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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华裔情侣公园吻出祸 遭控有罪或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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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6 11: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来西亚一对华裔情侣吻出祸,两人于2003年在吉隆玻市中心公园拥吻,被控触犯当地法例,吉隆玻法院5日驳回他们的申辩,若罪名成立,两人可被判罚款甚至监禁1年。

  据香港《文汇报》报导,男女事主分别为25岁及23岁的大学生,
他们因于2003年8月2日下午在吉隆玻市中心公园拥吻,被指控触犯“公园法”。法院5日驳回他们的申辩,并安排6月1日再聆讯该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须缴付不多于2,000林吉特或监禁1年,甚至两项同时执行。

  据悉,两名被告曾指国家宪法没有赋予吉隆玻当局制定及执行道德法,但遭主审法官哈利姆驳回。哈利姆指两人的行为破坏“亚洲人的道德标准”,他反问:“他们应得到他们喜欢的生活方式吗?宪法容许所有国民在路旁及公园亲热吗?英国接受民众当街亲热,但马来西亚国民是否接受公开拥吻呢?这是否合乎亚洲人的道德规范?”

  二人的辩护律师则辩称,马来西亚是个多种族社会,应视公众场合拥抱及亲吻为爱的表现,暗示判刑或吓走旅客,他说:“法庭的裁决代表外国人在当地接吻,便会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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