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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干预司法 玩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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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4: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为干预司法     玩弄法律
中院枉法裁判     制造冤案
尊敬的领导:
您好!在百忙中打扰您,表示歉意,但是没有您的关注,我的冤案便没有昭雪的一天
我叫王国旗,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焦作孟州市人,先后在孟州市谷旦派出所、刑警大队工作。在工作中,我认真务实,服从领导,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曾立过三等功,获得破案先进个人称号及先进工作者等多项荣誉。2001年元月十六日,由于被人设计陷害,被沁阳市人民法院误判有期徒刑半年,后被开除党籍,公职。
八年来,我为这件事蒙冤受屈,身心倍受煎熬,曾几度失去生活的勇气,但我没有做出这一举动,我想共产党的天下,终究是为人民办事的,故而在今天我将所有事实公布于大家,恳请诸位领导为我主持公道,还我一个清平世界,朗朗乾坤。
一、主要案情
2000年3月1日,刑警大队领导因工作需要把我从机动队调到刑警一中队任队长。
2000年四月中旬的一天,洛阳市吉利区刑警大队教导员张松振到刑警一中队找我,张要求派人配合寻找李建勇,我即安排干警宋全振配合张,此次张没有找到李建勇。
几天后,一中队干警高南生找到我说:“李建勇是我的特情(即通常所说的线人、耳目),以前为一中队破案提供了不少线索,你能否给张松振说一下,看能否从清处理”。在到一中队之前,我从不认识李建勇,与其没有任何关系!我就向张松振通报了李建勇是特情的情况。
2000年7月11日,张松振给我打电话让李建勇交罚款作处理并要求我去,我同高南生一块到吉利公安分局,由高南生将钱交给了张松振,张松振找来一个干警收了5000元,打了个条交给高南生,并将剩余的钱退给高南生,此事到此结束。
2000年9月8日,李建勇因其它事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捕。后不知何故,2000年10月8日,焦作市检察院建议对我立案查处,更不知什么原因,该案被交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六个月,经上诉焦作中院,被维持原判。以后多方申诉,至今无任何结果。
二、申诉请求
我的主要请求是:请求法院部门依法对我被误判一案依法改判,重新调查,并根据实际案情,作出公正裁决。
三、申诉理由
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决我有期徒刑半年,事实不清,证据没有,程序错误,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属严重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理由如下:
(一)从主体上讲,我就够不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刑法》第417条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分子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建勇是洛阳市吉利警方需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吉利警方才负有抓捕李的义务。如果吉利警方要求孟州市警方协作办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第314条,第315条规定,照此规定,吉利警方应携带《拘留证》、办案协作函件、工作证到孟州市公安局,由孟州市公安局指定有关部门配合,
所有法律都能说明我没有权力和义务去抓捕李建勇,我就够不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二)主观上讲,我无犯罪的故意。且在一、二审时,申诉人辩护人出示了证据,证明此事实,但未被采纳。
作为一名公安干警,申诉人为什么要因李建勇一事与吉利警方协商呢?原因是因为李建勇系申诉人中队干警高南生于2000年元月份所物建的刑事特情,曾经多次为孟州市警方破案提供过重要线索。这些一审时有孟州市公安局的证明,二审庭审时辩护人也向法庭出示了李建勇被物建为刑事特情的档案原件。(关于特情问题,前面已介绍)基于此,作为刑警中队长的申诉人王国旗与吉利警方协商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退一步说,是否能协商处理,决定权在吉利警方,我只有建议权,如果吉利警方不同意,那么也协商不成。在这方面,我不具有决定权,申诉人从工作出发为李“讲情”:如果吉利警方严格执法,拒不同意,那么我也不会带高南生给吉利警方送处理款,正是吉利警方的同意,此案才能由刑事案转为治安处罚。这也是公安机关办案的惯例,更何况,吉利警方拿到赔偿款后,3个月一直也未再抓捕李建勇。因此,无论从那方面讲,申诉人都没有犯罪的故意。
又怎么能简单地认定我不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积极协助抓捕李建勇?又怎么能认定我是受李建勇的委托,多次向吉利公安局讲情?仅让李建勇赔偿对方损失,这一点就连本案的重要证人,吉利警方刑警大队长张松振在其证言中也始终没有承认过我讲过“让李建勇赔偿损失,而放弃处罚李建勇”的话。又怎么能认定是我导致李建勇未能及时抓获归案,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呢?
