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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租房主11\12月份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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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15: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经租房主11\12月份维权动态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12月31日 来稿)
   
    (以下内容由武汉经租房主提供)
     11月,武汉经租房主联合起来集体到武汉市各区委政府门前请愿,要求见书记、区长,希望区委政府督促各区房地局公开查询他们完整的私房产权档案,明晰产权,确认私房产权是否被各区房地局非法变更他人,要求纠偏纠错,依法返还他们在过去政治运动中被无偿占有的私房。 (博讯 boxun.com)

   
    11月11日,50余经租房主到江汉区政府门前请愿,时间达3小时。区长李海燕答应11月18日接待,大家满怀狐疑离去。
   
    11月14日,全市60余经租房主集体到江岸区政府门前请愿,时间持续到中午1点,江岸区信访局长被迫接待,称‘区长不在,有什么问题向他反映’。对大家提出的要公开查询私房产权档案之事,他说‘他没有权力,要由市里说了算’。塞责敷衍才是他真正的本意。
   
    11月18日,50余经租房主按约来到江汉区信访局大厅等待区长李海燕接待。结果信访局的人说‘市房地局原局长死于癌症,要出席追掉会接待取消’,愤怒的业主感觉受骗,立即到江汉区政府门前拉横幅、喊口号,要求区长要信守诺言。到11点,区长李海燕才姗姗来临。李区长称‘出租的房屋就是生产资料,就要“改造”,查档案的事要市里决定,他做不了主。返还你们的私房是很复杂的事,你们要耐心等待,不要到处乱跑’。业主门普遍认为他一个区长对政策太不了解,对他说的‘出租的房屋就是生产资料,’感到好笑。
   
    11月19日,全市60余经租房主联合到武昌区政府要求见区长,未果。到门前拉横幅、喊口号示威请愿,结果遭来大批警察,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横幅被缴。两名经租房主胡德宇、李文幼被抓,晚6点才释放。此事,海外媒体已作详细报道。
    11月23日,武汉经租房主杨素群、孙明明、高作康、梁自有、黄幼兰、侯兰英、郑秀贞、易娟、庄重、李诗容、肖昌海等13人到随州探访《民生观察室》刘飞跃老师。《民生观察室》于24日已作报道。
   
    11月24日,胡德宇等部分经租房主与十几名拆迁户顺利到达北京上访告御状。25日武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将这些到北京上访的人员带回办事处,在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条件下准备将带他们回武汉,这些人员开始了2天的绝食并将自己反锁在屋中。
    12月15日等几名武汉到长沙看望维权人士王季勇,被武汉市国保警察跟踪,欲将肖昌海非法扣押,遭到长沙经租房主声援,将肖昌海从当地派出所抢出,使其安全离开长沙,长沙经租房主代表王季勇则遭到武汉市国保警察用布袋照头围欧报复。
    12月16日被武汉市国保警察在湖北宜昌一网吧里抓到,并送进武汉市武昌区余加头法教班(也称黑监狱)
    12月23日 武汉被关进法教班的高新,陈明光,肖昌海,李文右等人的家属到武汉市委门口进行抗议活动,要求对政府非法关押维权人士给个说法,遭到警方打压。
    12月24日武汉被关进法教班的高新,陈明光,肖昌海,李文右等人的家属到湖北省政府进行抗议活动.,并递交了诉求。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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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16: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中国湖北省委第四巡视组的举报信


