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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合肥市政府如何为开发商保驾护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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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1: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关于徽商广场项目折迁有关说明》的置疑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三牌楼街道办事处:

我们是居住于合肥市红星中路的居民,因建“徽商广场”而要拆迁,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给我们印发了《关于徽商广场项目折迁有关说明》,内容如下:
“1、徽商广场项目是合肥1346重点工程,也是旧城改造项目之一,该项目拆迁手续完备,合法开发 。
2、该项目政府监督,政府参与,政府保障。
3、按照拆迁安置细则及补充办法执行。
4、安置后被拆迁人居住的由多层改为高层后所增加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二次供水费,电梯运行费)由开发商补贴。”

对上面内容,我们被拆迁居民有以下置疑:
1、我们欢迎政府批复旧城改造项目,但也希望政府能引进合格的开发商开发好旧城改造项目,不要引进了类似“王木匠”类型的投资商,既害了被拆迁居民,也害了政府。因此,我们希望拆迁单位出示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全法开发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件,但遗憾的是,至今政府部门与开发商都没有出具全部有效证明文件。为什么不能出示全部有效证明文件,而以告示方式说是合法开发,这样的方式合适吗?被拆迁居民尚未看到全部有效证明文件,也没签订补偿协议,就已有来路不明的人动粗进行拆迁,这种方式不合法!

2、“该项目政府监督,政府参与,政府保障。” “政府监督”,这话说的对,对开发商是否具有开发资质,是否依法进行折迁,有无侵犯被拆迁居民的利益,应当进行监督,但事情的经过恰恰相反,不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在没有补偿、甚至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就进行强行拆迁,是依法进行了监督,还是为虎作伥,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政府监督应当监督哪些内容,看来合肥市政府应当对你们的人民公仆们进行一下法律常识培训。

“政府参与”,项目开发是政府参与了投资?如果是政府投资,政府也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吧?据了解,合肥市政府并没有参与投资“徽商广场”项目,哪为什么要说政府参与呢?参与拆迁?拆迁完全是开发商对被拆迁人的一种民事补偿行为,为什么政府要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呢?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哪一条哪一款?合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吧,全国各地哪里的政府参与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合肥市是特区?有参与拆迁的立法规定吗?

“政府保障”,这话说的好啊,只要开发商没有补偿给被拆迁居民的,全部由政府来负责,是吗?如果是这样,不如政府直接来拆迁算了,省得绕几道弯子。问题是政府如何进行保障?政府有进行补偿的专项支出吗?开发商盖不成房子,政府负责盖好还给被拆迁户吗?不如政府给每户被拆迁居民出个保证,如果开发商不进行合理的赔偿,全部由政府负责赔偿,如果开发商项目烂尾了,全部由政府出钱盖好还给被拆迁户,如果政府做不到这些,“政府保障”就是一句空话,政府说空话不好吧?我们更关心的是,为何三牌楼街道办事处要说这样的空话,是出于什么目的?不过我们也谢谢你们三牌楼街道,如果被拆迁户的利益真受到了损失,有这句话在这(并且盖着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的鲜红大印哦),我们就有理由在经济补偿上让政府保障到底。

3、“按照拆迁安置细则及补充办法执行。”此一句话道出有关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上的无知与野蛮。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合理的补偿,我们国家的《物权法》去年就已实施了啊,难道政府来搞拆迁的人不知道?

民事补偿,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行为,政府凭什么在里面说三道四?有什么法律依据指定被拆迁居民就按照开发商拟定的拆迁安置细则及补充办法执行?不要让媒体公布出去啊?公布出去,全国人民都会笑话合肥市政府是多么的无知与野蛮。

4、“安置后被拆迁人居住的由多层改为高层后所增加的费用(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二次供水费,电梯运行费)由开发商补贴。”好象政府很关心被拆迁户,实际上这个问题只是拆迁安置补偿中的一个方面,要协商的安置补偿内容还有很多,这事也不需要政府介入并且来强行规定的。作为政府,只规定了这一个内容,哪其它许多方面的补偿怎么不规定完整具体?如果其它方面仍由开发商来与被拆迁户协商,政府单单规定这一点内容有啥作用?

从此说明的内容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太少,无法律依据参与拆迁,并且做事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因而,我们要求政府部门对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说明进行解释,并向政府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对于政府该做的事要做好,不该参与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不要以公权力粗暴加以干涉,希望政府教育你们的工作人员不要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粗暴干预民事行为,对已经做出的不恰当事宜加以改正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教育,依法施政,不要与开发商绑到一起。要让他们明白招商引资是政府的事,不要仅为了完成引资任务,就与开发商绑在一起,要教育他们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也是政府的职责。

3、保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友好协商。政府不得没有依据强加任何条件不平等的条件,为保障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应当由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共同聘请评估部门对所拆迁房屋进行公平估值,按估值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开发商说怎样就怎样,而政府部门给予一味地偏袒。

4、希望政府禁止身份不明人员在未签订补偿之前进行强行野蛮拆迁。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检查:项目拆迁必须所有法律手续齐全,必须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开发商必须保证落实履行协议的条件。

居民要求明确补偿条件并给予合理补偿,这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但开发商现在把事情做被动了,在没有明确补偿的情况下,就拆掉部分物业,被折掉的住户搬走很久也没有补偿,回头要求开发商补偿,在被动的情况下,开发商现在想强行拆迁,并以政府部门权威来实施,这样做只会把矛盾扩大。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帮助开发商强行拆迁,于法无据,只会使合肥市政府形象受损,希望不要出现这样影响社会和谐的事情。

在公民法律意识已经有所提高的今天,我们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不希望政府的威望受到损失,但希望政府部门对此种行为进行解释与改正,如果合肥市政府不理不问,我们只好向上级政府继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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