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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泰州法院起诉要小心,法官可能用电话砸你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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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5: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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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ici.net/u4085086/d85271554.htm

由于高港法院不受理我起诉广播电视站,我在2009年2月18日10点20分左右向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我向坐立案庭最里面的工作人员提交起诉书,他草草看了一眼后就说不受理,我问为什么?他说他们法院是处理大案件的,就是不受理这个,我说我这个就是大案件,关系到泰州人民的根本利益。然后我问了一些问题,他就是不回答,或者是爱理不理的,我说我们是法治社会,法院都不管,我们去哪里,他说随你去哪里。.我说你要为你现在所说的话负责,我已经录音了,我将吧你的话放到网上.这位工作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桌上的电话机砸到了我的头上,然后绕到我的面前,抢我的手机,并且恐吓我,说要拘我、罚款。他还叫来了法警,这样立案庭里的工作人员就增加到4个人(一个女的,姓栾,副庭长;一个小年轻;还有一个就是用电话砸我的人;还有后来的法警)。他们抢走了我的手机以后,删除了我手机里的所有内容。

     打人者的体貌特征:男,50岁左右,带眼镜,略胖,坐在立案庭最里面。

    我要求这位工作人员向我道歉,不然我就反映给张雷书记,他说不可能,并且说我还有没收你的手机,并且让旁边的工作人员开拘票,并且要罚款。

    我要问你一句:现在还是法治社会吗?

    我已经把这个事情反映到了泰州纪检委,他们说会调查这个事情。

   请问,这位工作人员,你是人民的公仆,为什么就不能替人民办一点实事,哪怕是一点点。

最近有高港市民去泰州法院起诉,先不说起诉的是什么,就他对法院谈话进行录音,遭到法院人员电话砸头这个事情严重违法,不仅侵害了公民人身权益,而且极大了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建议泰州纪委作为机关作风建设新年第一件大事来处理。



这个事情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楼主手机还在,录音可以恢复,数据删除了是可以恢复的。)



附上参考法律条文: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法》63),因此,一般而言录音并不构成违法或侵权,除非该行为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注:此规定生效于2002年,事实上此规定的施行也直接导致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失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1231发布了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 0241施行)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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