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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无罪以后的烦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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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3: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改判无罪以后的烦脑。。。。。。
     我叫门志伦,原山东省枣庄市劳动局技校(现改名枣庄技术学院)的教师,1998年,由原技校负责人的“举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1998)薛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1998)枣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错判本人侵占公款罪负刑一年零六个月,技校以照该裁判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复,作出对本人开除工职的处分决定。
    2008年8月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消了原错误判决,改判本人无罪,因此;原枣庄市劳动局技校对本人作出开除工职的处分决定已经违法,必需立即纠正,枣庄技术学院是原枣庄市劳动局技校继续行使职权的事业机关,撤销原违法的处分决定,立即恢复本人的原教师职务是枣庄技术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08年11月7日,10日,12日多次找到枣庄技术学院交渉,递交(2008)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原件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人开除工职的违法决定,恢复原教师职务,补发所欠全部工资,公开赔礼道欠,恢复名誉,但至今未給答复,并遭到枣庄技术学院的拒绝。
    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代表枣庄市政府的纠错行为,枣庄技术学院又是枣庄市政府的下属事业机关,积极响应政府的裁判决定,撤销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枣庄技术学院应尽的义务,由于枣庄技术学院对其义务的不作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对本人已经10多年的蒙冤又雪上加霜。
    枣庄技术学院作为教育机关,应当是社会和谐的楷模,然而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坚持自己的违法行为就是不纠正,又怎能为人师表,改正错案,落实政策,实是求事,保护人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因此;枣庄技术学院对自己的义务不作为,党纪不容,国法不容,民意不容。本人还认为:人民就是主张权利的道德法庭,本人向社会对此提出控告,仅通过互联网向广大网友叙说冤情,也敬请社会各界,媒体給予转载和网评,如需证据和资料,可来电索取。本人在此严正声明:以上所述如有虚假,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本人电话:0632-4413308,手机:13791438977。
                                                  20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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