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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收到一位叫蒋玉忠网民的来信,他希望我们代他发表个人的原创作品《我的法人思想》,本书共有六个部分,今天发表第五部分,大家读后有什么观点请到国家党网站www.guojiadang.org 讨论。
国家党筹委会
林之虎
第五部分 法人思想对“共产主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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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制”与“共产主义”
所有制类型按照其所有的法人的主体的多少,可分为多主体所有制和单主体所有制,依照法人而言,就是“共有制”和“单有制”。所以,“共有制”,就是多个主体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其占有的特征是,占有物的每一点一滴都是属于所有的主体所共同占有的,每一个主体或一部分主体都无权单独占有占有物的一点一滴。其占有物的利益分配也必须关照到每一个主体,并且每一个主体的分配都必须是完全平等的。
对物的占有可分为对资产、财产和其他物的占有。对资产的占有,就是对有关社会生产方面的资料的占有。国外有些人在提到“共产主义”时,说“共产主义”提倡共有财产、甚至是“共妻制”,这些都是误解。对财产的“共有制”,只有在一个家庭或家族里才能实现,“共妻”就更不可能实现,否则的话就又回到原始氏族社会了。所以,我们在提到“共有制”、“共产主义”的时候,就必定是讲对“资产”的共有。“共产主义”的实质,就是主张对社会资产的多主体共同占有,就是主张对社会资产的“共有制”。
“共有制”,可以分为国家法人共有制和民间法人共有制。国家法人共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它是“共有制”的形式之一,也是“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之一。按照“共有制”有国家法人共有制和民间法人共有制之分,“共产主义”,也可有“国家共产主义”和“民间共产主义”之分。“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就是“国家共产主义”所主张的资产所有制形式。“民间共产主义”所主张的是民间的多个主体的法人共同占有资产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常说的“集体所有制”,如果的确是为某“集体”所共有,而不是由国家公法人所占据的话,那么,这样的集体所有制就是“民间共产主义”所主张的所有制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占有资产的形式,就是“民间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也是一种“共有制”,它具有“共有制”的特征,“集体”所占有的一点一滴占有物,都是单个主体所共同占有的,每单个主体或一部分主体都无权占有集体所有制资产的一点一滴。
总之,无论是“国家共产主义”还是“民间共产主义”,我们先抛开其它的意义或作用,要弄清楚它们的所有制形式。由上可知,其所主张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共有制”的。而且,有关“国家”而言的,就必定只有“国家法人所有制”这唯一的一种才是符合的,“国家公法人所有制”是绝不符合的;有关“民间”而言的,这根据主体对象的范围的不同,只要满足多主体共有的条件就是符合的,但也绝不能与国家公法人发生关系。当然,作为一种“××主张”,所注重的应该是它的作用和意义,但如果不先明白它的实质和实际中的存在方式,那么,这种“主义”就往往会“变质”,变成了另外一种实际存在,从而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就因此而改变了。由此,原来是一种好的想法、主张,后来却逐渐演变成欺骗、压迫、伤害人民和阻碍社会发展的罪恶力量。如:“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就演变成了“国家公有制”的实际存在,“共产主义”就演变成了“公产主义”,从而,这些就成为了作为“国家公法人”的团党专制集团统治、欺骗和压迫人民的巨大的经济支柱。
二、共产主义
“共产主义”这个词,我们谈论了一百多年,我们的社会受到“共产主义”的影响也百多年了,但是,我认为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够真正的理解“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我呢,也就对“共产主义”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共产”,也就是“共有资产”的意思,就是对资产占有的“共有制”的实质内容。这里我们首先要理解,共产主义说的只是对“资产”的占有,而不是对财产、对人身的占有,所以,提倡“大锅饭”、大家都吃在一起、甚至住在一起、共同拥有生活用品,这些都是错误的。那么,共产主义资产的性质是什么呢?从法人主体的多少来看,它是“共有制”的,从法人公私性质来看,它所有的法人单个主体都是非公性质的,即它是属于“私有制”的。“单有制”与“共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区分方法,“共有制”与“公有制”或“私有制”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冲突、矛盾。