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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党 《我的法人思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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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们收到一位叫蒋玉忠网民的来信,他希望我们代他发表个人的原创作品《我的法人思想》,本书共有六个部分,今天发表第四部分,大家读后有什么观点请到国家党网站www.guojiadang.org 讨论。

国家党筹委会
林之虎



第四部分 法人思想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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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在状态”与“占有”

宇宙中的万物都是一种“存在”, 每一物都有其存在的“状态”,如果我们把每一物都看作是一个“体”(物体、主体),那么,每一物就都有一种“界别”于外界或他物的“存在状态”。如果只是把每一物都作为“物体”而言,那么,这种“存在状态”就是“自然存在”的状态;如果把每一物都作为“主体”而言,那么,这种“存在状态”就是“自我存在”的状态。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说是“自在状态”。每一物的“自在状态”,也可以说是每一物的“私在状态”。所以,宇宙万物中,每一物界别于外界或他物的存在状态,就是“私在状态”。那么,这里的“私”字的含义,就是一物对于外界或他物的“界别状态”。这个“私”,我们可称其为广义“私”。

每一个动物或人都有一种界别于外界或他物的“私在状态”,如果一个动物把外界的一个食物吃进肚里,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动物与食物合而为一体了,但也可以认为,是这动物对这食物的“占有”。其实,“占有”,是对“自在”或“私在”的破坏,是一物对另一物的“自在”或“私在”的占据。但是,因为我们都是人类,所以,一般我们就只把人对物的占有称为“占有”或“所有”,而由此而形成的制度,就称为“占有制”、“所有制”或“私有制”(广义)。

二、“占有”的两种分类

因为“占有”或“所有”(“占有制”或“所有制”)都是与人相关、相对应的,所以,在理论上就可以认为是与“法人”相关、相对应的,或者也可以说,“占有”或“所有”(“占有制”或“所有制”)是完全与“法人”相对应的。“占有”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力”,即为“占有权”,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权力。因此,我们在对“所有制”的类型进行分类区分的时候,就完全可以依照对应“法人”的区分形式。

“法人”可以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狭义),那么,“所有制”就可以区分为“公法人所有制”和“私法人所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公法人”又有“国家公法人”和“民间公法人”之分,那么,“公有制”就又可以区分为“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和“民间公法人所有制”。“国家公法人所有制”,也就是政府、法院、议会等这些国家机关所占有的财物;“民间公法人所有制”,也就是公司或企业的办公用具等,这些可以认为是其公司或企业的“组织公法人”所占有的财物。

“法人”也可以区分为“共法人”(多体法人)和“单法人”(独体法人),那么,所有制就也可以区分为“多体法人共有制”(简称“共有制”)和“独体法人单有制”(简称“单有制”)。另外,人对物的任何形式的“占有”或“所有”,也就是一种广义的“私有”。那么,其间关系如下图:


三、共有制与私有制的冲突是如何形成的?

“共有制”是从法人可分为多体法人和独体法人这一“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来的,是与“单有制”相对的。“私有制”是从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来的,是与“公有制”相对的。这两种“法人”的分类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把“共有制”与“私有制”作为两个相对的概念,这是错误的。那么,这个错误又是怎么来的呢?比如说,有一物由全国人民或某一地区的所有的人共同占有的,这就是“共有制”。但是,这一物的管理却是由公共机关去实施的,所以,在一般人的思想观念里,都会称其为“公共资产”、“公有资产”(公共财产),甚至有些人会称其为“公家的东西”。于是,“共有制”便与“公有制”混淆在了一起,甚至被认为是同一的了。更有趣的是,有人竟然把这一观点转变成了“主张‘共有制’、反对‘私有制’”的理论,继而又转化为了“主张‘公有制’、反对‘私有制’”的理论!于是,以此为基础,就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共产主义”理论了。

一物由全国人民或某一地区的所有的人共同占有,这的确是属于“共有制”的。关键在于,这一物却又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所指定的人去管理,有了利润、收益又由国家机关去分配或是基本上都分配给了国家机关。这就造成了表面上是打着“共有制”的旗帜,而实质上却成为了“公有制”(更明确的讲应该是“国家公有制”)的东西了。所以,一般民众才会把这些东西称为是“公家”的东西。

本来,“共产主义”是主张“共有制”的,如此一来,弄成“公有制”和“共有制”的混淆状态后,“共产主义”就变成了主张“公有制”了!本来,应该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相对、相区别的,结果,却变成了“共有制”与“私有制”的相对、相区别了!实质上,“共有制”和“私有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方法所产生出来的概念,其二者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四、“共有”也是一种“占有”,也是一种“私有”

有的人认为:“共有”了,就不是“占有”的状态了,就既不是“公有”、也不是“私有”的了,这是错误的。其实,一些人的“共有”,对于其他人而言,就是这些人的“私有”。即使是一个地区所有的人的“共有”,对于其他地区的人而言,也是那个地区人的“私有”;即使是一国之全国人的“共有”,对于外国人而言,也是那国人的“私有”。这也就是----广义“私有”。广义“私有”并不是与“共有”相对、相区别的,而是包含着“共有”的存在状态在内的。而狭义“私有”则是与“公有”相对、相区别的。由此,也可以说明:用“私有”、“私有制”作为与“共有”、“共有制”相对、相区别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五、“国有制”是如何变成“公有制”的?

