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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目前共有两次,一次是五月十二日的“初步调查”情况(详见附一),另一次是五月十八日的“初步查明”情况(详见附二)。两次案情通报发生了微妙变化。耐人寻味的是,所有的案情变化,都对邓玉娇变得十分不利。下面简要分析一下。
第一是称谓变了。前一次通报是以“邓玉娇”人名称谓,后一次通报是以“犯罪嫌疑人”称谓。这种变化意味着“邓玉娇”已经涉嫌犯罪,在本案之中可能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或者将以“被告”而非“原告”身份走上法庭;而巴东警方对“邓玉娇”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全都符合司法程序。
第二是场所变了。前一次通报的案发现场就是“休息室”,后一次通报的案发第一现场是“水疗区一包房”。这个变化表明“邓贵大”等人仅仅是正常娱乐行为,并不存在强闯“休息室”的霸道行径;而“邓玉娇”客观上也不排除属于提供“洗浴服务”的工作人员身份。总体上案情是向服务纠纷发展了。
第三是动机变了。前一次通报是“邓贵大”等人“饮酒”之后径入“休息室”问是否提供“特殊服务”,后一次通报是进入“水疗区一包房”之后“误认为”邓是服务员而要求“异性洗浴服务”。这一变化不但由要求“特殊服务”模糊为正常的“洗浴服务”,也为服务纠纷作了铺垫;而且事先没有故意,也难发生集体性的强奸行为。
第四是情节变了。这个变化非常大,概括起来有:一是后一次通报没有限制人身自由,“邓玉娇”能在“包厢”与“休息室”来回走动;二是后一次通报没有强制行为的条件,因为有第三者“两名服务员”在场见证和解围了;三是后一次通报基本消除了强奸故意,“邓贵大”将对方“推坐”在沙发而不是“按倒”在沙发了;而“邓贵大”只是挑选了“洗浴”这一经营项目。总的看来,就是一般性的服务纠纷了。
第五是角色变了。这个变化尽管细微,却有根本性。前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按倒”在沙发上时,“随手拿起一把刀”。这个“随手拿起”很重要,表明急中生智,而且一把某种刀可能是在桌面上或者别的什么地方。后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遂”“拿出”“一把水果刀”来,似乎其中很有某种故意,不排除蓄意谋杀的可能性。
以上变化,足以产生让人目瞪口呆的司法程序。其它变化不很重要,后一次通报补充的“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是实行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也使审理过程有了更多变数,不说也罢。
【附一:第一次通报】
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中的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网昨日报道)。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之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身中四刀,其中两刀致命,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
目前,涉事娱乐场所已暂停营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附二:第二次通报】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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