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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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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00: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5月4日,收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普通挂号信,我知道信中装的是纪斯尊二审司法文书。于是,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迅速拆开了信封,“刑事裁定书”五字映入眼里,我明白没“戏”了。我翻开最后一页,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

    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判处纪斯尊有期徒刑三年。1月10日,纪斯尊在看守所里书写了诉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月中旬,福建林律师与我共同接受了纪斯尊的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案辩护人。2月18日中午,我去了福建省福州市,当天下午,由林律师带着去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公函。第二天上午,我与林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3月初,林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请,以纪斯尊案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对案件开庭审理。同时,还转交了一份曾经得到过纪斯尊帮助的民众意见书。

    随后不久,接到法官要求递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我们知道开庭审理之门,已经被法院给关上了。3月12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纪斯尊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再也没有案件的消息。

   4月29日,我突然接到了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到福州市中级法院拿判决书。我问,能不能邮寄送达?法官表示可以。放下手话后,我马上给林律师拨打电话。林律师正在上海办案,他告诉我,也接到了法官打来的同样内容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分析,案件很可能是被驳回了,当时我心里也有相同的预感。

纪斯尊案的二审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从1月10日纪斯尊提起上诉,到4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长达三个月零十一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案期限不是以提起上诉之日计算,而是以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算起。

   福州市中级法院是何时收到纪斯尊案的案卷,这个时间我们是不可能知道。但我知道,至迟在2月18日纪斯尊案就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否则,我也见不到承办法官无法递交委托和律师所公函。林律师告诉我,他在2月上旬时,中级法院批准他见过一次纪斯尊。假设就是以这个时间计算,纪斯尊一案也超审限了。

与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吴某某一案相比,纪斯尊一案的超审限问题不足挂齿了。吴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至今二年多了还没有下终审判决呢?

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纪斯尊在司法局制作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上,填写上了“同意”代理字样,并私刻“登记专用章”(是圆形便章)盖上,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但我以为,由于纪斯尊“伪造”这几份表格,是为了免费代理访民的申诉案件,且申诉的案件后来都得到了法院改判,比较好地维护了访民的利益。那么,为何还要判的如此之重呢?

   我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查找到了不少同类案件,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人,一般只判个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其中有一个律师为了忽悠当事人,竟然伪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但也只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缓期两年执行。

    纪斯尊为了帮助访民维权,付出了惨痛代价和教训,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对此,某些人一定会幸灾乐祸,会说他是咎由自取。

    任何人有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但我想不明白,也看不懂的是,纪斯尊在2008年8月上旬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将他强制带回福建省后,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他长达一个多月?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情形下,将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招待所里,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呢?

   (注:判决书内容达七页之多,故只选发最后两页)

     

  纪斯尊案二审辩护词(2009-03-16 08:08:19)

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2009-02-20 11:19:03)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2009-02-13 12:24:41)
纪斯尊一案:人民拭目以待(2009-01-21 23:11:35)
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2009-01-14 09:37:07)
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南都周刊》的报道)
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2009-01-16 13:52:34)
访民心目中的纪斯尊(2009-02-28 17:19:18)
纪斯尊、刘晓原和轻罪免捕的老板(2009-02-21 09:49:19)



二、
纪斯尊案二审辩护词(2009-03-16 08:08:19)标签:杂谈   分类:法治新闻
北 京 市 忆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二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纪斯尊亲属纪巧妆委托,征得纪斯尊的同意,指派刘晓原、林洪楠律师担任纪斯尊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案的二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一审案卷,会见了纪斯尊,并于2009年2月25日,向福州市中院送达了《建议公开开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清单》。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于同年2月26日,向福州市中院送达了(2009)闽法炜意008号《法律意见书》。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参考。

    一、是与时俱进,还是官无悔判?!

    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次修订)第13条,把原《律师法》第14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从事法律服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办理,如有违法、违规,可依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置。各地司法厅、局自行规定的诸如:《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等,应依法退出历史舞台。国家对公民诉讼代理至今还未出台相关规范性的文件。为此,一审判决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依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暂行条例》(1980.8.24)出具的《实施意见》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专用章》,拔高、升格为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显属错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公文分为十三种,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而芗城区司法局《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表》,不过是一份简易的备案登记证明表格,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规范体式。

    芗城区司法局《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专用章》,是一个椭圆型的科(股)保管的业务专用章,不是体现司法局行为主体的正式公章(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见(2009)台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所列证据4  注意:判决书所列证据,除证据6、证据8之外,凡不利于定罪的证据,一概隐匿;反之,利于定罪的证据,存在不实之词),不是国家机关的正规印章,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指控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依据是三份有瑕疵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这一《登记证明》,是依据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司法厅实施《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的意见。该《规定》、《意见》已经过时。这种在法定授权司法审查之外增设前置程序,显属不妥,而且违反了我国三部基本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该法第59条还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由此可见,公民是有权代理案件,不需要事先取得司法局备案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诉案件,也没有规定需事先取得司法局备案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同样没有规定公民代理案件,需事先取得司法局的备案同意。

    在侦查阶段时,纪斯尊始终承认3份《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上填写的行文,是他自己所为。侦查机关对纪斯尊在表格上书写的笔迹,居然先后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层层进行鉴定,可见其用心良苦。反之,侦查机关对该专用章,仅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一家进行鉴定,发人深省。

    纪斯尊在侦查讯问中,对《登记专用章》提出异议,后来被迫承认请人私刻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是在遭到威胁时所作的虚假供述。一审庭审中,纪斯尊强调指明:我是利用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已盖有专用章的空白公民代理证明,填上内容后向法院提交的。芗城区司法局向寿宁县公安局曾出具过专用章丢失的证明(纪斯尊曾申请调取该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收集),与这次出具2002-2006期间从未向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和专用章的证明相矛盾。

    一审判决违反“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指控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仅有其在逼供下查无实据的供述。台江区芳平刻印店个体业主汪义芳的《讯问笔录》(2008.9.23刑事侦查卷P76-78)否定了私刻印章一事。因此,本案的指控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既缺乏直接证据,也没有间接证据佐证。

