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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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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0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部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和用途,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本机关提供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或材料,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构递交《申请表》,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一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明其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或材料。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1)受理范围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所列政府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已经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申请公开。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3.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申请暂不受理,同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待申请人补正后再受理。  
 4.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受理机构按下列情形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该政府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纸质(复印件)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也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3)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附件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建设部信访办电话: 010-5893346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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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信息内容描述(具体指明信息载体的名称和文号)
信息用途和证明文件
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是(请提供相关证明)□ 否


注:请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证明自身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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