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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区 一个人命案办案人造出七项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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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0: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泰山区
一个人命案办案人造出七项顶替
核心提示:截止08年年底山东泰山区办案人用公安网上的被盗白车顶替致死人命的蓝黑车、用在押无期犯人顶替肇事真凶。经过了三次判决已变换出五个顶替肇事车的“车主”。何时真凶才能伏法?死者父母欲哭无泪,欲罢不能。

尊敬的网友,您好!
我是山东泰安的戴光美,在此向您诉说我女儿遇难后,办案人为保真凶而搞的一个顶替的司机、一个顶替车和五个顶替车主的人命案。
事情经过:我女儿郑玉伟于2002年3月23日19时50分许,在泰安市泰山大街亮灯下的夜市区被快速行使的普桑车撞到车前棚上面,司机不但不停车让人下来,而是灭了前后灯加速前进,把人带出四五十米后摔死在路边。把一个活人硬是摔死,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当晚出现场的交警根据现场11个证人(含9个军人)及断掉的保险杠,锁定了肇事车是一辆鲁J14XXX的蓝黑色普通桑塔纳,是泰山区的车,并且在案发当晚就形成了三个公安认定文件。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上午,出现场的交警依此从车管所调出了鲁J14XXX桑塔纳车的查询结果(又形成了第四个公安文件),交警也将这个锁定的排查表交给了郑玉伟的亲属。我按照交警给的排查表,找到了完全符合出现场交警锁定的肇事车六条特征的嫌疑车。此车前保险杠下面贴有崭新的纸标签,挡风玻璃、门玻璃全都动过,并发现了前盖上的几处凹坑,于是我便把此车的可疑情况向办案民警做了汇报。没想到本车主是房地产开发商有钱有势,由此引发了以下事件:
一、为保肇事真凶,让无期犯人刘新峰搞假检举,栽赃无期犯人段海申是肇事司机。
办案人放走了这个山东的泰山区的蓝黑肇事车。为了搪塞我及结案立功,在案发一年半后的03108,莫名其妙地从监狱里冒出了个在押无期犯人刘新锋的所谓检举,说什么:在20023月下旬,段海申、段国强、常发成(全是无期犯人)和两个家属从邯郸出发开车去泰山玩,回来后段国强的桑塔纳在修车门头上修车,我问他们怎么回事,他说“去泰山时由段海申开车,在泰安地区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撞死了,他们一看人死了,就开车跑了。”从此这个无期犯人的所谓检举就推翻了以上公安的在案发当晚就形成了三个公安文件。他们宁相信一个无期犯人的所谓检举,却不相信案发时11个现场证人的证词和三个公安文件。
  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无期犯人刘新锋所谓检举,理由如下:
  1、检举人一不知来泰山的具体日子、二不知车号、三不知车色、四不知在泰安地区的什么地址。
  2、所谓的一同来爬山的人全都不让出庭说话,不让当庭对质,只让被陷害的段海申一个人出庭,怎么能证明刘新锋的检举是真的?
  3、所谓来爬山的人,没人证实“撞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妇女”,那么,刘新锋怎知是撞的是一个妇女?他本人并没来泰山。
  4、在撞人现场灯火通明的夜市上,赶夜市的人都能证实,撞人的车撞人后并没停车,而是加速逃逸了,更没人下车看被撞人是死、是活、是男、是女。那么,刘新锋却检举出了“一看人死了,就开车跑了”的停车、下车检验人是死、是活,是男、是女的过程。我女儿是被撞上车前盖后摔下来的,并没被车轧着,那么刘新锋怎知人死了?难道不是由泰安人告诉他的吗?