什么是“国有制”?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最好的方法就是用法人理论对其进行补充,“国有制”可以补充为“国家法人所有制”或者“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因此也可以说,“国有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人所有制”,另一种是“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国家法人所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它的占有权是属于全民共同体的。“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就是占有权属于“国家公法人”这一类型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凡是国家机关的办公楼、办公用品等这些就都可以说是属于“国家公法人所有制”的。

什么是“公有制”?同理,我们也可以补充其为“国家公法人所有制”或“民间公法人所有制”这两种形式。“民间公法人所有制”,就是占有权属于“民间公法人”这一类型法人的所有制形式,一般公司、企业等的办公用品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属于“民间公法人所有制”的。

资产与财产是不同的,资产是用来进行经营生产的。对于资产的占有,“公有制”(包括“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和“民间公法人所有制”)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国家公法人”是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其职能就是管理国家事务,其经费的来源是国家的税收,所以,要其对资产进行占有并进行经营,这根本就不符合它的职能范围,也是完全没有必要存在的。这样的弊端要远远大于利端。其弊端有:第一,“国家公法人”的职能是处理国家事务,各种、各个国家公法人都有自己应有的职权和事务,不能在自己的职权之外再去做占有、经营管理资产的事务。第二,如若“国家公法人”占有、经营管理资产的话,这样“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就很容易出现利用“国家公权”而进行不公平、不公正的管理的情况。第三,“国家公法人”占有、经营管理资产,这样是极其容易出现利用职权贪污资产公款、浪费资产公款的腐败行为。(现实中的很多事实就足以证明这一点。)第四,“国家公法人”的维持其运行的经费来源是国家的税收,国家税收的目的也就在于此,所以,国家定税收率的时候就应该已经考虑到维持“国家公法人”的运行了。也就是说,国家的税收应该已经足以维持“国家公法人”的运行了,那么,“国家公法人所有制”的对资产占有、经营生产又有什么必要存在呢?那其利端呢?无非也就是使“国家”拥有了更多的利益、更多的钱,而这些究竟会是用到哪里去了呢?谁才是最大的受益者呢?只能是“国家公法人”!只能是那些腐败的官僚们!

大家都知道“国有资产”这个概念吧,这个就不用我说了,但是,“国有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是“公有制”、是“全民所有制”、还是“国有制”?其实,说到底“国有资产”的所有制状态,不可能是“民间公有制”,只有可能是“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或者“国家公法人所有制”这两种状态。因为国家公法人是由国家法人所建立或雇佣的,原本属于国家法人的一些权力,大多都“分化”给国家公法人去掌握和实施了,而且,“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是一个松散、甚至可以说是虚拟化的法人,事实也证明了如此,它很容易被别的主体利用成为表面上占有或行为的主体,所以,从表面的占有去说明根本不能说明所有制的真正性质。因此,我们应该从资产的收益使用状况或资产的直接使用状况去判断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如果资产是“国家法人”的,就是属于“全民共同体”的,那么,资产的每一点一滴都是属于“全民”共同所有的——“全民”的任何一部分都无权占有它的一点一滴,同理,资产收益的使用或资产的直接使用,其一点一滴都必须使用在“全民”的身上,缺少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一个人的使用的做法,都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资产根本就不是属于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的。那么,那些“国有资产”,它的收益使用或直接使用的状况是怎样的呢?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资产的收益或资金都是收入到其公司、企业的“公款”名下,或是收入到“国库”名下(其实就是国家公法人名下),它们的使用完全是用于公司、企业或国家机关的“公款”开销,就算是有些用于公共建设的,那也是用于国家公法人的开支,而不能算是用在国家法人——全民共同体身上的开支,(其实,国家的一些建设,如公路、桥梁、办公楼、山林等的建设,都不能算是用于国家法人的开支,而只能算用于国家公法人的开支。)“国库”的,就更是用于国家公法人的开支了。所以,总而言之,这些资产的收益使用或直接使用都是用于公司、企业的“公法人”(民间)或国家公法人的,因此,其所有制性质当然是属于“公有制”的。当然,用于公司、企业的“公法人”的,也可以算是其公司、企业的“公法人”使用的,这与其资产的占有无关。所以,这些“国有资产”其最终的所有制性质,就是只能是“国家公有制”。

我们当前的社会所说的“公有制”,其实就是一些资产的“国家公有制”。它的存在主要有两大方面的作用。第一方面,它是“公款腐败”的源泉。你别看电视、报纸上的官方意识、官员们表现出来的都是对腐败、对公款腐败的痛心疾首。其实呢,盛行“公款腐败”对官员们而言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有官员们才能够真正感受到“公款”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呢,他们都是“语言精神上反对公款腐败,行动物质上支持公款腐败”的。如果没有“国家公有制”的来源,哪会有那么多、那么大的“腐败”呀。第二方面,也是最为主要的,“公有制”(国家公有制)是团党专制集团统治的巨大的经济支柱。“国家公法人”“有钱”了,各方面的国家机关的开支才能行得通,首先是军队就稳定了,军队才会支持政权,其次是行政方面才会有人愿意去做事,再次是司法、议政、立法、媒体等方面,只要自己有舒适的生活,它们就只管闭着眼睛说瞎话了。这样,团党专制统治才能够得以维持下去。

所以,“公有制”(国家公有制)所造成和维持的,就只是一个腐朽、罪恶的团党专制政权而已。我敢断言:“公有制”(国家公有制)存,则专制政权存;“公有制”(国家公有制)除,则专制政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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