     二、人无完人、重在教育、疏导,岂可枉法定罪、畸重惩处。

    纪斯尊曾代理上百起案件,控方从中找出经法院审查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生效、执行终结的陈茂成(2006.9.27)、林秀英(2007.4.20)、叶明珠(2007.8.20)案卷中《其他公民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瑕疵,大有小题大做、志在必定其罪之嫌。


    即便纪斯尊填写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有瑕疵,也是为了替当事人办实事、办好事,并没有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充其量其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辩护人注意到了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案例:

    如2005年12月,律师陈义发现自己代理的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导致案件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应付谢某某,陈义擅自依照法院判决书格式,在电脑上伪造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伤残鉴定书各一份。随后,陈义通知谢某某称“已胜诉,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当事人识破陈义弄虚作假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义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像这样的案例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还有很多,只要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法院一般都是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伪造法院判决书及伤残鉴定与将A5格式的《登记证明》放大为A4格式、自行填写相比较,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三、涉法涉诉上访,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纪斯尊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立案的案由,是对“8.12”案(涉法涉诉上访)进行刑事侦查(榕公刑立字[2008]1068号《立案决定书》2008.9.5)。历经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接访的漳州不立案,福州捡过来侦查后,才将涉嫌罪名明确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判决存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5.1施行)和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精神之嫌。

    在中央强调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交办、核查、监督、终结机制,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完善法制统一适用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之时,我们在查清纪斯尊,劝阻他人不要赴京上访,而代其上访,不存在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之后,就应及时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无罪开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纪斯尊一案,案小事大,应慎之又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根据我国国情,职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包揽、垄断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民诉讼代理(辩护)人俗称“赤脚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拾漏补缺,是一支不可失缺的力量。

    审理本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违心操作之后,也对本案定性、定罪议论纷纷。本案还引起了众多国内、国际媒体的关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将检验法院司法天平的“水准”。为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该起案件制造事端,拟尽快办结此案,使该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排除干扰,不屈从任何压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辩护人: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林洪楠律师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我与林律师各写了一份二审辩护词,定稿时由林律师综合两人的意见而成正式稿。我在初稿中曾有这么一段质疑:“辩护人注意到,上诉人是2008年8月初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时,而被强行带回到了福建省。后被拘禁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内,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不履行法律手续,以拘禁的方式,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据辩护人所知,纪斯尊遭非法拘禁之事,司法机关至今也没有去查处。”

  

三、
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维权者——纪斯尊(2009-02-20 11:19:03)标签:杂谈   分类:办案随笔
   2月19日上午,我与福建林律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在接受纪斯尊的姐姐委托前,我对他的案件已经有所了解。林律师还给了我很多案件材料,案情其实是十分简单。

   这次会见纪斯尊,我没有过多地与他谈案情。我最想了解的是,他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被失踪的经过。

   纪斯尊,1949年12月10日出生在广东省,从小就随父母到福建省漳州市定居。他有兄弟姐妹八人,他是老五。他从小就爱打抱不平,这样性格让他在文革期间吃了不少苦头。

     纪斯尊曾经在煤矿挖过煤,后被安排到乡镇企业管理局贸易中心工作。

    高考恢复后,纪斯尊没有去考正规大学,1980年他上了中央电大在当地开设的中文班,这是1979年电大成立以来,首届开设的中文专业。

    纪斯尊说,自己从1998年开始帮助别人维权,在十年时间里,代理过一百多起案件,受众人数也多达百人。

    为了帮助一些弱势群体,他不仅不收费用,有时还自己垫钱。受聘在苍霞法律服务所工作后,按照所里的规定,每一起案件必须要收三千元,如果当事人交不起钱,是不允许纪斯尊去代理。然而来找纪斯尊的人,尽是一些经济困难的穷人,根本交不起几千元代理费。服务所里的规定不能违反,穷人又需要他的帮助,纪斯尊就以公民身份来代理案件。

    纪斯尊代理的都是一些得罪人的案件,特别是他的较真劲儿,让某些部门难以下台。敢于为民众讨说法的人,自然就容易成为被防范和打压的对象。

    从司法机关指控来看,纪斯尊被抓是因为伪造了“公民代理备案登记表”和备案专用章,但背后的真正原因会是这个吗?

    纪斯尊告诉我,2008年8月初,他从媒体报道中知道北京开设了游行示威区,公民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游行。为此,他带着一些疑难案件来到了北京,想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引起上面重视。8月5日,他与湖南来京上访的唐学成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唐学成递交了一份《请愿申请书》,被有关部门扣着带走了。

    为了搭救唐学成,8月7日,纪斯尊又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这次他也递交了一份请愿书,他说,如果不以递交请愿书为理由,是进不了北京市公安局,他代理的案件与北京市公安局无关,这次随同他去的有十几家媒体。由于有媒体的参与,纪斯尊的行为引起了关注。

   8月11日,纪斯尊再次去了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有关部门释放唐学成。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了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派来了三人,要纪斯尊去一趟信访接待室,商谈他代理的泉州市师范学院张贻欣老师工伤死亡21年得不到赔偿案件。到了国家信访接待室后,在此等候的福建省驻京办人员将他带到了驻京办。当天,省驻京办和福建信访部门、公检法机关,共计二十多人在此召开了联系会议。他们表示会尽快解决问题,劝纪斯尊别再闹了赶紧回去。

   会议结束后,纪斯尊被带到了漳州市驻京联络处。在那里呆了一天,8月13日,他被遣送回了福州市。14日,在福州市下了火车,他被护送人员带回到漳州市,被软禁在农业局招待所里,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不准他与外界联系,更不准他外出。

    当地相关部门以“8.12”专案名义,开始对纪斯尊展开了内查外调,可能是没有找到他什么问题,无法与涉嫌什么罪名来立案。在纪斯尊被软禁一个多月的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到漳州,将纪斯尊从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带走,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将他予以刑事拘留。

   指控纪斯尊的理由,就是他在三起案件中,自己打印了“公民代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并私刻了当地司法局公民代理备案专用章。

    对私刻专用章之事,纪斯尊不予以承认。他说,这几张备案表是以前的案件多余下来的盖好章的空白表格,自己只是在上面填写了“同意代理”而已。

   我认为,假使纪斯尊行为构成了犯罪,由于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钱财,也不是为了骗取其他利益,而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其犯罪情节和后果都不严重。