5、在刘新锋检举后的第22天(20031020)刘新锋写出了为检举而要功的申请书,其中有一句:“已积压一年多的案件降下帷幔告破,”这哪里是检举人的话,就算是找别人写更不会写出泰安的办案人才能说的话吧?这纯是泰安的办案人的心里话!是泰安的办案人所为。
如果这个检举是真的,那么,完全应当在检举的当月就能全部落实。因为所“检举”的一同来爬山的“肇事者”、“车主”、“共犯”这三个无期犯人全在同一监狱服刑,全在专政机关手中,无一人在逃。但是段海申、常发成不承认有此事,“车主”段国强不知道车的来龙去脉及车号、车色,几年都无法落实这个没有车号、没有车色、没地点、没有来泰安具体日期的“检举”。并且肇事车辆得有具体的车来顶替才行。因此,此“检举”只好不了了之。
受害人家属抓住这一假检举穷追不放,一直向上级反映。办案人当然不会承认他们在造假,但是办案人又不能自圆其说。

二、案发四年后,办案人从公安网上下载了个被盗的河南省的豫J14316号白车来顶替肇事的山东的鲁J14的蓝黑车。
由于是个顶替案,办案人只找到了顶替的司机,却没有顶替的车,直到2006年3月,也就是我女儿遇难后的第五个年头,办案人从公安网上发现了个早在2005年4月4日就在邯郸被盗的豫J14316号白桑塔纳,此车在公安部的案件编号:1304211029992005040002(请看照片,此车被盗后当月找回)。造假的办案人看到这个信息,就象捞到了救命稻草,于是就栽脏到此白车上,此时才首次出现豫J14316这个白车车号,于是用这个从网上下载的河南省的白车来顶替肇事的山东省泰山区的蓝黑车,制造了这一把黑说成白的顶替案。办案人赶紧将不了了之了已两年零四个月的假检举又重新启动起来,开始了检举后的续编篇。
    三、为保肇事真凶,先后编造出五个肇事的车主。
虽然有了替罪司机、顶替车,却还缺少顶替的车主,于是又进行了五个“车主”的续编:
①第一个“车主”由交警认定书认定,认定段海申开着从公安网上下载的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袁现波的豫J14316号白车撞的郑玉伟(第200201685号案,2006年3月31日认定书认定),从此开始了神速“破案”。从下载车号到结案,只用了22天时间。请看下列时间段的证据:
2006年3月9日,办案人从公安网上下载了豫J14316号被盗白车(请看照片);3月11日,在泰安看守所审无期犯人段海申(从监狱押来的),回答是“自己搭出租车来的泰安”;3月17日再审,回答是“别再浪费时间了,该咋判就咋判吧”;3月27日、28日连轴转审问,段海申按审问人的设计屈招、结案;3月29日让替罪羊段海申住进山东省警官总医院;3月31日下午给受害人家属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201685号案,2006年3月31日认定书认定),认定撞我女儿的车是网上公布的豫J14316号桑塔纳,肇事车主是这一白车的车主袁现波(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的干部);肇事司机是无期犯人段海申。至此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了第一个顶替肇事车的车主袁现波。由以上时间段证实,从3月9日下载网上的白车开始,到3月31日结案,只用了22天,真可谓为保泰安的真凶,迫不及待地结案。
我对这一把肇事的泰安蓝黑车说成河南的白车、用无期犯人段海申顶替肇事真凶的认定不服,提出重新认定,被交警驳回。事后从公诉书中我发现,原来是在给我们下达认定书的当天,就已经将案子移交到了公诉机关(移交日和下达日都是3月31日)。证明了这一开始就剥夺了我15天的要求重新认定的权力。
替罪羊段海申在医院一住就是25天,直到4月24日才送回监狱。是什么原因迫使事故大队把他送进医院呢?就是他有病也轮不到事故大队给他治病吧?为什么不敢直接送回监狱??
②第二个“车主”由第一次判决认定,认定段海申开着任军营的豫J14316号车撞的郑玉伟。【(2006)泰山刑初字第243号判决书】
    在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在开庭以前对所谓的证人、同车人无期犯人段国强的审问笔录(没让他出庭),回答说,是自己借的河北省魏县张辉屯村的村民任军营的车,一同来爬山。由此出现了第二个顶替车主。法院就以此为载体,判决无期犯人段海申为同车来爬山的肇事者,撞死了我女儿,形成了[2006)泰山刑初字第243号判决书]。我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到泰安市法院。任军营的父亲任化常说:“任军营98年就去了新疆当兵,不在家,04年才第一次回家探亲,俺家也没汽车。”经二审法院裁定:认定段海申肇事证据不足,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裁定书编号[2007)泰刑-终字第5]
③第三、第四个“车主”由第二次判决认定,认定段海申开着河北省魏县张辉屯村的农民郭军营,后来又改成魏县公安局的郭军营的豫J14316号车撞的郑玉伟【(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
    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后,办案人又让所谓的证人、同车人无期犯人段国强改口说成了是他借的张辉屯村倒腾水果的村民郭军营的车来爬山,出现了第三个“车主”。但是张辉屯并没有郭军营这个人。因此又被泰安市法院撤消了对张回屯村倒腾水果的村民郭军营是肇事车主的认定,裁定书编号[2007)泰刑-终字第104]。为保真凶,办案人又从户籍网上查到一个老家是魏城镇的在魏县公安局工作的郭军营后,又二次开庭,认定段海申开着魏县公安局郭军营的车来泰安撞的我女儿[(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出现了第四个顶替的车主。我对这一认定仍不服,又上诉到泰安市法院,泰安市法院又以认定段海申肇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撤消了对段海申的判决,裁定书[2007)泰刑-终字第67]
