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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买处,不知者无罪,一个"捡"东西,判个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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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22: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则新闻,相隔不久.一个是四川宜宾国税局局长,花六千块买处,被当事人举报落网.警方称:当事人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不知者无罪!
一个是机场清洁工,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被以"盗窃罪"起诉,因数额巨大,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这两则新闻有联系吗?没有,一点联系也没有,一个天南,一个地北,风马牛不相及.不过,这里面明显的有失公道!可以说是一正一反的两面.单就个案来看.四川宜宾国税局长大人,花六千元买处.他花钱了,而且是高价.钱财不是万能的嘛.而他花这样高的价钱想满足一下他内心里一些比较见不得人的东西,一些变态的欲望.奔着他的目的,他的欲望,那当然他想要的是越小越好,他会不了解他想做的和他想要的?他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就凭他说他不知道也可以?为什么一个恶性案件就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体现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民告官是自找苦吃!之所以在中国,除了几个想做秀,想成名的以外是没有几个老百姓敢告官的.就算自己吃了天大的亏,当官的拿几个臭钱,胁协几回,事情就算摆平了.话有些扯远了,回到下一个案件上来吧.一个机场清洁工,"捡"到一个纸箱子.她说她原本不知道其中装的是黄金手饰,而且还对很多人讲了,他捡到一个箱子.这个看来还是有些可信的.如果她知道其中是黄金的话,还会有谁会到处说我捡到一个箱子呢?面对她一辈子也挣不回来的三百多万,要是真的知道,而且想据为已有的话,她一定没有这样平静,一定不会告诉别人,也一定不会随便找个地方就放着了.这是逻辑上可以接受的.而为什么警方会一口咬定她是偷,非法占有?并以此名义起诉呢?这无非又是另一个典型,官审民.为什么用"审",而不用"告"了呢?很明显,官是用不着告的.官只要是这样认定的,哪怕是很牵强的义气用事的定性,也可以当作法律来施实!许廷案也是这样.这样明显的不公平造就了官与民的对立.
官是执法者,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执法操作过程中的力度.比如:定性为"奸淫幼女"的可以定为"漂宿幼女",该判无期的,可以判个三年五年.反之亦然.而且面对社会舆论的哗然,他们依然我行我素.能奈我何?

中国法制的悲哀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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