(三)客观方面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给李建勇通风报信。
而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给李建勇通风报信,法院所采用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实际上是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而且检察机关在讯问证人时带有明显的诱供,所有证言都明显系在串供后所作的伪证。但法院却轻易采信,导致了对我的误判。更重要的是李建勇在证言中已经明确承认其系在回家看到豫C牌照的警车后,就知道吉利警方在抓他,而且从那时他就开始躲藏起来,并非系我暗示其逃避的。张松振也证实我从没有给他说过免除李建勇刑事处罚的话,更没有给李逃跑提供任何便利。但法院就是不采信真实的证言,不尊重事实,强行认定是我让李建勇逃避的,这显然是有人在操纵案件。
综上所述,作为多年的老干警,我认为我的案件存在着诸多不可告人的隐情,也正是这些隐情使检察机关歪曲了法律,法院部门枉法进行裁判,也使我蒙受了八年不白之冤,至今不得昭雪。
(四)    程序违法
本案中,我因工作需要,同吉利警方协商解决特情李建勇的案件,无可厚非,李涉案多大,我毫不知情,怎样处理,决定权在吉利警方。我在2001年元1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5月8日刑满。2001年5月20日焦作中院裁定维持原判,而李建勇在2001年7月20日才被焦作中院一审判刑,法院明显用了有罪推定的原则,对我进行判刑,完全违备刑诉法。
(五)   判决错误
1、从李建勇、高南生以及张松振等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我是2000年3月份才调到一中队,之前并不熟悉李建勇,且在2000年4月份李建勇就实施了打砸新艺苑的行为,我同李建勇没有任何关系,李建勇也不可能在犯事后直接来找我来说情。
2、事实上,李建勇说是先找的高南生,然后高南生来找我协调此事的,而且在吉利警方提出让交6000元赔偿款时,李建勇凑不够也是找高南生,让高南生为其垫交1000元;而且高南生亲自去吉利送款,也是高南生交与吉利警方,也是高南生告知吉利警方李建勇妻子的名字叫李梦云(当时交款李梦云并未去,我也不知道李建勇的妻子叫李梦云),吉利警方出具的收条也系交于高南生,直到现在还在高南生处保存,(这从检察院调取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这只说明了一点,在此案中,高南生与李建勇有着非常特殊、非常密切的关系,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高南生才具体实施了以上行为。
3、事实上,高南生来找我,我也从未答应帮其说情,只是出于“特情”的原因,说帮助问一下,吉利警方大队长张松振也在证言中证实了我从未说过免除李建勇刑事责任的话,法院就此认定我为李建勇讲情明显错误。
4、在本案中,吉利警方抓捕李建 勇未果,他们在证言中也多次提到,被砸的新艺苑老板系吉利区政协委员,与吉利区的政法委李新朝关系很好,一直催着赔偿损失,吉利警方也是碍于政法委书记的面子,急于赔偿新艺苑老板的损失结案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吉利警方才主动提出让李建勇赔款,并实际放弃了抓捕,试想一下,吉利政法委书记、公安局的主管副局长再三表示,而且亲自出证明说:要对李建勇一抓到底,那么,作为吉利警方,难道就可置其主管的政法委主要领导,公安局的主管副局长的命令于不顾,而去听信孟州警方一个普通的警察来“说情”呢,这不太奇怪了吗?即便我们“说情”,抓与不抓的决定权在吉利警方,即便我们不协助,也可向孟州市公安局的领导告知,强行要求进行协助,但这些他们都没有做,只是收了赔偿款以后,就再也未实施抓捕,而是到了2000年9月8日李建勇再次犯事,被焦作警方抓捕,在重新对新艺苑事件进行调查时,吉利警方才慌了手脚,所有涉案干警以及政法委书记李新朝,公安局副局长王先民都亲自出证明来为自己洗脱责任,而且勿勿地补了收款条(当时收款条只写了一份,交由高南生,并未存卷),勿勿地于9月28日又补充委托,做了损失鉴定,甚至不惜昧着良心,违背政法干部、公安干警的职业道德,众口一词说假话,设计来谄害我,开脱自己的责任。
再退一万步讲,法院非要认定我有罪,说是我的原因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导致李建勇未被抓获,事实上,吉利警方就不打算抓捕李建勇,赔偿款交过之后,也从未实施过抓捕,是吉利警方主动放弃了抓捕,导致李建 勇未被及时抓捕,吉利警方说是我责任抓捕不到,我有那么大的能力吗?为什么焦作公安局就能抓到李建勇,而距离更近的吉利警方就抓不到李建勇,这只能说明一点李建勇未被抓捕,主要责任 在吉利警方的主动放弃,理应由吉利警方承担此案的主要责任。
  八年来,我为此事多方申诉,至今无果,包括河南省高法组织的轰轰烈烈的大接访活动,请人大领导关注此案,让河南省高院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此致
敬礼
                                                                                            王国旗           
                                                                                   2009年2月20日
                                                                                   手机:1393815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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