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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军转干部代表抵达首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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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9: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企业军转干部代表0914日晚乘火车于5日清晨抵达首都北京。上午7点多钟,在总政信访局门前有来自湖北省的企业军转干部代表十余人,他们虽然不是相约前往却有着共同的诉求,并与当日成功信访。6日随赶来的湖北接访人员一同返回湖北。具体接访情况待回来叙述后在行报道。此次上访的共同诉求如下:
对企业军转干部实行双免的处置法理难容
  ——致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 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一封申诉信
“双规”“双开”是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少数中、高级干部腐败分子进行调查,惩处的一项重要措施。
“双免”是将分配到企业工作的百万军转干部,在企业改制中,不分清红皂白的全部免除国家干部身份,免除应当享受的政治、生活两个待遇。这种一抹到底的作法,是没有调查,没有依法,没有手续,没有宣布的不是处分而实质上就是一种严历的惩处。
面对“双免”的实际惩处 ,十多年来,企业军转干部手持全国人大颁布的六部法律、法规而形成的法律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法律链,相应制定了40余份退役军官安置政策而形成的政策链,千呼万唤,逐级信访、走访。到目前,在经济利益方面,仍停留在微薄的“解困”补救政策上;在精神方面,无论是行文、还是接访,既拿不出对“双免”的法律政策依据来,还放狠话“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你们不要再提了。”企图继续肯定“双免”惩处的合法性。这种无法无天的乱作为是法理难容的。是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不稳定的根源。企业军转干部是坚决不能接受的。


要充分认识一个人的身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身份是什么?《辞海》定义为,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通俗地说,身份就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和荣誉。它不仅是社会学、政治学的概念,也是一个哲学的概念。它既包含一个人的政治地位、荣誉,也有如此相适应的物质利益。可见,一个人的身份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谁想要什么身份,或想改换某种身份,就可以随随便便解决或改换的。这是因为,身份是受法律认定和保护的。
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不是旁门左道、巧取豪夺得来的,而是用青春和热血,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中,由部队各级党委任命,是国家赋予的。退出现役后,是国防部颁发的《转业军人证书》,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十分明确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和免除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免除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此《条例》规定十分明确,只有当退役军官犯罪后,由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剥夺其军官军衔、即干部身份。否则他们的军官身份是不能随意剥夺的。以企业改制为名,对企业军转干部实行“双免”的处置,实际就是剥夺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要充分认识国家同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律关系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法律关系中分主、客体双方,权力和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主体是享受权力和义务的人和组织,客体是主体作为权力义务的对象。
        共和国的退役军官在保卫祖国的岗位上,以生命为代价从事国防劳动,为国家尽了义务。国家也从军官的国防劳动中享受到了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国家与军官构成了法律关系。当国家在享受了权力和利益后,对退役军官也必须遵照法律关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法律关系包括行为、物质利益、精神财富三种情况。行为在法律关系中是主体表现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问题。物质利益和精神财富是客体应该享受的两个待遇。为保证退役军官应当享受的两个待遇,国家从两方面表明为有作为。一方面通过人大立法,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遵照立法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退役军官安置政策;另一方面,国家责令各级地方政府代国家履行法定义务,“由地方安置管理”具体执行安置政策。
        地方政府以接受政治任务为名,将部分退役军官委托国有(含集体)企业进行安置,其物质利益转为企业承担。而干部身份 “仍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当政府替代国家在履行法律关系的义务过程中,客观上保证了企业军转干部的 “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其作法,近似农民进城到企业打工一样,农民工的经济利益由企业支付,农民身份并没有因此变更为企业职工,他们原有的身份仍由原居村镇管理。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二字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复存在了。企业变成了单一的经济组织,企业领导人成为经营者(有些已成为私人企业主)。原由政府所赋予国有企业的政治任务包括接纳退役军官,也就不能再继续执行了,企业军转干部就此也被断了奶。此时,原国有企业理当将企业军转干部退回给政府,而政府责无旁待地依照法律关系给企业军转干部重新安置,以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令人痛心和不可思议的是,企业既没有退回,政府也随之放弃了代国家履行的义务,造成了对企业军转干部实行了“双免”的处置。结果让企业军转干部灰溜溜、穷兮兮地在企业改制中,在他们保卫过的国土上,毫无脸面的挣扎着······
        企业改制了,国家同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律关系是否就此变更或消亡了呢?要说直接影响法律关系变更、消亡的条件称之为法律事件。所说事件本身指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因素,使之法律关系不能再继续履行而就此变更或消亡了。事实上企业改制后,主、客双方都没有意外事件发生。这就是国家仍然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企业军转干部也还活着,所以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地方政府就应该继续履行义务,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不会遭到“双免”的惩处。造成这种恶果,应该说这是地方政府人为地放弃了国家赋予的责任,时至今日还让企业军转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显然在法律关系的行为上,也是违法行为。更何况国家制定的法律链和政策链,各级政府和主管机关并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要充分认识法律链和政策链是对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根本保护。