   纪斯尊的所谓犯罪行为,一审法院也认为是一般情节,那么,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三年。

   我查了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同类案件,那些为骗名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与印章者,只要情节属于一般,只是判个一至二年,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

   很显然重判纪斯尊是有背后原因。

   公民代理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司法局的备案许可呢?备案许可规定有法律依据吗?为此,我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找到公民代理要司法局备案的规定。按照这“三大”诉讼法,公民代理是不需要在司法局办理备案登记。

   我认为,假设纪斯尊出具的三份公民办理案件备案登记表属于伪造,那么逼使他这样去做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有这种无法律依据的备案制度限制了公民代理维权。

   纪斯尊的“伪造”案,案情并不复杂,由市级公安局来办理,给人“杀鸡用牛刀”感觉。对这个备案专用章(其实就是一个便章,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真伪鉴别,经过了省级鉴定还不放心,后又送到国家公安部去做鉴定。当地如此重视这起小案,醉翁之意不在酒呀!

   对一般性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本来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

   纪斯尊案代理这三起案件全部胜诉了,他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了权益,然而自己却进了监狱。他的遭遇,令我感到唏嘘不已。

   我如实地告诉纪斯尊,由于案件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最后结果很可能是驳回上诉。我问他,坐牢三年出来后,再有民众找您维权,还会帮助他们吗?纪斯尊毫不含糊地说一定会的。

   纪斯尊现身在看守所,仍然在做着维权之事,帮助同室犯人写申诉材料。

    在此,我要鸣不平,喊不公的是,纪斯尊“伪造”犯罪,你们对他严惩了。将纪斯尊非法拘禁在农业局招待所,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软禁也好,拘禁也罢,这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呢?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四、
为何要重判替弱势群体维权的老人?(2009-02-13 12:24:41)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刘晓原注:这是2月13日出版的《南都周刊》对纪斯尊一案所作的报道。

  当地法院认定纪斯尊代理公民维权案件不是为了钱,从中可以看出他的“犯罪”情节并不重,既使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也应充分考虑他是替公民维权这一特殊情节。现司法机关按最高刑期三年判处纪斯尊,是不是有不便拿上台面来说的问题呢?《南都周刊》在这篇报道中,有一个重要情况没有写上去,当然如写上去了,这篇报道也许难以出来。如您能看懂《华盛顿邮报》对纪斯尊“出事”之前的报道,也许就明白了他为何会遭重判的真实原因。附:《华盛顿邮报》报道链接http://voices.washingtonpost.com/livecoverage/2008/08/protest_zone_iii_purple_bamboo.html。)


                                 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2009-2-13 11:01:11 来源: 南都周刊 http://nbweekly.oeeee.com/Print/Article/7179_0.shtml

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作为在法律与现实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的这些赤脚律师们,又有怎样的生存状态?今年2月,纪斯尊正式提起上诉,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南都周刊编辑:潘葱霞 记者|杨猛 福建福州报道

纪斯尊很少拍照,这是他当年为一起侵占山林案代理胜诉后破例留下的一张照片。

  当他的朋友寻获踪迹时,老纪已经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里。2009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纪斯尊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罪名的最高量刑上限。


  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作为在法律与现实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的这些赤脚律师们,又有怎样的生存状态?今年2月,纪斯尊正式提起上诉,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纪斯尊的消失
  他的消失,并非没有征兆。

  “他告诉我,要去北京办几个案子。”纪的朋友林兰英说。

  50岁出头的食杂店主林兰英,早些年因为久拖未决的车祸赔偿案找纪斯尊帮忙,老纪二话不说免费帮忙写了材料,自此林兰英把老纪当成了自己人。

  纪斯尊长期在福州作为公民代理人帮助他人维权,是当地民间有名的“赤脚律师”。跟林兰英一样,吴华英、魏英,因纪斯尊的法律援助,最后都跟他成了朋友。去年8月,两人先后接到老纪的电话,“他说要去北京,是为了几个案子的事情。”

  老纪手头有一个案子:泉州一所学校的老师因不满丈夫工伤死亡21年没有得到满意解决,找到纪斯尊帮忙。当事人以赴京上访为由,希望给地方主管单位施加压力。终于,纪斯尊决定把手头的13起案子——这些案子都是久拖未决,在这个时候一起带到北京。

  林兰英记得,最后一次见到纪斯尊是2008年8月3日。当天早上,纪斯尊拉来一车东西托她保管:“居委会不让我在这里住了,家当暂时寄存在你家。”

  老纪在福州市苍霞社区租了一个店面,挂了一个法律工作站的牌子。但是那天林兰英发现纪斯尊从这里搬离。林兰英说:“老纪实际是被赶出来了,他们怀疑他煽动赴京上访。”

  一台电视、一座电风扇、一堆密密麻麻的诉讼资料。这几乎就是赤脚律师纪斯尊寄放在林兰英家的全部家当。

  老纪没有解释从苍霞社区搬出来的原因,总之很狼狈。当天下午,他就坐上了福州至北京的特快列车。

  他决心已定。5天之后,奥运会开幕。他选择这个时候去北京,此时,首都的神经正高度紧张。

  林兰英说:纪斯尊郑重地把家当交代给自己,或许当时就有了预感:此行不会一帆风顺。

寄自看守所的明信片
  密密麻麻的小楷字,清秀如女人书写。这是一张中国邮政的贺年明信片,发自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寄信人正是纪斯尊。

  去年11月10日的下午,吴华英收到这封明信片时大吃一惊。明信片是2天前寄出的,原来消失了三个月的纪斯尊,此时正被羁押在看守所。此后,纪斯尊一直通过这种方式和外界的朋友保持联系。

  纪斯尊委托律师从看守所带出一本日记,讲述了他这三个月的经历:8月11日,纪斯尊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泉州一老师家属工伤死亡21年赔偿问题,及另外数起陈年旧案。随后福建驻京办、漳州驻京办工作人员赶来,将纪斯尊带回漳州;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9月26日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

