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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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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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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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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1: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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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张雄明
、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沈陈巷、79 号
申请复议人:乔宝兴
、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东路、潘家塔、28 号甲
申请复议人:沈永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沈陈巷、60 号甲
申请复议人:马八弟
住地: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马更浪、9 号
申请复议人:沈佩芳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沈陈巷、85 号
申请复议人:张新珍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马更浪、52 号
申请复议人:朱妹珍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马更浪 6 号
申请复议人:陈秋林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新浜浪 11 号
申请复议人:黄寅妹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姚虹西路、沈陈巷 48 号
申请复议人:薛岳忠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240弄11号502室
被申请复议人:上海市、市政府、信访办、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复议请求:
一、
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确认和认定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驻京行政人员〕,2008年12月26日在北京〔湖北省、保定市驻京办处〕所作出的搜押了申请复议
人
的钱、物、〔手机、交通卡〕证、〔身份证、港澳通行证〕还强行申请复议人书写一张返回上海的票等费用,每人三百伍拾元的欠上海国资要欠条、〔申请复议人并未要求被申请复议人买票回上海,是被申请复议人强行申请复议人用警力押回上海的〕被申请复议人告知申请复议人、搜押的钱、物、证会转到区信访办。其中钱、物、证被扣押了42一一54天,借条还被扣押着。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申请复议人的钱、物、证和强行申请人书写强行返上海的票,等费用的欠条的
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复议人认为被申请复议人作出的搜押申请复议人的钱、物、证和强行申请复议人书写强行返上海票等费用的欠条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复议人对申请复议人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被申请复议人对申请复议人所作出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和程序交于申请复议人,故申请复议人只能凭被申请复议人对申请复议人所作出的行为后,去上海市信访办、上海市、闵行区信访办、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信访办,与向其行政人员述理要求归还申请复议人被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的钱、物、证的对话中,现场录制的录音,和收到虹桥镇信访办代被申请复议人归还申请复议人钱、物等而要申请复议人所写的收条的照片,另外还有被申请复议人打包从申请复议人那里搜押的钱、物、证的大信壳一只〔照片〕,来证明被申请复议人2008年12月26日确有搜押过申请复议人钱、物、证和强行申请复议人书写欠条的行为发生过。为此申请复议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申请复议人对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法性,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认定其合法性。
证据:
附光盘一张:内有复制的三段录音对话和四张照片、制作方法为现场录制、时间第一段录音2009年1月7日、〔上海市信访办国资委〕第二段录音2009年2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信访办〕第三段2009年2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信访办〕制作人为复议申请人、证明对象为被申请复议人。
1、
