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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然渎法枉法,中国法院独有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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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04: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马亚莲就法院违法致全国二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控告信
昂然渎法枉法,中国法院独有的风景!


九十年代中期,上海开始假建设之名大规模商业拆迁,这场延续至今的圈地移民郊区运动,使众多原来生活安逸、平稳的民众感受到的不是居住条件的改善与美好,而是政府官员的腐败与资本转移、财富累积的不合理、百姓财产的严重受侵,为此爆发了此起彼伏、愈趋激烈、扩大的反迫迁自发维权、反腐败促民主斗争。但十几年来,民众非但仍未感受到权利的收敛与开发商巨大收益的减缩,反而是地方官员为掩盖丑行、保护“既得利益”不惜以各种手段强力镇压维权民众的更大人身侵害,维权者还因此深深领教了中国司法的黑暗和法官枉法的“风采”。地方法院完全沦落为政府的傀儡,成为开发商的帮凶、制裁民众的工具。而最高法院和理应起到监督职责的人大、检察院的盲视、渎职,则为中国法律被架空、法治被肢解铺平了加快恶化的通道。毫无顾忌的枉法渎法、曲解法律,厚颜无耻地以法律的名义惩处受害者、合法维权者,已成为中国法院的独有风景!


本人不幸也是中国法院这道独特风景的游历者之一,动拆迁案被枉判、第一次劳教案和其它四个行政诉讼案被违法拒绝受理、第二次劳教案2007年8月提起再审至今无音讯、因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惹来荒唐“未了结简易民事案”至今已十九个月不结案,本人深切验尝了四级法院为政府违法行为效力而卑躬屈膝、唯诺、丧德的丑态。


为维护公民权利和作为中华民族公民本应具有的责任,今再次提请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检察院,请你们真正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不畏官权,实施真正的权力监督和为民代言,而不要糟塌“代表”的称号、辱没“代表”的光辉。


更提请最高法院,法官不应从属于任何政党、政权,否则必然陷于狭隘、不公正、权术和枉法,玷污“法律”、玩弄“法律”决不应是你们的所为。如果最高法院也认同法官们也弃法投权、曲解法条,那末阻碍中国“法治”进程的最大罪人就是你们,人民、历史必将永远记载你们消解“法律”的“功绩”,以鄙视和唾弃盖棺论定你们的一生。


附上海三级法院枉法审判、最高法院也违法不理我案的情况简述,同时祈请社会各有识人士的关注和呼吁。


一、法院枉判拆迁案,向最高法院申诉至今无回复,推托让上海解决。


本人马亚莲,原与家人住上海市中心南市区〈现黄浦区〉迎勋支路5号结构优良、面积宽敞、煤卫独用、全部朝南、有阳台、地窖、各类设施俱全三层楼私房一幢。 96年7月,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本案原告〉、上海南房西门房管所〈拆迁实施单位,无动迁资格证〉无市合法批文违法分二期商业动迁,且采用威胁、恐吓、强抢手段。98年8月,我家在一未开过价、二未看过房子、根本未协谈情况下即收到区政府强迁书,并遭非法强拆,连郊县强迁房都未安置给我,从此我流落街头(曾每晚被强制在老西门警署睡觉半年以上)。


98年9月6日,我向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却被违法拒绝受理,被逼无奈到区府上告,区府承诺解决却久拖不决,我无奈逐级上访市府、国家信访局。99年6月16日,在区府指使下,南市区法院竟违法受理了本案原告提起的要求撤销与我父马崇奎签订的子虚乌有“协议”,其真实目的却是为转嫁矛盾、缓解政府压力,试图将我拖进法院枉法审、判的泥沼,以迫我投降并拖延“解决”。


之后,上海三级法院都枉法审、判,使一件及其荒唐的错案变得振振有词,百姓权益毫无保障。该案:一、认定原告主体诉讼资格的事实错误,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二、违法拒绝本人提出:审查与该案有关的动拆迁许可证、资格证等,枉称不属此案审查范围。三、强行变相认定所谓“安置协议”,将我的无家可归归咎于父亲马崇奎。四、超越审理范围。