检举2007年以来武汉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本届新领导班子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
(一)
不作为的事实
武汉市政府武政『198138号文件和武政『198281号文件这两个地方行政法规规定“文革期间挤占接管的私房必须在一年内退还产权,退还私房的工作要求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全部结束”这一行政任务以周茂为首的原武汉房地部门一直没有完成。20061120中共武汉市委出台了武办发『200628号行政法规,该法规说应严格执行以上两个市政府的法规,那就是说武汉应在一年内结束文革产私房的发还任务,可是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给市政府《关于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报告》中说“目前我市文革产还有614户未发还”这是不是以陈世平局长为首的新领导班子目无党纪国法和不作为的事实呢?
(二)
将国家数千万的资金乱作为的事实
该局新领导班子给市政府的报告中说“解决614户未发还的‘文革产’239户的‘私改产’及其里面的住户的安置问题共须1.8亿的资金,并且规定给私房业主大约是每平方米2600元,给挤占户是每平方米2400元”,这样算起来挤占户大概能得到1.8亿元÷29000万元,这房地部门的几个当家作主的国家干部就把国家和人民的这大一笔款子乱作为实在是令人痛心!说这事是乱作为的理由如下:
1、
国家给私房业主大约每平方米2600元是购买他们的房产权
国家帮挤占户解决住房的腾退问题为什么不用廉租房的办法而用免费送新房产权的办法来解决---这是不是荒唐,难道这些挤占户都是房地官员的亲朋好友吗?
2、武办发『200628号文件说应严格执行武政『1981』年38号文件,该文件(法规)规定,凡单位挤占(或其职工)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
凡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房管部门安排住房,同时腾退房主自住房,没有规定送产权房给挤占户以解决腾退的问题。
3这些原私房的挤占户现在有许多人都是有房居住的有钱人,他们将他们挤占的房子高价租给农村人或缺房户,他们既不缺房为什么要送钱送房子给他们说是解决住房问题呢?
我们对省领导派巡视组下来了解国家干部行政行为和百姓对他们工作的看法这件事深为赞许和佩服!
我们恳请省长能敦促武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新领导人能改变这种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状况,责令他们通过省长信箱告诉我们:①按照上述的行政法规,什么时候能结束“文革产”私房的发还任务?②将数千万元的钱送给落实私房政策中应该腾退的私房挤占户,这是不是一种违反相关落私政策法规的乱作为行为?
另外,我们建议将这笔数千万元乱作为的资金用来解决房地局过去非法强行低价收购私房业主产权的问题,解决原房地局所欠的历史旧账,只有这样整个武汉市落实私房政策还归产权的问题才能全部解决!
省长,您第四巡视组如果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可于每周一、三、五派人至汉口高雄路武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楼下信访大厅找我们这些苦难的举报人询问。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我们是根据党给的民权(行政法规)要求武汉房地部门还我私房的业主名单如下:
张恩赐
张福英
黄幼兰
魏上寅
李素敏
袁燕辉
于素云
余润仙
叶仲康
李诗喜
胡士俊
张关华
杜铁民
陈国友
吴长赓
颜后文
田清秋
胡德宇
孙小环
焦道庸
梁自有
候兰英
黄文豪
王幼涛
郑秀贞
李厚善
时华生
韩贤祥
周贤文
肖光裕
张国纲
喻望喜
张世雄
庄重
张正国
赵同菊
胡秋萍
袁宗模
陈兆茀
祝祥国
罗裕喜
王秋斌
谭汉华
邓继臣
刘家祥
罗义隆
凃天胜
陈吉安
刘翠兰
孙明明
范贤豪
徐勇兵
孙民英
江溶
陈志先
王春荣
此信已于2008年11月29日发往省长信箱
回复意见


