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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最终会丑陋的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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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01: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8e61420100beg5.html
最新闻最迷惑:若干分钟前,我在进入某知名门户网站浏览新闻时,在首页出现一则新闻标题:杨佳母亲在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医生:有人格障碍当我想要打开这则新闻详细了解时,这则新闻居然被撤下了!

  看来,这则新闻的实质我们已经知道了.
  或许,事件真相会随着法警的一声枪响,而永远被杨佳带走了.
  至于杨佳的母亲,会不会因为"有人格障碍"而被进行"神经阻断"?让记忆跟随杨佳而去?
  ......



附一  杨佳母亲失踪全记录        
 (转自中新网,望大家仔细揣摩作者的用语)

  7月1日,杨佳杀警案发生。
  7月2日后,杨佳妈妈王静梅失踪。王静荣作为其唯一的近亲属到处寻找不见妹妹踪影。
  7月13日,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接待的宋警官答复领导不在,不能报案。
  7月14日下午3点,负责接待的宋警官告诉再次前来报案的王静荣,你妹妹在派出所呆了两天就走了,如果再过几天还找不到的话,可以带两张照片来报案。
  7月17日,再度寻找无果后,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再次报人口失踪案,在彭姓接待警官指引下,顺利办理了失踪报案的手续。同日晚,王静荣在报纸上看到有关妹妹王静梅在北京委托上海律师谢有明为杨佳涉嫌故意杀人案做辩护一事,才得知妹妹与谢有明有联系。
  7月18日上午,王静荣打电话给谢律师,但接电话的人不是谢律师本人,并说联系不上谢律师。与此同时,王静荣还给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刑事侦查总队、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打电话询问妹妹王静梅的下落,但这些单位都互相推诿,不给答复。
  7月21日,王静荣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访办,要求监督履行职责,答复还是只能找派出所及承办警官。
  7月22日,王静荣第四次到大屯派出所,要求与承办该案的彭警官见面并告知上海谢有明律师与妹妹王静梅有过联系。彭警官在电话里推脱称:你找谢有明律师就行了,我工作太忙,你就等着吧。说完就把电话挂断。
  9月份,失踪两个月的妹妹王静梅还是杳无音信,王静荣决定请律师起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行政不作为。
  9月9日下午4:50,王静荣与李律师将行政起诉状递给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第5窗口一位男法官。法官一看诉状与杨佳袭警案有关,马上离座向屋内的立案庭负责人紧急汇报。10分钟后,5窗口法官非常焦躁地把诉状递出,连声称没有警方不作为的证据不能立案。李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没法取得证据,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立案庭只做形式审查,不能做实质审查,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接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所以王静荣与李律师不同意取回行政起诉状并指出法官的处理方式违法,此时,6、7、8窗口法官以及9号窗口值班的立案庭一负责人四人围了过来,隔着玻璃一起质问李律师:你是不是律师,把你律师本拿过来,同时要法警过来。李律师把律师证交给5窗口法官,但立案庭一负责人还是指挥法警先把人拉出去。两位法警一拥而上架着李律师的两胁强行带离,刚架走不到六七米,其中一位法官可能觉得大庭广众之下这般粗鲁确实不太雅观,于是在玻璃门里喊“让他自己走”。立案庭记录了李律师证件后才将证件拿出来。
  立案遇挫后,王静荣与李律师决定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11月9日,王静荣在居委会带领下,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属的安康医院看望了妹妹王静梅。

