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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王卫平为五老师书写的控诉北京司法腐败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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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22: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黎江雪梅刘学锋张琳瑄(北京二十二中老师,其它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深受法院,特别是你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之害的正营职转业军人),联系电话:81627015。

被申诉人: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初审被告,以下随终审判决简称:港中旅公司),住所地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沈主英,职务董事长。

申诉人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4464号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现提起申诉。

注:之所以将人民法院加以引号?是因为申诉人,特别是委托代理人以亲身经历和耳闻目睹的海量事实,有非常充分的正当理由认为:现今国家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不是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是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罪行径,肆无忌惮地亵渎神圣的宪法和法律,为所欲为地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极其疯狂地煽动广大人民群众仇恨共产党、怨恨胡锦涛,汗流浃背,有出热汗的也有淌着冷汗地充当着执政党和现政府的掘墓人。

由于国家审判机关及其审判人员违法成性,折腾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的宪法和法律丧失信心,迫使无数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贫民百姓,踏上苦难无比的上访之路;更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得不遵从马克思主义伟大革命理论,以“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形式予以维权或者与作恶多端审判人员进行决斗,引得普天百姓,特别是那些不关自己利益者都群起为之欢呼雀跃、庆祝声援!还有包括申诉人在内许多不得已到审判机关打官司的普通百姓,到时也只当是收集审判人员执法犯法证据,以待清算司法机关罪恶时使用,同时留作今后再进行忆苦思甜教育时的教材警示后人。

可以肯定的说:当今全世界独一无二,极其惨烈的中国老百姓依靠上访或者其它极端形式予以维权,百分之百是因为国家审判机关执法犯法所致。

试问:如此为祸中国、损毁中国共产党、残害中华民族的审判机关配用人民法院相称吗?!

申诉请求:

1. 邀请各方专家和你院所推选的“精英”,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申请人的申诉;

2. 倘若专家、“精英”们多数认为本案应当再审,或者你院已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你院依法撤销终审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申诉人于本案初审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3. 倘若专家、“精英”们多数认为申诉人无理,申请人立马停申息诉。

事实和理由:

港中旅公司是一家在全国都享有名气的大旅游公司。但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常常干着一些极其龌龊的勾当,而且一旦受到旅游者追究,连其上级主管北京市旅游局和北京的几家法院都会在财大气粗的它们面前摇尾乞怜,申诉人亲身经历就足以证明。

2006年7月13日,在港中旅公司花言巧语蛊惑下,申诉人等60人每人付出6300元旅游费用,参加了由它们组织的“拉萨 - 林芝 - 泽当 - 江孜 - 日喀则 - 纳木错 - 羊八井 - 西宁”双卧一飞14日教师旅游团”,踏上了青藏高原八地14日游的旅程。

至7月26日14天下来,合同中约定的八地游,港中旅公司仅仅安排游了五地;八地中只有江孜和日喀则两地,是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八地中有两地被其蓄意不安排游览;八地中有一地,约定游览3~4小时,但它们让申请人等驱车往返280公里,汽车颠簸5个多小时,到时主景区却不能游览,只叫大家伙在一个水库乘船晃荡半个小时就给打发了。


回到北京后,参加此次旅游的各个学校的老师,分别推举出代表,于八月初与港中旅公司交涉赔偿问题。

早就摸透中国老百姓宁愿受点损失息事宁人心理的港中旅公司,此时与老师代表们玩起了“太极推手”。每每代表找到其门上,它们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推脱,直耗得已经开学授课的老师们实在熬不过,纷纷表示要找其上级主管部门交涉或者与其对驳公堂之时,港中旅公司方于2006年9月中旬,做出赔偿每位老师600元的决定。

申诉人不接受港中旅公司如此赔偿,于2006年9月22日依照程序将港中旅公司投诉于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所属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北京旅游局质监所)无视它们的主子,即北京市旅游局与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旅游业行业标准或者规章,在港中旅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完全采信其诡辩,将其全部违约行为或者归咎于不可抗力或者定为经由了多数游客同意,并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港中旅公司应“退赔每位游客375元,但团队加回京后,旅行社经与团队协商,同意退赔每人600元人民币的意见,我所不持异议”的《调解意见》。