内容[/td]
(回复单位:武汉市政府、 回复时间:2008-12-18 17:37:18、 经办人:武汉市信访局)
来信已转武汉市房产局协调处理,请耐心等待。
http://www.54-ok.com/see.asp?id=277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1-7 16:17 编辑 ]
区长李海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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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3-4-23 20:16:02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要做到:
    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
    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
    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地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2号 邮政编码:4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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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  1958年8月6日刊登的
标题:“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北京、辽宁等地通过“国家经租”等形式
把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
作者:
日期:1958.08.06
版次:6
版名:
专栏:
正文:
    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
    北京、辽宁等地通过“国家经租”等形式
    把私有出租房屋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
    新华社5日讯 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目前
已经在不少城市展开。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最近就进行这一工作的重
要意义和改造的方针、政策等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负责人首先阐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
它的重要意义。他说,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完成
城市的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城市里私人出租房屋,收取租
金,一般说来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它是整个资本主义剥削制
度的一部分,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
彻底完成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消灭剥削制度,对城市私人出
租的房屋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的。同
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城市出租房屋的私人占有制
和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表现在房主只收租而不关心
保养修缮房屋,房屋破漏倒塌日趋严重,影响到住户的安全;有些房
主任意抬高租金,甚至索取额外费用,加重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
的生活;同时房屋利用很不合理,许多私房不能统一调配使用和充分
发挥房屋应有的作用。这些都直接间接地妨碍了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
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利的。由此可见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
会主义改造,无论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上看,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负责人说,全民整风运动的开展以及目前全国出现的大跃进的形
势,给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群众的觉悟大大
提高了,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城市里出租房屋私人占有制的存在,
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而且妨碍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
展,因而愈来愈多的群众要求政府迅速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他们说:“什么都改造了,为什么私房不改造?”“社
会主义不允许剥削,为什么还让房主剥削?”一部分房主经过教育也
认识到靠房租吃饭是可耻的,认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大势所趋,人
心所向,因而也积极要求加速改造。有的房主说:“私营工商业已经
改造了两年多,我们还在收房租,太不光彩了,要求赶快改造,做一
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
行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群
众基础。
    负责人接着详细说明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
政策。他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
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来进行,也就是采取类似赎买
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等方式纳入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息,来逐
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
房主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逐步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负责人说,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造形式是“国家经租、依租定
租”。因为这种形式适合于私房改造的特点,它不仅在当前可以起到
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也可以直接
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所谓“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就是房
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
配使用,而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的标准是按租金的百
分比计算,即将租金收入按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保险费和给
房主的固定租息等部分作适当分配。原则上应当首先照顾房屋的保养
修缮,其次照顾房主的生活。在一个城市内,定租总水平不应该超过
房主原租金净收入的总水平,一般以低一些为合适。由于房屋质量、
用途及房主的经济条件和租金高低的不同,定租需要有一个幅度,根
据各地经验,定租一般以占租金的20%至40%,平均30%为宜。
    那么出租多少房屋才进行改造呢?负责人说,根据“统筹兼顾、
适当安排”的方针,目前对于一部分不以房租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小房主,可以允许其存在,因为他们主要不是依靠剥削为生,同时他
们出租的房屋常常与自住房屋连在一起,如将出租部分予以改造,不
仅不便于修缮管理,而且从群众习惯上说也不太合适。按照这个原则
并参照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在大城市一般可以对出租房屋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建筑面积)以上的进行改造;在中等城市可以对出租房屋一
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进行改造;小城市(包括城镇)可以在出租房屋五
十至一百平方公尺的限度内适当选择一个标准进行改造。由于全国各
地情况不同,上述标准只是大体划分,不是硬性规定,各地可以灵活
运用。凡合于改造条件的房主出租的房屋,除因自住房屋较少,允许
房主适当抽一部分调剂外,其余全部进行改造。对于一些老、弱、病
、残及其它无劳动力的房主,他们出租的房屋虽然合于改造条件,但
是考虑到改造后他们的生活无法维持,而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也可
以暂缓改造,等以后情况变化再作处理。
    负责人还谈到私房改造后的人员安排等问题。他说,除房主雇用
的专业房屋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由房产部门予以安排外,现在无职业
但有就业条件的房主,应当随着当地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步吸收参加生
产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对房主的思想改造是一件长期的重要工作,除
有职业的房主可以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改造外,无职业的房主应该通
过居民组织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进行教育,逐步改造他们的资本主义思
想。
    负责人最后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抓紧时机加速进行私有出租房
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争取在1958年年底以前完成
私房改造任务;已经进行改造的城市需要做好扫尾工作并有计划地对
房主进行思想改造。在进行私房改造的时候,必须在各地中共党委的
统一领导下,做好调查摸底,充分进行宣传教育,坚决贯彻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法。
    负责人还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和职工积极协助政府推动房主接受改
造;房主本身也应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做好思想准备,安
排好自己的生活,积极主动地申请改造,以便早日进入社会主义。
    新华社5日讯 全国许多城市正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部分—
—私有出租房屋,加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目前为止,辽宁、吉林
、黑龙江三省和北京、南京、青岛、济南、成都、苏州等十多个城市
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广州、兰
州、石家庄等城市也正在积极进行;还有许多城市正在进行试点或作
准备工作。根据不少地区的规划,今年年底以前全国城市的私有出租
房屋都将基本上完成改造。
    私有出租房屋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在我国农业、手工业和
资本主义工商业以至小商小贩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这一部分
就成为城乡最后残余的资本主义因素。在没有改造以前,许多房主由
于存在着资本主义思想,他们只收租、不修房,使房屋得不到正常的
保养,倒塌破漏日趋严重;租赁关系混乱,部分房主任意抬高房租、
索取额外费用,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同时房屋的利用也很不合理,有
的房主宁愿把房屋闲置不肯出租,使房屋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特别
是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后,许多城市提出了几年内改变城市面貌的
规划,私人出租房屋不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很多
城市居民对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他们纷纷写信给政府有关部
门,要求迅速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工作;部分房主经过整风提
高了思想认识,也表示愿意放弃剥削,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
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在中共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抽调干部展开了
这一工作。
    各地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一般都采取了国家经租的形式,就
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
和统一调配使用,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
20%到40%,定租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各城市还根据当地
情况适当规定了改造的起点,对于留给房主住的房屋、债务问题以及
今后继续加强对房主教育改造等问题也作了具体安排。
    各地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都作了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
武汉市创造了依靠群众、结合街道整风开展这一工作的良好经验。这
个市的居民在整风运动中,通过专题鸣放和大字报,围绕着私有出租
房屋问题展开了大辩论,推动房主接受改造;对于房主的政治思想和
经济生活情况也依靠群众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
张旗鼓地宣传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使房主们觉悟提高,自愿接受
改造,因此全市在一个多月内就全部完成了改造工作。对于不属改造
范围和暂时不能进行改造的出租房屋,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也加强了行
政管理,帮助房主、房客协商,调整租金,换订租约,使租赁关系正
常化。
人民日报  1958年8月6日刊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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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1: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访民徐珍两会被打伤 武汉访民集体抗议非法关押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月15日 来稿)

