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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弄虚作假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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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9: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方县公安局一民警,一九九八年因公受伤致残,十年都未得到伤残评定和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正当上访又遭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李秋华、唐大平打击报复,将理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在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压级评定为九级。贵州省民政厅包庇违纪人员,当事人无奈提起行政诉讼,将民政厅告上法庭。民政厅败诉后,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违法强迫当事人重新申报评残程序,被依法拒绝后,又强迫当事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民政厅又通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弄虚作假,制造虚假鉴定,至今不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检查情况告知当事人,也未依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为给戒毒人员购买生活蔬菜不幸因公受伤致残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我在大方县公安局戒毒所工作期间,为给戒毒人员购买新鲜的生活蔬菜,在大方镇西大街红旗社路口处被从后面开来的摩托车撞伤,造成右脚髌骨粉碎性骨折、分离移位,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同年十月十三日经大方县人民医院劳动能力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下肢功能障碍;3、伤残等级七级。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根据省民政厅要求,我又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作了现在残情鉴定,大方县人民医院根据民发[2004]195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鉴定结论为:1、右髌骨陈旧性骨折;2、右膝关节功能不全;3、伤残级别六级。
               十年漫漫评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大方县公安局向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为我申请认定工伤,二OO二年三月四日大方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行文认定为工伤。由于当时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未将认定文件送大方县公安局和通知本人,直至二OO五年五月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才将认定文件送交大方县公安局。
二OO五年七月,大方县公安局将我的评残资料送交县民局报省民政厅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同年十一月省民政厅审查后,以无个人评残申请,将评残材料退回毕节地区民政局,本人补充后,地区民政局再次呈报省民政厅。二OO六年五月省民政厅审查后,又以地、县民政局拟报的七级伤残与实际残情不符,建议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十九款:“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重新拟报为六级。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大方县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的建议重新为我申报六级伤残,毕节地区民政局于同年六月四日同意向省民政厅重新申报六级伤残。同年十月省民政厅又以材料中无受伤时的X光片为由,第三次将评残材料退回县民政局补充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报送省民政厅。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省民政厅优抚处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公残十年难评定维权上访遭报复
因公受伤十年,因长期未得到伤残评定,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人到省民政厅过问评残一事,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说还需要在他们指定的省荣康医院重新作现在残情鉴定,并当时为我联系了这家医院,问能否当天为我作鉴定,医院答复当天不能作,要等下个星期。这样民政厅该工作人员就将省荣康医院杨副院长的电话告诉本人,要我自己联系后作出现在残情鉴定。十四日本人电话同杨院长联系鉴定一事,杨院长说因为省民政厅优抚处领导还没有正式委托他们为省民政厅的残情鉴定机构,一时还不能鉴定。本人又电话联系民政厅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无省荣康医院的现在残情鉴定就不能评残,为此我们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执。我提出因公致残已九年多了,直至今天因公伤残都得不到认可,无奈的情况只有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民政厅工作人员的答复说:“你就是向国务院反映我也不怕。”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通过省长信箱和邮寄信访材料的方式向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公安厅、公安部、民政部等处反映九年多未得到伤残等级评定一事。由此引起了省民政厅优抚处工作人员的不满,在评残过程中遭到民政厅工作人员李秋华、唐大平的打击报复。六月二十二日她们在不经任何鉴定,无依无据的情况下,将本应评定的六级伤残强行定为了九级。
  民政厅长违规签字打击报复成事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我到民政厅优抚处反映评定伤残一事,并问李秋华是否还要重新鉴定,李答复不用鉴定了。二十五日民政厅分管优抚工作的副厅长刘邦华又打电话给大方县民政局,要我到省荣康医院重新鉴定。二十八日我找到县民政局张局长,将我二十三日才到过民政厅,民政厅优抚处叫我不重新鉴定了的情况向张局长说明。张局长就给我说叫我先不要去贵阳,他当天去民政厅问清楚后给我答复。几天后我再次找到张局长,张局长答复我说不用去了。刘邦华明知道我的评残情况,但其却在六月十三日在无任何鉴定证明认定我的伤残是九级的情况,违反规定在民政厅给我评定九级伤残的审批表上签字同意,这就助长了李秋华、唐大平一伙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的嚣张气焰,使打击报复信访当事人成为事实。
  因本人对省民政厅所评定的九级不服,为了更有力地证明评定是错误的。二OO七年八月二日,我在找省荣康医院要求鉴定,该院因无民政厅委托不答应鉴定情况下,经大方县公安局委托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再次进行了残情鉴定,八月十七日贵州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比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六条十九款之规定,兰祥顺损伤情况评定为六级伤残。
  行政败诉后贵州省民政厅继续违纪造假

 在多次至民政厅上访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二OO八年七月二日,当事人将贵州省民政厅告上法庭,进行了行政诉讼。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并于八月十二日开庭公开审理,贵州省民政厅特别委托贵阳市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刚参加诉讼。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贵州省民政厅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因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均不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不予采信。二OO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岩区法院以被告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贵州省民政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理应带关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履行判决,对违纪人员依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败诉被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第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生效的法律和原事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贵州省民政厅行政败诉后,不是积极履行法院判决,而是多方对当事人进行刁难。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过地县民政部门强迫当事人重新申请,进行新评残程序。遭到依法拒绝后,二十七日又通过地县民政部门无理要求当事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我认为民政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要求我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不是法律义务上的鉴定,而且鉴定中也难得到公正,所以依法拒绝了她们的无理要求。后因我单位和地县民政部门领导怕得罪省民政厅,从而影响今后地县民政工作的开展,要我按民政厅的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我为了问题近早得到解决被迫同意了她们的无理要求,但同时提出重新鉴定的医疗机构必须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院等级必须高于贵州省人民医院。但是在重新鉴定中,李秋华、唐大平等人通过重庆市民政局一个可能叫瞿庭艳(因我多次问贵州省民政厅的人,他们都不告诉此人的名字)的人,再通过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一个姓陈的人,联系了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此家医院是渝中区民政局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为我进行鉴定。十二月一日,我在大方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省民政厅派人陪同下,到重庆进行重新鉴定。但是,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院长为了维持与渝中区民政局的利益关系,在鉴定中弄虚作假,使用暗相操作,他控制指挥了拍摄X光片、出具X光片报告单等鉴定的全过程,整个鉴定过程完全不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结论也是虚假的。并且事后我多向贵州省民政厅、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要他们将检查鉴定的资料和结论给我一份,他们至今都不敢向我出示,我又要求贵州省民政厅陪同我一道到重庆去的六个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保证此结论的正确性,他们也不敢签字。他们在重新鉴定中弄虚作假,向在却还继续要求我重新进行鉴定后,才履行法院判决。
  弱势警察维权路何时是尽头

二OO七年八月经省人民医院的鉴定后,九月十日我再次找到贵州省民政厅优抚处反映被评错残疾等级一事,省民政厅优抚处李秋华及工作人员说她们不认可省人民医院的伤残等级鉴定,并说贵州省人民医院无权认定伤残等级,我问她们说:“你们不经过鉴定就给我定九级又是依据什么”;李说:“我说给你几级就是几级,给你九级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级干部,掌握的国家政策和理论水平应是较高的,不会对于处长一职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都不知道,不会对党和国家政策和原则都不掌握,怎么回答出如此违反党的政策和原则的话。
真不敢相信在社会主义国家,群众正当的信访和一个小小的争执话语,也会遭到省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作为警察中弱势群体的我,漫长维权路何时才到尽头。


申明:这是转发,不代表我。看看当时的“母安”流落到现在这地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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