  更多的内情,就没人知道了。这个盛夏,人们的注意力,被一场盛会吸引。

  吴华英收到这张明信片不久,2008年12月23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斯尊一案。纪斯尊发出这封明信片的目的,是委托吴华英等人帮忙聘请律师。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6年间,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利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表格上签署“同意”的意见。2006年到2007年间,纪斯尊利用这种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林秀英等三人代理各种案件。

  公诉机关根据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触犯刑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华英不明白: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

一纸伪造的证明
  根据纪斯尊的委托,福建华巍律师所的林开华律师成为他的一审辩护律师。

  纪斯尊不是正式律师,按照当地规定,做公民代理,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登记证明”。林开华说,此举是为了防止黑律师扰乱法律市场,凡公民代理都需登记。

  根据林开华猜测:“老纪也许是嫌来回跑耽误时间,所以自己就制作了几张表格。”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公文上的印章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样本不符。意见栏内的“同意”,系纪斯尊本人所写。

  在一审法庭上,纪斯尊供述:2006年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人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表格。

  他记自看守所的一篇日记,还传递了一些信息:即便是自己制作了表格,但是是出于帮助别人维权的目的。他这样写道:“我折断的江边小小毛竹枝,却救起一个个在江水中苦苦挣扎的溺水者,功大于过,社会后果有益无害。”

  在庭审中,纪斯尊承认,“同意”两字是自己写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靠伪造公文做公民代理人牟利的说法,纪斯尊没有承认。

  按照规定,公民代理人不能收取代理费。根据纪斯尊的日记讲述:“我所在的苍霞法律服务所,规定3千元以下的案件不受理,而社区居民多为小案件,交不起钱,我无法用法律服务所名义接案,只能用公民资格代理,为民维权。”

  纪斯尊租住的苍霞社区状元弄9号的法律咨询站已经人去屋空。这里曾经很热闹,很多人慕名而来,寻找打官司不收钱名声在外的纪斯尊“律师”。纪斯尊讲,自己从2002年到2008年一直在苍霞律师服务所工作,但并不是这个所的正式人员。当时的所领导看到老纪有法律知识,也有热情,于是让他以苍霞律师服务所的名义接案子。

  苍霞社区的工作人员还记得这个老人,但是苍霞律师服务所现在的工作人员,在记者面前,否认和纪斯尊有任何关系。

  纪斯尊对于一审很有信心。去年12月25日,纪斯尊在邮寄给吴华英等人的明信片中写道:“23日已开庭,胜诉在望!可能在元旦前宣判无罪释放!请提前做好准备迎接我回去工作,准备鞭炮、条幅‘热烈欢迎志士纪斯尊凯旋’,通知各电视台记者前来,庆贺胜利!”乐观情绪溢于字里行间。

  事态的进展显示纪斯尊的乐观有点盲目。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罪名的最高量刑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法院最终亦采信,纪斯尊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

  得悉判决后,纪斯尊两天两夜没有睡,他花甲之年的生日就是在看守所度过的。作为曾经并肩作战的搭档,范燕琼获知宣判结果后感叹:如果这次纪斯尊被判刑,有了刑事前科的他,或许永远不能再做公民代理了。
   免费“公民代理”是与非
  纪斯尊决定上诉。他以一审律师辩护不力为由,重新请北京的刘晓原律师和福州法炜律师所的林洪楠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律师因杨佳案而出名。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纪斯尊第一次栽在“律师”的名份上。早在2002年,纪斯尊在闽北为一起案件做代理时,就曾经因为“冒充律师诈骗500元”的罪名,被地方公安局拘留了13天。尽管这起案子的当事人托溪村主任郭恭文一再强调:“老纪是被冤枉的。”

  类似纪斯尊的公民代理人,准确数据无法掌握,在珠三角地区,根据《望》周刊统计,不下500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弱势群体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缓解了弱势群体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同时,他们的存在也引起有关部门的质疑。“做公民代理,需要非常小心。”同样身为公民代理人的范燕琼说,纪无律师资质,平时他多强调自己不是律师。

  作为公民代理,不允许收费。按照他的朋友的描述,纪斯尊和当事人之间,显然是采取了基于诚信的一种民间合作模式:打官司阶段免费,案件成功之后,当事人会对纪斯尊付出的交通、时间、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洪楠说,这种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实践中也不会去管。不然,一腔热情的纪斯尊无法解决生存问题。

  而根据《望》周刊2007年10月的报道,这些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时,每起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最高不超过总额的6%。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要退还。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在现实中,这条规定却演变成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律师法只能规范律师行为,我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投诉和意见,公民代理可以收费,因为他付出了劳动。否则,只要不准公民代理收费,就不会有更多的帮助别人打官司的公民了。” 刘晓原说。

  而对于公民代理实施资格审查问题,林洪楠律师认为,这并无法律依据。实际上,法律对于公民代理资格很宽松。只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书,即可代理。林洪楠说:“对于公民代理的资格,本来法院就可以审查,但是现在又多了一个司法局的行政审查,有些多管闲事。”

  多年来,对公民代理要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制度,民间一直有争议。目前国内对于公民代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林洪楠介绍,河北和吉林严格一些,而福建也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定,各地具体执行情况并不统一。身在南平的公民代理人范燕琼说,在她那里,只要出示公民身份证即可。


  纪斯尊也意识到了让他身陷囹圄的这条规定的模棱两可。在日记中他写道:“如果我为了为民维权,自制公民代理证明,这本身是对司法制度不合理规定的嘲讽,这是本案发生的具体原因。”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林洪楠认为,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公文是指)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十二类。

  林洪楠说:“一个区的司法局的登记表格,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之内,它还不够格。而且‘同意’属于领导签字,‘领导批示’只是领导个人的名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执行,所以‘同意’并不算伪造公文的行文。”

  “这起案子违反中央信访条例,有打击报复之嫌。”林洪楠认为,因为老纪常年为弱势群体做公民代理,得罪了一些人。

  他甚至拿出一些报道,上面记录了纪斯尊的赫赫战果。2004年的寿宁开矿纠纷案,曾被《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疯狂采矿谁来监管”为题报道。寿宁噪音污水扰民案件,曝光后被福建列为污染大户挂牌督办。这些案件,多以山林和土地侵占为主,其背后多为官民冲突和利益角逐。其中,老纪作为公民代理的多起案件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纪斯尊租住的福州市苍霞社区状元弄9号的法律咨询站已经人去屋空。这里曾经很热闹,很多人慕名而来,寻找名声在外的纪斯尊“律师”)
   
