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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华侨私人房产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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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8: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尊重华侨私人房产问题致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风岩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2009年2月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针对海外读者来信提出的问题,以“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一文报道了您对相关问题做出的解答。作为自家侨房产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当事人之一,我们在看到文章之后,感到必须要就其内容向您提出以下几条质问:

1,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此报道所做的编者案中,提到截止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这个数据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2006年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所提出的数据是相符的。众所周知,在这些已经清退的私房中,包含了1997年以来在广东、福建和海南等地清退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房”)起点以上(北京华侨为300平方米,非华侨为225平方米,各地不同)的私有出租房屋。在这些地区的政府文件中明确表示:“同一侨房产权人在本市有一间或多间房屋的,被私改或代管的住宅用房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归还房屋产权给侨房业主。”(注1)换句话说,早在十二年以前,那个过去的荒谬的“起点”说就已经被抛弃。那么为什么您在非常清楚这个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向广大华侨业主撒谎,表示“落实政策”的范围是在建筑面积为“起点以下”(即所谓“错改”的概念)的房屋呢?

2,您作为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负有保护所有华侨权益的责任,而不是单保护广东、福建和海南等个别地区的华侨的责任。请把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它地区的华侨的理由解释一下。

3,中国城镇业主世代相传的是私宅土地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世纪的1950年至1966年之间给大家登记的是城镇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发的产权证叫做“房地产所有证”,那时根本不存在什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1988年以后在中国大陆出现的,这又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至少作为“权益保障部部长”应该清楚的常识。但您在该访谈里却称:“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您为什么要撒这个谎?

4,1956年以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度时,在城镇里针对的是属于工厂和店铺一类的“生产资料”,而非被称为“生活资料”的私人住宅,无论是私人住宅的自住部分还是出租部分。因此,在1956年进行的“工商社会主义改造”与在1958年进行的“私房改造”(即“经租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是对产权的赎买,有过相关的合同,而后者则没有产权的转移,政府部门与产权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当时(“大跃进”时期)被各地房管部门强行侵犯的是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权,1958年以后每个月发给房主人的“定租”是从房客所交房租中取出的一定份额。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所有的相关产权人手中都持有后来被残暴的红卫兵逼迫交给房管局保管的“房地产所有证”。 1997年以来,无论在上述沿海地区大规模清退华侨私改房时,还是在全国各地零星地清退非华侨中国公民的私改房时,所做的手续上都写的是“撤消改造,退还产权人自行管理”,这本身已经表白了相关房产的私有性质,而我们现在所向政府要求的,正是把相关房屋退还给我们自行管理,而非要求退还产权,因为相关房产的私有权属从来没有发生过变化。 姜风岩先生应该知道,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所有宪法和“归侨权眷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要保护私人财产,那请问为什么只有广东和福建、海南等地的华侨私有财产可以得到保护,而其它地区的却得不到保护呢?又请问去年三月香港民建联代表及委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对此做出的提案(注2)又是否得到了回应呢?

北京侨房产权人华新民(代父亲华揽洪)
青岛侨房产权人丛莉、丛肇樑、丛肇兰 2009年2月17日

注1: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 房政发[1997]20号。另: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处理侨房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2月23日)琼府办(1989)34号: “从现在起,凡在私房改造中已纳入改造的城镇华侨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除解放前华侨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置业公司的房地产外),应全部退还给侨房房主。”
注2:香港民建联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国谦、蒋素云等和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曾钰成、蒋丽云和陈鑑林等于2008年3月向两会提交的《发还港澳同胞内地经租房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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