所以,共产主义倡导资产的“共有制”,只是倡导对社会资产的“共有制”的发展,而并没有反对、阻止、不允许“单有制”、“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存在或发展的含义。当前的所谓“共产主义理论”中倡导“公有制”、反对“私有制”,其实质,是团党专制集团把它的“公有制”披上“共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外皮,以便与“私有制”相对,从而提升“公有制”的特权,贬低民间的“私有制”的平等存在和公平竞争,以使“公有制”有更高的地位,能更利于其发展,从而也使专制集团能有更多的获利。按理来说,“共有制”是属于“私有制”性质的,它怎么反而会反对“私有制”呢?那岂不等于是“自己反对自己的存在”了?共产主义只是倡导某一些资产的“共有”,而并不是要求所有的社会资产都“共有”,共产主义资产的产生、发展与人对资产的占有、发展的情况是一样的。人对资产的占有、发展,只能通过继承遗产、自己劳动赚钱转化这两种方法实现,而不能去抢占别人所占有的资产。现在,共产主义资产的占有、发展,也只能“继承遗产”——也就是所谓“公有制”的国有资产的转变。通过排除国家公法人的占有、实现国家法人的真正占有来实现,也可以“自己劳动赚钱转化”——把国家的收入的剩余部分转化为“国家法人所有制”资产。共产主义资产的产生、发展,绝不能像五十年代的时候那样,搞“全部共产”,说是跟别人联合经营,实质上根本就是逐步吞并、蚕食别人的资产!
所以,共产主义资产的存在和发展是与社会上其他的资产是完全平等、公平的,在经济政策上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共产主义在政治方面,对政治制度、政策方针等方面也没有任何要求,说什么共产主义要求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呀,要求什么“国家专卖”呀,这些都是团党专制集团弄出的“鬼扯蛋”,那只是适合团党专制集团的要求,而不是共产主义的要求,共产主义与国家政治基本上是毫无任何关系的。共产主义对人民、人们的日常生活方面也没有任何的要求,说搞共产主义就要吃“大锅饭”、建立“人民公社”、大家都吃一样的、穿一样的、住一样的,这些都是错误的,共产主义怎么会有这么愚蠢的要求呢?历史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是行不通的。
共产主义资产主要是两大部分:国家法人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由于这两者都是很多主体的“共有制”,而且这些单个主体都很分散,很难聚成一股力量,每单个主体占有的实际情况很难表现出来,所以,这就必须需要一个“公正”的主体来代为管理他们的资产,于是,“国家公法人”这个主体就“理所当然”地担当了这一任务。但是,国家公法人这一主体在与国家法人、与集体法人没有明确区分开来,并且还被团党专制集团所掌握的情况下,就把共产主义资产与“国家公法人所有制”资产混而为一了,表面上是共产主义资产,实质上却变为了国家公法人——也就是专制集团所占有的“公有制”资产了。“共产主义”也就转变为了“国家公产主义”。现实也正证明了如此。
所以说,“公有制”(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国家公产主义”,是“共有制(国家法人所有制和民间共有制)”、“共产主义”的最大敌人,要倡导“共有制”、“共产主义”,就必须要警惕“公有制”、“公产主义”的入侵。现在而言,要建成“共有制”、“共产主义”,就必须要先消除当前存在的社会资产的“(国家)公有制”,把它们转化为真正的“国家法人所有制”资产,其管理由专门的民间公法人施行,国家公法人只有监督的权力。最重要的是,其资产的收益,国家公法人不能占用一分一毫,由“全民”决定其使用的方向。只有这样,先形成“共产主义资产”。然后,才能形成“共产主义”。
何谓“共产主义”?我的观点,“共产主义”,就是通过人人都能够分享到“共产主义资产”所带来的财富和价值,使人人都能够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住房、吃、穿等)和发展(学习、研究、思考等)的物质保障,从而使人人都能够不受物质生活的限制和控制,不为生活所困扰,可以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使人人都能够为了自己的理想、志向和愿望而生存和奋斗,人人都可以最大能力地发展自己的兴趣、特长,人人都可以有最大的发展!(为每个人提供最大的发展空间。)这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目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
“共产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内容、目的在社会中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我们就可以把这个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当前“共产党国家”的社会状态,都是团党专制独裁的社会,“共产主义资产”被国家公法人——团党专制集团所侵占了,其收益使用或直接使用都是用于国家公法人的开支,所以,表面上说是“共产主义”,实质上却是“公产主义”、“公有制”、“专制独裁主义”。因此,这种社会状态根本就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甚至都与真正的“共产主义”毫无关系。