为此我多次走访最高人民法院,并于2003年3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至今无任何答复。期间,2001年4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二次下令要求上海先解决我临时住房,正式住房再谈,上海政、法人员接访时全部同意,回上海后却将我枉法拘留、劳教。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案号:(1999)南民(行)初第1482号,判决时间:1999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0)沪一中民(行)终字第524号,判决时间:2000年2月15日;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1)沪高行监字第96号,判决时间:2001年10月31日】


二、第一次劳教案和相关其它四个行政诉讼案全都违法拒受、完全不理。


2001年9月6日上海众多拆迁户进京上访,9月7日我在国家信访局被无任何手续非法拘押到北京丰台区看守所,9月13日押回上海的当天即无视我的伤病和国法(我脚韧带严重损伤,靠拄拐行走,且身患慢肝、慢性腰疾、慢性肠胃型荨麻症),将我枉法劳教一年(2001年8月1日~2002年8月31日),并违法关押在黄浦区看守所,还施用酷刑、变相剥夺诉权和劳教人员该享有的所有合法权益……等。为此,我分别就上海市劳教委违法劳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公安分局、黄浦区看守所违法行政、侵犯权益提起诉讼。


由于黄浦区法院:一、符合行诉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不适宜审理”规定;二、上海市政府的管辖权归属市二中院;三、是二次违法拘留和此次劳教案中指控和迫害我的当事者之一及被我控告的对象,与包括第一次劳教案在内的共五个行政诉讼案具有直接的关联,系利害关系人,具有应回避的情节。故我都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情况说明,强调、请求如不受理请依法出具书面裁定。


1、 合法上访被枉法劳教一年,劳教起诉状及“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申请”至今石沉大海。 该劳教决定纯属滥权对因我上访而影响上海政府官员“政绩”的打击报复,且完全违背法律规定。一、劳教制度违背立法法,已自行失效;二、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程序违背法律规定;三、我不属于劳教规定的处罚对象,劳教决定所列事实完全杜撰、毫无根据,劳教罪名不成立;五、无视劳教条例对丧失劳动能力不应劳教的规定;……等等。


2002年1月22日,我向黄浦区看守所强烈抗争后,终获得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之权利,同时递交“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申请”。但黄浦区公安分局再次违法扣押诉状,至2月9日才送到非我诉状所请的黄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竟于3月20日违法立案,还二次到看守所秘密开庭,被我强烈抗议并依法拒绝。我多次致信黄浦区法院要求其立刻将诉状转送二中院,同时我分别向二中院、检察院等提出控告,请求依法立案和监督。信中,我都指出了黄浦区法院无此案管辖权的理由,请求二中院依法在七日内受理或作出裁定,然始终未得二中院和检察院答复。按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我无奈于5月23日、6月18日二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控告,孰料,上海高院竟也违法不理。


2002年8月31日“解教”后,我再次于2002年9月10日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控告信及起诉状,然仍无任何答复。为此,2002年11月28日我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并提起诉讼,至今石沉大海。


【该案黄浦区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违法立案,案号:(2002)黄行初字第40号。2002年8月2日下达撤诉裁定书。因我根本未向黄浦区法院起诉,故我不予理睬。】


2、与第一次劳教案相关的四个行政诉讼案二中院也都违法不理。


A、2002年9月16日,我请求二中院依法判决:
(一)市公安局(1)不按法律规定送达2001/8/1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2)不依法受理我于2001/8/26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黄浦区公安分局于2001/7/24开出的“传唤证”和行政拘留二项行为违法。

B、2002年12月2日,我又向二中院分别递交了下列三份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
1、判决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按法律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2、确认(一)市公安局的刑拘证违法(★ 状告假刑事名义、措施,行违法行政手段之实。);
           (二)黄浦区公安分局的拘禁行为违法。
3、判决上海市劳教委、黄浦区公安分局、黄浦区看守所对我实施劳动教养期间侵犯我合法享有权利的行为违法。

