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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北京只能购买1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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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5 1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青年报报导/中国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国家六部委会签并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后,7月21日,北京市建委也向各开发企业出台了北京市《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明确: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北京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记者调查后得知,北京市建委已经于上周五即7月21日,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出台新规定《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只不过该文件并没有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而只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网上签约系统里对各开发企业客户经理权限的售楼处管理人员“网上”公布。也就是说,只有各售楼处客户经理层面的人打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签约系统,签约系统才会自动弹出这个“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明确三点北京限制外资购房的规定:第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第二,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第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

有关负责人对这个文件作了解读:首先,北京市对外资在京购房设立了“准入门槛”:只有在境内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的境外机构,只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才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其次,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境外人士设定了“购买标准”:即只能购买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能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包括投资性质的写字楼、商业物业、住宅等都在严格限制购买范围内。

第三,针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北京等城市投资房产比较活跃的现实情况,出台“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的规定,限制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京“炒房”。

记者看到,该通知明确,从2006年7月21日起,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网上签约,未按规定执行产生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7月21日后违规进行网上签约的,房屋交易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7月21日以后,如果有人将房子卖给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机构或者是在境内学习、工作不到一年的境外个人,或者是卖给已经购买过一套商品房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北京市建委市场交易部门将不给予办理预售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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