2006年12月,申诉人经过必走的上一道程序之后,总算能够将港中旅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武法院)判令港中旅公司赔偿申诉人每人各项损失费合计2233元。

本案初审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见其多次对申诉人晓以“判决结果对申诉人不利”,再三要求“申诉人与港中旅公司私下调解”,并且许以“港中旅公司保证会给每位申诉人600元赔偿费”无果,遂于2007年2月12日,如同抄袭了一遍港中旅公司答辩状似地作出:只要港中旅公司赔偿每个申诉人375元的(2007)宣民初字第1283号判决(以下简称:初审判决),实际帮助港中旅公司节省了每人225元。

此后,申诉人聘请王卫平为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2月26日上诉到一中院。

2007年4月18日下午,一中院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以谈话的形式审理本案,但允许记者旁听。非常蹊跷的是:谈话中间休息一会儿以后,法官突然变态,经常莫名训斥申诉人等,并且张口闭口“你们要是觉得我审得不好,可以申请让我回避”。既然法官话都说到这个份儿上,申诉人只好写下:“应法官的请求要其回避”的书面申请。

4月20日,法院通知接受申请,合议庭三名法官集体“回避”了。

6月12日下午,一中院换了一拨法官重新开庭公开审理本案。申诉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比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初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综合辩证,从而无懈可击地证实:初审判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连港中旅公司旁听人员听到这些都不得不当面赞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但此番开庭之后,本案如同泥牛入海一样无了消息。直到2008年7月30日奥运会开幕前夕,法官在申诉人百般催促下,总算安排当事人再一次见面。到时方才告诉:此次见面是调解。
本次见面最大的收获是:调解不成对方走后,本案审判长面对到场的三位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直言不讳道:“港中旅公司违约事实清楚,你们诉求除每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值得推敲,其它均有理。”其实,关于赔偿金的主张及计算,早在一中院第一拨法官谈话之时,申诉人就当着好些记者的面,向法官递交了《关于主张赔偿金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实际计算》(注:经计算,如果严格法律、法规,既使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港中旅公司都当赔偿每位申诉人3796.20元),但这会儿申诉人等还是向审判长陈述道:“青藏高原旅游不同于内地其它地方,内地旅游者到青藏高原要忍受高原反映所带来的强烈痛苦,冒着一场小小的发热、咳嗽就有可能失去生命的巨大风险。因此,对于大多数旅游者来说,西藏游不可能再有第二次了。而五名申诉人自打拉萨下了飞机,就感到呼吸困难,一、二天以后更加严重,不得不靠经常吸氧予以调节,否则便头痛欲烈,难受之极。既使经常吸氧,黎江重时还不得不到医院打点滴予以救治。现纯为港中旅公司人为过错,不仅使5名申诉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还带来了终身遗憾,故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审判长听完申诉人陈述后,意味深长地说:“此案,我个人的意见是支持你们的诉求,但你们应该知道,在我们法院很多事情不是由法官说了就算的,还需要领导拍板定夺。”

2008年8月29日,难产了一年半之久的终审判决总算“哭”出了声音:维持宣武法院判决赔偿每位申诉人375元,另外再加300元违约金。

现在就让我们评判一下一中院某些人拍板定夺出来的这个“怪胎”。

一、终审判决违法从“经审理查明”始

2006年7月3日,申诉人推举黎江为代表在港中旅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签了字。

该《旅游合同》系由北京市旅游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共同拟制。其通用条款部分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利、义务,旅游内容变更,责任约定(旅游者、旅行社违约责任与补救责任,免责条款……)等等,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故该部分实为北京市旅游业的行业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以该部分为前提下所订立的任何与之相冲突的条款或者约定,均没有法律效力

(一)
终审判决装模作样地摘抄通用条款

终审判决第5页第12行起这样写道:“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该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2目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双方同时约定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说终审判决装模作样?