一九八二年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将军队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序列。遵照《宪法》,国家为保护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而不受侵害,通过人大进行了高密度的立法,如:专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立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法》。令人惊叹的是,为企业立法也有专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立法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两类法律加起来共六部法律、法规,都有针对性地作用于企业军转干部的律条、规定,使其十分鲜明地构成了法律链条,即法律链。
依照法律链相应制定的近四十余份安置政策,(不一一列举),同样形成了政策链条,即政策链。从两个链条中有关退役军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上来看,大体可以归纳以下十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
身份: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于国家干部。
(二)
安置: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妥善安置。
(三)
去向:积极引导转业干部到基础去,到企业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四)
法规: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政策: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
待遇: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
(七)
管理: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管理。
(八)
退休: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九)
定位: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十)
荣誉: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
如此等等,以上法律链条和政策链条完全锁定在同一时段、从各种不同角度、对同一个群体进行指导与保护。这种殊荣, 除国家认定的特殊群体绝无仅有外,其他任何一个群体恐怕是很难获得的。同样也是任何一个群体无可比拟的。它充分说明了这是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奉献大于索取,需要自愿献出生命的一种褒奖,也让退役军官有一种荣誉感、归宿感,安全感。当然,重要的是对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军转干部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法律、法规如此明确,安置政策如此清楚,为什么对企业军转干部实行“双免”的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纠正?!是法律、法规、安置政策过时了?还是企业军转干部申诉有错?在此,我们再次强烈呼唤,主管机关必须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回应。不然企业军转干部将会把取消“双免”的维权申诉到底,为依法治国、有法必依尽微薄之力。


要解决对企业军转干部双免的处置就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

现代领袖、军事统帅胡锦涛同志曾明确指出:“ 江泽民同志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就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就是在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障等,就是要让军队干部退役到地方后,能够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继续为国家建设发挥作用,作出贡献。”以此表明了党中央既对保护退役军官的法律链的肯定,又重申了政策链是行之有效而又必须执行的,更说明了党和国家没有忘记被“双免”的老军转们。为彻底纠正“双免”问题,对此,我们简略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
简言之,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虽多次派出调查组,但希望能找企业军转干部有代表性的同志座谈。另外要求按《信访条例》中的规定,举行听证,让各方人士充分发表意见,求得如何认识和解决对企业军转干部“双免”处置的共识。
(三)撤销“双免”,恢复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军转干部
140岁左右的同志,依照他们的特长重新安排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让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继续发挥作用。
250岁以上的同志,应适时地安排他们上岗,作到同工同酬;不能安排上岗的,按人事部(200455号电传,切切实实的让他们享受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待遇。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
1、对1953年前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包括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老同志,应按政策由退休改为离休。
2、
要改办《企业职工退休证》为《干部退休证》,恢复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享受应有的政治待遇。
3、
按政策恢复落实经济待遇:
1)遵照中发(1998)7号文,按照相对应地方干部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2)考虑历史与现实的原因,经济待遇是否可以在现行养老金的基础上,实行军龄补贴。其补贴标准随养老金调整进行浮动。使调整养老金的金额和军龄补贴的两项之和,应达到当地同级国家干部的同等待遇。
3)对已退休或未退休的同志,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的,现是无房户或住房有困难的,应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给予优先照顾,着实解决。

胡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的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好。”这个讲话,不仅指明了安置工作的方向,也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双免”问题的重要原则。对此,企业军转干部企盼各级政府在高举科学发展观的旗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把关注企业军转干部的“双免”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实事求是的“依法按政策办事”,让企业军转干部也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安渡晚年。



  表:张兆麟 朱广浩 黄振汉
孔德大 翁继昌


联系人:吴家书  电话:02763204278


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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