那么,如果我们进行改革,排除国家公法人——专制集团对“共产主义资产”的侵占和使用,真正实现“由全民占有国家共产主义资产”、“由全体成员占有民间共产主义资产”之后,“共产主义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就能实现或达到了呢?明显,在当前世界的生产力技术状况下,要通过“共产主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充分满足或实现“人人都能够拥有基本的生活和发展的物质保障”的共产主义目的,是根本就不可能的。这只有在社会生产力技术水平极为发达的状况下才能实现。所以,就有必要提出从产生、发展“共产主义资产”,到实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段时期。我们可以把这段时期称为实现“共产主义”而进行的“过渡时期”。另外一种观念,也可以把这段时期认为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以,何谓“社会主义”?我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就是在“共产主义”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把“共产主义资产”的收益使用于“社会”中每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的表现意义。当不能满足所有的社会成员的需要时,就先满足那些“特别”需要的社会成员,这就是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时期的“共产主义资产”的存在目的。我们在提到“社会”两个字,其实就是把它作为了一个“整体”,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作为是“社会”这个“整体”的不可缺少的、平等的一部分,因而也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财富,尤其是在一些社会成员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得到帮助的情况下,这种表现就尤为突出了。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这个概念,与“共产主义”的内容和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所以,定义出“社会主义”这个词,把它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共产主义资产”同样也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如果不存在“共产主义资产”也就不存在“社会主义”。当前的“共产主义国家”中所存在的都是“公有制”资产、“公产主义”资产,这些资产为国家公法人、团党专制集团所占据,名义上虽是“共产主义资产”,但实质却大部分都用在了团党专制集团的各项“公款”开支。因此,首先必须把这些资产都转化为“共产主义资产”,然后才有资格谈“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同样的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都没有任何的政策要求或关系。那些所谓的政策、要求、关系等,都只是适应团党专制集团的独裁统治而建立、存在的,都是我们所必须要抛弃的。
由此,从“社会主义”的内容和目的,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意义有点像“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内容。所以,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其实质就是利用“共产主义资产”及其收益,为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无偿资助的福利、慈善理念。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共产主义资产”称为是一种“福利资本”,把“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称为“福利资本主义”。
四、马克思思想共产主义理论的根源错误
马克思理论在世界近现代中所起的作用力无疑是非常巨大的。因为它对当时人们的行为和思想上的推动力是巨大的。这种推动力一方面来源于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另一方面来源于对未来社会的梦想。而马克思理论恰恰就对在两方面都使人们得到了满足:资本论、阶级斗争理论就对现实社会做出了解释;共产主义理论就对未来社会做出了解释。不管这些解释是否是正确的,至少,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的确是这些给与了他们梦想、希望和动力。从而也就造就了近现代世界的一些巨变。所以说,共产主义理论给与了马克思理论一半的地位,是马克思理论的支柱之一。如果这根大支柱倒下的话,那马克思理论就一定会崩溃了。