1.因为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只有两款。终审判决在引用第一款时,隐瞒了合同明确规定的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哪些属于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即:“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更有,它们特别隐瞒了第七条的第二款。这第二款的内容极其简单明了,就是:“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这段话,申诉人等不论在申诉书之中还是于法庭之上或者谈话之时,提醒审案法官嘴皮都快磨出了糨子。


2.因为终审判决尽管写上:“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在此后的判决中却不适用。

(二) 终审判决蓄意隐瞒以及恶意编造合同内容

终审判决第6页第1段这样查明:“港中旅公司提供的拉萨 - 林芝 - 泽当 - 江孜 - 日喀则 - 纳木错 - 羊八井 - 西宁”双卧一飞14日《旅游行程表》载明:‘7月16日的统一线路为拉萨,行程为参观布达拉宫、大昭寺、八角街手工艺品市场,住宿拉萨;7月17日的线路为拉萨 –林芝,住宿林芝;7月22日的线路为拉萨 – 纳木错,行程为经当雄赴天湖纳木错参观,住宿纳木错招待所;7月25日的线路为西宁,行程为早抵达西宁,乘车参观李家峡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110元,含游船、吉普车、生态园门票,游览时间为3 - 4小时。’该《旅游行程表》同时载明:‘行程上时间仅供参考,具体时间以实际机票为准,行程可能进行前后调整,景点不变;港中旅公司保留对行程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旅游变化和景点减少,港中旅公司只负责退还门票差额,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注:本段中的下划线处为申诉人特别所加)

1.被终审判决蓄意隐瞒了的合同内容

从终审判决第6页第1段所云中不难看到,终审判决所列的行程将泽当、羊八井(注:即第1、2处下划线部分)漏掉了,而这两地恰恰是港中旅公司严重违约之处。

2.为终审判决恶意编造的合同内容

终审判决第6页第1段其它标有下划线的词句,均为终审法院自行编造。

正常人翻看港中旅公司提供的《旅游行程表》,绝对看不到终审法院所编造的那些词句,只是可以看到终审判决所引用的“行程上时间仅供参考……”,出自《旅游行程表》第三条第3款,而终审判决:“港中旅公司保留对行程修改和调整的权利……”的那段话,则部分引自《旅游行程表》第三条的第4款。

《旅游行程表》第三条第4款是一段只写了半截的语句,全文是:“我社保留对行程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游览变化和景点减少,我”。我之后就打住了。

且不说《旅游行程表》中不管是港中旅公司还是我社“保留对行程修改和调整的权利”均与《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相对抗,故其没有法律效力(注:这会儿该明白终审判决为什么要隐瞒这第二款了吧。后面还有呢);也不说意思表达不完整的语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单从终审判决蓄意隐瞒及恶意编造合同内容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做出终审判决的国家审判机关没有任何正义、公平、公正可言!

二、八地游如何变成五地游

经各种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揭露:打着保护游客利益的幌子,并以种种借口变更约定的旅游线路、降低住宿条件或者饮食标准,是黑心旅行社坑害游客的惯用伎俩。而这些伎俩,港中旅公司在申诉人身上用全了,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和北京的两家法院在申诉人身上也用全了

请看:

1. 《旅游行程表》约定7月16日的行程是:旅游团参观布达拉宫、大昭寺、八角街手工艺品市场。

但7月16日那天,港中旅公司却以“由于布达拉宫限制参观人数,当地接待社调整了行程”为由,没有安排全体游客参观。

对此违约,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和宣武法院不顾布达拉宫早于2003年就开始限制参观人数,并且广而告之的事实,也不顾《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2项第( 4 )节:“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之明确规定,竟然将其定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尽管终审判决判定初审判决此项认定“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却不依法判令港中旅公司对申诉人予以足额赔偿,玩了个判跟没判一个样。

2. 《旅游行程表》约定7月17日的行程是:拉萨 - 林芝游,晚上住宿于林芝;7月18日的行程是:林芝泽当游,晚上住宿于泽当;7月18日的行程是:泽当拉萨游,晚上返回拉萨。

(注:从这往后看,您就会明白终审判决隐瞒泽当一段行程的罪恶用意)。

通过查询互联网得知,《旅游行程表》安排的先由拉萨到林芝,再由林芝到泽当,后由泽当回拉萨,是西藏旅游六条经典路线之一,国内各旅行社有该旅游项目的,基本上都按此顺序安排游客游览。

