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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未扎头发遭拒考自杀 庭审现场老师喝彩(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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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17: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纵横  

  观点支持:孙洪文律师

  “当我离开这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

  这是浙江温州市民吴立俊、吴芙蓉夫妇未满16岁的女儿吴雯雯的临终绝笔。只因未扎头发而遭到老师拒考,2006年1月16日,这位花季少女怀着对班主任老师的不满,跳入了冰冷的九山湖中……

  悲痛远没有结束。吴雯雯自杀后,家长要求校方承担相应责任得不到满足后,家长将温州市第七中学和班主任邱雪梅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首次开庭,被告方教师在己方律师发言后集体持续整齐、热烈鼓掌喝彩,导致原告吴立俊情绪激动,拍案而起,引起法庭骚动,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

  至今,吴雯雯仍一个人躺在寒冷的殡仪馆里。

  事因:未扎头发遭拒考 花季少女殒命

  吴雯雯是温州市第七中学初二(5)班的优秀学生,平时比较文静,性格比较内向。2005年10月,雯雯应班主任邱雪梅要求到其家补习数学,同时有十余位同学一起在邱雪梅家中补习,学费200元。邱雪梅多次向雯雯催要,雯雯说待考试结束到老师家拜年一起交时,邱雪梅显得很不高兴。

  

  2006年1月16日13点05分,雯雯在家洗过头后由母亲吴芙蓉将她送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进考场时被邱雪梅拦住,要她把辫子扎好以后再进考场。雯雯到校外小店买了扎头绳扎好辫子再回到学校时,老师以其已超过1点30分为由拒让其进入考场。1点35分吴芙蓉接到女儿打来的电话:“妈妈,老师不让我进去考试。”吴芙蓉放下电话,立刻赶到学校向门卫说明情况后进学校寻找,但找遍所有的考场,均不见雯雯的人影,找到邱雪梅询问,邱雪梅说:我叫吴雯雯去扎好辫子再来考试,但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不能入考了。吴芙蓉求邱雪梅说:我再去找雯雯,如果找到了请让她进去考试好吗?邱雪梅说:可以。但是,吴芙蓉一直没有找到爱女雯雯。

  15点37分,邱雪梅打电话给雯雯的父亲吴立俊:“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

  22点25分,因为一直找不到雯雯,吴立俊向警方报了警。凌晨时分,警方在九山湖发现了雯雯的尸体,并在其书包里发现了一封遗书。

  那么,雯雯究竟为何会走上不归路?温七中大门口对面小店的一位50多岁大妈向记者证实,事发当日下午1时半左右,雯雯被拒考后曾在她店里打电话给妈妈哭诉:“老师不让我考试。”大妈还劝她:“你先去,老师不会不让你考,肯定会让你考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另一个细节:雯雯去校门口外另一家小店买头绳时,还顺带买了一条项链。小店的女老板说:雯雯经常逛她的小店,所以认识。16日下午,雯雯慌慌张张地来到小店,要了一根头绳,顺带把已经看好的项链也买了下来。

  女老板说:“这么爱漂亮,应该不会去寻短见。”

  可是,谁也没想到,她竟会以死抗争。

  原告: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公开道歉

  雯雯自杀后,吴氏夫妇要求校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当地媒体公开道歉,校方提出可给家属补偿7万元,但家属必须承认吴雯雯之死属意外事故。双方协商不成,雯雯的父母吴立俊和吴芙蓉以温州第七中学和女儿班主任邱雪梅老师“非法剥夺考试权”、“管理不当”等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女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60万元。

  

  母亲经受不住失去女儿的打击

  

  亲人痛不欲生

  

  14岁的雯雯

  被告:不关学校事 诉讼请求驳回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称,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范畴。

  依据获取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是一起校外学生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学校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事实上,吴雯雯系因未找到考场认为迟到后离开学校。因此,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不符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庭审现场:老师击掌喝彩家长震怒

  4月17日下午4时30分,法院进入辩论阶段,被告代理律师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竟然集体热烈击掌喝彩。吴立俊顿时情绪激动起来,拍案而起:“我的女儿含冤而死,你们还这么高兴!良知何在?师德何存?”原告家属也纷纷起立表示不满。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并定于两天后再开庭。

  据了解,当时庭审现场击掌喝彩的除了温七中的数十名教师外还包括该校部分领导。吴立俊告诉记者,他亲自看到该校副校长和校办主任等人也在击掌喝彩“大军”中,甚至温州市教育局有关领导也在庭审现场并参与了击掌喝彩。

  4月20日下午,法庭再次开审此案。庭审中,原告吴芙蓉一度情绪失控,悲伤痛哭,导致法庭再度休庭。随后,吴立俊当庭以状告温州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已被受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经过紧急商议后宣布,等待行政诉讼结果,本案终止审理。

  律师观点:规定不应成为漠视生命理由

  本案是一起由传统教育模式及教师武断教育行为亲手导演的人间悲剧,而花季女孩吴雯雯无疑是这场人间悲剧中的牺牲品。

  根据案情介绍,女孩参加期末考试步入考场,被班主任老师邱雪梅以头发松散为由阻拦,并要求其把头发扎好后再进行考试。女孩只好顺从班主任的指示去买头绳,待扎好头发回来后却延误了考试入场时间,老师又以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为由拒绝其参加考试,于是才有了后来的女孩一时想不开、怀着对班主任老师的不满、投湖自尽的悲剧发生。

  究其女孩自杀的外在因素主要是由于临进考场,不想被班主任老师仅以头发没有扎好为由拒绝入内,待头发扎好后又因为延误了考试时间再次遭到拒绝。老师的做法是否正当呢?显然,没有扎好头发就不让参加考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是班主任老师的武断专横,不但不当,而且违法,她粗暴地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这一基本权利。

  那是不是发生了老师及校方干涉女孩正常参加考试,就必然发生女孩自杀这一可悲后果呢?显然也不是,女孩的自杀有其自身的心理因素。这起事件凸显了我国当前学校及家长教育的盲区:只注重学历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生活及生存教育,教育出的学生必然是高分低能,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难以保护。

  从以上情节分析,导致女孩自杀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性格内向、心理脆弱、曲折感不强以外,作为教育方的温州市第七中学及其班主任老师邱雪梅也难逃其教育不当、管理失职甚至是教育武断专横之责。所以女孩家属在悲剧发生后要求校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固然不妥,但校方主张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更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感言:

  一个如花的少女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这对学校、对老师,对家长、对同学乃至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沉痛,一个悲哀。然而,这场祸事的肇事者却竟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而这些工程师们在法庭上的“掌声”更让人们愤怒。高质量的教育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这是我们教育事业的希望所在。同样,同情与宽容也应该是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要求。愿这“掌声”能警醒更多的麻木与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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