多面纪斯尊
  2月5日,纪斯尊的两个姐姐从漳州老家来到福州第二看守所,打算见久未谋面的弟弟一面。但是被告知,因纪斯尊上诉,案卷还没有移送到中院,此时不能会见。

  两个姐姐和事发后一直热心帮助老纪的朋友们见了面,彼此诉说着纪斯尊的故事,大家都有些伤感。

  在周围人的描述中,老纪个子不高,黑胖,操一口浓重的闽南普通话,说起法律条文滔滔不绝,充满激情。“他爱打抱不平,看不惯一切不公正的东西。”吴华英说。

  直到老纪消失后,周围的人才意识到,对于老纪其实并不了解。实际上,就连他的两个姐姐也对这个弟弟知之不多。66岁的大姐纪巧妆讲,弟弟多年前来到福州,就像一只断线风筝和漳州的家族断了联系,其间更是长达10余年没有见面。漳州距福州不过300多公里,但是老纪从来不和家人联系。

  “他是一个很有理想的人。”在大姐纪巧妆印象里,这个客家话绰号“老货子”的弟弟,有点老相,但是却拥有几乎固执的理想主义。
纪斯尊文革后考取了第一届电视大学,他文笔不错,先是在漳州的商业车队机修车间做木工,后来去了漳州的一个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但是“并不是擅长做生意的人”。这个公司后来破产了。

  1992年,在40多岁的年纪,失业的纪斯尊从漳州独自来到了省城,起初和人合开了一个装饰公司,但是也没有挣到大钱。一个40几岁的人,重新开始打拼,内心的那份孤寂是可想而知的。纪巧妆记得有一次,纪斯尊来电话求助:没有钱交房租了。大姐借了2000元钱连夜送来,她记得当时纪斯尊的状况很不好。

  在姐姐看来,纪斯尊一直没有成家。大姐说:“他对风花雪月的东西不感兴趣,一直很想做点大事,很有点怀才不遇的感觉。”

  纪斯尊直到去年出了次车祸,重新和姐姐取得联系,纪巧妆才知道弟弟的装饰公司后来也开不下去了,从2002年左右开始,他自学法律,做起了公民代理人。“这个很符合他的脾气,他从小就爱打抱不平。小时候我受了冤枉被妈妈打,纪斯尊就说:祸是我闯的,你打姐姐干嘛?”纪巧妆说。

  在姐姐的描述中,纪斯尊这个人很认真,年轻时搞过串联,文革中和姐夫下放到龙岩陆家地煤矿机修车间工作,结识了一批天南海北下放到煤矿的人,这段经历对老纪影响很大。他当时是毛泽东思想活学活用积极分子,至今对那个年代、对毛泽东都很有感情。

  他的搭档范燕琼也看到了纪斯尊的这一面:他是一个受到毛泽东时代影响的人,具有那个时代的理想主义,“你看他写的文章,多有文革的基调。”

  在一篇题为《巨剑》的文章中,纪斯尊这样介绍自己,“心系天下的纪斯尊,新中国同龄人,大学文化,传承屈原、苏武、司马迁、岳飞、鲁迅、闻一多、叶挺、普罗米修斯、季米特洛夫、保尔等古今中外仁人志士精神风范,一身铮铮铁骨,浩然正气。”

  让范燕琼印象深刻的是老纪曾经写过一篇《我比鲁迅狂》。“你可以看看他的文章,口号居多,没有实质的内容,语言不少是文革式的。这个人有点个人英雄主义,后期有些自我膨胀。”

  纪斯尊曾经设想创办一个百姓维权网:巨剑网,他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很想将巨剑网建成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有份量、有力度,深得民心,深受欢迎的网站。内容敢于针砭时弊,入本三分,尖锐批评。”

  但是他自己随后解嘲说:“这确实太理想化了,现实却是残酷的。我深知这一点,但总还是想尽力而为。”  

  在老纪的日记中,对现实多有批评。但是现实和他开了一个玩笑。“我理解,现实中,他把为民维权当成了一种精神寄托。”姐姐说。

  曾经得到过纪斯尊法律帮助的寿宁托溪村主任郭恭文说:“被当成冒牌律师拘留13天的经历,对老纪刺激很大。这反倒激励他日后更多地为我们弱势群体说话,他觉得我们之间有共同语言。”

  纪斯尊生活简朴。“裤子破了自己用针缝。一天三顿都是吃稀饭,里面掺上青菜。”郭说。老纪帮助的案件,人家给他一点餐费、伙食,他就知足了。纪斯尊曾经说过,一天3元钱,够生活就行了。

  后期纪斯尊打官司有了些名气,找他代理案件的多了,日子才好过一些,但是仍然没有什么钱,一审前,纪斯尊发信向朋友求助借钱打官司。在他的银行卡上,这个60岁老人的储蓄,只有1万多元,几乎都交了一审费用。

  在和纪斯尊解除了律师合约之后,一审律师林开华也终于有机会说说老纪这个人。在他的印象中,纪斯尊是僵硬的,有问题的。

  林说:“你难道不觉得这个人很奇怪吗?我起初以为他是律师同行,实际上不是。在苍霞律师所多年,连法律工作者证也没有。甚至到福州这么多年,连个户口也没有。自己的权益都不知道保护,怎么还去维护其他人的权益?”他总结说:“这是一个傻气、头脑不清楚的人。”

  羁押在看守所的纪斯尊,不知是否对前途同样产生了某种担忧和无助,他在写给吴华英等人的信中嘱咐:帮助他在20日截止日期前,办理好养老和社保手续,“这关系到我一生重大的切身利益,请尽力帮助我!”

