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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残忍欺侮因公致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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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22: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政府残忍欺侮
一个三次因公致残的人
:《关于吴官生信访反映打伤致残等
相关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
A、“吴官生和张志财打架”、“两人发生争吵打架”、“事情发生时,院长袁开慧在场,及时予以制止”、“事发3天后,吴向院长反映,张将其门牙打掉两颗(但据吴的信访材料反映,其门牙早在1964年就已被严万祥打掉)。打架事件发生后,福利院还是将吴官生送到刘超诊所就诊,并为此支付医疗费49元(有发票可查)”、“因此,吴在上访信中反映的‘打掉两颗门牙,看病治疗费一百多元不给报销’不属实”、“但鉴于吴官生仍未有门牙的实际,建议由福利院再次出资为吴补上牙齿”。
一驳“吴官生和张志财打架”
一与“关于吴官生被张志财殴打的问题” 矛盾了;二与“事情发生时,院长袁开慧在场,及时予以制止” 不符;三为什么打架事件发生后,就诊的为什么不是张志财呢?
二驳“事发3天后,吴向院长反映,张将其门牙打掉两颗(但据吴的信访材料反映,其门牙早在1964年就已被严万祥打掉)。”
一与“事情发生时,院长袁开慧在场” 不符,袁开慧应知道吴官生有无门牙(吴官生1964年就已被打掉,后补三颗金牙众所周知);二与“打架事件发生后,福利院还是将吴官生送到刘超诊所就诊,并为此支付医疗费49元(有发票可查)” 不符,吴官生的门牙早在1964年就已被严万祥打掉,为什么“支付医疗费49元”,还强调“有发票可查” 呢?吴官生原补三颗金牙,有原双泉大队三小队队长张明万证实;同时有原福利院院长杨自恭证实。
三驳“但鉴于吴官生仍未有门牙的实际,建议由福利院再次出资为吴补上牙齿”
一从“再次”两字只能证明吴官生三颗金牙于20036月再次(第一次是1964年被严万祥打掉,沒有第一次,那来第二次呢?)被张志财打掉;二“再次”前面用“建议”二字就十分矛盾,那“打掉两颗门牙,看病治疗费一百多元不给报销”就完全属实了;三“再次”前面用“仍未有”是矛盾的,更与事实是不符。
由此可见:看病治疗费一百多元就该报销,被打掉的牙齿至今未补上完全无道理。
B、“根据福利院的管理制度,福利院每天都安排有工作人员值班(一人一天,24小时)”、“200666下午,值班人员将钥匙交给了吴官生,要吴代其值夜班”、“晚饭后,吴新华等4人未遵守福利院规定擅自外出下鱔鱼,直至很晚才回来,叫吴开门,吴未听见就没开。于是这4人就翻墙进来打吴官生”、“对值班人员和擅自外出院民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安排会计黄程为吴官生买药”、“68,吴官生的亲友要求将其送到医院检查。福利院院长袁开慧、工作人员刘德军和吴官生的大哥吴官权、大嫂一起将其送到掇刀人民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为跟骨骨折”、“当时福利院要求将吴进行住院治疗,主治医生李清华对其进行治疗后说,没必要住院,也不需要输液,回家休息即可”、“后来,福利院就请掇刀医院康复门诊艾祖发定期为吴官生换药治疗,直至痊愈”、“给予擅自外出的吴新华等4人每人10元经济处罚,用于赔偿在打架中吴官生损坏的衣物、手表”、“因此,吴官生上访反映被打伤后未追究责任和未赔偿不属实”。
四驳“根据福利院的管理制度,福利院每天都安排有工作人员值班(一人一天,24小时)”
与“200666日下午,值班人员将钥匙交给了吴官生,要吴代其值夜班” 十分矛盾。有制度值班人员为什么将钥匙还交给吴官生,要吴代其值夜班呢?
五驳“晚饭后,吴新华等4人未遵守福利院规定擅自外出下鱔鱼,直至很晚才回来,叫吴开门,吴未听见就没开。于是这4人就翻墙进来打吴官生”
一吴没听见怎么能说成“没开”呢?二“直至很晚才回来”
吴怎么听得见呢?
“未遵守规定”、“擅自外出下鱔鱼”、“直至很晚才回来”、“叫吴开门,吴未听见就没开”
吴新华等4人身强力壮,夜晚捞鱼摸虾,打人还十分有道理,福利院成了他们4人的福利院了。“于是这4人就翻墙进来打吴官生” 用“于是”就意味着吴官生该被这四个人殴打,健全人将残疾人再次打的更残是应该的啰?