附二      杨佳姨母来到律所,详细说了王静梅的情况

  今天下午一时左右,王静荣来到律师事务所,随后,《南方都市报》、《南都周刊》、《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来了,艾未未与助手也来了。
  王静荣告诉我们说:“11月5日下午,居委会王主任给我打来电话,说王静梅有病在医院治疗,上级通知你可以去见她。11月7日星期五晚上,王主任与我约好在星期天(9日)去医院看望王静梅。9日上午,我与王主任坐车去了顺义区。在路上时,司机还找不到路。大概走到半路上后,突然有两辆车走在前面引路,这样才顺利找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的安康医院。”
  王静荣继续说道“医院潘主任告诉我,王静梅有人格障碍,属于偏执性精神病。表面上看,她只是脾气不好,性格暴躁,你们家人才会误以为她是正常人。”
  王静荣问潘主任,王静梅是何时进医院的,潘主任回答说是“7月2日晚上,被带到这里来的”。
  (注:今天下午长江商报记者获知消息后,给这家医院打电话问过,医院回答说是“7月4日送过来的”。那种说法是正确,有待于取得病历后才能确定。)
  在医师陪同下,王静荣见到了失踪四个月之久的妹妹。从外表看,王静梅没有什么变化,她自己也不认为有精神病。
  王静梅说“医师要我吃药,要给我打针,想把我说成精神病人,我不想吃药,也不想打针。”
  王静梅告诉王静荣:“谢有明律师是来医院找过我。他一见到我就逼着我签字,后来我考虑了一下,自己没有自由了,只好签了授权委托书。”
  王静梅还把纠纷的起因说了出来:“上海警方来过北京两次找杨佳,第二次还到了家里,谈话时用MP3做了录音,杨佳出事后被派出所搜查走了。杨佳没有提过一万元赔偿,只是要一个处理此事的回执。当时警方提出赔偿1500元,我们并不同意,他们又提出给一万元私了,我们表示不要钱,只要一个说法。”
  “杨佳一年前就表现不正常,我还买过精神病医学方面的书,对照书上所说的精神病人特征,感到杨佳确实出了问题。但我没有送她去治疗过。”
  “我一直想出来,儿子被抓后,自己心里特着急,我要为他聘请律师,杨佳的事只有我最清楚”。
  当王静荣告她是不是回过家时,王静梅说“我有两套钥匙,一套在自己手中,另一套在杨佳手里。出事后,两套钥匙全被派出所拿去了”。
  王静荣说,王静梅一人住一个房间,大概只有十几个平方米。也许担心她会自杀吧,房间里有摄像头。
  王静梅告诉姐姐,自己在10月31日拿到了二审裁定书。医院说过,再过一、二个星期会同意自己出来。
  --------
  今天上午十时三十三分,我接到王静荣的电话立即写了博文发出来。有一个时间写错了,居委会王主任是星期三给打的电话,我以为是星期六了。
  文章发出后,我立即为王静荣起草了一份“紧急情况反映”,内容主要是,王静梅已患有精神病,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治疗,杨佳也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此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做精神病鉴定,以避免错杀精神病人。
  下午将这封情况反映信交给了王静荣,她认真看了并确认签字后,用特快专递寄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在这两天内,我会陪同王静荣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让她通过上访程序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当面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 2008-11-10  --suns4488注>


附三   为何将杨母送精神病院治疗?

  11月5日,王静荣接到居委会领导电话,才知道妹妹王静梅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11月9日,她终于在安康医院见到了失踪四个多月的王静梅。
   杨佳袭警案发后。7月2日,王静梅被警方带到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协助上海警方调查。此后,王静梅下落不明了。
   为了寻找妹妹,王静荣报了人口失踪案。大屯派出所告之说,王静梅在接受调查后,已于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9月11日,王静荣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朝阳区公安分局,要求寻找王静梅下落。但是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把代为立案的律师强行拉出了法院。
   对王静梅莫明其妙失踪之事,我写过多篇文章予以质疑。我始终认为她还在北京,前不久网上传言说王静梅自杀了,有记者就采访我,问消息是不是可靠?我口中虽说半信半疑,但心里还是不相信。现在王静梅终于有消息了,真相也将大白于天下。
  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何将王静梅送到精神病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王静梅是7月2日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她此时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母亲,由于她可能了解案情接受警方调查,从法律上来看,她还是一个证人。
   警方对证人调查完后,如证人是精神正常的人,可以让她自行回家。如证人在接受调查时,突然犯了精神病,就应当通知家属,让家属接其回家。如直接将她送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对王静梅调查完后,没有让她回家而是送到精神病医院,有可能是王静梅受到刺激后突发了精神病。假使是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将她送去治疗并无不妥,但是为何不及时通知她的家属呢?
   如果王静梅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强行将她送去接受治疗,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接受一个没有精神病的人住院治疗,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等于是在实施非法拘禁。
   精神病医院对王静梅强制治疗四个多月后,有关部门才让通知她的家属去会见,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规定。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该《条例》第43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条例》第44条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益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安康医院进行强制治疗的,办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需要将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填写《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公安分县局负责人批准后,送往指定医院强制治疗。卫生部门参与现场处置时,应当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经诊断认为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指定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办理,并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使人感到气愤的是,当王静荣向朝阳区公安分局报失踪案时,竟然还在忽悠说“王静梅已自行离开了派出所”。那我们就要问了,到底是谁把她送去强制治疗的?难道是王静梅自己去安康医院治疗的吗?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发表时间: 2008-11-11 --suns4488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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