不出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依据,该文在程序上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实体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执行上违背建设部自己的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建设部如能主动收回,乃利国利民利己的上上之策。







经租房一业主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8 1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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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01: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有关问题并不涉及国家机密——评建设部建住房(2006308号文


建设部标明机密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月末下发,已在网上曝光数月。


经租房,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中央政策规定: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凡城市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改造起点)以上的,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40%的固定租金(称为定租),这类房屋称为经租房。至19852月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文一边称对于已纳入改造的房屋(即经租房)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一边又自比国家并代替国家明确:上述房屋凡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政策规定纳入改造的一律属国家所有

私改、经租房政策问题无密可保。最早公诸于世的是195886《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央主管要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经历文革浩劫,中央私改政策及经租房受到冲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建设部于80年代发出多份有关处理私改经租遗留问题的文件,既公开肯定中央原政策,又坚持文革对其及经租房冲击的错误。这些文件连同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早已上了官方网站,因此,将经租房有关政策问题当作机密,是故弄玄虚。

建设部308号文另两个有关问题也不涉密。一是信访工作,数十年间传媒公开报导,毁誉兼有,连篇累牍。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管,数十年来新闻法”“出版法长期难产,严格政策和新闻出版法纪要求乃是既定方针,人们早已耳熟能详,建设部怠慢自家承包田,外勤他人责任田,有越俎代庖之嫌。

《国家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国防、外交、经济、科技中的等七项。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308号文的内容与上述规定不搭界。另外,308号文已在网上流传,而国家安全和利益并未受到任何危害和影响,这也反证了308号文不属于国家秘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两年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就指出: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建设部为贯彻中央精神,在全国建设系统提出指导意见(建法[2005]143号文)称: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建设部一反常态,将理应公开的308号文列为机密,内藏玄机,应有隐情。


308
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87号文到2005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对内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如此这般,暗箱操作,能取信于民?能维护社会稳定

经租房业主依法按政策维权上访,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受到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而是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专拿访民和媒体是问、作文章,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实际上是多年来多家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308
号文不仅没有坚持依法行政,而且没有体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它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
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奇文共欣尝,疑义相与析。评一评,议一议建设部308号文,是对该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意见的赞同与响应。

不妥之处,请有识之士指正。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8-10-29 0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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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15: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蒙特利尔有人再次抗议奥运会,讨还被中共侵占房产(图)
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8月21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8月18日蒙特利尔有人再次抗议奥运会
    2008,8月18日下午到晚上,直播奥运其间,民生民主人权活动者王六一,李璠于蒙特利尔市唐人街抗议示威游行.标语口号:NO HOUSE,NO HUMAN RIGHT,NO OLYMPIC!得到路人支持.
   
   
     之所以选用:NO HOUSE,NO HUMAN RIGHT,NO OLYMPIC!是强调民生民声,替当事人也是替全中国访民打报不平,讨房讨公道!
   