民生观察天津志愿者消息,近期,天津市人大、政协两会正在召开,每天有大量访民前往现场上访,当局则派出大量警察和各部门信访官员在会场外戒备。

(博讯 boxun.com)

2009年1月12日中午十一点,天津河东区拆迁访民徐珍前往两会现场,当她先按程序在两会登记室登记时,在现场的河东区建委信访人员将其拉到一边,质问其为什么又来了。正当二人交谈时,有人突然从背后给了徐珍一拳,徐珍转身一看,发现是河东区公安局信访室的许主任,此人接着继续对徐珍拳打脚踢,许边打还边说:“再来就打死你”。 徐珍顿时被打得遍体鳞伤,后到医院检查胳膊等处伤势很重,徐珍说她现在头还很昏。 徐珍家的房子在是2003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制拆迁,到今年她已上访五年了。期间她两次被拘留,两次被送“法教班”,七次被殴打。七次殴打打中有六次是建委人员打的,一次被警察打的。

另据悉,近日数十名武汉访民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抗议用所谓“法教班”非法关押访民的行为。最近的一次发生在昨天(1月14日),当天有近二十名访民到湖北省政府要求释放现在仍关在武汉余家头法教班的肖昌海。据武汉访民介绍,现在已有一、二十人为肖昌海签名,并表示若春节前再不释放肖昌海,十八人将集体进京上访,武汉有关方面表示正在考虑这件事。

