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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党《我的法人思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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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2: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们收到一位叫蒋玉忠网民的来信,他希望我们代他发表个人的原创作品《我的法人思想》,本书共有六个部分,今天发表最后一部分,大家读后有什么观点请到国家党网站www.guojiadang.org 讨论。

国家党筹委会
林之虎




《我的法人思想》


第六部分 法人思想对“社会形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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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类时期划分

地球按是否有生物存在,可分为非生物时期与生物时期。在人类产生后,又可按是否有人类存在,分为非人类时期与人类时期。继而,在人类时期中,可按是否为“社会”,可分为非社会时期和社会时期。原始社会,其实是非社会时期向社会时期转化的过渡时期,但我们把它归入社会时期,作为社会时期的原来、初始、开始时期,故称之为“原始社会”。再而,在人类社会时期,按是否存在、是否为“国家”,可分为非国家社会时期与国家社会时期。其界线就是“国家”的产生、形成。国家产生、形成的标志就是“国家公法人”的产生、形成。非国家社会时期其实也就是原始社会时期。

“形态”之说,无非也就是说明在某一段时期中所存在的形式、状态。不仅是在人类社会时期,在非社会时期或是在非生物时期,“形态”的存在仍然是适用的。对于时期、社会的研究而言,“形态”的划分和确定无疑是极为重要的。非社会时期的形态研究在此似乎并不重要,因此,我只研究社会时期的形态。社会时期的形态,当然就可称之为“社会形态”。在人类社会进入国家时期后,“社会形态”有时候称为“国家形态”更妥切。

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我认为并不能用所谓的“社会历史一段一段的发展、变化、进步”之类的方法而去把人类社会截成一段一段的,然后再给这一段段的社会强加上一个个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整个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然后再用某一个共同的“尺度”(划分标准)去划分、确定社会形态。比如说,把人类社会说成是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再发展到封建社会,再发展到资本社会,再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错误的。其主要错误就在于它们没有一个共同的划分标准。

二、以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划分的社会形态

在此,以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是说明这个国家的状态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一般都把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称为“国家性质”或“国体”,把它作为一个国家状态特征的主要指标。

国家组织法人的存在状态有两种:独立和非独立。这也是国家组织法人的两种主体“担任”状态专制和民主。那么,按此而言,整个人类社会就可分为: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两种。这两种社会形态是从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来定性的,古今中外的任何一个国家,其国家形态都不可能出于这两种状态之外。另外,专制社会又可分为君主专制社会和团党专制社会两种。在君主专制社会中包括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并不是以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去确定的社会形态,而只是用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去确定的社会形态。如此,据以上列出关系情况如下:


由此可以看出把社会形态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观点也的确是在某一部分上有一点是符合正确理论的。但是,“某一部分有一点符合正确”并不是正确,而是错误。解释如下。“原始社会”可以说是无国家组织法人的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包含于君主专制社会的,也是包含于专制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实也就是资产阶级专制社会,它是包含于团党专制社会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实也就是共产党专制的社会,它也是包含于团党专制社会中的。这与德国的纳粹党专制社会、中国的国民党专制社会时期是一样的道理。

三、以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划分的社会形态

在此,以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其实也就是国家公法人性质,有时也可称其为国家公权性质或国家政权性质。因此,以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划分的社会形态,其所表现出来的也就是人类社会各个不同阶段的国家公法人、国家公权或国家政权的性质、状态。我们有时所说的“政体”,其实也就是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的表现。

国家组织公法人的存在状态有两种:独裁和共和。这也是国家组织公法人的两种主体“担任”状态。所以,以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作为划分标准,整个人类社会可分为独裁社会和共和社会两种。独裁社会又可分为个人式独裁社会和集团式独裁社会两种。独裁社会也是专制社会,因为专制是独裁的本质,独裁是专制的表现形式。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与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其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形态也是一一对应的。与独裁社会相对应的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确立的社会形态就是专制社会,包括了君主专制社会和团党专制社会。与共和社会相对应的国家组织法人存在状态确立的社会形态就是民主社会。

以国家组织公法人存在状态确立的社会形态关系如下:


四、以社会特征确立的社会形态

社会特征是一个社会阶段特有的、区别于其它社会阶段的性质表现。所以,只要一个社会特征是这个或这种社会独一无二的社会特征,那么,就可以用这个社会特征来确立这个社会为“××社会”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军阀社会、国民党社会、共产党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等,这些都是以社会特征确立的社会形态。奴隶社会的特征是奴隶与奴隶主关系的存在;封建社会的特征是其特有的封建政治构架和思想上的一统表现;军阀社会的特征是军阀割据的政治格局;国民党社会、共产党社会的特征是国民党或共产党的团党专制和团党独裁。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是“共产主义”在社会中的实现(存在)。