  事实上,众人支离破碎的描述,并不能还原一个更全面的纪斯尊。他的面目依然模糊。倒是偶然间发现的他为数不多的一张照片,被朋友们一致认为,展露了这个赤脚律师惯常的某些精神特质。

  这是纪斯尊和福建记者当年在寿宁调查一起侵占山林案时拍摄的。在媒体的关注下,他的这次代理大胜而归,于是老纪破例留下了一张带有革命乐观主义基调的照片:赤脚律师老纪站在山脊上,神情一贯地严肃,风纪扣一直扣到脖子上毫不含糊。他目视前方,紧绷着嘴,稀疏的头发被风吹起,透露出些许倔强。
五、
纪斯尊一案:人民拭目以待(2009-01-21 23:11:35)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刘晓原注:下面这篇文章,转自老虎庙的博客。我昨天在回老家的火车上,接到了纪斯尊二姐的电话,今天到家后又接到他大姐电话。纪斯尊的两个姐姐在电话中说,希望由我来担任二审辩护人,我告诉她们说没有什么问题,待春节过后回京了,就可来福建办理委托和会见。从纪的姐姐处了解到,他们的父母已去世了,纪也没有妻子和孩子,一人孤独地生活。从他被抓获到一审判决,兄弟姐妹们不知道此事。纪斯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访民为使他能聘请二审辩护人,四处打听寻找纪的家人,她们才获知弟弟已被判刑。)

     二十四小时在线博客 http://24hour.blogbus.com/

      1月14日的一篇博文《电话记录》在结束部分的红色字体里,我曾这样写到“今天(2009年1月14日)我读到了刘晓原律师的文章,电话那头的‘他’终于有了下文……”上述两篇文章都提到过一个人名——纪斯尊。其实,纪斯尊的名字最早显赫于传媒的时间是在2008年8月以后,只不过更多的是在外媒,除此,也只在国内的民众间传说。
  纪斯尊,男,1949年12月出生,祖籍广东,大专文化程度。纪斯尊于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无偿为贫下弱势人群“抱打不平”,是国内尚存争议,却无禁止(已有规范条例默许)的“公民法律代理人”身份。为此,却被某些司法高官在法庭上公然冷嘲“你不为钱,你那么高尚吗?”对纪斯尊为自己无偿办案所做辩护又挖苦“不要炫耀你的光辉业绩”。
  从刘晓原律师的文章里得知纪斯尊已于本月以“伪造国家公文及印章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目前正在被告人上诉期(据传纪斯尊已经提出上诉)。我们且不论纪斯尊是否伪造公文、私刻印章,亦不论法律业内人士纷纷质疑其“罪行”并不足以三年最高刑罚。同样我们也先不论法庭公诉人如何指证却证据贫乏,亦不对纪斯尊声称审讯期间公安施行25小时疲劳轰炸并以“把你交牢里黑社会给你吃大便”为威胁其是否事实。事情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而这里却要质疑的是如何起因于“鹿”却要结论于“马”的奇闻。
  纪斯尊是受2008年7月25至29日央视在“新闻联播”节目里连番打出的滚动字幕所蛊惑,只身赴京为民请愿的。据多人回忆,当时央视公开字幕内容的大意是“北京奥运会期间,采用国际惯例,允许公民在世界公园、紫竹院公园、日坛公园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表达自己诉求,这是中国政府向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又据办案纪斯尊的法庭长官所反问“中国会允许游行示威吗?真是的!”纪斯尊大概真就是那种傻人了,法官都看出了内里的难道纪斯尊就执迷不悟吗?
      写了详尽的申请书及游行计划书,其中又大到示威者如何自律,如何遵纪守法,小到打什么横幅,写什么标语,以至标语的制作采用什么材质和书写手段等等均做以规范。“我想按照国家的规定完成我的请愿后就准时离开北京”、“我还想回家看奥运开幕式呢”、“我很有信心,因为我的这些案件最适合的就是和平请愿活动”……事实不幸为那位地方法官言中:中国真的是不允许游行示威的。而纪斯尊的最大不幸在于“只知道人间有‘言而有信’,却不知人间还有说了不做”的。可是要让心胸充满阳光和积极和向上和爱人民爱祖国的千千万万个纪斯尊们去理解它,容忍它,那该有多难,多残酷呀!

  奥运前夕,纪斯尊来到北京。这期间我接他电话,对他的意图略知一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在《电话记录》里已有记述。
  在纪斯尊先生被判三年徒刑,纪先生正提出诉讼期间,对照前后因果,叫人哭笑不得的是,纪斯尊并未就游行示威获准,却莫名其妙地被失踪四个月后,重新出现在异地千里之外的地方监所里,并且最终被推上被告席,以“伪造国家公文及印章罪”被判三年牢狱之罚。值得注意的是其结果与奥运申请游行的初衷判若两事,那么北京方敢说申请游行之当时你们就洞若观火,明察秋毫地发现了纪斯尊的“伪造国家公文及印章”行为吗?同样你还敢在中国人民面前再说一声奥运年期间允许游行示威是“中国政府向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吗?
  据所知,纪斯尊先生的被判结果乃是几乎在最后时刻才接到有关干预的“急改令”,这种叫中国人民最为寒心的“意外干预”竟然又一次出现在光天话日之下的“法治中国”!
  纪斯尊一案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其最终结果已为国内外所关注,中国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就放在世人眼前,人民拭目以待。

六、
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2009-01-14 09:37:07)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请媒体关注此案)

    接到福建省访民来信,他们在信中称,纪斯尊多年来帮助访民维权,不仅不收访民钱,并且还对外垫钱,这个事实得到了法院认定。

   按照当地的土政策规定,公民代理诉讼需要经过司法局盖登记印章同意,纪斯尊要帮助访民维权代理诉讼,可想而知是得不到批准同意的。在无奈之下,纪斯尊冒险“伪造”了司法局同意公民代理的表格并盖上登记印章。

   在奥运召开前,他又冒险带京十几个访民来京城。被当地司法机关抓获后,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了三年,而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从中可看出是从重处罚。

   纪斯尊伪造当地司法局登记表格和印章,他不是为了骗取访民的钱财,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只不过是为了顺利代理访民诉讼。

   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代理民事与行政诉讼,有权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为何司法局要设置阻碍,对公民代理要求登记呢?这样做的目的法律依据何在?

