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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到“不要偿命”的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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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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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5: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变迁了的世道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自古天经地义!

交通肇事者徐绍起趾高气扬自称当时只喝了半杯白酒和一瓶啤酒。
“喝这点酒没到量,我能喝两杯白酒呢!”
“?:”
“我知道喝酒不许开车!”(理直气壮)
“?:”
“明知故犯呗?”(傲气凌人)

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震撼人权、道义、天理、王法,违背逻辑的“认定”、“裁定”。
比强盗还黑?这是什么世道?
为姐姐讨还公道,却被关进囚牢。

可怜、可叹、可悲!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向我们郑重宣告:
“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都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并且还忠告我们:
“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我们!”

事故处理大队对这起由交通肇事案件转化为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作出的(2110153)号《责任认定书》是这样描述的:

“徐绍起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两轮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踏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引发此事故要原因,徐绍起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作出了(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该“裁决书”依据了出于为置伤者的生命与不顾,对伤者的死亡结果听之任之的故意杀人的“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者徐绍起开脱故意杀人的责任,扭曲事实,铤而走险作出了本完全可以不用冒着与中国的法律相对抗的风险,把“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写进“认定书”。却出乎意料超常规,反其道而行之的将“酒后超速”(“逆向行驶”尚未公开)写在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

     这就不能不令人产生质疑。为什么要违背常理,非要这样做不可呢?是谁给他们的权力?竟然公开与共产党的法律挑战、相抗衡。究竟是什么原因?犯罪嫌疑人给了他们多少好处买通了他们。还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促使他们忘我的、不惜自己个人的前程。拿仕途作为筹码赌注,在法治和谐社会面前做了这笔以权谋私、视国法为儿戏、无视人权的卖法肮脏丑恶的交易。
     不但违背常理,而且还能毫不掩饰、顺利颠倒黑白的作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负此事故的(众所周知: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次要责任”。断章取义的借此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公然规避中国的法律。以歪理邪说的强权、流氓、强盗的方式对无事故责任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我姐姐夏连群强加
“主要责任”。并且利用所谓正常渠道作出了极不人道、丧尽天良、践踏人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强行对已故(实体何在?)被害人给以罚款一百元。
公安交警并且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无理索要此项罚款。
     这纯粹是混蛋、强盗的逻辑。

     徇私舞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罚裁决书》两书出台后。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处伞国才处长又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踏查。经精心策研后,为摆脱肇事者故意杀人罪和对徇私“划分责任”行为人的刑事追究,“事故处理专家”伞处长口头作出了如下权威结论:
“被害人夏连群的被撞死与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徐绍起的‘酒后驾车’没有因果关系。’’
      与此同时,和伞同行的受省公安厅厅长委派的专案调研组负责人吉林省公安厅控申处长,为能够更顺利的开脱事故处理大队徇私舞弊的责任,也对此“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我姐姐撞飞致伤这起极为简单明了的普通交通肇事案件转化为众目睽睽之下,肇事者给他人打完电话后,明目张胆置伤者的生命于不顾,明知不及时抢救会造成伤者死亡的结果。却对伤者死亡结果听之任之,并且希望伤者死亡。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胁迫帮助下,才把因未得及时抢救流血过多死亡的我姐姐送往离肇事现场还不到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这起由徐绍起“酒后、超速、逆向”三项严重违法行为,并且由地方政府首脑、政法委直接参与公检法一条龙协同暗箱操作,致使人为似乎复杂化了的(显见已不是单纯的法律范畴的问题)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具有权威的结论(矢口否认前期作出的“超速”《认定书》结论)性的口头复议定论:
“本案‘超速行驶’没法认定。”
专案调研组四人与我们“对话”还不超过四十分钟,就以回省厅开会为由,急匆匆扬长而去。
      就划分“酒后、超速、逆向”杀人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的改变刑事案件性质,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案。
辽源市检察院背离《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就是对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的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
“放跑”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徐绍起,颠倒黑白划分“事故责任”,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刑事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不给立案。
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该院检察长说:“只要我当检察长,就不给你立案!”(现任检察长办公室电话:04373520511
就此明示了“杀人不要偿命”!
     为能够达到事故处理大队集体办案人员“不移交刑事案件”这种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不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辽源市“免受”损失一批(事故处理大队和交警支队交通科参与集体办案及其他涉案人员)“公安交警”的目的。

     吉林省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事故处理大队伪造材料,断章取义改变刑事案件性质。触犯了中共《刑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函告: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省公安厅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

     行政执法的公安交警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渎职犯罪也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畴?
     更过分的还有丧失人性的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民妇女在事故处理大队办案人员面前向我叫嚣:
“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辽源市公安局和省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开宣称:
“你告到哪也这样!告到联合国还是这样!”