另外,1月9日,被关“法教班”的武汉访民陈明光、戴幼萍获释。陈明光说武汉有关官员说将讨论他家拆迁的问题。戴幼萍今天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今天她又去找了汉阳江堤街的书记,该书记态度强硬说戴的问题已解决了。 戴幼萍还向我们透露,这次她被关在汉阳拘留所绝食了五天,期间有一天她思念家中小孩痛哭时,当时的一名看管保安非常同情她,主动把手机给其与家人通话,结果戴幼萍回来后不久获知这名保安竟被汉阳保安公司除名了,戴幼萍希望外界多关注这名良心保安。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9-1-15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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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2: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租房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所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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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02: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问题已成为我市穩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上访群体已形成近十年之久,而且組织严密、分工明确,在少数人的策划、煽动下经常到省市党政机关上访,甚至经常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因此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的高度关注。
一、诉求的起因
(一)关于落实"文革"产政策的情况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办发1980[75号),[通知] 规定:"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在今后三、五年之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发还"。
  (二)"私改遗留产"[又称"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的落实情况
   1956年和1958年我市先后两次对私房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 4月19日 [武汉市委批转市房地局党组(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 )]文件规定:出租房屋面积达到150平方米:出租非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我市在此期间共改造了13420栋、101.7万平方米私房。
但是、上访群众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新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的规定重新审视1958年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及我们以前的落私政策, 质疑 1958年国家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法性企图彻底否定 2005 年12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 《 关于 “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浬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
(三)关于托管产、代管产问题
   要求发还托管产、代管产是个全国的共性问题,但由于建设部对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各地政府都无所适从。因此我们只好先将此问题搁置一下,待有相关政策时再予研究。
(四)关于原公房租户要求安置住房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根据建设部“带户发还”(即只发还房屋产权不腾退住户)的政策,将1958年对出租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 属于错改的部分私房带户发还给业主后,由于无法腾退原公房住户,引发了业主和住户对政府的不滿,也加剧了业主和住户的矛盾。与此同时住在这些已发还的私房中的部分原公房住户认为政府侵犯了他们的公房使用权,要求政府安排住房。由于我市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没有解决落私问题的资金来源,致使落私工作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二 、 我市已完成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
        目前文革产有614户,建筑面积5.38万平方米未发还。在1958年的私房改造中,我市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因此处理落私工作的难度大。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已大部分落实,还有有239户私改历史遗留问题没决,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文革产”及“私改遗留产”未结案的共计843户,10.27万平方米。另外,由于 1985 年 以后实行过 “带户发还” 政策,即将产权发还给私房业主.原住在里面的住户不搬迁安置,与原私房业主建立租赁关系,这样的承租户共有906户需要安置。
     解决以上问题所需资金
     据我们测算,按照私改遗留房被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文革产”被拆除的补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按2600元计算),安置原公房住户每平方米2400元计算,共需资金约1.8亿元。
三、落实私房问题相关的政策
     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 (中办发[1980]75号)。我市根据中央精神,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十年动乱中无偿接管的私房问题的通知》(武政[1981]34号)。我市处理  “文革产”的原则是:原房在的,发还原房产权并腾退住户;原房已拆除、改建或成片维修的,作价补偿或在他处安排住房。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目前我市出台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 28号和其配套的 《武汉市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解私办[2007]1号)就是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订的。主要是要解决应当解决而未解决,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安置公房住户的条款,同时解决了困扰落私工作多年的机构、责任分工以及落私资金等重大问题。
  根据市武办发2006[28]号《关于妥善解決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精神,全市的解私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市区共责的原则,到目前为止,解私工作已受理581件申请。对不符合发还政策条件的信访人已回复51件 ,对符合政策的通过发还房产,货币补偿等形式已办结35件 。正在审理中的有514件。
   四、武办发[2006]28号文实施以后,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主要诉求
   目前落实私房政策上访群体的诉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于武汉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的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不满。认为出台的政策是违反法律的,不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政策;二是要求政府发还1958年被改造了的私房;三是80年代已按政策处理过的私房业主认为当年政策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现在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重新落实政策。四是认为房产管理局既是房产的管理方,又是政策的制定方和政策的执行者,缺乏监督。要求第三方参予审核。
  五、我局对群众所提诉求的意见
(一)关于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问题。以上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多次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包括兄弟城市的意见和做法),在与国家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才正式出台的。私房业主提出还要制定新的解私政策,否定武办发[2006]28号文。我局认为是不恰当,也是不严肃的。
    (二)关于私房改造问题,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 1956年 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诚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进行的。1958年我市规定凡住宅出租达到150平方米的一律纳入改造,对非住宅出租实行无起点改造。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主要精神是:过去凡是符合规定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精神主要是:一是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国家所有,不得变动;二是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 “经租房“ 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因此,在1958年进行的城市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中凡符合改造条件改造的私人房产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发还。
    (三)关于补偿标准问题,80年代进行的落实私房政策是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补偿标准是按当时社会物价水平制定。要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比照当时的标准而取代当时的补偿政策,显然是不合适的。已按当时的补偿标准结案的不再重新处理。
    现行的补偿标准是按2006年武办发2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产权房每平方米3000元,使用权每平方米2400元。由于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群众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执行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六、我局下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堤高认识,強化工作责任制?
      为了做好今后的稳定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总结了十七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再次要求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要继续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亲自抓紧抓好,并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和信访工作一线,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对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因不负责不认真,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甚至矛盾纠纷升级,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把问题切实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局要求各单位、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回告,并根据实际建立完善信访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系统的信访情况做到事事有记录、月月有统计、 情况有分析。 同时,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不留死角盲点, 全面掌握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的情况, 对排查出的各类信访突出问题, 尤其对涉及 “解私”、 “拆迁”、 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和曾进京卧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信访的人员和问题作为重点,按照一事一表逐件建立台帳,明确责任领导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实行包案处理,将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问题不积累,矛盾不激化。
(三)坚持领导带班负责,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继续坚持从2007年8月份起我局系统就建立起的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带班负责制和24小时信息畅通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信息,积极进行综合分析、快速反应、妥善应对,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同时我局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所在辖区的信访、公安、维稳、综治、街道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凡遇有关进京非正常上访苗头、动向和其它重大不稳定问题的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汇报。
     (四)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突发事件的准备。
     在解私工作中,继续实行解私工作例会制度,坚持日常工作和稳控 “两手抓”,一是要积极推动全市解私工作的开展,要各区房管局做好接待、咨洵、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一定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解私申请的回复、房屋的发还、补偿资金的发放等工作;二是要主动的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已排查出来的72名解私上访的重点人员实行盯控的同时,对不属于解私范围上访人员和新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遏制进京赴省市非正常上访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置,尽快控制局面就地平息事态;四是要对在市内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确保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对遇赴京非正常上访随时启动紧急预案。

