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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宇鹰、朱蓉伟法官:
本人(2008)沪一中执字第924号合同纠纷仲裁案被执行人朱金娣;昨天,本人收到贵院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2日的公告,要求本人在2009年3月18日前......,可是本人收到时已经是3月21日了,如何可能做得到?本人实在无力使时间倒转回去。
更何况,合同仲裁的全过程,本人一概不知,即本人一未收到仲裁通知,二未参加仲裁审理,三未获得仲裁决定,也不知道要执行什么;而公告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人真不明白,为何要拍卖我的房屋,让我清场住到哪里去?
请问:你们是不是山大王?你们是不是恐怖分子?本人作为一名中国公民,为何毫无安全感?你们能算是执法者?还是披着法衣的豺狼虎豹!
本人只能呼吁全世界人民为我主持正义。
署名:朱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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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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