   
看中央怎样处理我们被文革夺走的私房
    --实时跟踪
    -2008年八月西城区房管局引用已被废除了的<市房政字(1986)第253号文件>继续拒绝处理此事
    -现已告上北京市建委上访处等待答复
    我们的私房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被错收、错改,蒙冤几十年。自1980年党中央下达中办发(1980)75号文件部署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以来,又有28年了,我们的私房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众所周知,文革乃十年浩劫.无法无天.可是文革结束后还把文革中非法强夺的房产以”文革时调拨”的名义不与归还.并由占房者以强权低价收购的霸王条款单方作下不合理价使非法侵占合法化. “调拨”是文革浩劫的具体体现. 西城区房管局在答复信中引用已被废除了的<市房政字(1986)第253号文件>继续拒绝处理此事(注: 市房政字(1986)第253号文件被2001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88号令《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除).文革的过错要合理改过,要合理赔偿. 我们理解文革浩劫及后期对的私房侵占不合理的处理不是现房管局领导造成的.可是房管局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纠正此错误.维护文革的错误只能给政府的形象在海内外造成负面影响.这对维护文革的错误者的政治前途也是不利的.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公平处理此案.
    西城区房管局1980年严重违反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京发〔1980〕140号 “一、十年浩劫中收缴的私人房屋,根据宪法决定, 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 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 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最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再谈‘作价补偿’。作价补偿作为清退工作中的解决方法之一,本身并无过错。房地部门只字不提产权置换,硬把作价补偿当做唯一的出路强加给老百姓才是大错。首先,他们这样做就是非法剥夺了原房主的所有权。中办发(1980)75号文早就指出:“文革”中被接管、挤占的私房,根据宪法的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退还给房主。这里有两层含义:一确权,二退房。二者缺一不可,确权更重要。至于说有的原房已经不在(并非天灾原因所致)那也是房地部门造成,与原房主无关,而原房主的权利并没有随之而丧失。所以说清退工作中确权非常重要,不可逾越。一旦确权,那就是有房退房,无房置换。如果有的业主愿意以经济方式解决,再谈作价补偿。这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解决方式,任何违背原房主意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其次,它模糊国家征收私产概念的定性问题,故意把非国家公益事业的建设征收范围内,在接管期间已被非法拆除、翻建、改建的私房,假冒国家建设征收的名义强行纳入收购,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错误做法。例如:明明业主的原房还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强行收购;明明业主的原房基础未动,主权能够划分清楚,房地部门哪怕是只做了小的修补,也可定性为拆除改建,堂而皇之的作价收购。其次,在制定补偿价格上采取单方面的限价或变相限价及等面积置换的办法抹煞了住宅和非住宅(铺面)以及地段差异等重要问题(当初在接管之时,这个差别曾是是否接管的重要标准)。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违背了房屋所有人的意愿,实际上是一种强权低价收购,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毫无法律效用。按照〈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完全够得上“强迫交易罪”.
   
    -_--_--_事实真相-_--_--_---
     文革之前(至1966年),我们的母亲北京市西城区合法拥有的私房共十五间(实际上是十四间加一个四合院的门洞)。她的唯一生活收入是靠出租这些私房。每月收入大约三十几元人民币。1966年文革开始后,她被要求无条件交出房产证并失去对房子的使用权。她一夜之间失去所有房租收入。这些事发生在1968年之前。直到1980年听别人说落实政策了可以到房管局领取私人房产证于是我们在1980年10月10 日到北京市西城房管局领证.可是那里的负责人:周化江{经办人}告知该房由豆制品厂调拨拆除。估价为:三千元从代管资金中支付.当时根本没有商量余地。当时我们已八十岁高龄又不识字的母亲无奈领回三千零一十元。 她很伤心被房管局告知她的房子被拆了,要不回来了。我们一直认为我母亲的房子是被无理夺走的。后来我和母亲路过那里时发现临街一侧的她的房子根本没有被拆除。九十年初我们曾2次到西城房管局反映我们的意见,但是门卫不让我们进去。还说没有人管此事,你们白找,你们找谁也没用。像我们这样被不公正处理的私房问题在当时不是个例。在司法不健全的环境下我们又无处讲理。直到2004年12月14日我们才知道可以到北京市建委投处申诉我们写了书面材料交给他们。投诉信被转到西城房管局处理。2005年1月5日西城区房管局回信{复印件},信中说产权人当时已领取房价款,该房已按规定处理完。不存在再处理的问题。当时{指1980年10月10日的回信}事实上没有全部拆除,进大门的西房没拆,做了豆腐房的办公室{这是我们亲眼所看见的_当时我们老人说:我再看看我的房子一眼. 2008年我们再一次写信表示不同意,再一次要求公正处理。
     
     象王家房子被强占的事, 北京这样的还有3000多家呢!我们非常幸运还能在这里抗议,要是在北京定是要被抓进监狱的.
     _(博讯记者:六四见证人)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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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15: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欧华导报 经租房主的半个世纪创伤

