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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叶明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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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2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天何在?公道何在?
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公开信
本人叶明锋,身份证号码:350111196406240533,是遵纪守法好公民,只因多年的心血和43万元人民币投资开发科研成果《环保节能柴油》项目被人所骗,牛纪刚作为中共福州市委副书记、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福州市公安局长,明知刘德湘利用合同骗取本人拥有的《环保节能柴油》(亦称茶色或柴油本色之乳化柴油)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秘密(技术来源、原料来源、产品销路),并私下在本人的合作伙伴处买到该项生产技术,并办厂成功,得利数千万元的犯罪事实,而收受刘德湘的贿赂后拒不立案侦查。为此,本人于2005年10月30日开始先后8次进京上访告发牛纪刚及福州市公安局有案不立之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然而,却被牛纪刚下令福州市公安局利用手中的权力,利用一纸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是无效的处罚决定——榕劳决字[2006]第079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非法关押在福州劳教所26个月,计790天(2006年9月30日—2008年11月28日)。为此,我于2007年11月8日、16日,2008年1月11日、2月25日、6月17日共5次在福州劳教所劳教人员食堂当着全所干警和劳教人员的面大闹食堂,大骂:“福州公安腐败,刑事案件不立案,非法关押刑事案件受害者(本人,叶明锋)于劳教所,共产党腐败,打倒共产党!”事后,写信给所长、政委要求就此事上报中共中央最高领导。
牛纪刚、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州劳教所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牛纪刚及福州市公安局有案不立的违法犯罪事实:
如果说以牛纪刚为局长的福州市公安局认为刘德湘利用合同骗取我拥用的《环保节能柴油》项目的技术来源、原料来源、产品销路,办厂成功,得利数千万元是没有犯罪事实而拒不立案是水平问题(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认为上述三项都是信息,而现代是信息时代,信息是可以人人共享的为由而不立案),那么,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6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叶明锋对刘德湘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报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再调查报告》(以下称“再调查报告”)就是明目张胆地伙同刘德湘伪造证据,为刘德湘开脱合同诈骗罪之罪责,进而为福州市公安局开脱徇私枉法罪之罪责!该《再调查报告》称:刘德湘是从网络上看到《领科兴邦》公司有乳化柴油(因此产品形状如牛奶而得名乳化柴油)生产技术,并用2.5万元人民币从该公司购得乳化柴油生产技术,从而认定刘德湘获取乳化柴油技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叶明锋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如果说《再调查报告》成立的话,那么,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作出的信访答复是怎么回事?根据是什么?刘德湘生产的乳化柴油是柴油本色,而刘德湘早年(1993年前后)有一段生产白色之乳化柴油的历史,因各种原因多年前(2003年1月之前)没有生产了。而12天之后的2006年6月6日,牛纪刚召开福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并作出中共福州市委[2006]年第37号会议纪要责成法院免费受理,民事解决我的上访问题(法律援助,法院帮助本人从刘德湘处讨回经济损失,从而中止上访),又是怎么回事?既然认定是从《领科兴邦》处买的技术,而刘德湘不构成犯罪,则从何谈起从刘德湘处讨回经济损失?所以,我认为该《再调查报告》是利用伪证炮制出来的!不可信!是用来欺骗中央,为刘德湘开脱罪责,进而为自己开脱罪责!
