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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轻老职工冤屈歌
年轻心向党,老了无人养。本想靠儿女,儿女又下岗。
建设新中国,支援到城乡。年轻交统筹,本想老有养。
一纸红头文,全部都泡汤。领了退休证,养老在何方?
野菜权充饥,饿了喝米汤。上无遮雨瓦,顿顿愁钱粮。
农民皆参保,感谢共产党。二轻失保障,好似后娘养。
只要青年钱,不把老人养。虽然正我名,不把钱来偿。
公仆一瓶酒,够我半年饷。公仆一支烟,够我把肉尝。
天气日渐凉,老人埋山岗。期盼死光光,不用来赔偿。
突发红头文,工龄全泡汤。自己吃自己,社保催人忙。
无钱怎么办,快把儿女抢。无奈民告官,司法太荒唐。
政府打招呼,审判不上堂。老人一出门,政府就紧张。
秘密发文件,稳控有定岗。老人晒太阳,原本是平常。
无法办拘留,有人把架绑。先坐老虎凳,再灌葡萄糖。
电棍加拳击,逼问地下党?只要不维权,就把人来放。
共建当共享,都说是过场。社会大发展,老了无人养。
生在新中国,人权无保障!青山埋忠骨,民权在何方?
璧山、合川、铜梁、永川、荣昌、大足二轻老职工
重庆二轻老职工生存状况的律师调查报告
重庆二轻老职工生存状况的律师调查报告
郑建伟
律师
关键词:社会保障
重庆
诉讼
维权
前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快60周年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生活着这样的一群人:他们曾经是劳动部门正式招收的城镇集体职工,有完整的工人档案。他们享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资格,却被政府错误认定为乡镇企业,不允许他们参保,使他们陷于“老无所养、并无所医”的悲惨境地。他们曾经从自己的口粮里积攒和上缴了劳保福利统筹给政府主管部门,但却不翼而飞。他们领有退休证,却没有地方领取退休金。他们不是农民,无法参加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他们虽然是城镇居民,却不能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只能领取政府发放的175—23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他们老的有90多岁,小的有60多岁,但他们既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也不能享受农民待遇,更不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他们究竟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的什么人呢?他们是政策造就的“灾民”——重庆二轻老职工。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有幸代理了重庆二轻老职工诉重庆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处理结果将影响到近3000名重庆二轻老职工养老问题。由于历史久远,笔者亲自走访了荣昌、永川、大足、璧山、铜梁、合川等六个区县,调查了解二轻老职工的生存境况,掌握了大量重庆二轻企业和老职工发展历史资料,并制作了一些视听资料。下面我将调查所获得的一些情况整理成文字,提供给大家,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朋友的关注和同情,给予重庆二轻老职工维权行动以帮助和支持。
一、重庆二轻老职工社保问题的历史由来
重庆二轻城镇集体企业系我国50年代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庆二轻老职工均系劳动部门正式招录建立了职工档案的人员。1977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农林部轻工业部关于把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77】66号),将原二轻系统部分集体企业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以下简称划归企业】。
重庆二轻老职工按照当时的政策足额向手工业管理局和乡镇企业局等管理部门缴纳有劳保福利统筹(相当于现在的社保统筹)。
1989年未直辖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在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试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于是政府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该文件拒绝将重庆二轻集体企业纳入社保统筹范围,禁止重庆二轻老职工参保。
1993年1月30日未直辖的重庆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第四十九条废止了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重庆二轻老职工依据重府发【1993】10号文理应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但是,1993年7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49】号)中将划归企业错误地认定为乡镇集体企业,不允许原告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而纳入非强制性的人民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政府各部门仍以上述文件,认定重庆二轻老职工系乡镇企业农民工,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参保条件,拒绝将他们纳入社保统筹范围。
长期以来,重庆二轻老职工领取了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却根本无法领取养老金,导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和养老待遇长期无法得到确认,心灵收到极大的伤害。
二、重庆二轻老职工维权现状
长期以来,重庆二轻老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窘况,是被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侵犯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后,重庆二轻老职工发现自己权益被重庆市政府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便一直向政府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要求纠正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和落实退休待遇问题。
虽然重庆市政府认识到历史上对划归企业性质认定上的错误,对划归企业性质和重庆二轻老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予以了纠正和确认,并采取不加任何条件限制的方式全部解决了合川太和镇、江津区、巴南区等二轻老职工参保历史遗留问题;但对荣昌、永川、大足、璧山、铜梁、合川等六个区县的二轻老职工参保历史遗留问题却不予解决,完全不顾这些原告所在企业历年足额上缴劳保基金统筹的事实,拒绝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让这些风烛残年的老职工承担因政府当年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在基层群众中造成“重庆社保只要年轻人,不要老年人”的恶劣影响。
2005年12月26日重庆市政府为保障其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制订了《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将原告等纳入了该《暂行办法》补贴的范围,给予了原告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但原告原本就缴纳了劳保福利统筹基金,应当属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范围的人员,而不应当属于《暂行办法》补贴对象。因此,《暂行办法》并没有彻底纠正政府的错误,彻底解决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根本问题,而是搪塞原告的一个文件,治标不治本。
2005年期间,重庆市社保又不加任何年龄限制地解决了江津、巴南、合川太和镇二轻老职工社保问题。目前还有近3000名原二轻系统老职工,被重庆社保拒之门外。重庆社保这种一个政策两种执行的行为,其社会影响之大是可以想象的。