经租房主的半个世纪创伤

张申义


“经租房”三个字,别说外国人不明其意,就是今天大多数中国人也不明白这是什么回事。可是对那些经租房主却是心头巨大的创伤、难以言尽的苦难、挥之不去的噩梦。因为这是涉及到千百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中国政府不是承诺要建设和谐社会吗?不是在宪法上言之凿凿地保证“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长达整整半个世纪,在经租房问题上,中国政府恰恰违反宪法,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人权,而至今没有任何迹象表示其愿意反思、停止侵权,予以纠正。这就使我们有必要加以剖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故名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管理、收租、维修等,把租金的20%至40%发给经租房主作为收益。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停止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未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让手续,他们仍然是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中国政府在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是墨迹刚干,言犹在耳,就轻诺寡信,出尔反尔。在1956年三大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把风马牛不相及的“经租房”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完成了对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由国家通过各地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经租房产。经租房业主不得不与国家签订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仅仅是经租,根本未涉及产权变更。
1964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不同部门,明目张胆地对经租房进行变本加厉地侵权:
▲ 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房产管理局的“国房字第21号”文件《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把维护权益的经租房主的行为上纲为“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恣意变更经租房业主产权、实行侵权的“第1号文件”。
▲ 同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法研字第80号”文件《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文中说:“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赤裸裸地公然剥夺数以千万计私有房产者的所有权,这种行径在人类文明史上空前未有。
▲ 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是一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时代。有关部门贴出布告,勒令私房主上交房地契,并随之中止付经租费。很多房主被红卫兵抄家后又遭扫地出门,经济和社会秩序荡然无存。当一切回复平静后,房主们赫然发现,自己的房子现在住不回去了。原本给国家经租的房子现在已经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国家了。有部分人的房屋虽然名义上还是自己的,但已经失去了对房子的使用权,甚至丧失了居住权利。
文革结束,恢复正常秩序,尤其是改革开放,经租房主天真地以为政府会否定极左路线,建设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是吗?中国政府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无不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然而,铁的事实又是怎样呢?
▲ 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中这样写道:“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又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 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署《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要继续执行中央原定文件”。
▲ 1988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最高法院的请示报告有如下内容:“房管部门与法院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房管部门 在执行政策或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合法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是: “对此,我们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1989年9月16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作好城市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执行其“以前已制定的文件精神”。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法发(1992)38号发布:“凡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首都以及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对非法侵占近半个世纪的经租房进行疯狂掠夺,擅自出售经租房主的合法房产,供既得利益部门、集团、个人挥霍、享受。
就这样,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地方当局沆瀣一气,共同扰民、坑民,使广大经租房主和他们的子女被非法地、无偿地剥夺了财产权(还有生命权、自由权),陷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局面!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政府维护人权的成就!
正像中国“十佳律师”之一的高智晟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经租房问题的解决不存在复杂的法律技术判断问题,更不存在对经租房权归属的事实判断问题。理论上讲,中国有现行的宪法,有现行的调整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益的民事实体法律,有保障含财产权在内的民事实体权益得以实现的民事程序法律及操持这些法律的审判机构,要说解决经租房问题困难很大是荒谬的。经租房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果断昭然国家的决心问题。目前解决经租房问题的主要桎梏并不在于国家有无这个能力问题,而是国家能力价值的选择问题。半个世纪的经租房政策,半个世纪的违宪状态,权益人半个世纪难以言尽的苦难,结束之。它不仅仅涉及到一个恢复法律的既有状态问题,还涉及到道德及文明价值的问题。现在迅捷解决问题是有保障的,唯一的障碍是国家什么时候才下决心结束自己对既得利益者的包容及让步。国家目前的这种寡断,唯一的获益者即是继续非法及不道德的控制着经租房户的那些权益者。另一既存的现实是,经租房户延续了半个世纪的屈辱、愤怒以及人们对国家宪法、法律价值及政府行为价值的正当性、真实性的质疑。现在国家应做且能做的是,立即做出归还权益人的房产及其权益的决定。
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有两条信息吸引了全世界的视线:
一、《北京青年参考》3月2日报道:2月15日下午3点半,新加坡财政部长尚达曼,在向国会宣读政府新财政年度预算声明时宣布,全体新加坡人将获得政府送的(农历新年)红包。去年新加坡财政盈余64亿新元(约合人民币320亿元),创下1994年以来最高纪录。因此,新加坡政府决定从中拨出18亿新元(约合人民币90亿元)还富于民,其中8.65亿新元(约合人民币43亿元)将分两次在今年4月和10月,作为分红发给年满21岁的国人,而穷人与老人受惠更多。
二、中新社华盛顿一月二十四日电(记者邱江波):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今天说,美国纳税人将收到通过邮局寄达的数百美元退税支票……经过与布什政府、国会两党以及美国各个利益团体的紧急磋商,美国国会众议院今天公布了由美国政府提出的总成本达一千五百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
新、美等国政府的惠民政策与中国政府的侵民政策,不啻有天壤之别!中国政府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抉择,我们将拭目以待。

http://www.chinesen.de/2008/200803.html#ar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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