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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10年,法院改判无罪,政府拒不落实政策
我叫门志伦,原山东省枣庄市劳动局技校(现改名枣庄技术学院)的教师,1998年,由原技校负责人的“举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1998)薛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1998)枣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错判本人侵占公款罪负刑一年零六个月,技校以照该裁判经枣庄市劳动局批复,作出对本人开除工职的处分决定。
2008年8月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消了原错误判决,改判本人无罪,因此;原枣庄市劳动局技校对本人作出开除工职的处分决定已经违法,必需立即纠正,枣庄技术学院是原枣庄市劳动局技校继续行使职权的事业机关,撤销原违法的处分决定,立即恢复本人的原教师职务是枣庄技术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08年11月7日,10日,12日多次找到枣庄技术学院交渉,递交(2008)枣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原件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本人开除工职的违法决定,恢复原教师职务,补发所欠全部工资,公开赔礼道欠,恢复名誉,但至今未給答复,并遭到枣庄技术学院的拒绝。
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代表枣庄市政府的纠错行为,枣庄技术学院又是枣庄市政府的下属事业机关,由于枣庄技术学院对其义务的不作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对本人已经10多年的蒙冤又雪上加霜。
2008年12月28日,本人信访到枣庄市政府信访局,2009年1月8日又投诉到枣庄市政府,但都豪无结果,本人为了主张权利寻求全社会的支持,媒体的介入,本人电话;0632-4413308
门志伦 2009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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