    由于法律市场有限,为了保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利益,有些地方的司法局就作了如此规定,只要是公民代理诉讼,就必须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如果司法局不批准就不能代理。

    这样的部门利益规定,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且还使弱势民众难以维权。虽然说国家有法律援助机构,但是要获得法律援助并不容易。

   特别是访民们,由于反映的问题很多与政府和司法部门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帮助。说穿一点,司法局设置公民代理登记制度,其实就是防止公民代理维权。

   记得前些年,某地出了这样一件奇事。一个公民经常代理维权,使当地执法部门很恼火,司法局就规定公民代理必须要申请登记。这位维权人士心想,不就是办理登记吗?那好我就给你递交申请,他心想如得不到批准,就提起行政诉讼。他用特快专递将申请书寄给了司法局,过了两个月也不见回复。他到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局代理人称,收到了他寄来的特快专递,但是拆开信封一看,里面什么东西也没有,怎么审查批准呀?看来,真是棋逢对手,还是权力部门有招对付。

   公民代理,只要不收取代理费(但可以收取合理误工费和差旅费),就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案件,也是不需要经过司法局批准。司法局设立前置审批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

不知纪斯尊是否知道这样的规定?如果知道的话,本可以与司法局较真。如法院以他没有经过司法局批准同意,而不让出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同样可以投诉或举报。

不过,估计投诉举报也没有用,否则纪斯尊不会去冒险了。在一些地方,执行法律规定可以不严格,但执行土政策一定是很严厉。

   纪斯尊热心帮助访民,家庭为此早已离散。一个老人单打独斗,帮助低层民众,法院在量刑方面,为何不能给予一点“宽容”?为何就要以最高刑期来判处呢?

    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那我们来看看法院对大贪官的量刑吧!那些被查处的大官员,涉案金额多则上千万元,少的也达上百万元。如果要按最高刑期判处,都是可以处以死刑,然后到底有多少贪官被重判了呢?

   纪斯尊帮助访民维权,最后自己身陷囹圄,使我感到唏嘘不已。在此,我禁不住要大声质问,到底是谁逼纪斯尊走上了绝路?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期尊,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68号乡镇企业大厦301室。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均系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章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永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斯尊及其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理利益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斯尊辩称,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也没有伪造公文。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只是为了图方便,伪造印章,访公章的效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章效力,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提交的印章与样本不一,并不能证明印章是被告人私刻,且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也未造成不良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拦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斯尊利用其伪造的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纪斯尊的供述,证实2006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我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我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让该店工作人员帮我仿造一个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个章我当时花了七、八十元买的。我把印章拿回家,拿出几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表格,在表格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一栏写上同意二字,并加盖我所私刻的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印章。我一共伪造了五、六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这几张表格我都分别用在陈茂成、叶明珠、林秀英、詹铁生、还有一张某某华私人的债务案件上。
  2、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于2002—2006年期间从未给犯罪嫌疑人纪斯尊出具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印章及登记证明系伪造的。
   3、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模、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从未向被告人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及印章等。
   4、漳州市芗城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该大队从2000年至今未审批芗城区司法局刻制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相关记录。
   5、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纪斯尊曾因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处以行政拘留。纪斯尊对寿宁县分公安局治安大队作出的行政拘留向宁德市中院提出上诉及行政赔偿诉讼但均被驳回。

   6、情况说明,证实台江区苍霞司法所未发现该所有聘用纪斯尊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文字记录,也未发现纪斯尊以该所名义接受代理案件的相关相关登记证明和收费记录,也无为纪斯尊办理介绍信、工作证等证件的记录。
   7、文件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文字[2008]88号、9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闽刑公鉴(文)字[2008]221号、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定[2008]4483号鉴定书,证实检材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章系伪造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书写的同意代理同意系被告人纪斯尊所写。
   8、证人杨海山的证言,证实2000—2001年其在芗城区司法局工作期间有为一名叫纪斯尊的人出具《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并加盖该局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公章,但就只有一次,也只出具一张。
   9、证人陈文振(芗城区司法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自1994年起就没有更换过。署名为纪斯尊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上假的。
   10、证人黄丽卿的证言,证实其从前任杨海山将司法局的所有印章都移交给其保管,外人都拿不到的。在其保管期间没有更换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也没有丢失过。其确定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手续。在其手上也没有为别人提供过其他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空白表格。
   11、证人林天华(苍霞街道司法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苍霞法律服务所没有聘用纪斯尊,纪斯尊在所里上班,我们没有给他工资和补贴,也没有和签定聘用合同。纪斯尊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也没有和他签定聘用合同。纪斯尊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也有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因为他没有以我们所的名义的代理,所以我们没有去管他。该所也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工作证和相关证件。其也没有与纪斯尊一起接受一个叫陈茂成的男子委托的代理。
   1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均证实上述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斯尊提出,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提出没有伪造公文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并不以牟利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桂泰

七、

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2009-01-16 13:52:34)标签:杂谈   分类:法治新闻
  (刘晓原注:维权老人纪斯尊被判刑后,我在1月14日写了一篇《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文章。博文发表后,有网友给我留言说,早在2008年9月15日就有人寻找老纪的下落了,为此还写了文章。经过网上一般搜索,我找到了这篇文章,现转帖于此。)

                             公民老纪

   他叫纪斯尊,我们都叫他老纪。

   老纪是一个专门为交不起律师费的人,义务代理出庭辩护的公民。

    自从干上这一行后。老纪的家人对这个退休老头,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却去干哪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十分反对,以致于认为这老头是不是头脑出了问题。全家老少对老纪的“幼稚”行为,很不以为然。当然家人的态度并不能改变老纪的行为,因为他是个犟老头。老纪索性离开家里,从漳州老家独自一人跑到福州,在偏僻仓霞小区,租了个小房间居住,成了孤寡老头。当然,不甘寂寞的老纪,还租了间柴火间,挂了个叫“个人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办起了只有一个人的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几年折腾,老纪在那些一心想讨个说法的百姓中,有了一点 “民望”。他立足福州,也时不时到闽东、闽南奔波,只要福建省内有人需要法律援助,他便二话不说代为收集资料,整理法律文书;如果有需要,他也会不辞长途奔波,出庭代理辩护。

    为了开好每个庭、申好每个诉,老纪经常在火车上或大巴上赶写辩护词或申诉状。有一次,在赶赴出庭的路上,搭乘的中巴车出了车祸,老纪磕破了额头。从此,老纪多了个心眼,记住了保护自己的手段,还不忘随时提醒我们:乘车不要坐在前排的位置。
  