     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告知我:
“你的问题联合国能解决。”

     市政法委书记威胁忠告我:
“你的事(人命关天。冥馆费用:九十万元)在辽源市是小事。你息诉吧!要不!还教养你!”

     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郭主任(公开电话:13351560100)对外大肆公开扬言:
王连英、夏元丰!让他们‘作’(告),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还教养他们!(目前以兑现。均为“二进宫”)
在“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与强盗般的违反逻辑作出“两书”;
在与“酒后”没有关系;
在出尔反尔“超速”没法认定;
在“就不给你立案”;
在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在“到联合国还是这样”;
在“是小事,你息诉吧!”;
在“赔得起,还教养他们!”;
在政法系统、政府官员狼狈为奸,官官相护;
在其背景莫测“十在”的扼杀人权、天理、公道、正义的逆境中。

     出于无奈,抱着人间正道是沧桑的侥幸心理到法治和谐社会的天子脚下,想来总能讨回个公道,会有个能使人心里基本平衡的幻想。进京上告。(人称上访不归路)

     可是,事与愿违。
不知是世道变迁,
还是黑白混淆;
还是正不压邪;
还是事态有意识愚弄天理;
还是地方各自为政;
还是“权”大于“法”;
还是人权、人格尊严错遭流氓、强盗的践踏和藐视;
还是是非颠倒的时代?

     不料。不幸于半年前,令我难忘、可怕的2008年。对我人格尊严再次带来更大耻辱的
七月十四日十六时许。在中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把正在路上行走的我,不由分说,强行推进警车,送到大白楼派出所。后又转由吉林省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和省公安厅四人,以送我回吉林省辽源市信访局给解决问题的阴险、流氓欺骗手段,把我骗上省公安厅专车。
次日清晨,却把我从北京“护送”到了
视“国法”为儿戏的原主管办案单位
辽源市公安局给我加戴手铐,并且振振有词重复的说:
“夏元丰啊!夏元丰!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在中共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电话号码:13351560001 )的指令下,把我拘留九天后,又给我戴上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我强行(“二进宫”)劳动教养一年。

     政府官员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却来镇压我维护中国《宪法》的尊严。
用流氓伎俩以此对我在精神上进行残酷、丧失人性的摧残。
妄想使我精神崩溃。这种不计后果的压制我为姐姐申冤、维权的行径与土匪、强盗有什么两样?
真比强盗还黑!
这是什么世道?
     政府官员无视生命、道义、国法,藐视人权,侮辱我的人格尊严。以所谓的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剥夺我人身自由半年之久,给我带来莫大羞辱!莫大的麻烦、伤害。
     拭问:能否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在法治和谐社会难道就不允许讨还公道吗?
     没有奢望。
     我只有一个小小的不情之请,唯一企望的是:
请法治社会能否给遗体至今在冥馆未火化的被害人我姐姐一个公道?能否让遵纪守法的我姐姐的英灵得以慰籍?
而不是非要把我关进监狱,企图消灭我的意志来(也只能是)激化矛盾。
而对那些已触犯了法治社会的中国《刑法》的人却不可一世。

     尽管反腐任重道远。可是,
正义又不能不伸张!
     又如何化解矛盾?
     又怎样才能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
真正体现法制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为姐姐讨还公道、上访维权。
在法制和谐社会竟会落下在监狱中渡过春节、元宵节。
市政法委书记就是不放我出狱的下场!
难道说这不是法治社会的悲哀吗?
多么的凄凉啊!
啊!
多么凄惨!
可怜、可叹、可悲!

苍天啊!你太不公平了!
您能否不再与其苟同?

在此,
斗胆借问苍天:
在主张、提倡人权的当今国际社会;
在倡导以人为本的法制和谐社会的国度下的这群异想天开、自以为是;“我”就是法;“我”就是天下的大哥!联合国也奈何不了“我”的主张杀人“不要偿命”的暴徒们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为姐姐讨还公道、被剥夺人身自由维权人:
                                      吉林省辽源市    夏元丰
辽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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