笔者亲自走访了永川、荣昌、大足、合川、璧山、铜梁等区县,看到这些曾经为共和国经济建设流过血、流过汗的原二轻系统退休的老同志躺在床上呻吟,屋子里散发着霉臭味和屎尿味,吃的是稀饭、咸菜,住的是破瓦烂房,心里就很不是滋味。他们不是不想找医生看病,而是根本没有看病的钱!他们三月不知肉味,不是不想吃肉,而是根本没有买肉的钱!他们不是不想住在窗明几净的房屋里,而是连修缮房屋的钱也没有!而公务员喝一瓶酒、抽一包烟就是他们好几个月的生活开支,甚至是一年的开支。真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2008年2月18日重庆市政府又制订了《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实际上并非社保统筹,而是一个社会福利待遇),但仍然没有将原二轻系统老职工纳入社保统筹,在《意见》中采取“年龄确保”原则替代社保统筹的“工龄确保”原则。如果原告“自愿”申请按照《意见》确立的“年龄确保”原则办理,则意味着放弃了“工龄确保”,即放弃了纳入社保统筹请求。因此,《意见》不适用于解决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历史问题。换句话说,在国家增加退休职工养老金时,《意见》覆盖的超龄人员只能享受年龄增加,而无法享受工龄增加。
二轻老职工针对渝府发[2008]25号文尖锐地指出:1、我们是城镇集体企业和职工,享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资格,当年政府应当将我们纳入社保统筹范围。2、我们有劳保福利统筹提留并上缴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将我们并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3、我们未能被纳入社保统筹的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将我们认定为乡镇企业和农民工,不允许我们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造成,不是我们不参保。4、现在让我们放弃工龄确保原则是不正确的。5、我们本身就是生活在城市低保线以下的困难群体,根本无力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缴纳10000—35000万的门槛费。这是在变相强迫我们的子女来承担政府的过错责任,是在制造新的社会矛盾。6、为什么与我们同样情况的巴南、江津、大足原二轻系统的超龄人员能够不加任何限制的纳入社保,而我们却不能?为什么一个政策,会出现两种执行结果?7、如果政府不能将我们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就应按照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标准给予国家赔偿。因此,我们原二轻老职工不适用该文。
由于重庆二轻老职工始终未被重庆市政府纳入社保统筹,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躺在床上等死的悲惨境地。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是:重府发【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中将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错误地认定为乡镇集体企业,不允许原告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参保,政府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所致。
三、艰难的诉讼维权
重庆二轻老职工在走过信访维权的艰难历程后,在政府在信访回复中明确告知他们只有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2008年5月12日,重庆二轻老职工向重庆市政府递交了书面报告,请求纳入社保统筹。直到2008年8月8日重庆二轻老职工对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之日,重庆市政府也没有给予任何的答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府发【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重庆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重庆市高院以相同的理由维持了五中院的裁定。目前重庆二轻老职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08年11月9日重庆二轻老职工自发地到重庆市社保局、重庆大礼堂前“晒太阳”,在阳光下表达他们的愤怒。
2008年11月11日上午永川维权代表代德树(13206150197)在永川公安局门前,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带走,关押在一个小黑屋中长达5天,期间受到了关押人员施以的“老虎凳”、电棍电击、拳击等摧残。老人绝食以示抗议,又灌以葡萄糖维持生命。不要他的钱,不要他的命,只要他不维权,逼迫交代谁是二轻老职工维权组织者。
2008年11月27日重庆二轻老职工自发地到重庆白公馆红岩魂广场祭奠革命先烈,在烈士墓前诉说自己的悲惨遭遇和冤屈。
目前,不断有二轻老人经受不起摧残,含恨离开人世。
四、律师点评
1、抽象行政行为中包含具体行政行为
【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从总体上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但是,【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均针对划归企业是否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应当属于包含在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对重庆二轻老职工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审法院将其笼统的认定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重庆市政府应当是适格的被告。
发文禁止将申诉人所在企业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的是重庆市政府,各级社保部门只是市政府制定的社保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其是受重庆市政府委托行政,所以,这个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重庆市政府承担。且各级社保部门全面执行【1989】 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其禁止将重庆二轻老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正是严格执行【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的必然结果。所以,问题的根源在重庆市政府颁布实施的【1989】15号文、重府发【149】号文中有针对性的禁止将申诉人所在划归企业纳入城镇职工社保统筹。重庆二轻老职工并未错列诉讼主体。原一、二审法院要求重庆二轻老职工变更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重庆二轻老职工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能直接解决纳入社保统筹的问题,最终要政府正确面对历史,事实求是的主动寻求解决重庆二轻老职工养老问题的办法,而不是通过不予理睬,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威胁、利诱的方式阻止重庆二轻老职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带着身后的感情,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有错必纠、侵权必赔”落到实处,使这些重庆二轻老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享晚年幸福”!
五、律师建议
重庆市政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地研究解决重庆二轻老职工养老、医疗问题,实现社会和谐。
永川维权代表代德树曾经向重庆市政府督察组提出:以2008年1月1日为起点,按照950元/月/人给重庆二轻老职工发放养老金。重庆二轻老职工将放弃对以前的历史追偿。笔者认为:这些老人还是通情达理的。所以,只要政府愿意协商,不是没有基础的,关键是政府的态度。
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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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礼堂前“晒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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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郑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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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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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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