二、牛纪刚下令福州市公安局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法定之程序,把本人非法拘禁在福州劳教所,从而阻止本人进京上访告发其违法犯罪行为。牛纪刚操控的中共福州市委于2006年6月6日作出中共福州市委[2006]第37号会议纪要(国家信访局有该纪要),本人本着与人为善和息事宁人的思想,于2006年6月8日返回福州,结束第6次上访。2006年6月8日中午,张德强(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奉牛纪刚之命前往北京负责监督福州市公安局岳峰派出所所长陈明娣等工作人员把本人接回福州)对我说:“回福州去,法院会帮你解决问题(指刘德湘利用合同骗取本人拥有的《环保节能柴油》项目商业秘密之事),”同时,他明确对我说:“你以后不能再到北京去闹(上访),现在,领导(指牛纪刚)还没有生气,如果你再到北京闹,领导生气了,他会动用整个社会的力量(关系网)来对付你(现在看来是指把我非法拘禁在福州劳教所之事)。”本人于2006年6月15日把起诉书交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之后,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就说:“这个案子要是民事成立,那么刑事也跟着来了”并说:“有的案子打刑事可以打赢,打民事却不一定能打赢。”法律规定:法院接到诉状之后,应当于一个星期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疑难案件三个星期内决定。本人几乎天天到中院立案庭,多次直接到院长办公室找李有才院长,并通过晋安区政法委、岳峰所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中院尽快立案,直到2006年8月4日[(前后49天),中院立案庭才明确表示不能民事受理,因这是合同诈骗案,是刑事案件,只能找市公安局立案,走刑事程序,本人对此表示理解,中院依法办事,我又能说什么?(据报纸消息,福州市人大于2007年4月10日任免一批工作人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贻华副院长(分管立案),被免去副院长、审判员职务,立案庭林松庭长被免去庭长、审判员职务,开除出法院系统。我想这可能是当时以林松为首的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认真依法办事,拒不执行牛纪刚之民事受理的指令,坚持认为是刑事案件,不能民事立案,从而得罪牛纪刚等人,而落得如此下场,这真是—公安腐败没事,法官守法被开!这就是自称执政为民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州市发生的怪事!]。为此,我于2006年8月5日开始第7次进京上访。于8月15日、16日、17日、18日连续4天到中南海上访。而牛纪刚于8月16日做出二个决定:1、指令福州市公安局查处不听话的岳峰派出所(只因该所之广大干警对本人的遭遇很同情,拒不执行牛纪刚的阻拦叶明锋进京上访,并申报对其劳教申请的指令),从倒卖赃车(偷来的自行车)的人抓起,卖车人供出保安(辅警)保安供出民警,民警供派出所教导员林军为止(这是劳教所里警察说的,但我出去之后,听说林军调任晋安区禁毒大队大队长,我的推测是我给温家宝总理的控告信被扣压之后才改变了林军的命运)。并大搞人人过关,就这样征服了不听话的岳峰所,岳峰所不得不答应申报对本人的劳教申请。2、应福建省劳教局、福州劳教所的要求(作为违规收押本人的回报),下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活动,但是,严打只是专门针对劳教类违法人员(大抓不符合劳教条件的人进劳教所做苦力)。
三、牛纪刚因其需要福州劳教所违规收押本人和阻拦扣压本人向中央领导写信控告其违法犯罪行为,下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大抓劳教类的违法人员,其中很多依法不应劳教,甚至是无辜的人民群众进劳教所做苦力。举二个例子说明:1、郑金太,包工头,小老板。2006年8月17日中午,在租住的民房内与其有三年男女关系的情人(26岁的打工妹)午休时(当天中午吃饭时因过量饮酒而没有发生性关系),被莆田市公安局函江分局的民警抓走,民警找其情人做笔录,问:你们是什么关系?答:情人关系。问:今天有没有发生性关系?答:没有,因喝酒而没有发生。问:以前有没有?答:以前有,有三年的男女关系了。问:有没有金钱交易?答:没有。问:郑金太有没有请你吃饭,或买东西给你?答:有。民警说:有,那就是卖淫嫖娼了。就这样,2人均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收容教育6个月。从2006年9月1日—2007年2月28日,郑金太于2006年9月14日进入福州劳教所。2、陈飞,重庆人,和恋爱中的女友田会(二人均是未婚青年)在租房同居10个多月之后,于2006年10月1日晚上被莆田市公安局函江分局的民警抓走。经办民警在制作好所谓的笔录(伪造笔录),不让陈飞过目,硬逼着陈飞签字,用这份伪造的笔录逼田会承认其同陈飞做爱一次收5元、10元费用。二人均被处以收容教育一年的处罚。从2006年10月12日—2007年10月11日,于2006年10月18日进福州劳教所,难怪,田会在莆田妇教所第一次写信给陈飞时,第一句是:亲爱的飞呵,你怎么会对公安说我们做爱一次我收你5元、10元钱的费用呢?……我于2007年2月12日,把2月10日写的那封给温家宝总理的信拿给常副所长(警号:司法,3531006),牛纪刚在福州劳教所的代理人,常从中得知我已把上述情况向温总理告发,情况有很大变化,从以下这组入所人数的统计数字就能证明:2006年4月38人;5月19人;6月39人;7月26人;8月27人;9月33人;10月24人;11月43人;12月29人;2007年1月49人;2月25人;3月15人;4月24人。补充说明:本人2006年9月30日19:50左右入所,10月13日、17日两次有人企图收回我的劳教决定书,放我出去。10月26日驻所检察室要放我出去,因我于10月13日、10月19日、10月21日、10月24日各有一封寄给温家宝总理或胡锦涛主席的控告信。只因本人要控告福州劳教所管理科张宝民科长扣压控告信之事而于11月1日被下到5中队劳动为止。听说12月6日,法制日报刊一消息:“叶明峰(锋)因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不立案,到北京告福州市公安局,被福州市公安局抓到福州劳教所劳教。”从12月14日之后入所人数大减。因常副所长看到我2007年4月11日写的一封给温家宝总理的控告信,发现我把入所人数减少之事向温总理报告,之后入所人数又开始回升。我于2007年4月10日在关了7天的禁闭之后转入封闭中队看押以后看到的统计数字绝对准确。但,再也找不到有一个不该被劳教的人。从2月17日最后一名因嫖娼而被收教的人员入所之后,至2007年6月4日没有一名嫖娼而被收教的入所。但,这封4月11日写给温总理的控告信被常副所长扣压至今仍不归还给我。我于2007年4月12日请聂小坚指导员把这封信拿给常副所长审查、聂指导员一再向其说明叶明锋交待,信看过之后要还给他。我于4月19日下午,当面向常副所长讨要那封信,说我要寄给温总理,你不还给我,我就当是被你扣了,但常仍不归还!