港中旅公司许是为了开辟一条旅游新路径,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它们在没有任何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只是争求了极个别游客意见,不仅把这3 天的行程顺序予以颠倒,还变更了住宿地点,降低了食宿标准,其改动为:7月17日拉萨 - 加查县; 7月18日由加查到林芝,7月19日再由林芝返回拉萨。

从成都市中国青年旅行社(亚太部)在互联网上公示的“拉萨、林芝、泽当环线七日游”行程,并参考“2007中国电子地图”和西藏旅游地图等,可知:拉萨
林芝旅游路程520公里,318国道,柏油路;林芝

泽当旅游路程510公里,大多为砂石路,还有一段土路及部分柏油路;泽当

拉萨相距200公里,省道,柏油路。另知:泽当为西藏山南地区行署驻地,是藏民族的发祥地,也是西藏最负盛名的旅游景地之一,住宿条件很好。而加查是为山南地区行署所辖边缘县,西距泽当160公里(砂石路,其中龙索至拉索一段道路非常难走),东距林芝地区朗县70公里(距林芝350公里)。当时的西藏旅游地图,该县根本排不上名。


现从《旅游行程表》所安排的行程分析:① 由于路况良好,7月17日由拉萨至林芝行程没有任何问题;② 由于路况比较复杂,7月18日由林芝前往泽当,途中仅游览一下已有2500年的巨柏王、巨柏林,其它时间主要用于行车,其行程也无问题;③ 由于路况良好且距离很近,7月19日游客们有充足的时间,非常轻闲地游览泽当。

可是,港中旅公司别出心裁地改变行程,使得情况发生巨变。7月17日,由于要多赶160公里砂石路,其中一段非常难走,必然要压缩《旅游行程表》约定的泽当游览时间,同时害得旅游团全体游客,17日晚上9点多钟方才饥肠辘辘的赶到加查县,到了以后还要现找去餐馆,现请师傅做饭菜,饭后再去找住的地方。以申诉人5人为例,就接连找了三处地方,及到凌晨,黎江、张琳终于住进了一家只相当于二星级的宾馆,杜瑄、雪梅住进了没有卫生间及上下水的二人间。最惨的要属刘学峰,他住进一个简陋的招待所,和好多人挤在一起,被褥肮脏不堪,只好和衣将就一个晚上。而《旅游行程表》约定的食宿条件是:三星级酒店(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

全体游客对港中旅公司这一违法违约行为,无不义愤填膺同声共讨。

可及至申诉人投诉和提起诉讼,港中旅公司先是要东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金桂森老师为其写了一纸证词,特全文抄录之:“7月13日晚8点左右,参加由港中旅组织去西藏游的大部分游客已来到西客站候车大厅一层,等待进站,两个领队也等在候车大厅中。大约8点30分左右,港中旅国内部副总杨琳赶到大厅,对我们讲,从山南去林芝的路非常难走,如果按原日程,途中住在泽当,将会延长行程,必须向前赶到曲松,如果往前赶更好.我们同意这种改变,并决定住加查,让港中旅在加查联系好住处。后来王安华(注:投诉时申诉人方知:此人是港中旅公司副总经理)电话通知我们:已联系好加查的招待所,住宿条件不会有什么问题。此证。
游客金桂森 2006年9月27日。” 后来,港中旅公司又在《民事答辩状》“关于计划住宿泽当改住加查的问题”一段中胡诌八咧,也全段抄录之:“2006年7月17日,该团原计划在泽当住宿
(注:连终审判决都查明《旅游行程表》约定的是住宿林芝)。但是在出团之日,即2006年7月13日晚8点左右,我公司部门负责人杨琳赶到西客站大厅,对游客讲述了从山南前往林芝的路况差,很难走(注:《旅游行程表》约定的可是由林芝前往山南[即:泽当]),如按照原行程,途中住泽当,将会延长行程。必须向前赶到曲松,夜宿加查(注:曲松县距泽当约51公里,距加查县约109公里。港中旅公司“一个跟头翻出去”就是100多公里,也太不着边际了吧)。在征求了团长金桂森及部分团员的意见后,决定7月17日改住加查。由于加查的住宿标准低于泽当,我公司当时即通知全体团员每人退差价60元(见附件3),团长金桂森的书面说明)[哎!哎!金桂森证词可没有退60元之说呀。实际该款额港中旅公司是于2006年9月才答应退的]。”