④第五个“车主”由第三次判决认定,认定段海申开着无期犯人段国强的豫J14316号车撞的郑玉伟。【(2007)泰山刑初字292号判决书】
以上,已变换的四个车主(即:袁现波、任军营、和两个郭军营)都没成事,只好再变换第五个顶替的车主。但是又不能再让段国强信口开河乱造了,于是,直接让“证人”无期犯人段国强自己当车主(此人提出监狱后并没关在看守所,而是关在了警犬训练基地。是不是用警犬逼供,我不知道)。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坚决不承认自己是车主,连续四次翻供(有四次审问记录为证)。但是第三次判决就判无期犯人段国强是车主;判无期犯人段海申开着段国强的豫J14316号车来泰安撞的我女儿 [(2007)泰山初刑字292号判决书]。至此,五个顶替的车主(袁现波、任军营、两个郭军营、段国强)全部出现在司法文件中。并且五个“车主”的车号都是网上的白车车号:豫J14316。他们为保真凶真可谓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硬是制造出这一中国最牛、世界最牛、荒唐至极的顶替案。
办案人认为,只要顶替的车主和顶替的司机都变成了无期犯人就好对付了。但是,说无期犯人段国强是车主,说无期犯人段海申是肇事司机,只是有互相矛盾的口供,却没有任何证据来证实,更何况事后二人又都翻供呢?
截止到08年12月底,已进行了以上五次认定,变换了五个车主。在车的颜色上也变换出了白、黑、蓝、灰四种。唯独不变的是所谓的肇事者无期犯人段海申和公安网上公布的豫J14316号车。从以上五个认定看出,办案人为保泰安的真凶已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
    四、为保真凶而制造的顶替案还有四项证据证明:
1、证明顶替案的另一个证据是在三个判决书中都是只让顶替者顶替刑事中的车主,不让他们顶替民事中的车主,三次开庭都不让五个“车主”出庭,更不敢让他们负民事责任。
2、在开庭时,段海申不承认是他撞的我女儿,他当庭反驳公诉人:“俺难道就不睡觉吗?我要求重新鉴定,这起案子与我无关。”(因为在郑玉伟遇难的前一天,他正在烟台海阳偷两辆车,已两天一夜没睡觉了,根本没有第二天再从邯郸集合人带家属来泰安撞人一事。)
3、从公安部发布在公安网上的这个证据和濮阳车管所出具的豫J14316号车的档案照片证实,在郑玉伟遇难之前、之后,此车都是白色,证明此车与泰安肇事的蓝黑车毫无关系。
4所涉猎的五个顶替车主,前四个又由法院自己否决,第五个是被剥夺权利的无期犯人段国强四次翻供,他坚决不承认是车主,但仍判他是肇事车主。
在我女儿遇难的当晚,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就形成了三个公安文件,都认定是鲁J14XXX深蓝色普通桑塔纳肇事(有掉下的保险杠),是泰山区的车。有11个现场证人,其中有9个军人,证据链条很完整,就是因肇事车主是房地产开发商,有钱、有人而得不到惩罚。
我不能接受以上把黑说成白的认定。案发六年来,一直承受着老年丧子的悲痛,身心俱损。为给女儿讨个公道,已给多部门写信二百余封、上访数十次,吃了太多的闭门羹、遭了无数的罪,已积劳成疾,苦主十分无奈。只有请求网友们能向您熟悉的网站和博客上转载;请求媒体的记者们能来泰安调查报道,以便让上边的青天通过上网和看报后得知此事,来排除替罪羊,惩办真凶,还社会一个公道。网友们、记者们,拜托了!
遇难人郑玉伟的母亲:戴光美苦诉!

联系电话:15854809531
下附证据照片。
文中的日期、判决、裁定书编号,均来自法院和公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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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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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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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0: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文字说明就是前面的帖子,这些图片都是一些相关的证据,图片比较多,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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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23: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斑竹。
看贴的朋友们,麻烦帮忙顶一下,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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