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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活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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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百姓活路在何方
保定市公安局是如何制造假案的
(一)
邢景生只是一名普通的天主教友群众,在参与教会请求保定市委有关领导落实党中央制定的“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政策过程中, 发现了180万元国有资金不翼而飞。邢景生就此问题向有关市领导人提出举报,但在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保定市,却遭如下横祸:
    保定市公安局的两位侦查人员1996年3月15日填写了一份“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其写道:
   “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利用教产等热点问题,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教徒闹事。
    为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请对邢景生立案侦查”(证据1→点击右侧小图放大)。
    综上,邢景生对保定市公安局的两位侦查人员提出3条质疑:
    1、邢景生与哪个“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 勾结什么了?
    2、邢景生用什么方式与“梵蒂冈联系密切”,联系什么了?
    3、邢景生利用教产等热点问题,煽动了哪个“不明真像的教徒”闹什么事了?
    由此“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和保定市公安局至今对邢景生提出的上述3条质疑无言以答的事实,证明保定市公安局的这两位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是无中生有,一派胡言。由此也证明: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所填写的“为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之词,相对邢景生显然是风牛马不相及。然而,由该“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撰写的“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请对邢景生立案侦查”,却证明了故意制造假案的幕后之手是保定市委的某领导人。实际上“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撰写的“工作的需要”即是该市委领导人需要对抗国务院1980年制定的“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的政策法规和湮灭180万元国有资金不翼而飞的问题!

保定市公安局的流氓式执法
               对邢景生四次杜撰罪名的过程
杜撰“罪名”一
该“刑事案件”在不敢见天之手的指示下,保定市公安局于1996年9月5日对邢景生以莫须有的刑事案件罪名“非法印刷嫌疑”抓捕(证据2)。抓捕后,因“嫌疑”二字于法无据,无法收场,于是,公安局次日就搜家找茬并扣押四盘被办案人称作的“黄色录像带”等(证据3)。
                        杜撰“罪名”二
    邢景生对莫须有的“非法印刷嫌疑”罪名不服,公安局就给邢景生改了个罪名叫“诈骗”,对邢景生劳教三年,但却写不出犯罪事实(证据4)。
                        杜撰“罪名”三
    邢景生对“诈骗”罪名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局又将“罪名”改为:传播××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对邢景生劳教三年。有《 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 》为证(证据5)。
    邢景生对《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以“主要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有《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为证(证据6)。
                       杜撰“罪名”四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后,公安局不但未依法放人,反用让人嗤之以鼻“罪名”──以邢景生与妻子(证据7)婚前在自己家中观看过淫秽录像为名,对邢景生劳教三年(证据8)。然而,公安局将录像带确认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邢景生根据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之后,邢景生对一审判决(证据9)不服,提起上诉。
            
(二)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枉法判决的
   邢景生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在公安局既不举证本案“录像带”也不举证《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法定证据)的情况下,在邢景生要求依法鉴定无人理睬 、在邢景生申明“ 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的情况下(见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页,证据10)也未开庭审理,就判决维持了对邢景生劳动教养三年的决
定。该判决书的违法之处:
   一、该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该判决书认定涉案录像带属淫秽物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规定(证据11)。因此,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录像带不能称之为淫秽物品,邢景生自然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较轻的犯罪行为(由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没有“鉴定书”即可证实该判决书认定本案录像带属“淫秽物品”于法无据)。
   三、邢景生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理解释:“在社会上传播 ” 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被传播对象是相对不特定的人(证据12)。然而,保定市中级法院在(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却以邢景生与妻子婚前(相对特定的人)在自己家中观看过淫秽录像为由,判决维持了对邢景生劳教三年的决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说,假设邢景生在自己家中与相对特定的人观看的真是黄色录像带,你市公安局一处也管不着!
   四、邢景生不属于依法被劳教对象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人员(证据13)。因此,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 ”行为的人施以劳动教养违反此规定。邢景生对(1998)《 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的枉法判决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
          保定市检、法机关是如何将本案当“球”踢的
   邢景生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保定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于2005年6月9日出具“申诉案件答复函”:建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证据14)。
   邢景生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申诉案件答复函”为据,请求保定市中级法院立案再审,其接待人员说:“申诉案件答复函是检查院对你(邢)个人的,不是对法院的, 检察院可以抗诉,我们不接受什么建议。”
   邢景生无奈,只好又返回保定市检察院。而保定市检察院说:“此问题是法院的事,你(邢)找法院吧,检察院的程序已经走完了”。由此可见,保定市检、法机关将此案件当球踢,此球又被踢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受理,市检察院也不告知本案何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邢景生认为:检、法机关都属共产党领导,应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不应不负责任的各说一套,伤至百姓!
    邢景生于2007年6月4日以“特快专递”(证据15)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催办。但至今不答复,耍赖!
   邢景生认为:本案虽有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公安局是杜撰案情。但保定市公、检、法十二年不纠正的耍赖行为,实在是毁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执政形象!而眼下对邢景生的司法不公不仅是对公民法律权利的悍然侵犯, 也让我们的国家蒙羞!公、检、法这样办案,老百姓只敢问“活路在何方”?

                                          邢景生
                                          2008年7月24日

保定市公安局的其它流氓无赖行为
    一、调换照像机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
   保定市公安局1996年9月6日扣押邢景生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有在香港的购机发票为证(证据16);有本像机的使用说明书为证(证据17)。
  保定市公安局的调换手段是:先采用,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不写照像机铭牌、型号的方法(有“扣押清单”证据18为证);后采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证据19)和退还给不明真相的邢景生之父(80岁)的手段(有公安局收存的“收条”为证),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为此,邢景生多次反映,但保定市公安局均以耍无赖不答复而告终!
二、非法扣押、没收、丢失香港亲属来信:
  保定市公安局1996年9月6日扣押了邢景生的香港亲属来信9封(证据20)。该信件经公安审查后证实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审查记录为证。证据21)。但保定市公安局却又毫无法律依据的没收了该信件(有《保公政字(96)第001号没收决定书》为证(证据22)。对此,邢景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定保定市公安局没收信件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有《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第5页为证。证据23)。之后,邢景生多次向保定市公安局索要该信件,但保定市公安局又称该信件“丢失”。而至今不退还,耍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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