也许港中旅公司从游客中找个为其出证的人太难太难了,所以它们不顾金桂森只是以一个游客的身份写了二百来个字,竟于申诉人投诉时,硬是给金桂森册封个旅游团领队的职务,后来恐怕觉得领队职务低,对不起金桂森,于是待申诉人提起诉讼,又将金桂森的职务加升为团长。如果有第二个人为港中旅公司出证,其职务一定会是旅游团党支部书记,也档不住后来升成党委书记。


且不说港中旅公司变更7月17日~7月19日旅游行程同时违背《旅游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既使金桂森真的是这个旅游团的团长,他也无权在没有征得旅游团全体成员同意,那么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同意,再退一步,多数成员同意也成的情况下,与港中旅公司商定改变全团任何一天的旅游行程,更别说一下子改了三天行程。

可是:

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居然就认可了港中旅公司对金桂森的册封,并且置《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之规定而不顾,将金桂森的一纸孤证,强行安到多数游客头上,违规免去港中旅公司此项严重违约责任。

法院违法与北京旅游局质监所绝对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初审判决在金桂森没有依法到庭质证的情况下,正式任命旅游团“团长为东城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金桂森”。它们还献媚地将港中旅公司坑害60名游客,驱使他们为其探险开拓新路径的违法行径定性为“为了游客利益”,甚至还帮助总结成了“新经验”。如此犹嫌不足,它们索性“送佛上西天”,赤膊上阵地将港中旅公司书面供认“改变7月17日住宿地点只是经过金桂森及部分成员同意”,篡改为“征求了金桂森和多数游客意见”。只见初审判决无耻肉麻地吹嘘港中旅公司:“为了游客利益,根据新经验,在征求了金桂森和多数游客的意见后,决定改住加查县,并当即通知全体游客每人退差价60元。”

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今这一历史时期,法院每高一级,其犯法本事绝对翻上一翻。为了贯彻落实前首席大法官“为了法院的面子能维持就维持”的号令,它们不能维持编造事实和理由也要维持了起来。

终审判决不顾申诉人等当庭指出初审不要金桂森出庭质证程序违法,并请求法院责其二审出庭与申诉人质证,还以书面形式详述:金桂森一人证词只能代表他自己,且证明内容与港中旅公司抗辩多处矛盾,并且与全体旅客到达加查的情况完全不相符,当依据《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判定其没有证明力;初审判决在港中旅公司都承认没有经过多数游客同意,更没有也不可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其它证据证明其更改7月17日至7月19日行程经过多数游客同意的情况下,自己伪造了一个“经过多数人同意”的事实,并以此对抗《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注:本团60人,须经过40人以上同意)”之强制性规定,其免去港中旅公司此项严重违约责任的认定,实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而终审判决只是免去了金桂森旅游团长的职务,高屋建瓴地对初审判决帮助港中旅公司总结的“新经验”改动为“为缩短行程”,更上一层楼地在初审判决违法认定的“多数游客”前面添上一个“大”字,然后在其判决书第8页条2行写道:“根据查明的事实,2006年7月17日夜宿地点由泽当调整为加查县,系港中旅公司出于游客的利益为缩短行程而建议,且该建议得到了大多数团员的同意后予以调整,该调整行为符合港中旅公司提供的《旅游行程表》当中的约定(注:看看吧!终审判决为港中旅公司苦心编造出来的那些语句,原来是要用在这儿呀)。故黎江等5 人要求港中旅公司退还该日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100/人,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港中旅公司同意退还因夜宿调整而产生60元,本院准予。”

3. 《旅游行程表》约定7月22日的行程是拉萨 - 纳木错游,晚上住宿于纳木错。7月23日的行程是:由纳木错羊八井,在那里参观地热发电站,自费沐浴温泉,尔后回到拉萨。