然除第一份起诉状于9月20日收到二中院的信访回信,称已将我的起诉状转至黄浦区法院,对我在起诉状中指出黄浦区法院无此案管辖权的理由完全回避;其余三份均无任何回音。


故我分别于9月24日、12月15日致信二中院,“请求依法立案或作出裁定”并又附上打印过的起诉状及补充证据,但二中院依然不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受理或作出裁定,再无任何回复。


12月13日我接通知到黄浦区法院谈话,法官称:找我谈话的目的,也是告知我,他们无案件管辖权。但因为二中院是他们的上级法院,故他们没法,请我自己反映。呜乎! 据此,我都按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于2002年10月21日、12月2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起诉,竟也置之不理,违法不睬。2003年3月我又都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控告,但也如同第一次劳教案,全部石沉大海。


三、上网揭露信访黑幕,再遭报复第二次劳教(一年半)。依法诉讼法院枉判,再审申请递交已十九个月至今无音讯。


第一次劳教“解教”后,状告无门的我将曾发往各相关部门的控告信上网,却再遭上海当局报复、迫害。


2004年2月19日,我应国家信访局相约去谈话并约定第二天再谈(有预约单)。刚出大门即被上海驻京办十几人违法截访。20日,将我直接从北京押至黄浦区看守所,宣布刑拘时无罪名,关进女监半小时左右,因我强烈抗议再来宣布是“诽谤罪”。然20日晚提审时,却改称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问的都是上网之事,还违法滥用“结伙作案”之规定签发延长刑拘单。04年3月16日,坚拒回答与本案无关提问并强烈抗议的我,第二次被枉法劳教18个月,罪名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该劳教决定违背立法法,且按现行劳教条例,程序、实体都完全违法:1、剥夺我的知情权和申辩权;2、违法不理我所患伤病符合不予劳教的事实,不答复“所外执行申请”等申请;3、违法行为发生时未处治,半年后再追究与法相悖,说明03年10月我根本无公安指称的违法事实;4、网上所发文章不实,应属诽谤或诬告陷害罪的范畴,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无涉,罪名不符,也非劳教委管辖。所谓不实,纯属硬扣;5、在北京违法,应由北京公安处治,上海公安也无此案管辖权,街道、政府人员更无执法权;……等等。总之我不属劳教条例应处罚的对象,所列事实不实、罪名不符。 且黄浦公安还再次将我违法关押在黄浦区看守所,并再次施用酷刑、变相剥夺诉权、劳教人员该享有的所有合法权利……等,还一度不许我请律师并阻止律师会见、不许我写控告状和诉讼材料等。


而黄浦区法院、二中院也都严重违背公开开庭等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枉纳伪证、强行定罪。黄浦区法院秘密开庭,且对要求法官回避的复议申请等都不答复,完全不理本人在看守所写的任何诉讼、控告材料;二中院不开庭即下达判决书;……等。总之,此案审、判始、终都贯穿严重枉法不公的事实。


2007年8月20日,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高法官接待并收下再审申请书,出具诉讼材料收据号:0604091,高法官说按新规定先转到二中院再审,但至今未收到二中院的任何答复。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案号:(2004)黄行初字第68号,判决时间:2004年9月24日;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353号,判决时间:2005年1月.25日;再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7年8月20日递交的再审申请书无任何回音。】


四、申办护照、港澳通行证,惹来荒唐“未了结民事案”,法院依令受理已过十九个月,简易民事案至今未审、判。


2007年7月27日我申办护照、港澳通行证,上海黄浦区政府竟指使老西门物业(原动迁组)制造荒唐“未了结民事案”阻挠、限制我办理二证。而黄浦区法院非但受理了此诉讼主体资格不符的案子,还不理我的控告和合法要求,将简易案延拖至今,十九个月未审、判,无任何音讯。


2008年8月老西门物业又第二次以相同名目起诉,至今也无任何音讯。 黄浦区法院完全成为政府部门限止公民人身权的工具。


马亚莲 2003年3月6日 联系地址:上海黄浦区凝和路147弄1号102室(临时房)。
           手机:13761265924,父母家:636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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