马克思理论的共产主义理论部分的最大作用就是造成了近现代的“共产党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其主要特征就是政治上的团党专制、独裁和经济上的“公有制”存在状况。那么,形成这主要特征的根源是什么呢?就是四个字——“共公不分”。在政治上,具体表现就是把“国家法人”这个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共”法人(多体法人)与国家公法人这些个“公”职法人整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在宪法、法律中规定“一党专政”,也就是“党”组织对国家政权、国家公权的专制、独裁,实质上就是把专制集团、窃国党与国家公法人整合在了一起。从而,这两方面加起来,也就形成了政治上的“团党专制”、“团党独裁”。在经济上,具体表现就是“共产”的存在状态,把全体公民“共”有(国家法人所有)的资产解释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而又把“国家”等同于“国家公法人”,“一党专政”又使“党”担任了“国家公法人”,这也就是把国家法人所有的资产等同为了国家公法人所有的资产,就是把“全民所有制”资产等同为了(国家)“公有制”资产。从而,这样也就形成了经济上的“公有制”存在状况。另外,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也是集体的“共”与集体或国家的“公”不分的状况。
“国家”本身就是一个“组织”,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在这个特殊的组织中,“国家法人”和“国家公法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国家法人”是由这个国家全体公民所形成的主体,“国家公法人”是由这个国家的公职人员(公务员)所形成的主体,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范围。这两者的整合(混合),只能造成一种情况,就是对国家权力(狭义)和国家公权力的“专制”。其占有权力的主体是以个人的形式存在的,就形成“个人专制”(君主专制);其权力的主体是以集团或政党的形式存在的,就形成“团党专制”。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并没有把“国家法人”和“国家公法人”区分开来,所以,它所造成的国家形式就只能是“团党专制”的。
我们把“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区别开来以后,就会明白,“国家权力”(狭义)(包括着国家建公权、国家决公权)是属于“国家法人”——全体公民的,而不是属于“国家公法人”——政府、国家公务机关的。更不是属于某个政党或政党机关的。由此,专制集团对人民的专制便会暴露出来,继而,专制集团对国家公法人的专制也会显现出来。如果人们能够普遍了解这一点,那么,“团党专制”也就到了该灭亡的时候了!这样,“民主”才能够真正的降临到我们的国家。由此,属于国家法人——全民的“国家法人所有制”便与“公有制”(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区别开来了,专制集团利用“公有制”聚敛巨大财富以维护其专制独裁统治秩序的经济支柱便崩溃了,“团党专制”、专制集团没有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它们灭亡的时候也就来到了!
总而言之,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从其根源开始,就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错误,就在于没有把“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区别开来,所以,其理论从根本上讲就是不正确的。它只是被作为了“团党专制”的国家形式存在的一种思想理论寄托而已。因此,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并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而只能是“伪共产主义”。
虽然,人在创作理论学说的时候,基本上是不会想做出错误的理论学说的,但是,他所创的理论却可能会成为后人利用的工具。马克思学说理论就是这样的,创作者他们的本意应该是不满当时的社会状况,想构造出好的或者是完美的社会,于是为了与当时社会的权威势力斗争就创出了“反私有制倡导共有制的理论”、“反资产阶级专制倡导劳工阶级专制的理论”,同时也构想了当时人们期望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理论,这些理论在人们反对资产阶级专制的过程中的确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却也造就了另外的一种不同于“阶级专制”的专制形式——“政党专制”,它的“反资产阶级专制倡导劳工阶级专制的理论”造就了共产党专制,它的“反私有制倡导共有制的理论”构造了表面上的“共有制”、实质上的“公有制”(国家公法人所有制),其实质也就是政党专制集团的所有制。这也就是造成了现代世界上的专制国家的存在。
五、生产资料的划分及剥削的根源
在马克思理论的社会生产观点当中,一切在社会生产中起到一定作用的都是生产因素,而起到重要作用的,则是生产要素,那么,生产要素就包括了生产资料和人身劳动两方面。在这些当中,前面的无疑是正确的,但后面那点“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和人身劳动两方面”就值得考虑了。我认为这样的分法不正确,因为这样分的话,就等于是把“人身劳动”作为是与“生产资料”相对、脱离于“生产资料”之外的一种事物了。而我认为“生产资料”的概念,应该是等同于“生产因素”的,因为我们在理论研究时,必须把“社会生产”这一过程作为一个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来研究,而不能主观地把“人身劳动”抽脱出来,作为是超脱于客观物质运动的一种事物。所以,“人身劳动”应该是归属于“生产因素”的,也应该是归属于“生产资料”的。