纳木错距拉萨约240公里(柏油路,绝大多数路段为109国道,即:青藏公路。由拉萨上川藏公路也必须先走该路段)。

国内几乎所有旅行社,包括港中旅公司为游客设计的旅游行程都是:拉萨 - 羊八井 - 纳木错一日游,此事实有港中旅公司在其网站上公示的“西藏全线双飞八日游”为证。

港中旅公司将本应两地一日游,为申诉人等所参加的旅游团却安排成了两天游,这里面一定隐藏着什么猫腻。果然:

7月22日,港中旅公司突然通知全体游客,早饭后分成三拨参观布达拉宫。这一参观可就到了下午,全体游客挨到15时才吃上中午饭,15时35分才得以乘车前往纳木错。

如果不出现意外,旅游团队到达纳木错的时间当为19时左右。尽管西藏天黑的晚一些,到时游客们再游览成行前港中旅公司所勾勒的,需要用大半天时间才能看到纳木错的那些美景已不可能。

车行一个多小时至17时许,突遇山体滑坡,公路断行。延至20时45分,只有22名游客无可奈何地在港中旅公司起草的放弃纳木错游览,直接返回拉萨的文书上签字同意;更有大多数游客(共35名)附言:只同意返回拉萨住宿,保留第二天继续游览纳木错的权利;黎江、雪梅、杜暄三人拒绝签字。

谁料,港中旅公司并没有履行刚刚与旅游团队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达成的“返回拉萨”的合同约定,而是径直将大家拉到距离拉萨还有十几公里的堆龙县的一个兵营里过了一夜。

7月23日清晨,当得知前往纳木错的公路已经修复通车,游客们纷纷要求港中旅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安排大家游览纳木错,以减少旅游景点损失,此事实还有刘峥等四名老师提交的书证为证。

万万没有想到:港中旅公司对大多数游客的意见不屑一顾。更有甚者,早饭过后,它们开车拉着全团游客不是如约前往羊八井游览,而是返回了拉萨,拿出了小时吃奶的劲来鼓动游客们上午自费参观硩蚌寺,害得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许多自备了泳衣、泳裤,准备在离开西藏之前,到羊八井好好享受一下高原温泉浴,一洗旅途疲劳的游客们,做了一场白日梦。

羊八井位于前往纳木错必经之路,距纳木错150多公里,距拉萨87公里,距旅游团队所住的兵营只有70公里呀!可港中旅公司还有良心吗?就这样,约定只游览一天的拉萨市,港中旅公司让全体游客活活熬了三天,三天啊!它们的良心显然叫狗给吃了!

根据本应一日游,却被港中旅公司安排为二日游和它们刻意将合同约定7月16日参观布达拉宫改在7月22日上午,即:拉萨纳木错羊八井二日游的第一日进行的事实,申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① 港中旅公司不安排旅游团7月16日如约参观布达拉宫早有预谋;② 港中旅公司在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能够补救因其违约及道路一时中断,给游客们造成纳木错旅游景点损失而不为,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地拒不履行如约游览羊八井之义务,是其蓄意所为;③ 港中旅公司在为申诉人等制定拉萨 - 纳木错一日游,纳木错 - 羊八井 - 拉萨一日游的游览线路时存有恶意欺诈。

对于不能如约游览纳木错,港中旅公司向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和法院提交了有57名游客签名同意放弃纳木错游览,返回拉萨住宿的那二张纸片,欲图证明:放弃纳木错游览系不可抗力所致,且征得了除黎江、雪梅、杜暄三人之外的一致同意。可就在这二张纸上,人们却清清楚楚地看到:有35名团员明确“此证明仅限返回拉萨及住宿问题”,并没有表示放弃纳木错游览。

不知怎么的,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宣武法院、一中院那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法官们,同时患染了色盲症,失意症。在港中旅公司提交的二张纸片上,他们只能看到港中旅公司对他们说的话,其它的字完全“看不见”;在人数方面,数一数具体人数,算一算是否过了三分之二,那可真是难为了法官们,他们或许忘记了加减乘除四则运算,至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旅游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补救责任,更是丢到爪洼国外。不过,终审判决似乎也觉得宣武法院跟个“二娘”似地在港中旅公司面前争宠过于下贱,特别是它们编造出:港中旅公司“因考虑到安全、旅游行程时间等问题,并征求了金桂森和多数游客的意见,没有采纳个别人要求继续去纳木错的意见,而是带领全团游览了新加景点 --
哲蚌寺”一段,怎么一下子把“港中旅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和“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景点更是违法违规”两根小辫子送到申诉人等的手上呢。怎么办?现今法院对付这样的事,二个字用的那叫得心应手,一个字叫做瞒,一个字叫做赖。瞒得住就瞒,瞒不住就赖,我是流氓我怕谁这身衣服,穿在当今法院法官的身上,整个一个量身定做,绝啦!


