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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论证邓贵大是强奸犯,邓玉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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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0: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法律论证邓贵大是强奸犯,邓玉娇无罪(更新中)
文章提交者:风雪行者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强奸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在邓贵大被刺死的案件中,邓贵大两次用暴力手段把少女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且阻止其起身,同时要求“特殊服务”显然是以奸淫为目的用暴力手段限制少女邓玉娇自由,符合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虽没达到奸淫的目的,但是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再看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性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邓玉娇显然是不愿被邓贵大奸淫,在邓贵大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以一个女子之力抵抗三个男人正在实拖的强奸罪行,刺死刺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也只是以不被强暴为目的,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因此是属正当防卫无疑。

所以邓玉娇无罪,理应当庭释放,如曾遭公安机关羁押,应当给予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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