马克思理论把“人身劳动”超脱出“生产资料”的观点;其根源可能还是在于他认为“社会价值的来源是人类劳动在物质上的凝结”这一理论。这一点其实是错误的。社会上万事万物的价值,并不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而是万事万物对人类的作用,这与人类劳动毫无任何的关系。人类劳动作为一种价值在事物中的体现,实质就是在生产或变化过程中,对事物的生产变化起到了一种生产因素的客观作用。其作用与其它生产资料从理论上来说是等同的。但是,事物的原本价值或生产变化后的价值,其根源还是基于事物本身对人类的作用,而与人类劳动无关。
我认为在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中,客观地来说,我们可以把生产中的一切因素,都作为是“生产资料”,而生产资料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生产资料”,它包括了生产的对象、生产的工具(厂房、机器等),以及静态科技等;另一种是“动态生产资料”,它包括了人身劳动以及集于人身的科技等。这样划分的好处,一方面是肯定了人身劳动归属于生产资料这一观点,另一方面也肯定了人身劳动、集于人身的科技与静态的生产资料的区别研究,但却又肯定了静态生产资料与动态生产资料的同等地位。从而既排除了资本家把静态生产资料的地位凌驾于劳动力之上的观念,也排除了劳动力把人身劳动抽脱于生产资料之外、凌驾于生产资料(静态)之上的观念。
这样的话,还有一个巨大的作用,那就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剥削的根源”问题的重新解释、解决。马克思理论的观点,就是说剥削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那么,其解决剥削的方法,就是把生产资料全都变成“公有制”。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知道生产资料包括着一切的生产因素,静态生产资料、人身劳动这些都是属于生产资料范围的。如果全部都“公有制”的话。第一是人身劳动的公有制是绝不可能实现的,人身劳动是属于人身的,每个人的人身都“公有制”,那又会回到奴隶制国家了,而且还“全民皆为奴隶”;第二是静态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也许真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没有任何差距地享有一切社会的资源,比如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航空母舰、航天飞机,甚至是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单独拥有的地球的时候,也就是到了“生产资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的作用、价值”的时候,人们才会放弃对生产资料的追求和占有,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制才能实现!苏联和中国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要了解“公有制”在现实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实质上“公有制”只是作为了团党专制的独裁统治方式产生和存在着的一个巨大的经济支柱而已!其次,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公有制都不是剥削的根源。剥削的根源在于——“专制”和“独裁”!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在于地主掌握了对土地劳动成果分配的“专制独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在于资本家掌握了对工厂劳动成果分配的“专制独裁”;同样,团党专制集团对农民、工人的剥削也在于他们对土地、工厂、公司的“公有制”占有,对国家的占有,从而形成的对资产利润、对经济利益、对税收的“专制独裁”。要不然,哪有那么多的“公款”可以贪污、可以浪费呀,这么一个庞大的团党专制独裁集团,又何以维持呢?那么,由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说“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剥削的根源”,那也可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样也是剥削的根源”!
所以说,剥削的根源的实质与生产资料的私有或公有毫无任何的关系,剥削的根源就是——“专制独裁”!要消除剥削,唯一的办法就是消除一切形式的专制独裁,形成“公正、公平、民主的生产秩序、经济秩序。作为我国来说,首先就是要消除共产党对国家的团党专制独裁,否则的话,根本就毫无任何的公正、公平以及民主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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