在游览羊八井的问题上,港中旅公司自知理亏,干脆不提这一段了。

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心的话儿:“你不提我也不提”。

及到诉讼,申诉人紧紧揪住宣武法院和一中院,又是书面又是当面告诫它们:对港中旅公司的此项违约,你们不能不管!

这年头,“人民法院”说了:“老子保护的就是有钱有势的,你们弱势群体算个屁!”事实上,它们就是这么做的。北京宣武、第一两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等的反复告诫就跟没有一个样,在其判决书中楞是避而不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玩得更猖,早早地在“经审理查明”时,先把羊八井这一段,向孩童玩过家家、藏猫猫游戏似地“猫”了起来。

“人民法院”只用一个“牛”字形容,还真委屈了它。

4. 《旅游行程表》约定7月25日的行程是:青海省西宁李家峡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游。

当日下午13时40分许,旅游团方由西宁乘车前往李家峡,16点左右到达。到时,港中旅公司安排全体游客乘坐游船转了一下李家峡水库(约30分钟),便催着大家赶紧上车“打道回府”。而合同约定游览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主景区?用北京话说:“拜拜吧您那儿”。

面对游客们的质询,港中旅公司请的导游童叟无欺,说:“以前一直是当地人开着报废的吉普车把游客送入景区。前两天,景区内吉普车出了车祸,现在查得很严,所以无法安排大家乘坐前往。”

导游一席话惊得游客们出了一身冷汗。大家怎么也想不到,像港中旅这样大牌旅游公司,公然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而不顾,赚钱赚到黑了心。港中旅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还触犯了国法。

及至投诉和诉讼,港中旅公司承认该旅游景点不能如约游览,一方面确是景区吉普车停用,但竭力否认安排游客乘坐的是报废吉普车;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安排当日行程过紧。的确,即使吉普车不是报废车,不被停用,全体游客分乘10余辆吉普车赶到坎布拉国家地质、森林公园主景区时,那里的寺院、生态园恐怕早就关门静园了。

诉讼期间,面对申诉人等穷追不舍,港中旅公司先是提交了一个它们说是导游写的一纸证明,上面连个身份证号码也没敢落,且一听说申诉人要求质证,紧着收了回去。至于申诉人责其交待吉普车为什么停用,港中旅公司显露出打死也不说的“英雄”气概。

面对申诉人等依法有据地主张港中旅公司双倍赔偿游览该景点的全部费用,即每人110元门票费 + 40元280公里往返旅游车费+ 20元导游服务费×2,合计340元。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宣武法院、一中院争向港中旅公司伸出援助之手。对于港中旅公司自我检讨安排当日行程过紧失责问题,宣武法院以不写进判决书的形式予以免责;对待吉普车报废与否的问题,三家一起装傻充呆;对待赔偿问题,它们比着高儿地举起右手,亮嗓般地赞同港中旅公司提出的双倍赔偿未发生的费用,即吉普车费42元 + 生态园门票8元 ×2,合计100元。

北京旅游局质监所、宣武法院、一中院就跟港中旅公司开的一样!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比喻上面的人行为不正,下面的人也就跟着学坏。中国的俗语、俗话是几千年来中华文明与文化之精华,浓缩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正因为此,申诉人才请求宣武法院、一中院的上级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申诉人的申诉

俗话还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时候一到,全都要报;…… 这河东已经三十年多年了,轮也该轮到四十年河西了,是吧?!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此案还可参考《中国妇女》网站2008年11月25日《请赔我一眼美丽的纳木错》一文http://www.womenofchina.com/newspage.asp?id=9788。

申诉人:黎江、雪梅、刘学峰、张琳、杜瑄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执笔


〇〇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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