第一段录音〔上海市信访办、国资委的对话〕2009年1月7日申请复议人去上海市信访办国资委〔因欠条被申请复议人强行申请复议人写欠上海国资委三百五十元〕要求归还申请复议人钱、物、证的对话,对话中上诲信访办国资委行政人员要被申请复议人把欠条的三百五十元交给他们,被申请复议人会把申请复议人的钱、物、证转到虹桥镇镇政府去,叫申请复议人去虹桥镇镇政府去领的事实存在,证明被申请复议人对申请复议人确有搜押钱、物、证和书写欠条的事实情况发生过的行政行为。
2
、第二段录音〔上海市、闵行区信访办的对话〕中从开始到4分的录音时间中、从10分25秒到17分40秒的录音时间中、从23分20秒到结束的录音时间中、2009年2月13日申请复议人去闵行区信访办〔申请复议人的钱物已被被申请复议人转到闵行区信访办〕要求归还申请复议人的钱、手机的对话,其中的对话表明、申请复议人的钱、物、证被申请复议人转到过闵行区信访办,并要申请复议人付欠条上三百五拾元强行返沪的费用后,再归还申请复议人钱物〔证已在09年2月5日拿到、对话中也有表明〕的事实。此段对话证明被申请复议人确有对申请复议人行使过搜押钱、物、证的事实行为。
3、
第三段录音〔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信访办的对话〕从46分35秒到结束的录音时间中、2009年2月17日申请复议人去虹桥镇信访办,〔钱物已转到虹桥镇信访办、证也是在虹桥镇信访办收到的〕要求归还钱、物,其中的对话是虹桥镇信访办唐主任,把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的钱、物归还给申请复议人,书写的欠条未归还,〔唐主任说:如被申请复议人如果乃然要钱的话,他也没办法只能向申请复议人要钱,所以留在虹桥镇信访办〕另外申请复议人根据虹桥信访办要求,书写了一张收到钱物的收条,此段对话证明被申请复议人在08年12月26日对申请复议人所实施的搜押钱、物、证和强行要申请复议人书写欠条行为的事实存在,是被申请复议人把搜押申请复议人的财物转到闵行区信访办,再转到虹桥镇信访办的事实。由于申请复议人努力辛苦反复多次向以上各级信访部门要求归还申请复议人的财物的情况下,才收到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的财物的事实经过。
4、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信访办收到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申请复议人的钱手机等物所写的收条照片三张。证明第三段录音中收到被申请复议人搜押申请复议人的钱物的事实。
5、
被申请复议人打包从申请复议人处搜押的钱、物、证、条的信壳的〔照片〕三张。被申请复议人在信壳上书写的申请复议人的姓名、证件名称数量、物品名称数量、钱名数量、欠条名称数量和闵行区区名。因信壳上的字是被申请人书写的事实证据,证明被申请复议人事实上是有过对申请复议人搜押钱物证和强行申请复议人书写欠条的证据事实。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人:
张雄明
、
乔
宝
兴
、
沈
永
弟
、
马八弟
、
沈佩芳
、
张新珍
、
朱妹珍
、
陈秋林
、
黄寅妹
、
薛岳忠
、
2009
年2月22日、
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有冤难伸、维权艰难
以上是我们
上海虹桥镇(虹四)农民,
因被房地产开发商
:
上海古北集团
、
与长宁区房地
产管理
局等
,
地方
个别官员勾
结而
骗、欺、夺
了我们的房产和土地
之
后,
(据传我们古北地块的地皮卖买抄作,是有江译民的两个儿子,以及黄菊的老婆余慧文,和陈良宇的弟弟儿子有关,这里面涉及严重的土地腐败和经济犯罪问题)。
我们长期上访
,
而一直没有得到
,
按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
,
应该能解决
的
问题
。
因而在去年底上京继访途中
,
在天安门广场拍照留念时
,
被北京警方以有上访材料为由,
他们以
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办案程序规定,强行说我们非正常上访,
他们
根本沒有任何证据证明非访事实的存在,而
强行
把我们
一行数十人
送到北京救助中心的马家楼
失去人身自由的拘押。
之
后被上海市信访驻京
办
人员带往湖北省、保定市驻京办
事
处,
但工作人员在
无法律授权
,就作出了
搜
、
押了我们的钱、物品、证件
。还
强迫我们书写
下
欠条
,
该具体行政行为既没有法律授权,也沒有给我们看过要作出搜押的任何凭证或依据的手续,这一切乱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在阴暗里做的。因此我们根本
就无法
拿到
,
他们的行政乱作为的任何
书面
材料凭证,只能事后去相关部门收集
,证实
取得
能
充分证明他们有过行政乱作为的证据
,以及
事实存在的依据
。
然后
我们就
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市政府法制办不知是个别行政人员自己的渎职行为,还是代表市政府全然不顾在眼前的被申请复议人行政乱作为的事实证据,竞然敢说没有提供被申请复议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而作出行政复议申请
“
不予受理决定书
”
的行政决定,是一种
极
不负责、不依法行政的渎职行为,前者
是
不配担当市政府法
治
建设者,
这
会给社会带来
严重
不公,如果是后者那将给
整个
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有法不依的游戏规则将打破正常的生存秩序,为了把我国建设成真正法
治
国家,为此我们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十四条、十七条、二十条、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准备向国务院提起裁决受理
。
维权
人:张雄明
、手机:13601731367。
乔
宝
兴
、手机:13817514768。
沈
永
弟
、手机:13901924605。
马八弟
、
沈佩芳
、
张新珍
、
朱妹珍
、
陈秋林
、
黄寅妹
、
薛岳忠
、
2009
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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