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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中坚:仁义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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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仁义党章程

第一章  仁义党宗旨
第一条  善待并尽自己所能保护世界上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为受到罪恶势力迫害的无辜生命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帮助真心向善的生命。
第二条  维护社会仁义道德文明,对道德败坏故意破坏公正法律与社会秩序的罪恶分子给予应有的公正惩罚。
第三条  遵守、维护并致力于发展完善由合法民主选举、具有仁义道德国会议员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宪法》,以及其相关公正合理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积极主导国家政治进程,组织领导并开展同其他参政民主团体友好合作,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建设具有仁义道德的文明社会。
第五条  坚持以文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绝对服从文明建设,不能为了经济利益破坏仁义道德文明。
第六条  努力维护各界众生的合法权益,协调仁义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避免浪费财力、物力、劳动力。
第七条  组织、协调、管理各界社会成员关系,社会成员与政府军队关系。
第八条  遵守仁义道德行为规范并维护社会道德水平,保护环境与人民身心健康。
第九条  组建民兵组织与民间安防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与无辜、善良、正义众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伪善的恶势力或任何罪恶组织,真正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正当权益。
第十条  仁义党协调组织并引领社会各项文明建设向健康方向发展,维护道德和法律公正,让基本人权得到遵守与尊重。
第11条  仁义团体成员必需对所有善良众生仁慈,坚决维护正义、讲礼貌、守信用、学真理、维护优秀传统美德,提倡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带领人类实现一个光明、正义、平等、民主、自由的仁义道德文明社会,维护世界正义的和平。

第二章  仁义党工作任务
第一条  保护众生正当权益,维护正义文明发展,坚守仁义道德基本规范,健全发展民主法制社会建设。
第二条  保护社会每个成员参政议政的基本权力,取缔独裁专制与暴政,打击破坏社会道德法律与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组织及个人罪犯。
第三条  团结各民主党派与各族人民,与专制腐败伪善的罪恶组织展开斗争。
第四条  让善良的人民认清罪恶组织假丑真面目,防止继续被其欺骗引诱利用,彻底断绝与罪恶组织联系与支持。
第五条  坚决消灭并结束罪恶组织对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欺骗与暴政统治。
第六条  建立并维护具有仁义道德的国家政府,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第七条  组织领导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做好各项社会工作,保护社会各成员基本权力与社会安定。
第八条  与各宗教团体开展友好合作关系,保护正义宗教免受邪恶思想的欺骗与控制,让正义生命免受罪恶势力的伤害。
第九条  为国家经济文化健康发展与仁义进步献计献策并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监督自身与其他团体成员是否遵守仁义道德规范,并对道德不良的社会成员及时作出处理。
第11条  组织国会及以下各级议会制定公正的宪法、法律与社会规章制度并修改完善。
第12条  与世界各国开展正常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维护世界正义与和平。
第13条  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合法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努力解决人民的提意与合理要求,尊重人才。
第14条  做好党员招收、地方与国会议员选举、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15条  仁义党成员负责组建仁义团体,负责参与制定本团体的行为规范,对本团体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加强组织管理,对违规成员给予公正处理。
第16条  对本团体与社会状况展开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协调社会各界成员关系,解决问题与各种矛盾。
第17条  本团体对发现的优秀人才应该优先照顾并安排到其最能发挥特长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文明作贡献。
第18条  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护国家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不受破坏的权力。
第19条  做好本党领导的选举、监督、领导工作,对本党领导与各机关部门、各成员的职责作出明确安排。
第20条  做好人民安防力量建设,负责好民兵、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安防人员的工作,宏扬正义,惩治罪恶。
第21条  加强纪律与法制的执法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惩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避免伤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22条  维护公民参政议政权力。
第23条  做好本团体党、团员人选安排与工作安排,帮助各民主团体做好社会工作,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24条  为仁义团体与各界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道德与科学文化教育,提高人民修养与劳动技能。
第25条  帮助真心向善的社会成员克服丑陋习俗并纠正各种缺点与不良习惯,惩治触犯公正道德法律的有关罪恶组织或个人,发扬优秀传统美德。
第26条  让罪恶的组织或个人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防止其继续伤害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