四、牛纪刚为阻止本人进京告发其犯罪行为,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利用伪造的证据,作为本人是无理缠访的根据,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劳决定[2006]第079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把本人非法关押在福州劳教所26个月,合计790天。我于2006年8月26日离开福州开始第8次进京上访,于2006年9月30日15时10分乘国航飞机返回福州,飞机于18时10分落地,于18时30分许在机场出口处被4个身穿警服的人抓走,直接送到福州劳教所,于19时50分前后到达。其间无人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31、32、41条规定,福州市劳教委对本人的劳教决定因其决定程序存在违法而不能生效。这一点2006年10月26日得到驻所检察室崔主任的肯定。当时,他要我尽快出去。但本人想过几天在谈清所有问题之后离开劳教所,后因告张宝民扣控告信之事而中止。
五、福州劳教所明知本人的上述情况,仍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我自由,扣压本人向中央领导写的控告信和其他信件,本人通过福州劳教所寄给温家宝总理的信有:2006年10月13日、10月21日、2007年2月10日(因在5中队寄不出,在3中队同样不让寄而于3月1日当众交给所纪委钟书记(警号:司法,3531005)。4月16日、4月17日、4月19日、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11月16日,没有通过劳教所(非法通道寄出)的有:2006年10月19日、2007年2月26日、3月3日。给胡主席的、正常的2006年10月24日,非法:2006年11月14日(12月16),福州劳教所到底扣压了多少封控告信,只有经有权的部门查证之后才有结论!
六、检察院驻福州劳教所检察室沦为福州劳教所的一个科室。本人于2006年10月12日向福州劳教所的领导写过一份《紧急报告》,据当时的廖政委,现在的廖所长于2006年10月15日前后对我说:“那份紧急报告已经转给驻所检察室了。”2006年10月26日上午10时25分左右,驻所检察官的崔主任和另一名工作人员找我谈话时明确表示,看到那份报告,并对我说:“你到北京上访,不但事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被关在劳教所,你的心情可以理解,现在要尽快出去,找一个部门把上访的事解决了。”我明确表示,只要那件事(指刘德湘利用合同诈骗之事)能够得到解决,其它的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了,但由于时间有限(只有20多分钟),我原想在下个星期为我们上课时,把有关事情谈好之后再出来(离开)劳教所。然而,由于我要告张宝民科长扣压我控告信(给温总理)之事而于11月1日突然下到五中队劳动。直到今日也没有再见到崔科长。按规定检察院驻劳教所检察室每个月都会到封闭中队为新入所人员上法制课一次。而我在封闭中队四次共150多天,2006年9月30日—11月1日、2007年4月10日—7月23日,2007年11月16日—12月7日、2008年3月3日—4月1日都没有看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为我们上课。本人于2007年3月23日、4月3日两次因要见省纪委和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控告牛纪刚、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州劳教所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关禁闭时,驻所检察室的黄副主任和另一工作人员找我谈话,但他们的工作重点只关心维护劳教所的秩序,而非要维护我这个被非法拘押(劳教决定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那我在劳教所劳教就是被非法拘禁者的合法权利)。我于2007年3月30日晚上对常副所长说,驻所检察室已沦为你们劳教所的一个科室,常回答:那不好吗?这样对劳教所而言自然是好事,但对我们这些劳教人员而言就不是好事了,这样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七、法院二次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2007年3月23日一审,2007年6月14日二审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一不查被告是有管辖权;二不查被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明知本案依据《行政处罚法》被告一无管辖权,二违反法定程序(先作出劳教决定,后抓人,直接送到劳教所劳教),其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31、32、41条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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