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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在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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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1: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首发】





谎言不能掩盖不住事实真相!












19961022日,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赵德贤:你为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以南京市两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越权受案,未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为你家就地安置营业用房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不是事实,而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歪曲和捏造




19961022日,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没有对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向其申请再审的“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申诉书申诉的事实理由作出答复,更未提出只字异议。




19961022日,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没有包庇、掩盖南京市、玄武区两级人民法院在“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上的违法、犯罪侵权事实真相!(详情请见:http://gxlssdd.world.edoors.com/Av0g5g-Q0Upc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向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主要申诉内容如下:



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所裁:“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因“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案,对该案所裁“199303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葛秀兰、赵德贤在该案申诉中认为:


199303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3)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的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定程序违反中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侵害了葛秀兰、赵德贤合法权益。


2)、葛秀兰、赵德贤提出的主要申诉事实理由:




一、此案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责令申诉人(赵德贤)限期拆迁的决定;




三、此案不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二、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所判:“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因“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对该案及该案所判:“199312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199408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葛秀兰、赵德贤在该案申诉中认为:




南京市、玄武区两级人民法院无中生有,捏造“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假】案;弄虚作假,伪造“(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假】民事判决书;滥用司法审判职权,非法剥夺、侵害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民事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


2)、葛秀兰、赵德贤提出的主要申诉事实理由:




一、“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是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无中生有,枉法捏造的【假】“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纠纷”案。“被告人”赵德贤没有受到过“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任何司法起诉;




二、“(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是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弄假作假,枉法捏造的【假】民事决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明”所述“原告于19933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迁,并与之签订复建房安置协议……”的司法起诉不是事实,而是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无中生,枉法捏造




三、受害人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私房:“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从没有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更没有进入过任何司法诉讼程序的司法起诉。


(详情请见:http://gxlssdd.world.edoors.com/Amae27gWfvyc




……




19961022日,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没有包庇、掩盖住南京市、玄武区两级人民法院在“玄武区拆迁公司诉赵德贤房屋拆迁纠纷”案,和“原告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与被告赵德贤、赵京臣房屋拆迁纠纷”案上的违法、犯罪侵权事实真相!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没有授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一级人民法院有滥用审判职权,捏造虚假事实,伪造【假】司法文书,枉法侵害公民诉讼权利的权力。所以,受害人对中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1022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不服。




……




20070703日上午0940分,在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监督之下,中共江苏省委、中共南京市委、中共玄武区委,及江苏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叫到中国人大信访局第603接待室,与葛秀兰之子赵宁臣,就葛秀兰生前身后向党和国家依法反映、申诉多年的关于中共江苏当局对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全家三口所实施的故意违法、犯罪侵权事实予以正式核实和对质:


当着中国人大领导之面,中共江苏省委及当局各部门领导对葛秀兰全部申诉材料指控全部申诉事实明确承认属实,无夸大不实之词,未提出只字异议。中共江苏省委、中国人大领导对受害人当场表示:“害你家的坏人已经下台了!这么多年来,你们家受委曲了!我们党和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会尽快对你家的问题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然而,又一年多过去了,受害人全家却仍然继续遭受着中共江苏省的打击和迫害……)




电话:中国/025-85039910




手机:中国/13901596410




QQ670277520




E-mailgxlssdd@edoors.com





受害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081024





附:


20070703日中共江苏当局在中国人大对质并承认全部申诉事实的申诉人五份申诉材料之——《关于申诉人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1022日(1996)苏民监字第56号通知书的申诉事实理由》http://gxlssdd.world.edoors.com/AQZiMBSgNk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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