第三章  仁义党成员
第一条  仁义党员从社会上各个地区具有仁义道德的优秀人士选择产生。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不与罪恶组织互相勾结,承认并遵守仁义党章程的社会成员,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仁义党员。中央或地方组织可直接召收合格党员。
第三条  仁义党成员必需道德觉悟高,具有优秀中华传统美德,掌握必要的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能抵制并克服丑陋习俗,与伪善恶势力作斗争。
第四条  党员任期四年,没有犯严重错误且本人没有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连任。任期内认真完成仁义党的义务工作并保守有关秘密,宏扬正义、互相监督、团结友爱、惩治邪恶。
第五条  申请人至少需要三位仁义党正式成员介绍,经过审核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要求,批准并记录档案,并向党章宣誓才能正式加入仁义党。
第六条  没有成功加入仁义党但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可以成为候补党员,只要满足入党条件并且有多余名额时再正式加入成为其成员。
第七条  每个党员编入所在地的基层仁义会,听从仁义党中央统一合理领导、指挥。
条  各仁义党成员应该接受群众监督,与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权力并尽义务。
条  每个党员有权参与选举本团体的领导人参政议政帮助治理国家社会,有被选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第10条  每个党员有退党自由,也可以事先申明在党内年任期结束后自动退党,任期内退党的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候补党员交接任务。
第11条  党员权利:
01项  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项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03项  参加党内组织的相关事务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04项  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05项  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党的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12条  党员义务:
01项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02项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活动,完成党的任务;
03项  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发扬民主,维护法制;
04项  提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05项  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06项  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交纳党费。
第13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故不交纳党费,经教育无效,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党,注销党籍,层报中央备案。
第14条  仁义党员有召开会议、协商讨论、了解情况、提议决策、检举揭发违纪成员、选举被选、作证辩护等权力。

第四章  仁义党制度
第一条  仁义党是全国各界民主团体与仁义团体中,具有仁义道德的人士共同组建,负责领导国家的人民团体,实行道德民主议会制,领导机构为道德委员会。
第二条  各地区仁义党员可选出规定数量内的领导人负责本地区仁义团体成员的管理工作,地方道德议会有权监督并罢免不合格地区仁义团体领导。
第三条  仁义党地区领导人有了解社情民意并向道德议会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力,道德议会应及时解决社会问题。
第四条  国会道德院有对仁义党最终决定权并对所做决定负责,并听取合理建议修改或取消作出的不合理决定。
第五条  仁义党各级部门有时可根据特殊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各党员有向最高党中央提意见并在特殊情况下自己做决定的权力,任何党员都要为自己的决定所产生后果负责。
第六条  仁义党议员可以由仁义团体成员共同选举,道德院议会有筹备、建立或撤消各级仁义党组织的权力,人民选举的国家议会议员有提名新仁义党议员的权力。
第七条  仁义党议员的有关公众意见的议员投票必需真实反映该地区三分之二以上本团体民众意见才生效,否则各地民众选票必需分别加起来统计。
第八条  如果仁义党议员不能忠实为本地区民众服务,选民有权淘汰该道德议员并另选他人
第九条  监督并把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  各民主团体可选举仁义道德的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国家政府内担任重要职务,原民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11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人数应占所有参政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团体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有监督控制仁义党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党议员数量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12条  仁义党与各民主团体一起决定国家政府重大事务决策,建立并维护具有仁义道德的国家政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第13条  仁义团体协调组织并引领社会各项文明建设向健康方向发展,维护道德和法律公正,让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与尊重。
第14条  全国各级仁义团体各项地方议案如果只得到超过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地方道德议员支持,只有得到该级道德议会议长签名同意才能成为本级仁义团体临时法案生效;
第15条  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本级道德议员支持同意议案可以成为长期法案生效,得到四分之三以上道德议员支持通过的议案就算本级道德议会议长不签名照样生效
第16条  本级道德议会议长如果反对只有一次机会对本级道德议会首次通过的议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道德议员复议重新表决取消该议案,但本级道德议会议长得尊重本级道德议员复议后的最后一次表决结果。
第17条  本级联合议会议长与上级道德议会议长、上级联合议会议长各有一次机会要求本级道德议会议员或全体议员表决取消本级或下级议会通过的不合理法案。
第18条  总统有两次机会要求国会或全国各级道德议会取消各种通过的不公正合理法案。
第19条  仁义党执行党政分离,不以党的名义完全控制政府工作,仁义党议员数量必需控制在各民主党派议员人数的六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  仁义党基层组织
第一条  仁义团体基层组织是各地区仁义团体建立的仁义会,基层仁义会的仁义团体人数不少于九人,且至少有一名仁义党员,必需在市一级仁义团体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可与世界各国社会成员开展正常的交流合作。
第二条  仁义团体的会长、省级议会以下地区议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经过仁义党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有被选举资格,如果要辞职可在一个月内安排候补仁义党成员接任。
第三条  仁义会对有意向加入仁义党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调查,可以在有多余名额情况下招收新的仁义党成员。
第四条  仁义会负责本地区仁义党员人选安排与仁义团体成员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地区仁义团体可以选举本地区道德议员负责领导本地区仁义团体相关的事务。
第六条  仁义党基层组织基本任务:
01项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合理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02项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03项  了解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04项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关心会员,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05项  做好仁义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06项  遵纪守法方面对党员与社会成员进行必要教育,依照法律与规章制度处理社会成员事务;
07项  做好仁义党成员招收管理工作;
08项  接受社会各界合法捐款捐物。

