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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法拆迁中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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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09: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菏泽市香格里拉小区开发中存在的各种不合理行为

山东省菏泽建设香格里拉广场项目,涉及570余户群众拆迁,占地面积12.92公顷。三年多来政府过多出面干预、补偿有失公正、违法行政、粗暴拆迁等问题,引发被拆迁户上吊自刎、泣血含泪四处上访等事件。拆迁指挥部某领导知道后,当众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气死的、吓死的、逼死的……
  20056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香格里拉广场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快区域性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确保该项目顺利进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成立指挥部,政委由区委书记尹玉明担任,指挥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丁志刚和市房产局局长曹升灵担任,市建设局、开发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政委、副指挥长职务,54人组成了庞大的指挥部领导班子。
  广场属于公益项目,大多数涉及拆迁的百姓对此很是理解也表示支持。然而,事情很快出现了转折。2005710日,菏泽市房管局发出了关于香格里拉嘉园建设房屋拆迁的公告,该公告称,为落实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香格里拉嘉园建设项目。具体的总拆迁面积、涉及拆迁户数、补偿标准等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告并未告知。
  据了解,该项目涉及570余户群众拆迁,占地面积达12.92公顷,拆迁人是菏泽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单位是山东菏泽市拆迁服务中心。建成后小区建筑面积28.3963万平方米。
  直到现在,众多百姓还不了解这个香格里拉嘉园的项目,最初是市里以广场的名义成立的指挥部。关于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批的广场还是商品房开发等问题,群众至今疑惑不解。
 国办发[2004]4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民众的心声:有失公正的评估
东恒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了重置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正房的补偿价为每平方米360元,楼房为480元。而百姓呼声很高的市场比较法并没有得到采用。至于为何采取这样的评估方法,菏泽市房管局法制科科长郭良端认为:不同的房屋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三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补偿标准都是接近市场价的。群众不禁要问:既然得出的结果接近市场价,那么不采取市场比较法是何目的?
  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文第十六条: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取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但大多拆迁户手中拿到的《评估报告书》中看到评估方法是重置成本法,遗憾的是其中并未对不使用市场比较法的原因作出说明。

经许多拆迁户的各方面调查,华通房地产公司根本不具备开发如此大项目的资质;到现在为止他申请的拆迁期限许可几经延期,现也已过期。
强制拆迁:
当事人拥有繁华的青年路上6间商品房面积约300多平方左右,他要求回迁,但有关人员告诉他不能回迁原址,而是要求他回迁远不如被拆迁房屋商业价值的地段,因此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而如今就在举国欢庆的国庆假期里(08年10月3日)房主夫妇被骗出房屋,对其进行野蛮拆迁,将房屋推倒。在拆迁过程中既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应该组织见证人员和公正人员对其财产保全,也没有对其安排安置房屋。对其造成精神和物质上极大的打击!
在此之前,他们一家因为惧怕政府的野蛮拆迁行为,只想保住自己仅有的一点财产和有关部门谈拢协议,整日有屋不敢住,只能每天在屋顶上和相关人员对峙,希望能谈拢回迁小巷不补差价的小要求而已。而政府部门并不理会这些,就在07年10月份他们的野蛮行为又在肆虐,不管楼上房主的人身安全命令拆迁车将其大门和院墙全部推倒,更令人伤心的是卑鄙的他们又命令附近收破烂的将其商品房上的门窗洗劫一空,令其无法居住只能整日处在屋顶之上。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要求,在拆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被拆迁人进行阻碍交通
停水
断电的行为,宋留建一家只能生活在被停水断电的生活状态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强制拆迁的条件,首先在拆迁条件上拆迁单位的拆迁许可证已远远超出拆迁时效;况且被拆迁人一直也对其房管局的拆迁裁决进行法律诉讼,至今也没有做出判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里明确说明1. 行政裁决,不能依据协议强制拆迁。双方一直都未达成协议,又何来按照协议拆迁呢?2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没有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况且在诉讼期间只有达到将补偿金交到被拆迁人手中才不影响强制拆迁的履行。3.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时一直都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只是拆迁单位随便从房屋内拉了些东西送到公证处,这样看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还怎样体现。
综上所述,拆迁单位不顾被拆迁人的死活,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卑鄙的手段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和谐社会的大旗下,还有如此黑暗恶劣的行为,希望大家可以团结起来,引起更多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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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6 22: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呼吁,呼吁社会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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