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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获取17.5万元,被广州一家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事公布之后,见诸媒体的意见截然对立:传统媒体与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定,这一判决过重。一些法学专家、律师则强调,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刑法》第264条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1998年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说,盗窃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这两种意见从各自逻辑上都站得住脚。民众对于本案中的正义自有其认知,而法院判决显然不合乎这种认知,因而他们会表示不解和愤怒。法律专业人士强调的是法院的法定职能: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裁决案件。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意见之间的隔阂,或许就是中国当今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难题:这个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无法使法官的判决合乎民众关于正义的认知,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中国大体上继受了欧洲大陆法传统,首先强调,只有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接下来强调,法官的唯一职能就是依据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法官就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把案件从这头塞进去,从那头就出来判决书。显然,在许霆案中,法官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法律自动售货机。法律明确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无期徒刑,法庭发现许霆盗窃了17.5万元,依据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就可判无期徒刑。
但是,法官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得出判决,都要让人们相信法院是在维护正义,他的判决就必须大体上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因此,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送出来的判决要获得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法律关于犯罪要件的规定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为此,法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修订。否则,法官根据过时的法律自动作出判决,会严重偏离人们的正义感。
审理许霆案的法院正是在这一点掉进了法律的陷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个规定,放在十年前,或许还合乎人们的正义感,但放在今天,在经历了几年持续的通货膨胀之后,不过相当一个普通白领的年收入。让一个盗窃了这点钱的人坐一辈子监狱,人们恐怕会于心不忍。
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未必不知道法律条文早已过时,但他必须严格适用法律。其实,类似案件所在多有。最典型的案例是频繁引发争执的铁路撞人赔偿案。铁路方面赔偿的依据依然是1979年制定的一项“暂行规定”,其中说: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引发的伤残,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150元;死亡者,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
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必须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细致,就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样。惟有这样,法官才有法可依。但是,立法机构,包括制定司法解释的机构又绝无可能随时对每一部法律的每一条文进行修订。这样,愈是详尽、具体、细致的规定,愈是容易过时。于是,最认真的法官反而可能离正义最远:他最严格地执行的条文很可能已经过时。反而是头脑比较灵活的法官,或许有可能接近正义。但这样的法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不合格的;而且,他的头脑过于灵活,可能被权力操纵、被自己的私欲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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