以社会特征只能“确立”或“区分”社会形态,而不能“划分”社会形态。所以,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划分问题,都是以国家法人性质或国家公法人性质对社会形态的划分的研究为主。而以社会特征确立的社会形态则一般只能作为单个的对象进行研究,对于历史的发展或社会的划分则作用不大。

五、当前中国的社会状况及其发展

按照马克思理论,对中国近现代所做出的社会形态的评定其实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其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理论是错误的。在近现代中,首先是满清末代时期,是君主专制、个人专制这是肯定的;其次是军阀时代,这仍然是个人专制,虽是“军主”专制,与君主专制却仍是适用的;第三是国共时期,这时的状态已到了团党专制时期,也就是国民党或共产党的团党专制;第四是毛泽东时期,这是共产党的团党专制时期,是无疑的;第五是78年后到现在,可称为现代,当局自称49年后就已到了“民主”社会,其所谓的“选举”、所谓的“民主”,实际上明显是虚假的,其实,“一党专政”就是“一党专制”,也就是“团党专制”的社会形态。

当前的中国社会,其状况应是较为复杂的。从经济上看,现实状况以及其发展前景是按照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也就是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发展资本主义”。有些人说中国已经被西方“和平演变”了,其所看到的就是中国经济上的变化。的确,中国自78年后经济上的发展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从大体上看,其所建立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它的弊端主要是与政治上的团党专制独裁体制相关联并由其决定的。从政治上看,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团党专制独裁的国家政治体制是实质上存在的,而当局官方所宣扬的完全是虚伪的、错误的。这一点在当前的社会思想文化被专制独裁集团控制禁锢的条件下,是较难为人们所了解和确定的,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当前的社会政治思想理论还没有达到进一步的发展的缘故。在思想文化上,专制独裁集团凭借着其掌握的国家机关和一些民间组织(如电视、报刊、学校等)勉强强制维持着马克思共产党一套的所谓正统的思想。而在实际上,官员们的腐败堕落已成为了普遍的现象,社会上的自私自利主义也极为盛行。表面上所讲的一套与现实中的所作所为已完全脱节,由此也造成了社会思想和理论上的巨大危机的存在。现在,中国社会所存在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已经达到了共产党当局所无法解决的地步。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现在所存在的很多矛盾和问题,其根源症结最终归结于一点——共产党的团党专制和独裁。也就是国家组织法人的专制和国家组织公法人的独裁的存在状态。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人类社会必定会由专制社会发展到民主社会,无论是君主专制社会还是团党专制社会,最终都将灭亡。所以,共产党的团党专制也必定会灭亡!

自古以来,任何的专制者、专制集团都不会心甘情愿、自动地放弃自己掌握着的专制独裁权力,所以,专制者、专制集团的解除,只有通过两条途径才能得到实现。一就是通过武装斗争,用暴力解除专制集团的权力,这可称为“暴力”方式;二就是通过部分暴力威胁、民众社会的普遍压力迫使专制集团不得不接受解除其专制权力的改革,这种方式虽然也可用到武装暴力,甚至还可能会存在规模性的战争,但是,其专制集团的专制权力的最终解除还是通过迫使专制集团妥协而实现的,所以,可称这种方式为“非暴力”或“和平”的方式。对于当前的中国,共产党的团党专制是必定要灭亡的,是“暴力”方式的实现,还是“和平”方式的实现,在事情尚未发生之前谁也不知道。用“暴力”方式的话,必须要在国民经济达到崩溃的时候,人们逐渐起来反抗专制统治,才能慢慢的形成一股强大于共产党专制集团的武装力量,最终击败共产党专制集团,解除其专制权力,建立民主的国家社会。用“和平”方式的话,就必须先要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思想理论,它必须要能证明马克思共产党理论的错误,并对此做出正确的解释,由此也能对当前的社会做出正确的评定,且对今后的发展做出预测和希望。然后,第二步,就是要使人民、全社会能够普遍的了解到和赞同、支持这种政治思想理论,把它作为理论指导,甚至要使共产党专制集团其本身也不得不承认、不得不肯定此政治思想的正确性,从而使其不仅在官方政治上,也在民间政治上,都处于“领导地位”。从而,才能使共产党专制集团不得不妥协、不得不接受、不得不支持解除其团党专制权力的改革!最终,改革完成,我国才能由团党专制社会进步为“民主社会”。当然,使用第二种方式的时候,也可以建立暴力武装,其目的是更有效地迫使专制集团接受解除其专制权力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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