   没有律师证的公民老纪,比起科班出身的律师来说,少了个律师证被吊销的畏惧,律协也管不了他。法庭上,他可以坦然引用司法条文,据理力争。他给百姓争取说法的同时,常常让出于执政需要,必须认为自己永远正确的政府和法官下不了台。

    对于老纪的不务正业行为,有权有势者自然也会想些办法对付他。2008年8月初,老纪租住在福州台江区的住所和那个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便有了某领导的“关照”,于是由居委会出面,房东逼迫老纪搬出。他的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不得不退租关闭。但那些接受过老纪帮助的人,主动把老纪的行囊化整为零地搬到自己的家里。老纪的法律援助中心,从此便搬到那些需要援助者的心里。

   2008北京奥运,为展示人权状况的良好,北京开辟了三个公园供公民作为合法抗议的地点。听到这个消息,不甘寂寞的公民老纪带着自己经手的13件案子材料,登上北上的列车,到了北京,他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配合证明政府的进步。

    8月5日,阳光公民老纪邀请几家媒体共同见证,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工作人员仔细审阅了老纪的申请书,说周六不是法定工作日,婉拒了公民老纪的申请。8月11日上午,老纪电告访民,今天又知会媒体同行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狡猾”的老纪为防进得去,出不来,在办理申请的同时,偷偷拨通了一个维权人士手机,该人士在电话里面听到了老纪在和对方辩解的最后一句话是:“我自己也有案子”。

   从那以后,直至今天,固执的老纪,他的两个手机号一直都处在关机状态中。他身在何处,境况如何?这,只有老纪才能清楚,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我们无从知晓。。。

    49年出生的老纪,见证了共和国的风风雨雨,一路下来,他试图利用自己觉醒的公民意识,带领我们走一段。

   可是,公民老纪,他好像失踪了。。。

    但公民老纪的个人法律援助工作室,并不因老纪的失踪而被需要它的人们淡忘。

    八闽大地各处需要老纪帮助的老百姓,不断地拨着老纪的电话号码,希望老纪能及时出现在法庭上,为他们代言。那些得到过老纪法律援助或正在接受他的援助的人,天天都在相互打听:有没有老纪的消息?怎么电话还打不通?按老纪的性格,他自己不管在哪里,应该也是会牵挂这些的。

   公民老纪联系不上了,或许真的失踪了。他带着良知的尖矛,像唐吉珂德那样,再一次迎向那部巨大的风车。他的努力是否很可笑,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风车依然在转着,貌似很自信地转着。

    但我们的公民老纪,您在哪里?



附: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







八、

纪斯尊、刘晓原和轻罪免捕的老板(2009-02-21 09:49:19)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下面这篇博文转自“生锈的号”博客,网址是: http://shengxiudehao.blog.sohu.com/110554590.html ; )

                        

                 纪斯尊、刘晓原和轻罪免捕的老板

                      作者:生锈的号

   广东出台的政策,对老板们可以实行轻罪免捕的特殊待遇,以抵御金融危机。一项政策,先不说是否违法,对于特殊群体法外开恩是明面上的。具体而言,何为轻罪?也许司法界认识有他的共识。我是懒得研究的,反正自从在自家上网看低俗视频被罚款的案例公布之后,我是认真地找出结婚证以备不时之需了。

    但是我想,以纪斯尊的罪过,所谓私刻一个与财务和私利无关的公章,如果是老板所为,无论如何也是轻而不罪了。也就是说所谓轻罪免捕之轻罪,再轻也轻不过老纪的“罪”,但老纪却被“依法严办”了。

    按老纪的庭审记录,重点一是公章问题,二是老纪进行公民代理是否收钱。老纪讲,他曾供职与一家法律服务所,按所里要求,三千元以下的案子不能接,也就是说,穷人的案子或非穷人的小案子就没有办法了。我相信这是真实的。那么老纪以公民身份代理,即使收取一定费用,只要两厢情愿,我认为不能成罪。否则社会就陷入极端:要是打官司就必须挣钱,要是做好事就必须陷于贫困。显然,这样的极端的结果,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都是与现代社会的最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不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连到法律面前的资格都不能实现平等了。

    而老纪的所作所为,自始至终看不到任何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对公民代理的限制,完全可以认为是对律师职业利益的垄断性保护,单从这一点来看,限制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至于制定政策的人们有没有其他考虑,也只能想象了。

    老纪的被重判,和轻罪老板的免捕,形成鲜明对照。无论“免捕”的动机是什么,这两个案例已经说明事实存在的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也羞于公开宣称的。

    再说刘晓原的忆通律师所,据刘晓原博客披露,表面原因是因为忆通律师所接收了一位被取消执业资格的李先生,实际原因是涉及北京律协的选举问题。我相信刘晓原所说,原因很简单,在这个问题上,刘晓原绝没有造谣的勇气和动机。但是我宁可不相信他,就算真是因为李先生的原因吧。


    忆通律师所闹腾过不少事,冲锋在前。仅仅当初执意要替杨佳打官司这件事,我猜就不定得罪了多少人,不定多少人等着抓他们的把柄呢。所以我相信他们为了自我保护,也绝不会让没有证书的李先生以律师身份出庭工作,授人以柄,充其量只会让他做文案工作。只要李先生不是逃犯,雇佣和被雇佣就都是合法的。

    前一阵某刑满释放的前官员(想不起名字了)到国企任职闹得沸沸扬扬,不了了之。据说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要给一条生路。还有不知多少免职官员,换个地方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甚至不降反升。为什么一介平民李先生就不能谋口饭吃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现实是,体制内的就多加维护,体制外的就毫不留情。官员和老板,可以网开一面,一介平民,当然要从重从快。中国的问题早已经不是意识形态的左右之争了,就是权利之争,既得利益集团和平民之间的争夺。也可以说是讲理和不讲理之争。也可以说是真话和假话之争。

    据说美国金钱统治一切,辛普森杀妻案是花了钱的。但是好歹还要花钱,好歹还要请律师,好歹还要骗过陪审团和法官,好歹还要让记者和公众挑不出毛病,好歹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耍花招,好歹不会出台“辛普森免捕的通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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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7: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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