                                                           二00八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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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4 19: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读者点题)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9年2月7日   第 06 版)
  中国侨联负责人于春节前慰问老归侨

  编者按: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侨务部门和各级侨联的共同努力下,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4000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受到海内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广泛称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近期本报收到一些海外读者来信,信中询问如何能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为此,本报请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凤岩就有关华侨私房的政策以及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的具体做法等予以解答。

  ●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
  土地改革开始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回国华侨的私房被没收、征收的,应退还房主。但如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自住房给房主。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私房改造时,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学生的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建制镇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被错误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文革”中被非法没收、挤占的华侨私房,应退还原房主。
  4、城市代管华侨私房。
  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私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自住房不只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其余作残值补偿。
  5、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凡属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
  对中国有较大贡献和在海外有重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确需自住,要求发还私改和代管的华侨私房,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腾退一处原自住房或一处原以自住为主、建筑结构相连的私房。这部分私房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人接受发还其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交还。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及《补充意见》执行。
  ●去哪里认定业主身份,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华侨的私房业主身份认定须到当地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办理。
  身份认定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契证;
  2、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5、继承公证书;
  6、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7、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中国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由产权人提出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时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应到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一般是房管部门兼任)。办理的程序各地有具体规定。
  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原房还存在,应发还原房;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
  ●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1991年颁布、2001年10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逐步成熟。
  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成立初期土地私有期间城市居民买地盖房的,也有其他海外人士或华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购置的房地产,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这些情况虽然历经年代久远,但当时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现在还能查到。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及相关的财产权利,既不能剥夺,也不能无偿征收、征用。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批准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同类地段的房屋与产权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对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提高10%予以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适当照顾。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09-02/07/content_187913.htm

[ 本帖最后由 陆民 于 2009-2-14 1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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