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9-2-14 02: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问题已成为我市穩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上访群体已形成近十年之久,而且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少数人的策划、煽动下经常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经常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一、诉求的起因
(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4月19日 [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
但是、上访群众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规定重新审视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 质疑 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企图彻底否定 2005 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 《 关于 “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浬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
(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
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只好先将此问题搁置一下,待有相关政策时再予研究。
(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 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滿,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二 、 我市已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
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0.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 1985 年 以后实行过 “带户发还” 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
据我们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0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
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中办发[1980]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 “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 28号和其配套的 《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0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006[28]号《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 ,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已办结35件 。正在审理中的有514件。
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已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
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
(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
(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 1956年 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 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因此,在1958年进行的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凡符合改造条件改造的私人房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发还。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00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六、我局下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堤高认识,強化工作责任制?
为了做好今后的稳定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再次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要继续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抓紧抓好,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和信访工作一线,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甚至矛盾纠纷升级,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局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回告,并根据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系统的信访情况做到事事有记录、月月有统计、 情况有分析。 同时,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不留死角盲点, 全面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的情况, 对排查出的各类信访突出问题, 尤其对涉及 “解私”、 “拆迁”、 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曾进京卧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信访的人员和问题作为重点,按照一事一表逐件建立台帳,明确责任领导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包案处理,将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问题不积累,矛盾不激化。
(三)坚持领导带班负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继续坚持从2007年8月份起我局系统就建立起的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带班负责制和24小时信息畅通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信息,积极进行综合分析、快速反应、妥善应对,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同时我局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所在辖区的信访、公安、维稳、综治、街道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凡遇有关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动向和其它重大不稳定问题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汇报。
(四)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准备。
在解私工作中,继续实行解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日常工作和稳控 “两手抓”,一是要积极推动全市解私工作的开展,要各区房管局做好接待、咨洵、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解私申请的回复、房屋的发还、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二是要主动的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72名解私上访的重点人员实行盯控的同时,对不属于解私范围上访人员和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遏制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尽快控制局面就地平息事态;四是要对在市内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确保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对遇赴京非正常上访随时启动紧急预案。
二00八年3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