第六章  仁义党地方组织
第一条  仁义党地方组织是各省、市、县议会的分支道德议会,由地方道德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省级道德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省级以下地方议会议员每届任期两年,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地方道德议会议员名额由上届议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条  地方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议会或道德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仁义党每名议员有权选择是否安排一名候补议员,当正式议员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议员职责时由候补议员代为行使。
第六条  地方道德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议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地方道德议会有权规定议员、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八条  地方道德议会可对地方各项重大事务及时作出研究、讨论与决策,并参与任免地方公职人员表决。
第九条  地方各级道德议会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召集议员开会讨论做出决策并安排本地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方道德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11条  地方道德议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议员选举,负责地方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本地区仁义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仁义组织。
第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道德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道德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仁义党地方议会职权:
01项  执行地方、国家议会和道德议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02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议员的工作报告;
03项  讨沦并决定议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04项  选举议员、建立各种相关委员会。

第七章  仁义党中央组织
第一条  仁义党中央组织是国家议会的分支国会道德院,由国家道德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国家道德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议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国家道德议会议员名额由国家议会规定,国家道德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会道德决定。
第四条  国家道德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条  国家道德议会有权规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六条  副秘书长由国家道德委员会任命并协助秘书长工作,副议长由国会道德议员选举产生并协助议长工作。
第七条  国家道德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八条  国家道德议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及其国会道德议员共同选举规定数量的合格议员组成国家道德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道德委员会负责全国道德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领导全国仁义团体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家道德议会议长主持国家道德议会与国家道德委员会工作,有权召集国家道德委员会会议。
第11条  国家道德委员会在国家道德议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道德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国家道德议会的决议,领导全国仁义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国仁义团体。
第12条  国家道德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道德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国家道德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国会或国家道德委员会决定。
第14条  仁义党国会议员有权提交讨论决定各种工作、任务、决策等事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第15条  国家道德议会可以就各项有关事务及时召集相关议员研究、讨论做出决策,安排全国工作任务,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表决。
第16条  必要时国家道德委员会可以召开全国道德议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17条  国家道德议会职权:
01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02项  决定仁义团体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03项  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任命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04项  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05项  修改仁义党章程;

第八章  仁义党领导、机构
第一条  仁义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二条  由议员选举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博学多才、明智果断,品质优秀、正义善良的仁义团体成员来担任本团体领导。
第三条  本党各级组织应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仁义党中央领导人任期四年,没有异议可以连选连任,领导人选举罢免由全国道德议员投票表决。
第五条  仁义党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01项  有一定参政议政水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本党的各项决议;
02项  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党的工作,有胜任所担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03项  维护仁义团体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友好相处,自愿接受党员与人民的正当批评、监督;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六条  本党各级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七条  每位道德议会议员可以从国内选择一名社会成员,并经过议会安全检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正式确认成为该名议员的候补议员,在该道德议员无法有效行使议员职权时,候补议员可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第八条  各级道德议会议长与其他团体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本级议会选举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人有权共同从国内选择一名合格社会成员作为该地区候补领导人,在本级议会议长或政府最高领导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时,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第九条  各级议会必需设置常务办公室等部门机构,设置联合会议场所提供给本级议会所有议员开展问题研究讨论、投票表决等各项工作,议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保护所有议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由仁义团体的道德议员负责本级议会日常管理与组织领导,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的议长可以兼任本级议会议长或另选合适人选
第11条  道德议应接受道德议会与本级联合议会议长的统一领导指挥。
第12条  仁义团体在基层县议会中的分支道德议会至少要分别设置一个议员办公室与一个议员会议室作为本团体议员办公、开会的场所。
第13条  市级道德议会的机构设置参照县级议会,直辖市道德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
第14条  省级与国会的道德议员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省级与国会道德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配备助手与安全保卫人员,根据国家安全需要还可以给重要道德议员单独配备足够安全保卫力量。