六驳“68,吴官生的亲友要求将其送到医院检查。福利院院长袁开慧、工作人员刘德军和吴官生的大哥吴官权、大嫂一起将其送到掇刀人民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为跟骨骨折”
吴官生被身强力壮,夜晚捞鱼摸虾的吴新华等4人殴打成骨折,仅然两天后还由吴官生的亲友要求才送到医院检查。再次证明“未遵守规定”、“擅自外出下鱔鱼”、“直至很晚才回来”打人十分有道理。
七驳“当时福利院要求将吴进行住院治疗,主治医生李清华对其进行治疗后说,没必要住院,也不需要输液,回家休息即可”
如果医生说“没必要住院,也不需要输液,回家休息即可” 为什么还要定期换药治疗,才能痊愈呢?只能再次证明残疾人可欺。
八驳“因此,吴官生上访反映被打伤后未追究责任和未赔偿不属实”。
“因此”是个连词,表示偏正关系的。来证明追究了责任和已经赔偿了。
看“给予擅自外出的吴新华等4人每人10元经济处罚,用于赔偿在打架中吴官生损坏的衣物、手表” 就十分明了。
用“处罚”
作为“赔偿”,在这里分明是没有追究责任,40元算什么赔偿?
吴官生上访反映被打伤后未追究责任和未赔偿哪一点不属实,就你们自己也不打自招了。说“不属实”就是公开助长邪恶,欺侮残疾。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C、“吴官生的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不是到福利院后造成的,而是到福利院之前就已受伤致残(其在信访材料中已有说明)”、“福利院搬迁前,确实由吴官生负责买菜、打扫卫生,但当时福利院对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所从事的力所能及劳动都未给予报酬,另吴喂猪是给过报酬的(100//年)”、“福利院迁址后,劳动强度潧大(主要是菜园地面积较大),根据福利院内部规定,除喂猪和承包菜地的院民外,象征性地给予其他参加劳动的院民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调动院民的劳动积极性”、“但吴官生自2006年打架之后一直未参加任何劳动,故未给他劳动报酬”、“但鉴于其在2006年被打伤的实际,本着照顾吴官生,建议由福利院对吴在200666打架至今比照参加劳动院民的劳动报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今后的劳动报酬视其劳动情况予以兑现”
九驳“福利院搬迁前,确实由吴官生负责买菜、打扫卫生,但当时福利院对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所从事的力所能及劳动都未给予报酬,另吴喂猪是给过报酬的(100//年)”
此句前后矛盾,喂猪是劳动,买菜、打扫卫生就不是劳动吗?就该白付出辛勤劳动吗?
十驳“福利院迁址后,劳动强度潧大(主要是菜园地面积较大),根据福利院内部规定,除喂猪和承包菜地的院民外,象征性地给予其他参加劳动的院民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调动院民的劳动积极性”
福利院迁址后,调动劳动积极性,给予劳动报酬。迁院前的劳动就不劳动吗?不该给予劳动报酬吗?亊以过、劳动以付出,不需调动劳动积极性了,对吗?纯属剥削。
十一驳“但吴官生自2006年打架之后一直未参加任何劳动,故未给他劳动报酬”


局外人听来吴官生实属不该要报酬之人。却与前面“福利院搬迁前,确实由吴官生负责买菜、打扫卫生” 十分矛盾。用“打架”二字是歪曲亊实,吴官生“代其值夜班”被“擅自外出下鱔鱼” 的四人打成“跟骨骨折”。打成三次残疾,不能参加劳动。不给劳动报酬理在何处?
十二驳“但鉴于其在2006年被打伤的实际,本着照顾吴官生,建议由福利院对吴在200666打架至今比照参加劳动院民的劳动报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今后的劳动报酬视其劳动情况予以兑现”
“被打伤的实际” 与“本着照顾”“建议”“给予适当补助”实属荒唐。假仁假义,因公致残应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三次残疾无法劳动,还要“视其劳动情况予以兑现”
太无人性。
200666打吴官生”、“68,吴官生的亲友要求将其送到医院检查、拍片,检查结果为跟骨骨折”、没必要住院,也不需要输液,回家休息即可”。伤筋动骨一百天,根本没把吴官生当人看。几天后不是在吴官生的亲友强烈要求下不可能送医院拍片,跟骨骨折就不会“有”,当然不住院,不输液,休息即可。实在是荒谬绝伦,太无人性了。实属严重虐待残疾人,情节十分恶劣。
综上所属,完全是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政府残忍欺侮一个三次因公致残的人。有意践踏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三次因公致残人:吴官生
代笔人其弟:
吴官海
00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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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坏,欺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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