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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008年6月13日,刘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发表或转载《中共策划暴力转嫁危机》、《九评共产党》等内容的文章,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刚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送荣昌县拘留所执行!
荒唐,荒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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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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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了的“坏人”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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