第九章  仁义党纪律
第一条  仁义党员应该接受群众监督,与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权力并尽义务。
第二条  仁义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设立从中央到各县一级,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未完成仁义党义务或给党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将功补过,否则开除党藉,如果造成后果不可弥补严重损失的不仅要开除党藉,还要按相关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第四条  仁义团体成员侵犯国家人民合法正当权益的行为要接受相应处罚。
第五条  禁止公报私仇、污陷他人、打击报复,做到赏罚分明记录在案,在党纪国法前面人人平等。
第六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员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应按其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八条  对党员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仁义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须层报党中央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党中央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条  仁义党与农工党、民治党团体在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仁义团体组织领导各民主团体一起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决策。
第10条  各参政民主党派可选举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进入国家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原民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11条  农工、民治、文明团体的议员有监督控制仁义团体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团体成员数量的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12条  仁义团体成员无权代表其他团体或个人做出任何决定或表达任何意见,仁义团体领导人与议员只能在仁义团体与其他民主团体社会成员授权范围内依法公正、合理的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13条  仁义团体不得私自非法设置监督检查机构、法庭、政治纪律机构、执法组织、监狱,仁义团体各种机构、部门应由各级议会统一授权建立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从事违反仁义道德与公正法律的活动。
第14条  各个仁义团体基层社团的活动经费、物资来自该地区仁义团体成员以及民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捐助。国家各级仁义团体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来自国库收入,任何公职人员不得非法收受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好处并为其谋取非法私益或伤害无辜正义生命。
第15条  全国各级议会道德议员有立法与监督执法的权力,但与政府工作人员一样无权非法干涉司法部门公正独立开展执法工作,任何仁义团体成员如果做了败坏道德、违背公正法律的事,与广大社会成员一样就应该受到道德与法律公正惩罚。
第16条  仁义团体议员可以在其他团体议员不能公正解决自己团体成员事务时,接受其他团体成员投诉或建议,并及时向议会或国家有关机构反映实情,要求相关公职人员限期处理,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按时处理、解决问题,或不能公正解决问题的公职人员,仁义议员有权要求议会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作出公正的处罚。
第17条  仁义团体在全国的各级议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假仁假义的罪恶组织或个人获得民主团体、仁义团体或国家的领导权。
18条  禁止用各种捏造的事实或借口伤害无辜、自愿维护正义的宗教信仰团体及其成员。
19条  按照自然真实客观规律来定义何为正义、真理,严厉防止任何自私、贪婪、邪恶的组织或个人妄自对正义、真理胡乱下定义来欺骗误导正义的生命。

第十章  安全防卫力量
第一条  各地仁义团体可以依法建立自己的民间安全保卫力量,保卫各自地区本团体或其他团体无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仁义团体可以其他民主团体一起依法建立地方民兵组织,治安警察队伍,消防员等民间安全防卫组织,道德议员负责组织各民主团体参与本地议会选举地方民兵、警察、消防队的领导人,获得半数以上本地议会议员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任期省级以下两年、省级以上四年。
第三条  仁义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有监督民间安全防卫力量成员,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地方道德议员有权参与讨论、决定安全事务,并对各部门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任免进行表决。
第四条  各级议会所有议员有权共同决定当地民间安全防卫力量的领导指挥权以及发布各种命令,但道德议员反对票超过半数的本级议会命令或决定无效,上级议会有权取消下级议会不合理或非法的命令、决定,所有议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会民主院有权对全国民间安全防卫力量事务进行处理,但国会道德院具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警卫队领导、控制权归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授权副总统领导,平时交由国家安全部门管理、指挥。国会有权取消副总统或地方各级安全部门对国家警卫队不合理的命令、决定。
第七条  仁义团体成员如果对总统或总理的决定不满,只要能争取国会民主院或道德院三分之一及以上议员签名支持的,民主院与道德院必需在一个月内开会投票,国会议员否决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总统决定无效,国会可限制总统、总理权力甚至弹劾总统或总理。
第八条  总统或总理无权非法限制议员合法自由或非法罢免、杀害无辜国会议员,总统无权非法解散国会。
第九条  仁义团体也可以因特殊情况向国家军队中华军中的军事道德事务部联系,要求中华军给予协助保护国家或无辜善良正义生命的安全,对向国家军队谎报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负道德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章  仁义党标志
由仁义党中央议会讨论表决来决定。

文章发表于2008年10月31日


作者仁义党创始人民间姓名:陈学清,曾用名:陈明,名号全称:都屹通正,代号:ruinouhu(中文代号:瑞若虎),出生十二月至一月之间,福建省福州市人,为避免与其他人重名才用“都屹通正”这名号作唯一标识,将来我的名字用中文名号与代号前各取一个字,以后大家直接叫我“都瑞”。



[ 本帖最后由 ruinouhu 于 2008-12-14 23: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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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4: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整理中有点问题,我会再整理更清楚的,在中共统治下的教育真是乱七八糟,搞得我很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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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有下载过的请关注一下,现在看到的是我刚对这篇文章的语法逻辑上等问题进行修正结果。 2008年11月4日,修定了,又有小问题要修定了。

[ 本帖最后由 ruinouhu 于 2008-11-11 1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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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1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第一条与其他条有重复部分做了删减,第四章第15条分解为两条,修改的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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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4 23: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1214)刚修改了本章程第十章第六条有关国家警卫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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